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残疾人教育发展的意义
(一)残疾人教育发展符合社会文明、教育发展的趋势
因世界各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以及地理区位、历史背景等因素的差异,各个不同时空的残疾人教育发展状况各具特性。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经历了古代的萌芽阶段、近代的兴起阶段和当代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后,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就。[2]在这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使我们了解到,残疾儿童从被抛弃、歧视和虐待,到受到同情保护、提供孤儿院式的教养,再到现代社会残疾儿童被社会接纳,与普通儿童一样接受免费的义务教育。从中使我们认识到,残疾人教育及其特殊教育的发展,是与人类文明进步相始终,伴随着人类思想的解放及人类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前进。人道主义思想奠定了特殊教育萌生的思想基础,医学、解剖学的发展使人们开始科学认识特殊教育问题;20世纪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又使特殊教育走上更为客观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不仅帮助人们对残疾儿童的生理心理缺陷科学而系统地进行理解,还为特殊儿童的教育提供了许多有效的辅助手段。
伴随着教育的继续向前发展,教育体系的全面成熟,特别是“全纳教育”成为国际教育界的共识,提出教育应当“面向每一个儿童”,其含义包含三方面:一是普通学校要接纳所有学生,残疾儿童要与健全儿童共同在普通学校学习;二是残疾儿童同样是普通学校教育的主体和学习的主体;三是教育要有一定的灵活性,必须保证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充分的发展。残疾少年儿童群体作为受教育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要得到更多的重视和关怀,给予适宜的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此明确提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0%。对于我国几百万的残疾学龄儿童,如果他们没有受到适当的特殊教育,普及义务教育就是不完整的。特殊教育的发展与普及是衡量一个国家普及教育是否充分的重要指标。
(二)残疾人教育发展体现了教育公平的内涵
《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残疾人也理应平等享有教育权利。公平公正是教育发展的内在伦理要求,教育作为一项基础的社会事业,是否公平公正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永续发展,教育公平最主要的表现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也可以理解为教育机会的平等,在教育过程和教育结果方面的公正性,同时在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和社会理应在制度和价值层面做好设计和承诺。其实质即是国家通过合理的制度性安排,使教育资源得到公平而恰当的分配,在尊重个体差异和充分发挥个体潜能的基础上,使每个人都能接受与其相适宜的教育,促进社会成员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
我国通过制定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确保残疾人所享有的教育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第四十五条宣布:“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在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写入残疾人教育问题,在我国是空前的,在世界上也属少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宣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实施,不但明确了特殊儿童、少年的教育是义务教育的一部分,而且使特殊教育的发展与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相协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了国家、政府对残疾人教育的职责为“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除此之外,此法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方针、依特性施教、办学渠道、教育方式、成人教育、师资培养、辅助手段等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明确了国家、政府、机构、社会、家庭等对残疾人教育各自的职责作用,从残疾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与成人教育、师资教育与培养、物质条件保障、奖励与处罚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残疾人教育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首先,残疾人教育发展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从社会资本投资理论看,投资教育、提高人口素质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增长和发展最主要的驱动力之一,是一种能产生长远效益和回报的投资。其主要可以产生两种经济效益:一是个人的经济效益,使受过教育的人具有社会生存能力、适应能力;另一种是社会的经济效益,受教育的人可以在生产工作中对社会做出回报,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社会的经济效益通常是10倍于教育的投资。特殊教育的投资也同样具有上述两方面的经济效益。对轻度残疾儿童,可通过合理有效的教育使他们像正常人一样从事工作和生活,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少量中重度的残疾儿童,经过适当的教育和训练,也能成为半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或可以减轻他们对社会和家庭的依赖,从而减少照顾他们的经费。尽管每年将投入相当多的资金用于残疾人教育,但通过教育,创造了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途径,可以减少国家每年投入的残疾人扶贫和护理资金几百个亿,其经济效益显而易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4年召开的特殊教育世界大会工作文件中指出:“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的经验都证明,残疾人有可能成为社会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如果从毕生的观点看问题,即使对那些有明显残疾或学习困难者,教育也是一项有积极意义的投资。”残疾人教育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残疾人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他们对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为通过教育,可以帮助残疾人提高自身素质和公民意识,平等充分地参与社会社会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和谐社会的建设。
虽然近几年,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与普通教育相比,我国残疾人的教育状况不容乐观,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残疾人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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