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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内容及其意义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分支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内容及其意义_残疾人社会工作

二、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内容及其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内容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法律救助和法律援助以及法制宣传工作。

1.建立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以《残疾人保障法》为基础,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配套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是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

2.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和视察

各级人大组织开展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业务检查,各级政协组织对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进行视察。通过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作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

3.开展法律援助

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为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人民法院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对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各级法院服务机构,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以及民间残疾人法律援助组织,为经济困难且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开展法制宣传

通过法制宣传,增强各级政府以及职能部门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增强社会公众扶残、助残的义务意识,增强残疾人学法、守法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

(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意义

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的,残疾人法制建设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是法制建设的总体,涵盖了国家和社会的方方面面。而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个分支系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重要举措,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2.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

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残疾人法制建设的根本宗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20世纪70年代,残疾人的人权问题在全世界开始得到广泛认同。联合国大会分别于1971年通过《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于1975年通过《残疾人权利宣言》,制定了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的标准。进入80年代,国际残疾人运动迅猛发展,1981年被确定为国际残疾人年,1982年通过《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提出国际社会有责任建立保护残疾人权利的法律框架。1993年通过《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2006年12月13日,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了《残疾人权利公约》,2007年我国签署了该公约。公约规定: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权利和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和尊重。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我国有85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残疾人是我国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切实保障残疾人人权,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3.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客观要求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2008年3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有利于调动残疾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残疾人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我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残疾人事业是文明、进步、崇高的事业。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我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在国际上赢得广泛赞誉。但是,我国残疾人事业基础还比较薄弱,主要表现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卫生、康复、教育、就业、社会参与等方面还存在许多困难,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改善残疾人状况,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整体思路,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在战略目标层面,要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着眼于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二是在制度建设层面,要完善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加强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的社会环境,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三是在具体工作层面,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国家扶持、市场推动、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立足基层、面向群众、要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康复服务,要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做好残疾人生活救助工作、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要发展残疾人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繁荣残疾人文化体育事业,要改善对残疾人的服务、加快无障碍建设,发展残疾人服务业。

(三)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的重要举措

关于国家应当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在世界各国早已形成共识。早在1982年,《联合国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就提出:使残疾人得以“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并享有“平等地位”,也就是说残疾人要具有与全体公民共同的机会,平等分享因社会和经济发展而改善的生活条件。《残疾人权利公约》将残疾人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

残疾人只有参与社会生活,其各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才能真正地融入社会。因此,必须保障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平等参与。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二是充分参与。是指残疾人有完整和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应当保证残疾人能够参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任何非法的歧视和限制都是对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法律保障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一样,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在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无障碍环境等六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以确保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其中,康复和教育是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劳动就业和文化生活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标志,社会保障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这必然要求社会物质文化成果由人民共享。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只有使他们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才能真正体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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