三、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结构
(一)残疾人家庭呈现扩展趋势
当前,我国社会结构正处于转型之中,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呈现出向核心家庭发展变化的趋势。然而,残疾人家庭的发展并没有明显地呈现出这一趋势和变化,主干家庭和联合家庭在残疾人婚姻家庭中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根据二次抽样调查样本直接汇总数据,在残疾人家庭中,二代户占了总调查户的38.53%,三代户占了总户数的31.45%;四代及以上占2.25%。残疾人家庭成员在四人及以上的占47.32%,在六人及以上的占12.42%。残疾人家庭户的户规模略大于全国平均户规模。残疾人家庭户平均户规模为3.51人,而全国平均户规模为3.13人。经过初步分析,造成这一现象的因素大致有:残疾人在生活上对家庭照料的需要和对家庭的依赖程度较高,其中有残疾人在缔结婚姻之后仍然对原来的家庭在功能上具有一定的依附性,还有部分残疾人的子女在成家以后仍然要赡养和照顾老年残疾人;残疾人在婚比例相对较低等。这都使得残疾人家庭户中核心家庭相对较少,而大家庭相对较多。许多残疾人家庭都表现出了子女与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合住的“捆绑式家庭结构”。这表明,残疾人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进程不仅滞后,还显现出向扩展家庭回归的逆向发展趋势。
(二)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的家庭占有一定比例
表8‐2 全国调查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类型
资料来源: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
从表8‐2中可以看出,全国调查残疾人家庭户为142112户,其中一人户且为残疾人的,即残疾人独居的户有12499户,占8.8%,两人户且两人都是残疾人的家庭有4323户,占3.05%。三人户且三人都是残疾人的家庭有333户,占0.24%。亦即家庭成员全部是残疾人的家庭户数是残疾人家庭总户数的12.09%,对这样的家庭所需要的保障和关爱,应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全部是残疾人的家庭,面临生活照顾、经济困难等诸多问题,而且在3个都是残疾人的家庭中,很可能是残疾父母与残疾子女生活在一起,残疾子女可能是先天的,也可能是后天因病致残或事故造成的;如是先天的表明在残疾人的生育保健中一定要关注子女的健康,如是后天的说明残疾人家庭子女照顾问题值得关注,无论是哪一种原因,都说明在残疾人组成的家庭中,都存在着一个非常现实和严峻的问题,如何避免造成子女的残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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