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早期节育实践的两度起落
3.2.1 节育的自发性实践
在节育政策出笼的同时,节育政策的宣传和学术研究比较活跃,广大人民逐步认识到节制生育的重要性,群众性的节制生育活动在一些地区初步展开,并呈现出一些发展特点:理论上,开始形成对节制生育工作的初步认识;政策上,国家开始重视节制生育的问题,虽然具体的生育政策还没有形成,但中央颁布了一些文件、规定,人口学者和专家从理论上做了一些舆论和宣传工作;技术上,卫生部派出医务人员在县以上城市宣传避孕科学知识,进行节育技术指导;群众的生育观念上,主动要求绝育和避孕的人数不断增多。(40)
第一,避孕药具的供应和质量检查得到加强,避孕指导门诊点和避孕药具销售点扩大。1956年,中国医药公司发出积极开展避孕药品供应工作的指示,要求医药公司、药房、门市部、推销组应立即组织进货,进行供应;医药公司没有设立机构的城市,应委托当地百货公司、供销公司等单位经销;公私合营医房也要经销和代销。要求各省、市、区公司能使县一级重点乡、镇都能买到避孕药品和用具。当年避孕套销量比1955年增加了25%,子宫帽增加了100%,坐药增加了6%。与1954年相比,避孕套增长90倍,阴道隔膜增长43倍。1957年3月28日,商业部、卫生部和供销合作总社发出联合通知,决定扩大供应避孕药具,并全面降价,实行全国统一价格。国产阴茎套零售价由原来的每个1角2分降为每个5分,国产子宫帽由每个1.5元降为每个1元。10月10—31日,卫生部、化工部、商业部联合举办避孕工作展览会,并介绍了正在研究、试制中的避孕方法及药具。至1957年,我国避孕用具和药品的生产有很大发展,避孕药品除避孕药膏1956年因质量不稳定而下降外,其余的都在逐年增加。阴茎套预计生产4 500万个,比1954年增长449倍,阴道隔膜30万个,避孕药膏195万支,供应给群众使用的避孕用品已由4种增加到7种,基本上满足了国内需要。(41)
第二,通过简化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手续,建立节育技术指导委员会和分会,培训节育技术人员,大大方便了有计划生育要求的人民群众。1957年5月15日,卫生部发出修改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简化了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手续。3月31日,中华医学总会节育技术指导委员会成立。妇产科专家林巧稚任主任委员,杨崇瑞、施锡恩、王历畊、严仁英、吴阶平、顾学勤、陈苏生等49位妇产科、泌尿科专家任副主任委员,方石珊为秘书长。马寅初应邀与会并发言,他说:“我们的经济是计划经济,生育也必须要有计划。”“控制人口必须要由政府来做,这件事只有我们这个政府做得到。”4月9日,中华医学会上海分会节育技术指导委员会成立,著名妇产科医师王淑贞任主任委员,王以敬、高日枚等5人为副主任委员。同时,卫生部着手培训节育技术人员,制造避孕药具,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和介绍药品使用方法。
第三,群众性节育活动广泛开展,涌现了一批早期节育先进地区,积累了较多节育经验。1956年前后,陕西、广西等省(自治区)和北京、南京、沈阳、南昌、黄石、杭州、西安等市开展了避孕工作。北京市根据卫生部颁发的《避孕及人工流产办法》,放宽了对绝育和人工流产的过严限制,先后在市区大医院和有条件的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开设了节育指导门诊,27个医疗单位开展了避孕指导工作,对要求做节育的群众给予指导和咨询。上海市提出力争在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把出生率降到20‰以下,在全国率先提出降低生育指数的目标,放宽对节育手术的限制,开设了159处节育指导门诊,同时举办了节育展览会,广泛宣传节育知识;上海第一医院妇产科还开展中药避孕的科学研究工作,增设中医节育指导门诊,暂以200名妇女采用几个较为可靠的中药方子进行试验。天津市由市政协牵头,成立了节制生育委员会筹委会,在群众中开展节育活动。南京市6个区的妇幼保健站设立了避孕门诊。沈阳市邀请市内著名的中医座谈,研究运用中药避孕问题,提出了十几种避孕药方。山东省在济南、青岛、烟台、济宁和文登等市(县),进行节制生育的试点工作。节制生育活动走在全国前列的河北省,在1956年和1957年共培训避孕宣传员23 553人,建立避孕指导站1 230处,设置避孕药具销售点3 134处,38个市、县组建了节制生育委员会;据河间、故城、沧县等6个县统计,避孕率达28%;河北省还在河间县召开了现场会,宣传和推广节育经验,提出“一儿一女一枝花”的口号,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孩子。在此期间,各地还出现了一批计划生育做得较好的基层单位,如山东省利津县、文登县望海乡,河北省河间县景和乡,四川省南充县东观区,山西省高平县米山保健站,河南省登封县,北京市平安医院等。(42)
随着节制生育在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和药具生产供应等方面实际工作的开展,我国部分地区节育实践取得了初步成绩。1955年和1956年,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都出现了大幅回落,其中,出生率由1954年的37.97‰下降到1955年的32.60‰和1956年的31.90‰;自然增长率由1954年的24.78‰下降到1955年的20.32‰和1956年的20.50‰。但由于人口基数较大,1954—1957年,人口总数增加了近4 400万(见表3.1)。当然,“如果说人口控制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出炉,它还只是在少数政治和学术精英中流传。对于大众来说,限制生育有悖于中国‘多子多福’的文化传统。对于马克思主义来说,限制生育有悖于社会主义乌托邦的理想。除了文化和意识形态上的阻力之外,中国在50年代的经济和医疗技术手段还远不能满足生育控制政策的需要。就算人口控制的观念在当时已深入人心,可是避孕知识和手段不可能达到大规模服务于公众”(43)。因此,只有部分大、中城市和个别省、县开展了节制生育,而且很快即告中断,控制人口增长的全局没有多大变化,全国的生育秩序仍处于自发状态。当时的中央决策部门没有从国家整体利益的角度制定出公开的人口控制政策,延搁了人口控制的大好时机,为以后的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当政府觉察决策失误之后,没有及时和下大力量纠错,继续贯彻错误的政策,导致中国进入更为严重的人口灾难之中。(44)
表3.1 1954—1957年中国人口自然变动表
资料来源:姚新武,尹华编:《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3.2.2 节育实践艰难行进
树欲静而风不止。1957年下半年开始的反右斗争扩大化和1958年发端的大跃进运动,使一些学者受到批判,人口控制思想一度模糊起来,方兴未艾的节育工作步入发展的歧路。然而,中国客观存在的人口问题日益成为不可回避的事实。1958—1961年,节育实践艰难行进。
第一,以马寅初为代表的人口研究活动仍然在进行,节育的呼声还在继续。强大的政治高压阻挡不住真理的脚步,在这段艰难的岁月里,以马寅初为代表的一批优秀学者,面对报刊上连篇累牍的攻击,顶住重重压力,仍然为坚持真理而不屈不挠。1958年2月10日,马寅初在《人民日报》上发表《有计划地生育和文化技术下乡》一文,是为《新人口论》之继续。1959年8月,他在《新建设》杂志上发表《我的哲学思想和经济理论》一文,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此后,他又发表多篇文章,对各种攻击进行反驳,并针对提高人口质量问题提出建议。1958年,《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健康报》及一些地方报发表有关计划生育的社论、消息、文章。科普出版社及上海、山东、北京、河北等地的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一些节育、避孕的科普读物,拷贝了150套避孕电影短片。
第二,卫生部等职能部门对节育工作仍然十分关注,以全国节育工作汇报会为契机,向中共中央提交了《关于节育工作的报告》,建议中央尽早成立节育委员会。1958年3月28日—4月2日,卫生部在北京召开全国节育工作汇报会。会议认为,节育是广大人民的迫切需要,许多地区的节育工作已经开展起来;河北省河间县景和乡、河南省登封县、四川省南充县田庆社、内蒙古自治区沙旗县红旗社(汉族)、山东省文登县明星农业社是节育工作的先进典型。实行避孕的妇女占育龄妇女人数的50%到80%以上,群众说:“一儿一女一枝花,多儿多女多冤家,计划生育好办法,利国利民利自家。”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开展节育宣传的经验,就最佳生育年龄和节育组织、宣传、技术、药具和统计等五项具体工作进行了探讨。会议指出:计划生育是一项重要政策,除少数民族地区和人口稀少的山区、老区以外,都要开展这一工作。提出计划生育的中心问题是要“生得少一些,生得迟一些”,生得少是根本问题。(45)正如周恩来1961年9月在会见外宾时所说:“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和工业区采取节制生育,看来是有效的。节育方针应该继续下去。”“节育的意义不只是在经济上,而且还有精神方面。”
第三,在人口指导思想出现反复时,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在中央政策的间隙中艰难地向前发展,取得了一些难能可贵的成绩。1958年,全国27个省、区、市的许多群众实行了避孕。山东省文登县明星农业社、四川省南充县田庆农业社以及河北省河间、抚宁、唐山、张家口等10个县市的重点乡镇,已有70%以上育龄人口实行避孕。中共河北省党委组织工、青、妇、商业、卫生等部门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供应避孕药具,提供技术服务。计划生育的中心问题在于“生多生少,生迟生早”。一些地方提倡“生得少一些”、“生得迟一些”,群众反映说:“一儿一女一枝花,一儿一女活菩萨。”青年男女应该把生育年龄(结婚年龄)推迟到25岁左右。不论采取哪种避孕方法,关键在于正确使用,坚持使用。(46)在全国节制生育先进县——河北省河间县,全县除2 450对夫妇因一方有病不生育外,共有58 806对夫妇要求避孕(包括4 900名怀孕妇女),占总数的96%;有51 762对夫妇实行了避孕,占生育年龄夫妇的84.5%;6 269名未婚青年作出推迟结婚的计划,占未婚青年总数的81%;40名多子女父亲做了绝育手术。(47)
1958—1961年,中国的人口变动呈现出非常态发展趋势。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由1957年的34.03‰和23.23‰,下降为1958年的29.22‰和17.24‰。一年之内,两项指标分别下降了14.13%和25.79%。1959—1961年,出生率分别下降为24.78‰、20.86‰和18.20‰;而死亡率却由1958年的11.98‰,依次分别上升为14.59‰、25.43‰和14.24‰,因而自然增长率急剧下降,分别降为10.19‰、-4.57‰和3.78‰。大陆总人口由1958年底的65 994万人反而减至1961年底的65 859万人,1960年更是出现1949年以后的首次人口负增长(见表3.2)。需要说明的是,1959—1961年的生育低谷只是个表面现象,它说明大范围的天灾人祸对出生、死亡的短时间影响,而并不反映我国生育率下降的趋势。相反,正是这一表面的假象掩盖着更大的出生洪峰。(48)1961年,我国初婚妇女人数达467.6万。继第一次生育高潮结束不久,1962年,我国又进入了第二次生育高峰期。对此,美国人口学家科尔曾计算出这样一个统计模式:1958—1959年,中国人口出生率下降了约15%,婴儿死亡率上升了60%;1959—1960年,人口出生率又下降了15%,婴儿死亡率略有下降,而成年人,特别是40岁以上的男性死亡率大幅度上升;1960—1961年,出生率再次下降了20%以上,婴儿死亡率降到饥荒前的水平,而成人死亡率仍居高不下;在最后一年,即1961—1962年,出生率恢复到饥荒前的75%,而婴儿死亡率明显上升,成人死亡率却降到接近正常。(49)
表3.2 1958—1961年中国人口自然变动表
资料来源:姚新武,尹华编:《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3.2.3 节育试点逐步展开
为克服“大跃进”及自然灾害等原因带来的严重困难,1960年冬,中央决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我国工农业生产开始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逐渐好转,人民物质生活和营养状况也日渐改善,家庭生活秩序恢复正常。面对第二次人口增长高峰,节育政策被重新提上议事日程。围绕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等内容,节育工作重启,以城市为重点的节育实践稳步开展。
首先,1962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成为节育政策重启的风向标和动员令,表明了中央高层对节育工作的重视和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决心。文件明确指出:“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提倡节制生育,适当控制人口自然增长率,使生育问题由毫无计划的状态逐渐走向有计划的状态,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既定的政策。”“认真地、长期地实行这一政策,有利于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有利于教养后代,有利于男女职工在生产、工作、学习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力量,也有利于我国民族的健康和繁荣。因此,提倡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不仅符合广大群众的要求,而且符合有计划地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要求。”(50)1963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了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重申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意义,争取在三年调整时期,把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率降到20‰以下;在第三个五年计划期间,降到15‰以下;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降到10‰以下。(51)节育政策的重新出台,与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努力是分不开的。1962—1965年,周恩来在多种场合反复指出实行节制生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划和设想,使中央对节制生育的看法基本取得了一致,并第一次提出了在20世纪内我国人口纯增长率控制在1%的目标。
其次,建立计划生育专门机构,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启了计划生育体系建设的枢纽。“做好计划生育,领导是关键,基层领导是关键的关键。”(52)“中共中央、国务院认为,有必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申重视和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地区,认真加强对节制生育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53)1963年9月18日,徐运北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建议设立中央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作为各级计划生育的统一领导机构,由一位副总理挂帅,下设办公室。各省、市、区及所属专区、市、县亦应设立相应的机构。中共中央、国务院认可了徐运北的建议。1963年,全国部分省、市已经设立了计划生育机构,配备了少量专职工作人员,有些较大的县也设立了专门机构。上海、北京、河北、吉林、浙江、四川、广东、天津、山东、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福建、安徽、湖北、青海、山西、贵州等省市先后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国有2 000人左右的专职工作人员。(54)各省、市地方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建立,推动了中央统一的计划生育机构的建立。1964年1月15日,国务院召集有关部委、群众团体、解放军总政治部开会,成立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周恩来提名国务院秘书长周荣鑫任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杨振亚任办公室主任,原由国务院文教办公室管理的计划生育工作,移交给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由卫生部妇幼司负责。中央和地方专门机构的建立,使节制生育的各项工作有了组织保障。
再次,加强对节制生育的技术指导,努力研究安全、有效、简便、经济的避孕方法,保证节育手术质量。计划生育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安全、有效的技术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节育者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而且关系到节育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程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该恢复和建立指导门诊。基层的医疗、妇幼保健组织、助产员等,应开展避孕知识的宣传与技术传授。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问题,首先必须向群众讲清人工流产是有害妇女健康的,节制生育有效的办法是实行避孕。卫生部门应制订具体办法并积极创造条件,帮助群众进行人工流产或施行绝育手术。(55)1963年9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节制生育的方法有避孕、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等,最主要的方法是避孕,提倡男子做绝育手术。要加强节育技术指导,全国百万人口以上城市和省会所在地的市都要建立节育技术指导所。(56)10月11日,卫生部发出《关于修改人工流产及男女结扎手术条件的通知》(同时宣布废止1957年《关于人工流产及男女绝育手术的通知》),进一步放宽对人工流产和绝育的限制。关于结扎,规定“男女任何一方要求手术,经医师检查,无手术禁忌症者,亦可施行手术”。关于人工流产,规定“妇女要求施行人工流产,凡无手术禁忌症,医疗单位应尽快争取早做,一般以3个月以内施行为宜”(57)。1964年5月12日,卫生部再次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工作领导的通知》,强调技术人员要切实练好基本功(一般应在技术熟练者的指导下,进行妇科检查200次,吸、刮人工流产各30次,放环15次,男女结扎各10次以上,在切实掌握好操作本领后,才能单独进行手术),做到技术上过得硬;城市医院要支援农村医院,并组织医疗组到基层去进行节育手术。(58)当时全国已培训技术人员4 900余人。1965年8月,卫生部发出《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改变过去对避孕节育的看法,简化做人工流产和结扎手术的手续,做好器械供应工作。节育环、口服避孕药、早孕诊断以及中医药避孕等均取得了科研新进展。上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浙江、甘肃、宁夏、湖南、云南等省(市、自治区)的出版社编辑出版了一些节制生育、避孕知识、避孕方法等有关计划生育的科普书籍。北京科教电影制片厂拍摄了《怎样计划生育》的科教片并在全国发行;《健康报》与卫生部妇幼司联合出版了《节育手术问答》。
最后,国家加大了对节制生育工作的投资力度,对职工生活福利、劳动保险、公费医疗等方面不利于节育工作的规定作了适当修改。1964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国家预算科目中增设“计划生育支出”一款,列在卫生部事业费项目中,专款专用。此项经费的使用原则和预算指标的分配,由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掌握,有关财务收支等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计生委委托卫生部负责管理。(59)自1964年成立国务院计划生育办公室以来,财政部划拨了计划生育专款;商业部批拨了计划生育手术专用布匹;卫生部对计划生育手术降低了收费标准,等等。1964年,全国计划生育支出预算为2 000万元。天津市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率先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开展节育技术指导工作的具体措施。如节育手术免费,在城区手术后休假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不影响全勤评奖;在郊区农村给予适当工分补贴等。1965年9月20日,商业部、化工部、卫生部发出关于降低避孕套价格的通知。从即日起避孕套每只出厂价和零售价都由3分降为1分,批发价由2.4分降为0.5分。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对计划生育问题不能实行一刀切,而应该有领导、有秩序、分步骤地进行。城市的经济文化水平高于农村,医疗卫生和妇幼保健条件优于农村,居民比较容易接受晚婚、节育,计划生育工作也先行一步。以城市和人口稠密的农村为重点,先城市后农村,以城市带动农村,是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初人口控制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这是根据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作出的抉择。(60)这样,我国以城市为突破口推动计划生育的工作思路基本形成,并加大了对计划生育的宣传力度。许多人口稠密的省、市派出计划生育小分队,深入农村、工厂、街道开展工作。河北省培养宣传骨干35万人(城市15万人,农村20万人)。山东省的文登县,江苏省的太仓县、如东县,河北省的南宫、乐亭等县,以及上海市等,都是当时最早开展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61)1964年上半年以前,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在城市,农村只是搞些试点。从1964年下半年开始,有的省市农村有较大面积的开展,如山东、河北已全面铺开,村村社社都搞开了;部分省搞了若干年,如江苏、广东、浙江、福建、陕西、广西等;有的开展了一般宣传,重点作了几个公社大队。到1965年特别是下半年,有了更大的变化,除以上几省全面铺开外,辽宁、吉林、黑龙江、四川等省计划全面铺开。辽宁搞得较好,已有1 300万人口地方搞开,并取得了显著效果。全国大、中、小城市168个,基本抓起来了。(62)全国最先实行免费做绝育手术和人工流产的天津市,在1963—1964年间,结扎和上环303 990例,做人工流产123 760例。上海市在1957—1969年上半年,有17.5万多育龄夫妇做了绝育手术,其中37%是1962年以后做的。在全市191万育龄夫妇中,已有9.1%的人施行绝育手术(市区占15%,郊区占3%)。(63)1964年,上海市人口出生率为20.6‰,死亡率为6.1‰,自然增长率为14.5‰,比1963年少生99 500多人。(64)1965年2月,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山东省文登县召开了现场经验交流会。在生育政策上,出现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三个多了”的口号,上海更明确规定了“少、晚、稀”的三条原则和具体要求,即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控制在2~3个,每胎间隔4~5年,初产妇女年龄在26岁以上等。这是后来70年代“晚、稀、少”口号的萌芽和由来。其他省份对晚婚的年龄也作了具体的规定。这些指标、政策和规定虽然都是初步的,有些甚至是模糊的雏形,但毕竟开始从单纯提倡自愿节育逐步走向“有计划地生育”阶段。(65)
随着以城市为重点的节育工作的开展,我国城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有了明显下降,并开始低于农村,城乡生育水平明显分野。1963年以前,城市历年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都高于县。1954—1958年,城市年平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分别为39.80‰和31.30‰,县则分别为32.34‰和20‰。1964年以后,城市历年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都低于县,且城乡差距不断扩大。1964—1966年,城市出生率分别递减至32.17‰、26.59‰和20.85‰,县出生率则分别高达40.27‰、39.53‰和36.71‰;城市自然增长率分别降至24.90‰、20.90‰和15.26‰,县则分别高达28.10‰、29.47‰和27.24‰。城镇的总和生育率,1954—1958年平均为5.58,1964—1966年即已分别降至4.40、3.75和3.10。而同期的农村总和生育率分别为6.57、6.60和6.96。(66)
当然,除试点地区外,广大农村地区在同时期尚未真正开展节制生育。而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80%以上,基数大,增长快,导致全国人口继续迅速增长,全国人口生育水平的指标,没有随着城市生育率的下降而下降,而是继续在高位运行。从1962年起,我国结婚生育人数大幅度上升,初婚妇女数由1959年的339.2万猛增至1962年的577.4万和1963年的507.9万,增幅分别达到70.2%和49.7%。加之大量已婚育龄妇女开始进行补偿性生育,人口出生率从1961年的18.20‰升至1962年的37.01‰,1963年进一步达到43.37‰,自然增长率由1961年的3.78‰升至1962年的26.99‰和1963年的33.33‰。1964年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我国人口总数已达到70 499万,其中大陆人口已接近7亿。1964年和1965年,人口出生率分别为39.14‰和37.88‰,大大高出1954—1958年的年平均值33.15‰。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7.64‰和28.38‰,也大大高于1954—1958年的平均值21.21‰。全国的总和生育率,1954—1958年平均值为6.1,1964—1965年分别为6.176和6.076,仍然保持了20世纪50年代中期的高生育水平(见表3.3)。对节制生育的这种发展势头,周恩来早就有所觉察。1964年12月16日,周恩来在会见美国作家埃德加·斯诺时说:“现在有些城市计划生育工作搞得好些。但在农村,这方面工作还不能一下子收到很大效果……我们提倡计划生育。这方面工作在城市收效比较大,特别是学校、工厂、机关里的青年承认晚婚好,并且愿意结婚后计划生育……20世纪以内,如果能使中国人口净增率降到1%以下,那就太好了。”(67)
表3.3 1962—1965年中国人口自然变动表
资料来源:姚新武,尹华编:《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3.2.4 节育实践陷于停顿
正当节育工作在城市取得进展并逐步向广大农村推行时,1966年,“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节育工作面临严峻考验。“文革”开始后,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多次提出“要注意计划生育”。如1969年1月,周恩来在国务院计划起草小组工作会议上说:“口服避孕药是一件大事情,要列入1969年计划,要单独提出来。”“今年是宣传和试点,明年推广,后年普及……这是一项政治任务。”3月24日,周恩来在全国计划会议座谈会上说:“要计划生育,要节育。这件事主席至少讲过三次:一次是订‘一五’计划的时候;一次是‘大跃进’的时候;一次是订‘三五’计划的时候。毛主席讲:计划生育是好事,但避孕药一要免费,二要有效。毛主席的两条主张,今、明两年一定要实现……总之,八亿人口快要到了,节育工作一定要抓好。今年药减价,明年免费,搞得好今年就可免费。”1970年2月,周恩来在全国计划会上说:“现在人口多,70年代人口要注意计划生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点放松,青年结婚的早了,孩子生得多了,特别是城市人口增长很多。凡是人口多的省、市要特别注意计划生育,劳力多了是好事,但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才好。”6月26日,周恩来在接见卫生部军管会全体人员时说:计划生育宣传工作要和免费供应避孕药配合,物质与精神不能分家,精神要起更大的作用。免费供应避孕药,有的拿去不用,又生孩子,这是最大的浪费。主要还是靠宣传工作。不能把计划生育和爱国卫生运动放在一起。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范围,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你连人口增加都计划不了,还搞什么国家计划!避孕药免费供应,又不要造成浪费。要做到完全没有副作用,要考虑农村使用,要方便农村。12月18日,毛泽东在会见美国友好人士埃德加·斯诺时说:农村里的女人,头一个生了是个女孩,就想个男孩子。第二个生了,又是女孩,又想要男孩子。第三个生了,还是女孩,还想要男孩子……一共生了九个,都是女孩子,年龄也四十五了,只好算了。重男轻女。这个风俗要改。我看你们美国可能也是重男轻女,要有一个时间才能改变。(68)
在周恩来等中央领导人的关怀和支持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科研生产单位在极端困难的时期,冲破障碍,克服困难,积极试制并正式生产了多种口服避孕药和长效避孕针,为计划生育事业做出了可贵的贡献。1967年6月,国家科委、卫生部、燃化部在上海召开全国口服避孕药鉴定会,对五种短效口服避孕药进行鉴定。肯定了Ⅰ号(复方炔诺酮)和Ⅱ号(复方甲地酮)两种女用口服药的效果,并决定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推广应用。此前临床试用33 000人份。会议还决定组织力量做减量试验,探讨药物最低有效剂量。1968年,上海、北京、江苏、浙江等地对口服避孕药Ⅰ号做减量观察试验,取得成效。1969年3月,全国避孕药工作会议在上海召开,会议主要研究生产供应避孕药问题。同年,我国开始生产1个月注射一次的长效避孕针(甾体激素避孕药——复方己酸孕酮避孕针)。1970年5月20日,财政部、卫生部军管会发出通知,决定从该年起,在全国实行避孕药免费供应。(69)为支付避孕药费,财政部增拨3 080万元专款。(70)
1966—1970年,尽管中央高层没有放弃人口控制的方针,节育政策也没有大的改变,但社会环境处于无政府状态,地方节育机构或被“革命委员会”取消,或名存实亡,计划生育领导干部靠边站,工作人员包括小分队无法开展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上陷于停顿状态。1968年8月,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由栗秀真任办公室主任,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由卫生部军管会业务组统一领导,但实际上只是一种摆设,没有发挥作用。在“左”的思想影响下,周恩来提倡计划生育的建议,大多难以付诸实践,全国人口又处于盲目发展的状态。计划生育工作彷徨在新的十字路口。
节制生育工作的受阻,使1962年开始的全国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居高不下,并呈现出峰值高、峰期长、惯性大的特点。1966—1970年,我国年均人口出生率都在34‰以上,年均自然增长率高达26.21‰;1966—1970年的5年中,大陆总人口净增10 454万人,比1954—1958年5年中净增的7 198万人多出了45.2%。1970年底,我国大陆总人口数已经达到82 992万,并且继续猛增,平均每年净增人口数由1954—1958年的1 440万增至1966—1970年的2 091万(见表3.4)。人口在无政府状态下急剧膨胀,人口与经济的比例关系严重失调。人口与经济的相悖运动,使国民收入很大一部分不得不用于新增人口的生活需要,资金积累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受到限制,市场供应、住房、交通、教育、医疗以及劳动就业等一系列社会经济问题更加严重。全国人均耕地面积由1965年的2.14亩减至1970年的1.84亩。1970年,人均粮食产量只有293公斤,比1957年还少13公斤。(71)这种人口增长态势并不意味着节育政策的失效或不存在,恰恰表明了节制生育的存在价值和社会环境的极端重要性。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越来越成为国家的当务之急。
表3.4 1966—1970年中国人口自然变动表
资料来源:姚新武,尹华编:《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注释】
(1)毛泽东:《历史唯心观的破产》,《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0页。
(2)毛泽东:《历史唯心观的破产》,《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511—1512页。
(3)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4)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59页。
(5)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59页;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制度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96页。
(6)周恩来:《节约和改善生活》(1955年2月3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
(7)《努力推广妇幼卫生工作》,《健康报》社论,1951年3月22日。
(8)姚新武,尹华:《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9)周恩来:《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基本任务》(1953年9月29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10)周恩来:《切实执行婚姻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1951年9月26日),《周恩来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5页。
(11)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85—86页;《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5—6页。
(12)刘少奇:《提倡节育》(1954年12月27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2—173页。
(13)钱信忠:《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决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第696页。
(14)《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论人口与计划生育(50—70年代)》,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15)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7—8页。
(16)刘少奇:《提倡节育》(1954年12月27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1—173页。
(17)诸天寅:《陈云与马寅初》,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页。
(18)邵力子:《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人民日报》1954年9月18日。
(19)杨勋,徐汤莘,朱正直:《马寅初传》,北京出版社1986年版,第294—295页。
(20)诸天寅:《陈云与马寅初》,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4—115页。
(21)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22)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3页。
(23)周恩来:《经济建设的几个方针性问题》,《周恩来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30—231页。
(24)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毛泽东选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71页。
(25)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60、3页。
(26)刘少奇:《提倡节育》(1954年12月27日),《刘少奇选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2—173页。
(27)《进行避孕知识的宣传和指导》,《健康报》社论,1956年6月15日。
(28)邓小平:《关于节育问题的谈话》,1957年2月11日。见《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26页。
(29)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1页。
(30)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4—35页。
(31)如王历畊等:《广泛宣传迟婚和计划生育》,《人民日报》1957年3月15日;钟惠澜:《必须有计划地节制生育》,《人民日报》1957年3月17日;邓季惺:《计划生育符合社会主义利益》,《人民日报》1957年3月19日;全慰天:《社会主义经济规律与中国人口问题》,《大公报》1957年3月22日;吴景超:《中国人口问题新论》,《新建设》1957年第3期。
(32)如胡焕庸《我国人口增加率超过各国》,吴斐丹《悲观人口论在中国有历史根源》,叶元龙《人口是一个相对概念》,严北溟《我国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陈长蘅《有计划地控制我国人口增加》,许世谨《人口增加过速会拖迟经济发展》、《广泛宣传迟婚节育减少出生》,李穆生《人口增长与生产发展不相适应》、《节育要有计划地局部地展开》,应成一《人口增长加速显示新社会优越性》,蒋学模《应从两个方面看“人多”问题》,宋承先《提倡节育是为加速建设提高生活》,杨恩平《解决人口问题的办法是增长生产》,胡志远《节制生育是一项贤明措施》,谢志诚《生育过密影响母子体质和生活水平》等。参见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8页。
(33)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5页。
(34)许涤新:《当代中国的人口》,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18页。
(35)周恩来:《节约和改善生活》(1955年2月3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17页。
(36)《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37)诸天寅:《陈云与马寅初》,华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141页。
(38)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39)《大踏步前进的九年》,《红旗》杂志社论,1958年第9期。
(40)徐才万等:《计划生育管理问答》,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第4页。
(41)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12、17、21页。
(42)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94—96页;《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10页。
(43)[美]梁秋生,李哲夫:《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演变过程及其成效》,《社会学》2003年第1期。
(44)李建新:《中国人口控制中的政府行为》,中国人口出版社2000年版,第185页。
(45)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481页。
(46)《妇幼卫生大步跃进》,《健康报》社论,1958年4月4日。
(47)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23—25页。
(48)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7页。
(49)[美]彭尼·凯恩:《中国的大饥荒:1959—1961:对人口和社会的影响》,郑文鑫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页。
(50)《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62]698号),1962年12月18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51)《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1963年10月12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52)杨振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在湖南省第三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5年12月17日。
(5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62]698号),1962年12月18日。
(54)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125—126页;杨魁孚,梁济民,张凡:《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大事要览》,中国人口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5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中发[62]698号),1962年12月18日。
(56)徐运北:《关于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的方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上的发言》,1963年9月18日。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修改人工流产及男女结扎手术条件规定的通知》([63]卫妇崔字第61号),1963年10月11日。
(58)《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技术工作领导的通知》([64]卫妇崔字第12号),1964年5月12日。
(59)《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计划生育支出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64]国计生杨第1号),1964年5月21日。
(60)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123页。
(61)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8—39页。
(62)杨振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问题——在湖南省第三次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65年12月17日。
(63)钱信忠:《中国卫生事业的发展与决策》,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2年版,第703页。
(64)《上海市委、市人委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1965年5月15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6—8页。
(65)查传瑞,胡伟略,翟振武:《人口学百年》,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57页。
(66)《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15页。
(67)《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8—19页。
(68)《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2、9—10页。
(69)《财政部、卫生部关于避孕药实行免费供应的通知》([70]财军事字第87号),1970年5月20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035页。
(70)《国家计委关于第四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纲要》,1970年9月4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71)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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