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历史沿革
残疾人就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古已有之,春秋时期,我国便有“盲人乐师”,可以视为最早的残疾人就业。然而,残疾人就业工作真正纳入社会政策范畴,则是始于20世纪。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残疾人就业制度初步形成。在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以政府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为主。1951年,我国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逐步建立起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企业。1958年,第四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确定了党和国家对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人员实行“统筹兼顾,适当安排”的方针,安排集中就业,并对福利企业贯彻劳动、教育、治疗和福利相结合的原则。十年“文革”期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严重的干扰和破坏,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也不例外,残疾人就业工作处于低谷期。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时期,城镇残疾人就业不再局限于政府办福利企业,社会亦开始兴办福利企业。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会议明确,凡是工业部门主管的福利企业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将其收回。1985年,为适应改革新形势,民政部在大连召开“全国社会福利生产改革工作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了福利生产从本质上属于企业范畴,福利企业必须走企业化管理道路。之后,许多地区打破民政部门独家经营状况,出现了街道、乡镇、厂矿企业兴办福利企业的新局面。社会福利企业建设迅猛发展,到1988年,全国已累计办起城乡福利企业4万多家,安置65.9万残疾人在其中就业。
1991年,我国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了残疾人就业方针:“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这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突破单一依靠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局限性,开始采用按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形式,即主要依靠市场和社会力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法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向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我国也开始大力扶持残疾人个体就业和自主创业。2007年2月1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残疾人就业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保障残疾人就业的法规条例,具体、详细地规定了残疾人就业的政策与措施,是我国保护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一大进步。
目前,随着残疾人就业政策和服务体系的完善,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渠道更宽,就业形式更加多样化,职业教育与就业服务等就业支持体系不断完善,就业环境日益改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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