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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的阶段性流变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严峻的人口形势使计划生育成为刻不容缓的紧迫课题。12月11—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根据当时的人口发展目标要求,参照有些地区的实际做法,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的阶段性流变_低生育社会的来临———中国生育革命与政策抉择

4.1生育政策的阶段性流变

1971—1991年,我国生育政策经历了70年代的“晚、稀、少”、80年代的“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再到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形成,同时,国家加强了对计生药具的生产和管理,各地组织机构相继恢复,广大干群认识到人口控制势在必行,城乡普遍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人口与生育步入秩序重建与结构性变迁阶段。

4.1.1 “晚、稀、少”生育政策

20世纪70年代,中国生育政策的核心问题是要降低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计划生育政策的制定必然会牵涉到影响和制约人口再生产过程的诸多因素,如结婚、生育的年龄,生育的间隔、数量等具体的政策性问题。我国在计划生育实践中,按照人口规律的客观要求,根据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统一以及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使这些问题逐渐有了明确、具体的政策要求。(1)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从战略高度明确了实行计划生育的思想,开始注意把人口增长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实行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参照某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逐步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

(1)[71]51号文件发文与计划生育工作环境的重启

20世纪70年代初,受第一次生育高峰(50年代生育高峰期出生的人陆续进入就业和结婚生育期)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影响,我国人口又日益呈增长过快的趋势。严峻的人口形势使计划生育成为刻不容缓的紧迫课题。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周恩来在毛泽东的倡导下,顶住“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克服重重困难,重申实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表明了国家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决心。

1971年2月12日,周恩来在全国中西医结合会议结束前说:“请参加中西医结合会议的同志留下,讨论计划生育问题……计划生育是件大事,卫生工作开展好是个好事,但人口增长太快对国家计划不利,把计划生育搞好是大事。请同志们研究一个切实、有效的办法,我们的旧思想要扭转,认识要跟上。”(2)会议经过认真讨论,由卫生部、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向国务院送交了《关于认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肯定了上海市、河北省乐亭县、广东省石人嶂钨矿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人口自然增长率力争到1975年一般城市降到10‰左右、农村降到15‰以下,为此要宣传晚婚和计划生育,做到家喻户晓,树立以晚婚、计划生育为荣的新风尚,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7月8日,国务院以国发[71]51号文件转发卫生部军管会、商业部、燃料化学工业部的这个报告,并在批语中指出:“人类在生育上完全无政府主义是不行的,也要有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毛主席提倡多年的一件重要事情,各级领导同志必须认真对待。除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和其他地区以外,都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深入开展宣传教育,使晚婚和计划生育变成城乡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力争在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内做出显著成绩。”(3)国务院[71]51号文件体现了中央力图克服生育秩序无政府状态的决心,成为20世纪70年代我国有计划地具体部署控制人口增长、全面开展计划生育的新起点。正如陈慕华所说:“1971年,周总理亲自部署,要全国中西医结合工作会议代表留下来,专题讨论计划生育工作,国务院批发了国发[71]51号文件,提出了‘四五’期间人口增长的规划。计划生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4)

(2)“晚、稀、少”生育政策的提出

1973年6月20日,国家计委在全国计划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大力开展计划生育,降低人口出生率。争取到1975年,把城市人口净增率降到10‰左右,农村人口净增率降到15‰以下。各省、市、区都要由主要的负责同志,认真抓好这项工作。”(5)人口规划第一次被正式纳入国家的经济发展计划,并成为中央和地方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12月11—2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北京召开了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根据当时的人口发展目标要求,参照有些地区的实际做法,提出了“晚、稀、少”的生育政策。“晚”是指男25周岁以后、女23周岁以后结婚,女24周岁以后生育;“稀”是指生育间隔为3年以上;“少”是指一对夫妇生育不超过两个孩子。这一政策要求,明确响亮,口号简洁有力,使国家宏观的人口计划指标得以具体化,使干部和群众对于如何做到计划生育心中有数,便于遵循。(6)“晚、稀、少”概念的出台,是我国第一次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具体的生育政策。

(3)“晚、稀、少”生育政策的完善

1974年12月29日,毛泽东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75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作出了“人口非控制不行”的重要批示,这是毛泽东晚年对中国人口问题的最后表态。12月31日,中共中央在转发上海市《关于上海开展计划生育和提倡晚婚工作的情况报告》及河北省《关于召开全省计划生育会议的情况报告》中,肯定了按“晚、稀、少”方针要求结婚和生育的政策。1975年5月27日—6月26日,卫生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卫生工作会议,要求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按“晚、稀、少”的要求,把生育计划落实到人。(7)1976年12月13—29日,第三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在北京召开。这是粉碎“四人帮”以后的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会议认为,人口有计划地增长不是指标越低越好,为使出生率逐步做到相对平衡,避免长期存在生育高峰,应对“晚、稀、少”基础指标作适当调整。“除个别地区外,按照‘晚、稀、少’的要求安排生育计划,一般是可以适应的。有些单位有特殊情况,可在省、市范围内作适当调整。至于大城市人口增长率的计划,今后可以考虑城乡分算。为了使人口出生率逐步做到相对平衡,避免长期存在生育高峰,在‘晚、稀、少’的基础上需作适当调整时,主要是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群众自觉的基础上来实现。”(8)1978年2月24日,国务院批转《关于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的报告》,提出力争在三年内把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0‰以下,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做出更大的贡献。(9)6月26—28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陈慕华在会上指出:“我们开展计划生育,就是要有计划地调节人口的增长速度。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情况,我们要控制人口的增长,要求生得少一点,稀一点,教养得好一点,把后一代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的人。”“在‘晚、稀、少’的问题上,关键是少。”“特别要在‘少’字上做好工作。”(10)会议提出了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要求。7月,河北省作出计划生育十条规定,对生育数量、生育间隔等作出了具体的要求。如大力提倡晚婚晚育;鼓励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要求生两个孩子的,生育间隔四年以上;夫妇终身要一个孩子者,国家给予鼓励和表扬;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出生发到14周岁等。10月26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报告》(即中发第69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晚、稀、少”的内涵,即“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三年以上”。同时还对职工和农民接受节育手术后的福利待遇问题作出了规定,要求在城市住房和农村口粮、自留地分配等社会经济政策和其他一些规定上,都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11)这样,我国以“晚、稀、少”为主要内容的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总之,“晚、稀、少”政策提出以后,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影响。各省、市从城市到农村,都普遍贯彻执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对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发挥了很大作用。这项政策的优点是兼顾了结婚、生育两个方面。晚婚晚育,是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手段之一,它有利于控制人口数量的增长,减缓增长速度。20岁结婚,一个世纪要生五代人,而25岁结婚,就只生四代人了。结婚年龄相差5岁,在世代更替中整整差了一代人。同时,提倡晚婚,可以错开生育高峰,有利于人口再生产的均衡发展。“稀”,便于有计划地安排生育指标,保证人口计划的落实。“少”,既照顾了群众的生育意愿,又明确了限制第二胎。所以,这项政策比“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的政策前进了一大步。当时,不少群众说:“50年代就这么干,人口就不会这么多了!”同“一个不少,二个正好,三个多了”比较,“晚、稀、少”突出了“最多两个”,这就不同于“两个正好”和“一对夫妇生两个,两胎间隔四年以上”的含义了。同时,提出“最好一个”,同“一个不少”也有了明显区别。至于三胎,理所当然属于严格杜绝之列了。这项政策的提出,表明我国对人口问题的认识进一步深化了。(12)

4.1.2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为实现人口控制的目标,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我国在生育数量上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逐步提出了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然而,在“一孩化”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实际问题。1984年前后,我国开始对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经过“开小口”、“堵大口”和“刹歪口”,我国的生育政策逐步演化为“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1)人均观念与两种生产一起抓

把人口增长计划纳入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以人均指标作为经济建设的奋斗目标,两种生产一起抓,是计划生育成为基本国策的重要标志之一。人均目标的确立,深化了人口与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极大地提高了各级领导认真抓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从人均观念出发,在中央工作会议或会见外宾等多种场合,反复指出经济建设过程中的人口制约因素,提出了人口控制的具体目标,推动了人均观念与计划生育的结合,使“两种生产一起抓”开始真正落到实处。1979年1月4—17日,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会议,讨论了国务院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的精神。提出争取到1980年把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降到1%以下。9月15日,中共中央发布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的口号,其中第八条为:“大力开展计划生育运动,把人口增长率降低到1%以下!”(13)9月28日,中共第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采取更有效的政策、措施,其中主要是经济措施,使全国人口增长率逐年下降,1985年要降到5‰左右。”(14)1981年11月30日,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提出:“为了保证人民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控制人口的增长。为实现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的目标,作出坚持不懈的努力。”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198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大陆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计划要求,1985年大陆人口总数控制在10.6亿人,出生率控制在19‰左右,自然增长率控制在13‰以内。”“坚决有力地控制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增长。全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1982年预计为13.5‰,1983年要力争控制在14‰以下。”1983年1月20日,新华社发表题为《大家都来算人口、耕地、粮食账》的评论员文章,根据人口、耕地和粮食的对比关系,提出力争在20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控制在12亿以内,变被动为主动。(15)人口控制目标的明确规定,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人均意识和计划生育的紧迫感。

(2)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

为确保实现人口自然增长率1980年降到9.5‰、1981年降到8‰的指标,当务之急是尽快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提倡和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工作上来,逐年提高生一胎的比例,限制多胎生育。(16)“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人口增长与物质资料的增长相适应。”(17)“这是降低人口出生率、缓解人口出生高峰的唯一的最好的办法。”(18)为此,国家开始在政策宣传上大力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经济社会政策上对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予以褒奖。1980年秋至1984年春,计划生育政策由“晚、稀、少”向一孩紧缩。(19)

早在1979年1月4—17日,全国计划生育办公室会议就指出,今后要提倡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间隔三年以上;对于只生一胎、不再生第二胎的育龄夫妇,要给予表扬;对于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应从经济上加以必要的限制。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职工福利、劳动保险、城市住房分配、农村住宅基地、自留地以及社员口粮分配等有关政策,应当有利于计划生育。(20)1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对不再生二胎的要给予表扬。对生第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应在经济上加以必要的限制。鼓励男子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21)4月5日,李先念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一定要认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订出切实有效的办法,包括法律的和经济的办法,鼓励一对夫妇最好只生一个孩子。比如说,农村口粮分配要分等定员,城市住房分配不能只根据子女的多少。”(22)从此,我国开始“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奖励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对无子女的老人逐步实行社会保险。在农村的口粮分配上要坚持按年龄分等定量的制度,在城市住房分配和职工福利方面要规定有关的适当措施,使社会经济政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开展”(23)。邓小平曾指出:“我们提倡一对夫妇生一个孩子。凡是保证只生一个孩子的,我们给予物质奖励。”(24)陈慕华指出:“提倡一对夫妇最好生一个孩子,是我们计划生育工作的着重点转移。这是我国目前人口发展中的一个战略性要求,我们要不断提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并积极宣传,把情况如实地向人民讲清楚。不少地方的经验证明,只要我们把为什么‘最好生一个’的道理讲清楚,群众是会接受的。”(25)“计划生育要采取立法的、行政的、经济的措施,鼓励只生一胎。”(26)当然,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除了依靠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以外,还应该体贴群众的疾苦,区别不同的情况,有步骤地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逐步解决好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所可能产生的实际问题,使群众消除后顾之忧”(27)。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指出:“国务院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在今后二三十年内,必须在人口问题上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28)

为进一步严格控制人口增长,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深入开展,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简称《公开信》)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文献公开发表。《公开信》指出:“为了争取在本世纪末把我国人口总数控制在12亿以内,国务院已经向全国人民发出号召,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个孩子。这是一项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速度和前途,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和幸福,符合全国人民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的重大措施。”“中央要求所有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特别是各级干部,用实际行动带头响应国务院的号召,并且积极负责地、耐心细致地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公开信》阐述了控制我国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重要性、可行性和必要性,对于有些人担心的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可能出现的人口平均年龄老化、劳动力不足、男性数目会多过女性、一对年青夫妇供养的老人会增加等问题作了科学的解释。在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同时,还要适当强调晚婚晚育。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要大力开展生殖生理、优生和节育技术的科研工作。(29)用公开信形式向党团员发出号召,这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是中共中央关于推动计划生育的一个极为重要的决策,表明了中央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对我国计划生育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主要是根据20世纪末以前面临的严峻的人口增长形势和经济建设目标对人口增长的要求而提出的措施,同时也是为了调整人口年龄结构,给21世纪人口的合理发展创造条件。由于这一政策措施在人类历史上是空前的,因而引起了全世界人士的广泛关注。(30)

(3)“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

《公开信》发表以后,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在城市基本做到了,但在农村的贯彻遇到了重重阻力。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产生重大反差。广大农民群众以种种不正常的办法予以抵制,对立严重的地方还出现了恶性事件;工作中强迫命令时有发生,违法乱纪多有出现,干群关系异常紧张,极大地损害了农民家庭的利益。(31)一孩化政策在农村执行的结果,使人们怀疑该项政策在农村的可行性。实践证明,生育政策尚需进一步调适和完善。在城市坚持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而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则开始放在杜绝多胎生育和按照政策有计划地安排第二胎上,逐步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并立即着手研究适应生产责任制的计划生育措施,避免被动,避免简单粗暴和强迫命令,把工作做细。(32)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我们必须坚持实行“限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继续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33)

为了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合情合理、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1982年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针对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出现的新情况,明确提出了城乡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34)至于农村计划生育政策放宽到什么程度,有两个方案:第一,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允许生两胎,杜绝三胎;第二,一般提倡每对夫妇只生一胎,有实际困难的可以批准生两胎。(35)但是,当时规定可以生两胎的十种情况,只占一孩夫妇数的5%以下,调幅太小,根本解决不了问题。1984年4月13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家计生委党组《关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即7号文件,重新调整、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某些具体政策:①农村继续有控制地把口子开得稍大一些,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②坚决制止大口子,即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③严禁循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④对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问题,要规定适当的政策,可以考虑,人口在1 000万以下的少数民族,允许一对夫妇生育二胎,个别的可以生育三胎,不准生四胎。(36)这次政策调整的中心点仍是农村生育数量问题,但生育二胎的照顾面只有10%左右,仍显得过小,有必要借鉴一些地方经验。此时,山东、辽宁的计划生育实践提供了允许农村独女户生育二胎的做法。中央在不同场合肯定了这些做法,认为农村应该有个长期、稳定、得到多数农民支持的计划生育政策,除过去规定的十几种情况可以生二胎外,要求生育第二胎的独女户,间隔一定年份后可以允许他们生育两个孩子。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小口”、“堵大口”、“刹歪口”。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与调适,我国“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生育政策基本形成。

4.1.3 计划生育国策地位的确立

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被写入宪法,通过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觉悟水平来逐步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地位的确立,是在中央从7号文件出发反复重申坚定不移地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大前提下,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育政策,使我国的生育政策既具有稳定性与连续性,又逐步建立在坚实可行的基础之上。

一方面,生育政策的稳定,需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主要是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政策进行合理调整来支撑,中央针对一些地方在贯彻“一孩化”政策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一步进行政策调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政策仍是主要的,在农村也要普遍提倡。但在农村中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第二胎的,经过审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完善政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人口增长。1985年10月和11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先后在山东省荣成县和陕西省勉县召开南片和北片试点县经验交流会。各试点县从本地实际出发,摸索出了多种形式的生育政策。就“开小口”来说,归纳起来有三种:一是分类指导形式,二是在农村开独女户,三是在农村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第二胎。(37)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了我国主要生育政策为: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计划生育工作放在重要的地位,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部门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进行分类指导;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和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中有实际困难的夫妇,可以按计划生育两个孩子;少数民族夫妇,一般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个别可以生育三个孩子。所有地区都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和节育服务工作,严禁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生育。(38)1988年3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第18次会议强调,把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在既坚定而又可行的基础上是中央的决定。“农村应该有个长期、稳定、得到多数农民支持的计划生育政策,除了过去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可以生两个孩子以外,要求生第二胎的独女户,间隔几年以后可允许生二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现行政策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不论哪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可由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上述政策,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必须坚持贯彻执行的。要保持这项政策的稳定,以利于控制人口。”(39)

另一方面,反复重申稳定政策,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有任何的摇摆,坚决纠正计划生育工作放松与自流现象。“控制人口增长的关键,是要坚决稳定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且使它真正贯彻落实到基层,特别是广大农村。”(40)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的关键,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经过教育、绝大多数群众能够接受的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科学测算工作,使生育政策和措施日臻完善。(41)1986年12月,全国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强调,计划生育一定要继续抓紧,不要动摇。计划生育工作要统一认识,稳定政策。几年来,计划生育的政策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实际,要长期稳定,正确执行下去。(42)“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必须严格执行现行政策,继续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即使在农村中对少数确有困难的家庭作些照顾,也必须从严掌握。”(43)“计划生育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在农村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会遇到许多困难,但从中华民族生存大计着想,我们必须坚决地、毫不动摇地做下去。”(44)1989年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第58次会议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政策必须稳定;政策的波动会引起多生、抢生,因此既不能再放宽,也不宜再收紧。现在应当强调认真执行现行政策,而不是改变现行政策。计划生育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共同保证这一基本国策的贯彻执行。(45)要维护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关键是要认真严肃、不折不扣地落实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坚决纠正一些地方严重存在的放任自流现象,采取果断的措施解决好多胎生育、早婚早育、‘超生游击队’等问题”(46)。针对超生、抢生问题时有发生的情况,1991年5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要求坚决贯彻落实现行政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47)

总之,我国生育政策的总的要求是:“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基本的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现在正处在人口出生高峰,这个政策不能动摇。但是考虑到农村现在的实际情况,考虑到人们的认识程度,因此,在政策上要有所补充和调整。这也必须规范化,明确在什么范围内可以补充和调整:国家干部和职工,以及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包括独女户,要求生二胎的,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以后生第二胎;无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少数民族地区也要提倡计划生育。一条基本政策加上三条补充。”(48)“中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经验,其中首要一条是必须制定一个既坚定又可行的计划生育政策,这个政策必须稳定,并且要把计划生育工作逐步纳入法制轨道。”(49)随着各地计划生育条例的相继出台,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地位稳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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