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残疾人婚姻家庭面临的问题
很多研究显示,残疾给家庭带来更多的不和谐因素。主要涉及家庭经济、家庭娱乐活动、家庭关系、家庭日常生活、家庭情感交流、家庭照料、子女教育、社会歧视、社会参与、社会资源等,对残疾人家庭产生内部及外部的压力,主要有:
(一)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权益保障问题
残疾人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问题有因离婚或丧偶造成的监护、财产、房产等权益的纠纷;因父母去世造成的监护权、财产权、房产权等权益的纠纷;家庭成员歧视或虐待等权益保障;就业、就学等受歧视权益保障;婚姻自由权、婚检、孕检等;婚后致残的离婚权益保障;等等。
每个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和限制。但残疾人的结婚自由权利的实现要比一般人困难得多,而现行法律和公共政策实际上并没有对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实现结婚自由权利方面制定特别的保护或鼓励措施。据2005年青海省对520名残疾人进行的调查显示:残疾人在缔结婚姻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经济条件差、社交圈子小以及自卑心理成为阻挡残疾人缔结婚姻的三大“拦路虎”。调查发现,有21%适婚年龄残疾人没有结婚。男性残疾人中有29.3%、女性有25.3%在25岁以后结婚,另有21.7%男性和9.6%的女性在30岁以后结婚。2000年湘潭市残联和湘潭市精神卫生中心对残疾人的婚育状况和子女素质进行调查,共调查残疾人855人,并按3∶1配对原则抽样300名健康人,研究发现残疾人的未婚率高于对照组,在婚率和离婚率低于对照组,但残疾人与健全人联姻的离婚率高于对照组,残疾人的联姻方式绝大多数为非自主婚姻,其中自由婚恋仅有18.93%,而媒妁之言的占70.48%,父母包办的占5.95%,其余如近亲婚配、买卖婚姻或其他方式;异类残疾联姻的婚姻质量最差。残疾人与健全人联姻的离婚率最高。尤其是在残疾人和健全人结婚时,往往遭到非残疾一方家人的反对,使他们不能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志缔结婚姻。到了适婚年龄而未婚者中有70%的均为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协助或完全依赖他人的。已婚的残疾人普遍认为婚后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离婚则多认为降低了生活水平。可见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需要婚姻、需要配偶的关心和协助。
此外,许多调查均表明,社会上存在着一方婚后致残,另一方立即提出离婚的情况,这对受到身体和精神双重打击的残疾人而言是相当残酷难以接受的。很多残疾人呼吁应当采取措施在一定时期内保护他们的婚姻、维护他们的权益。特别是对于婚后严重致残的,应当给残疾人一段生理和心理的治疗、康复期。
(二)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经济困难问题
据“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有92.9%的残疾人认为当前婚姻家庭中的主要困难是经济困难。2005年,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00元,农村为4630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人均收入水平的一半。同时,残疾人口更多地集中于农村地区。调查表明,城镇残疾人口数量占残疾人总数的24.96%,农村残疾人口数量占75.04%,经济欠发达地区残疾人口数量比例最高。就业年龄段未工作城镇残疾人占到60%以上,比例较高。在业水平低使得大多数残疾人口缺乏独立的经济保障,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其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活。据监测数据,2010年,残疾人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7.0%,比全国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38.9%高出8.1个百分点。但城镇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1333.9元,是全国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1.56倍;农村残疾人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为602.0元,是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支出的2.09倍。城镇48.7%、农村66.2%的残疾人需要生活救助。收入少支出大,加剧了残疾人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并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造成极大的影响。
(三)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社会帮扶问题
目前,在残疾人婚姻家庭社会帮扶方面仍有许多空白和缺失。残疾人在面临婚姻家庭问题是,主要是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求助,而向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求助只是一种辅助方式。非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主要指家庭、亲属、朋友、同事、同学、邻居等组成;而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主要由党政部门、工青妇群团、残联、社区、社团、专业帮扶机构等构成。
1.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是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主要求助途径
社会交往是获取社会资源、编织社会支持网络的主要手段和方法。由于生理缺陷以及社会歧视等原因,很多残疾人存在着自卑心理,导致其不愿意与他人交往,从而出现了交友圈狭窄的特点。上述心理特征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的人际交往状况。残疾人的社会交往面仅限于以家庭为核心的周围,包括自己和配偶的父母、亲戚和朋友。据广西问卷调查显示,有71.6%的残疾人认为自己交往最多的是自己的父母,次多的是配偶的父母,占45.3%,其次是亲戚,占44.8%。社会交往的狭窄,一方面不利于残疾人培养自信和开朗的性格,另一方面也削弱了其认识异性、缔结婚姻家庭的机会和可能性,更不利于在社会中实现社会交换、获取更多的社会资源。有78.4%的残疾人缔结婚姻是通过“父母”、“亲戚”和“朋友”等非正式支持网络进行的。残疾人婚姻家庭在面临照顾需求时,也都是父母、儿女、兄弟姐妹等帮助解决。残疾人婚姻家庭维系出现困难时,有63.3%的人求助于父母,其次是朋友和亲戚。求助于社区这种正式支持网络的较少,有70.8%残疾人选择“无”。残疾人家庭遭遇到经济与物质困难时,主要靠父母、兄弟姐妹资助。据二次抽样调查数据,未工作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来源77.0%由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从以上分析可知,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中,在面对种种特殊需求时,残疾人家庭主要是向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寻求帮助的。
2.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对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提供的帮扶极其有限
当面临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问题时,只有少部分残疾人能寻求到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广西问卷调查显示,只有2.7%的残疾人和1.8%的残疾人是通过社区等准社会性组织举行的残疾人活动和交友俱乐部认识来缔结婚姻的。城乡残疾人找工作的主要途径是熟人介绍,其中,城镇为62.6%,农村为60.9%,这反映出公共就业服务和残疾人就业服务尚需加强。残疾人之所以较少求助正式的社会支持网络,其主要原因有:从残疾人自身来说,由于其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的边缘化,残疾人掌握的社会资源非常有限,能够运用的正式社会支持资源则更少;加之,这一群体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他们对于国家各项残疾人政策了解很少、信息封闭,其策动资源的能力也很弱。此外,从环境因素来看,残疾人事业的发展程度还不够高,尤其是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对于各级社会组织而言,仍然是较易忽略并难以涉足的领域。
3.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存在的问题
(1)支持能力的有限性。虽然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为残疾人提供了不少支持,但相对于残疾人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求而言,他们获得的支持太少,也不能满足他们的需要。因为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物质支持能力很有限,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残疾人家庭改善其生活,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
(2)支持行为的偶然性、不均衡性。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支持行为具有偶尔性、不均衡性等特点。一方面,支持行为较多在残疾人家庭需要切实帮助时才偶然发生,故只能发挥部分支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每个残疾人所拥有的社会资源不一样,残疾人所得到的社会支持也是不均衡的。如此,社会资源丰富的残疾家庭,其所得到的支持相对较多;相反,资源匮乏的残疾人家庭,其所得到的支持则相对不足。
(3)支持行为的不确定性。非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帮助不具有法定性、标准性,完全凭个人的主观能动、道德品行及性格喜好来决定,它难以满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各种需求。这样的社会支持网络抵御风险和应对危机事件的能力较差。因此,需要加强对残疾人正式社会支持网络的开发利用或完善,以此提升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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