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残疾人自身的主客观原因
从主观上看,很多残疾人对婚姻有恐惧心理,总觉得对方不能真正接受自己的缺陷,担心长期的照顾会使对方失去耐心,担心自己不能给对方带来幸福,承担不了婚姻的重任。这种心理上的障碍,直接导致了残疾人婚恋成功率的下降,尤其是与健全人结合的成功率。据广西调查问卷显示,有46%的残疾人经常因为自身的生理缺陷而害怕与别人交谈,有49%的残疾人非常在意别人对自己的看法,这种心理状态会直接影响到婚姻的质量。许多残疾人没有选择缔结婚姻家庭,首先是由于他们主观上已经没有结婚的意愿,即他们对于缔结婚姻家庭存在着主观上的“不为”。然而这并不是说他们对于婚姻家庭没有期盼,许多残疾人在经历了多次相亲失败和来自社会的歧视之后,甚至是在幼年饱受异性的歧视而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之后,不得不压抑自己对于婚姻家庭的期望,甚至是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婚姻家庭的缔结。这就是说,他们的“不为”更多的是在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下不得已产生的想法,而并不是他们在内心深处对于婚姻没有渴望。
从客观上看,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上存在着实际上的“不能”。许多残疾人一直在努力寻找或营造自己的幸福,但是种种客观原因让他们很难实现自己的愿望。一是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经济收入少、住房条件差等;二是残疾人由于残疾需要花费更多的医药费,支出较健全人多。据监测数据,2010年年度,劳动年龄段生活能够自理的城镇残疾人就业比例为34.0%,农村为49.2%。而从已就业的残疾人的职业看,绝大多数集中在“农、林、牧、渔、水利业”,此种情况又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情况分不开。据监测数据,2010年18岁及以上残疾人未上过学和上过小学的比例为76.1%。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残疾人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而影响残疾人婚姻的缔结和家庭的维系。三是残疾类型和程度也影响残疾人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一般来说,残疾程度越轻,其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难度越小。肢体、听力、语言残疾的相对容易缔结婚姻家庭,而精神、智力残疾的则比较困难。
总之,残疾人自身的种种客观条件给他们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而对于这些客观条件,残疾人又很难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改变,所以很多残疾人不得不承受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的巨大压力,这也严重影响了他们婚姻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
(二)社会文化观念的原因
残疾人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除了有待于我国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的发展之外,在对待残疾人的观念上能否有一个根本性变革是一个关键性问题。用什么观点来看待残疾人,就会以什么态度来对待残疾人。当前的社会观念还存在着广泛的对于残疾人的歧视和排斥。许多残疾人都表示他们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时,曾遭遇了诸多来自社会的排斥。而且这种排斥不单单存在于健全人的观念中,很多残疾人将这种排斥内化,形成自卑心理,不愿意和健全人交往,也不愿意在更广阔的人群中去寻找自己的幸福,使得残疾人在选择自己的人生伴侣时比健全人有了更多的限制。但据调查,当前的残疾致因中,人口老龄化、职业伤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等社会因素而非个人、家庭责任导致的残疾,是形成中国残疾人口的重要因素。据二次抽样调查,工伤和交通事故导致的肢体残疾率,在2006年分别为0.122%、0.1046%,比1987年第一次抽样调查时分别增加了两倍和六倍多。残疾是为人类的健康繁衍和社会的文明进步付出的必然代价。在全社会树立现代残疾人观,是消除对残疾人歧视和排斥的基本前提。
此外,现代人的婚姻观、择偶观、家庭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较普遍。婚姻气候的变化深深地影响了当代人的生活与这个社会中的残疾人。婚姻气候变化指的是社会成员因在婚姻上拥有了完全自主的结婚权和离婚权,人们对结婚的目的、择偶的标准、性和家庭的观念已经发生了变化。据广西问卷调查显示,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婚姻家庭文化观,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仍产生着重要的影响,在调查的残疾人家庭中,决定权拥有者最高的是“一起协商,共同解决”,占了43.3%,丈夫拥有决定权的占了32.5%,其次是妻子,占了17.1%,最后是父母和亲戚,共占7.1%。丈夫的决定权是妻子决定权的近两倍,存在着一定的男权主义的色彩。有31.6%的男性残疾人认为家务应该妻子做得多,而认为丈夫做得多的仅为7.3%。女性仍是家庭劳动的主要承担者。简言之,传统婚姻家庭文化的“男权”观念和以男性为主导的两性权力关系对残疾人婚姻家庭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由此可见,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维系受到传统婚姻家庭文化和思想的影响也较大,这种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相互交织对残疾人家庭也形成冲击。
(三)社会关注和制度保障不够的原因
1.有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研究不够
与残疾人的康复、就业、保障等权益的研究相比,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研究还非常有限,至今没有一本研究专著问世,相关理论仅在残疾人社会工作和残疾人社会学中有少许介绍,而且支持这些理论的有关调查也颇为有限,对于系统地了解残疾人婚姻家庭情况还显不足。有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研究内容不够丰富,当前有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研究还比较宏观,用于残疾人的调查问卷与普通人群并无大的区别,殊不知残疾发生在婚姻之前与婚姻之后对于婚姻家庭的影响有很大不同。就残疾人队伍的主体——老年人来说,大多是在婚姻后随年龄增长而发生残疾的,这样统计出来的在婚状况并不能完全准确地反映残疾人的婚姻状况。还有当前统计的残疾人在婚状况由于很多是婚后发生残疾的,这种统计口径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本身的结婚率。
2.有关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政策法规不完善
纵览国内外有关残疾人的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涉及婚姻家庭的篇章极为有限。据广西调查发现,有64.9%的残疾人很需要了解婚姻法中关于残疾人婚姻家庭的具体条文。有94.1%的残疾人认为政府有必要采取政策、法规措施来改善社会对残疾人婚姻家庭的歧视,有37.8%的残疾人认为政府应该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并依靠严格执行和监督来消除社会歧视。35.5%的残疾人认为要呼吁全社会转变对残疾人的歧视和偏见。这说明目前残疾人群体法律意识增强,认识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在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残疾人中,有67.3%的残疾人认为现行的婚姻法对残疾人婚姻权益保障所起的作用效果不怎么样。调查中,残疾人普遍认为,目前的政策法规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只有完善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更好地解决残疾人在缔结和维系婚姻家庭时遇到的困难,并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还有政策法规落实不到位的原因。在调查中发现,对保护残疾人维系婚姻的法律制度的了解,有高达71.8%的残疾人不怎么了解。这一方面是由于残疾人自身的一些障碍不方便与外界接触和沟通。另一方面则是法律政策的宣传不到位和实施力度不够。由此,种种原因导致了残疾人在遇到困难时较少去寻求法律的帮助。据调查,仅有21.1%残疾人会选择在出现婚姻家庭问题时寻求法律援助,而78.9%的残疾人则选择不会去寻求法律援助。但是对于残疾人来说,由于身体不便,他们更需要家人的照料,与家人相处的时间比非残疾人更多,因此,稳定和谐的婚姻家庭对于残疾人来说更为重要,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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