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生育政策的其他差别化规定
6.3.1 流动人口的生育制度安排
流动人口是指公民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跨越一定的辖区范围,前往他地滞留暂住的人口。广义地讲,是指居住地临时性改变的人口移动;狭义地讲(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范围),是指现居住地而不是户籍所在地,在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它既不同于变更户籍地的迁移人口,也不是早出晚归、每天来往的“钟摆人口”。(56)在新中国建立初期,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实行的是自由流动的人口政策。1958年,公安部《户口登记条例》颁布以后,直至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实行严格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从1984年又开始实行半开放的人口流动政策,即一方面允许农民自由进城务工经商,还可以进入小城镇定居;另一方面,由于50年代中后期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仍然发挥作用,绝大多数由农村流往城镇的农民不能获得城镇居民户口。(57)可见,在我国,流动人口是一种与现行户籍制度相联系的人口活动现象。中国流动人口产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有流动的自由,城市有对简单劳动力的需求,城乡在就业机会和收入方面的差异,以及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对永久性迁移的限制。因此,流动人口是在一个特定时期和特定社会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一种特殊现象。(58)在二元经济结构中,中国农民用他们朴素的角色转变和身份转变的实际行动,在有意和无意之间,以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在观念、行为和结构等诸方面不断地缩小着城乡之间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差异,推动着整个中国社会的城市化和现代化。(59)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国内流动人口出现急速增长的趋势。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广泛而频繁的人口流动,成为国内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60)1982年,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不过3 000万人,1985年上升到4 000万人,到1988年猛增到7 000万人。(61)1983年前,流动人口处于低速增长;1984—1988年,人口流动直线上升。(62)1997年,流动人口超过1亿。这就是说,全国平均每13人当中就有一个人参加了城乡大流动。据最新统计显示,目前我国流动人口已达2.11亿。未来二三十年,人口流动将呈现四大基本态势:一是流动人口规模不断增加,但增速逐步放缓,到2050年流动人口规模可达3.5亿人左右,但每年新增流动人口由近600万逐步下降到2050年的300万左右。二是经济危机为区域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契机,促进了人口的重新分布,流动人口继续向沿海、沿江、沿主要交通线地区聚集的长期趋势不会改变。三是未来我国流动人口的分布将逐步形成以东部沿海连绵城市带为重心,以内陆城市群为中轴,以西部中心城市为集聚点的流动人口分布格局。四是人口流动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流动人口受教育年限比全国平均水平略高,年龄结构趋于成年化,性别结构逐步均衡,举家迁移比例上升,在流入地长期定居倾向明显,流动人口的民生问题和服务管理体制改革压力增大。(63)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口的自发流动是要受到限制的,谈不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问题。(6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流动人口增长迅速。几千万流动人口中的“一些人”冲击着我国的人口计划,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问题逐渐被提上议事日程。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是不同的。常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虽然也要当地政府部门与各单位齐抓共管,但基本上是以各单位为主体的管理。由于常住人口各方面都受到单位的制约,所以在抓计划生育时各单位有很大的权威。而流动人口则不然,流出地与流入地虽然对其有所制约,但都有不能制约的方面;流入地能够制约流动人口的部门不是一家,而且各家互不隶属。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权威的管理体制是不容易的。有人把流动人口在生育上的自流和盲目生育的人群称为“超生游击队”,形象地反映了这一现象的普遍性和难以管理的事实。(65)总的说来,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流动人口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农村产业结构的改善,也直接促进农民科学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生育观念的转变,既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农村妇女,改变其政治、经济地位,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也有利于生育率的降低,缩小城乡人口再生产差别,推动农村人口再生产类型的转变。同时,农村流动人口收入的增加影响人们的生育行为;大量未婚男性人口外流减少了农村地区婚配比例,降低了农村婚配率;大量已婚男性外流,夫妻分居,降低生育率;迁移者总是先迁移后结婚,对晚婚晚育有影响;城市生育文化促进农村进城人员生育观念的变化,多子多福思想逐渐丧失市场。另一方面,流动人口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也给计划生育带来了一些消极影响,如流动人口的特殊人口群体性质,使其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在不同的流入地有不同的小群体组合形式,构成了极为复杂的外部环境,加剧了管理的难度;流动人口受性别、年龄等人口学特征和迁移特征的制约,他们的婚姻关系、婚姻形式、生育状况乃至两性关系,具有更为复杂的特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运行机制尚未畅通,多数地方仍呈现流出地和流入地管理均不到位的状态,形成管理上的空隙。(66)
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国家先后出台了多部行政法规,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1年12月26日发布)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1998年9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生委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4月29日经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步入综合治理、有法可依的轨道。随着国家对流动人口管理的加强,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成年流动人口离开户籍所在地前要办理《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后要交验《婚育证明》;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不得批准办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户籍所在地了解了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后,不得再要求其返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等。目前,各地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的协作,互通信息,共同管理;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各项考核等。(67)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城市流动人口将大量增加,流动人口所生孩子的比重难免随之增大,尽管宏观上人口流动对社会进步和生育观念的转变具有积极影响,但大量的人口流动势必冲击社会各领域原有的以地区控制为主的生育控制功能,使得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68)为此,需要计划生育工作者不断进行制度创新,使管理和服务更加到位。
6.3.2 涉军婚姻的生育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的。1975年1月13日,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成立全军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通知》,领导小组由总政一位副主任任组长,总参、总后各一名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总参军务部、总政干部部、宣传部、总后财务部、卫生部及解放军总医院妇产科专家组成,小组办公室设在总后卫生部。全军计划生育小组成立以来,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照军委指示,相继设立了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营以下单位也有计划生育指导小组和宣传员,从而形成了一个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抓的比较完善的计划生育组织网络。与此同时,人民解放军参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条例,结合部队实际情况,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如《关于加强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1979)、《关于军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定》(1980)、《军队各级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同有关部门职责分工》(1982)、《关于军队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2)、《军队计划生育规定》(1989)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计划生育工作暂行规则》(1989),等等。这些“通知”、“规定”和“规则”的制定和下发,使军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逐步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也从部队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具有本部队特色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方面的政策、规定,使全军计划生育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69)20世纪80年代以来,部队结合工作实际,创造出建站到团(团级单位建立计划生育宣传与技术指导站)、活动到连、教育到人、服务到家的“四到经验”,使计划生育工作“三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为部队计划生育工作走在全社会前列奠定了基础。(70)据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军当年共出生小孩46 598个,一孩出生46 137个,计划内二胎出生小孩458个,发现当年和往年计划外出生20个,计划生育率达99%以上,节育率达99%以上。全军共有204个军级单位、1 108个师级单位实现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无计划外生育、无多胎生育的要求。(71)
1983年12月,武警总部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逐渐形成具有武警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网络,使计划生育工作在武警部队得到全面落实。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计划生育工作有如下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召开的有关计划生育工作会议,举办的计划生育干部培训班,可根据需要通知武警部队(总队)派人参加;武警部队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向国家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汇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的有关文件、简报、资料,应根据武警部队的需要,逐级发给;武警部门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所需的避孕药具、药品,定期作出计划,由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供应。(72)经过武警部队的艰苦努力,1993年,全部队计划生育率达99.90%,晚婚率干部为99.84%、战士为99.75%,综合节育率为99.72%,育龄夫妇平均生育子女数1.02个。
20世纪90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中央对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重视,全军计划生育会议始终强调要使军队的计划生育工作继续走在全社会的前列。1995年2月,总政治部领导提出“把计划生育工作与部队全面建设相结合、与干部战士成长进步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给军队计划生育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优化了军队计划生育工作的运行机制,拓宽了军队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道路。(73)如武警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重点把稳定低生育水平作为首要任务,把提高官兵生殖健康水平作为重要职责,把创建和谐幸福家庭作为从业基石,把建立完善利益导向机制作为长期课题,(74)以转变官兵婚育观念、提高基层管理水平、提高服务保障质量、提高队伍能力素质为重点,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努力创新方法手段,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由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转变。工作力量由单纯依靠计划生育干部向依靠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计划生育成员单位、基层思想骨干和地方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相结合转变。工作方法由单纯注重行政手段向宣传倡导党纪法规、条令条例、利益导向综合施治转变,不断推动武警部队计划生育工作科学发展。(75)
6.3.3 涉外人员的生育政策
涉外婚姻是改革开放的产物。1978年前后,中国的跨国婚姻大多是凭领导的开明来解决的,数量很少。1979年,涉外婚姻及我国大陆居民与港澳台人士结婚数仅为8 460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广大公民择偶的范围相应扩大,跨国婚姻发展迅速,“联合国”式家庭日渐增多。1982年,我国跨国婚姻上升为14 193对,1990年为23 762对,1997年已达50 733对。通婚圈已扩大到53个国家和地区。(76)2008年,涉外及华侨、港澳台居民登记结婚对数为50 955对,内地居民49 815人,其中女性42 114人,香港居民7 292人,澳门居民1 417人,台湾居民13 902人,华侨6 735人,国外人士22 749人。(77)针对我国跨国家庭的日益增多,国家计划生育部门对涉外婚姻的计划生育,采取与本土婚姻相区别的政策。
1983年6月20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对归侨、侨眷的计划生育作出了如下规定:①新回国定居的华侨,在国外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不允许再生育;如入境时已怀孕的,不要动员打胎,可允许其生育。②夫妻双方均系归侨,也应鼓励只生一胎,经说明仍要求生二胎,而他们回国时间不满6年者,可允许生育第二胎。③在新疆、西藏、内蒙古等民族自治区居住的归侨,可参照当地关于少数民族人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处理。④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此外,国营华侨农场的计划生育工作,除上述情况外,按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农村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执行。(78)同时,主张对归侨、侨眷计划生育作适当照顾。(79)
1992年7月30日,我国对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的生育政策作出了相关规定:①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仍定居大陆,一方原有两个以上孩子且已在大陆外定居,另一方系初婚或从未生育过,可参照《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的规定“归侨、侨眷所生子女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可允许其再生育一胎”的精神,允许其再生育一个孩子。双方均为再婚的,可按当地再婚的生育规定执行。计算子女数时,如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一方的子女均未在大陆定居的,可按公民一方已有子女数计算。②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回大陆定居不满6年,可照顾生育第二个孩子,但不能生育第三个孩子。定居6年后,可按当地生育规定执行。(80)
我国对出国留学人员计划外生育的规定: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派出留学人员前,应向他们宣传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教育他们在国外也要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不要发生计划外生育。一旦在国外计划外生育了孩子,应主动向使(领)馆说明并备案。②在国外计划外生育了孩子回国后,应允许他们持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及所在国的出生证明为子女申报户口,可不占其所在单位的生育指标。③在国外计划外生育的人员回国后,其所在单位根据使(领)馆的证明材料,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81)1998年和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分别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和《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2002]34号),对涉外人员的计划生育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计划生育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不仅体现在城乡之间、民族之间的差别上,还体现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之间、省际之间,以及一个省份内部不同市、县(区)之间。2009年,我国人口平均自然增长率为5.05‰,高于平均数的省区有河北(6.50‰)、安徽(6.47‰)、福建(6.20‰)、江西(7.89‰)、山东(5.62‰)、湖南(6.11‰)、广东(7.26‰)、广西(8.53‰)、海南(8.96‰)、贵州(6.96‰)、云南(6.08‰)、西藏(10.24‰)、甘肃(6.61‰)、青海(8.32‰)、宁夏(9.68‰)、新疆(10.56‰),共16个,辽宁最低(0.97‰),其次为吉林(1.95‰)。(82)由此可见,人口自然增长率较高的地区大多在中西部地区,也大多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广东除外),相反,东部沿海地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人口增长率较为平缓。总之,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一个省区内的不同市、县(区)之间存在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不平衡性,在“低生育率”平均水平背后,仍有一部分省、区、市的生育水平还比较高。在边远贫困地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现象还存在。这是中国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要特别关注的地区。(83)
【注释】
(1)蔡昉:《中国流动人口问题》,河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2)《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251页。
(3)《中国计划生育全书》编辑部:《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论述》,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4)钱信忠:《有关计划生育的几个问题》(1965年10月25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8—9页。
(5)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6)孙沐寒:《中国计划生育史稿》,北方妇女儿童出版社1987年版,第149页。
(7)《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22页。
(8)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中心1998年版,第378、381页。
(9)王冰,朱农:《市场经济与人口发展》,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
(10)李银河:《生育与村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0页。
(11)冯立天:《80年代中国生育率的变动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分析》,《中国人口科学》1992年第1期。
(12)《农村是实施计划生育国策的中心环节》,《健康报·社论》,1982年9月26日。
(13)万里:《在全国农业书记会议和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982年11月24日),《人民日报》1982年12月23日。
(14)马瀛通:《人口控制辨析论》,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5页。
(15)王伟:《继续大力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在全国省、市、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会议上的讲话》(1984年2月27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316页。
(16)所谓“开小口”,即农村地区按照规定的条件,经过批准可以生二胎,主要是在农村开独女户的口子,在农村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第二胎;“堵大口”,即坚决制止大口子,严禁生育超计划的二胎和多胎;“刹歪口”,则是严禁徇私舞弊,对在生育问题上搞不正之风的干部要坚决予以处分。
(17)王胜今,景跃军等:《中国农村生育行为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人口控制的理论与实践》,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28、31页。
(18)王芳:《人口控制方式演变与选择的社会学思考》,《南通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
(19)杨子慧:《计划生育在中国》,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9—62页。
(20)梁中堂,阎海琴:《中国农村妇女早婚早育和多胎生育问题研究》,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版,第112—113页。
(21)《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28、254页。
(22)姚新武,尹华:《中国常用人口数据集》,中国人口出版社1994年版,第8—9、144页。
(23)张祥晶:《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构建——基于子女成本和效用的分析》,《西北人口》2005年第3期。
(24)王胜今,景跃军等:《中国农村生育行为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人口控制的理论与实践》,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27页。
(25)张纯元:《计划生育村级工作的十大机制》,《人口与计划生育》2000年第2期。
(26)姜颖,王淑芬:《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推动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人口学刊》2001年第3期。
(27)黎明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实践与思考》,《人口研究》1997年第5期。
(28)穆光宗:《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人口与经济》2003年第1期。
(29)参见拙作(与张飞来合作):《当代中国计划生育的法制化进程》,《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30)张祥晶:《我国农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构建——基于子女成本和效用的分析》,《西北人口》2005年第3期。
(31)陈卫:《改革开放30年与中国的人口转变》,《人口研究》2008年第6期。
(32)《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2006年3月22日。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0年2月25日。
(34)姚远:《稳定低生育水平与中国家庭养老关系的再思考》,《人口学刊》2000年第4期。
(35)乔晓春,任强:《中国未来生育政策的选择》,《市场与人口分析》2006年第3期。
(36)参见拙作(与黄文合作):《农村生育制度的流变及反思》,《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10期。
(37)毛泽东:《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的谈话要点》,1952年10月8日。
(38)王有星:《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初探》,《前沿》1998年第3期。
(39)周恩来:《克服目前困难的主要办法》(1962年2月7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周恩来经济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445页。
(40)王红曼:《新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的发展演变》,《西北人口》1999年3月版。
(41)续西发:《中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概论》,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42)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77页。
(43)季龙:《在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第29届会议全体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1973年4月16日。见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版,第1123页。
(44)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280—1281、1348、1362、1377—1378、1383页。
(45)杨一星,张天路,熊郁:《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研究》,民族出版社1988年版,第252页。
(46)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研究50年》,《民族研究》1999年第5期。
(47)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486—487页。
(48)《当代中国》丛书编委会:《当代中国的计划生育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49)续西发:《中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概论》,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4—155、158—159、164—165、172—173、179—180页。
(50)史成礼:《中国计划生育活动史》,新疆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
(51)续西发:《中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概论》,新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0—51页。
(52)沈斌华,高建纲:《中国达斡尔族人口》,内蒙古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0—211页。
(53)张天路:《中国少数民族人口研究50年》,《民族研究》1999年第5期。
(54)《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表彰全国少数民族计划生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国计生委[2000]68号),2000年8月1日。
(55)《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少数民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国计生委[2000]106号),2000年11月13日。
(56)徐才万等:《计划生育管理问答》,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1页。
(57)刘传江:《中国流动人口的特征及其计划生育管理》,《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58)徐天琪:《人口政策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彭希哲:《推动人口合理流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载柯兰君、李汉林:《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347页。
(59)柯兰君,李汉林:《都市里的村民——中国大城市的流动人口·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60)张庆五:《我国流动人口发展的历程与对策》,《人口与经济》1991年第6期。
(61)《中国统计年鉴》(1987),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年版,第165页;《中国消费者报》,1989年1月26日;《经济日报》,1990年9月15日。
(62)徐天琪:《人口政策概论》,杭州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7页。
(63)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0》,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http://www.chinapop.gov.cn/xwzx/zwyw/201006/t20100626_208390.html,2010年6月26日。
(64)刘传江:《中国流动人口的特征及其计划生育管理》,《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
(65)张力军:《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模式的几个问题》,《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66)参见杜鹰等:《走出乡村——中国农村劳动力流动实证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1页;徐才万等:《计划生育管理问答》,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346页。
(67)纪正:《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的有关问题(三)》,《人口与计划生育》2001年第5期。
(68)王朝瑞:《大陆人口增长与就业态势前瞻》,载台湾综合研究院:《台研两岸前瞻探索》(第二十四期),2000年11月,第149—150页。
(69)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0—1391页。
(70)张敏才:《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三个结合”初探》,《人口与计划生育》1996年第3期。
(71)彭珮云:《中国计划生育全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7年版,第1394页。
(72)徐才万等:《计划生育管理问答》,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页。
(73)张敏才:《军队计划生育工作“三个结合”初探》,《人口与计划生育》1996年第3期。
(74)武进贇:《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在京召开》,《武警医学》2009年第3期。
(75)杨成,戴卫民:《武警部队召开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武警医学》2010年第2期。
(76)邓伟志,徐新:《当代中国家庭的变动轨迹》,《社会科学》2000年第10期。
(77)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中国人口年鉴》(2009),第462—463页。
(78)《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点意见》([83]侨研字第002号),1983年6月20日。
(79)《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计划生育委员会复关于归侨、侨眷计划生育工作的几个问题》([1983]侨研会字第013号),1983年9月13日。
(80)《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共中央统战部、外交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大陆公民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依法结婚后有关生育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计生政字[1992]260号),1992年7月30日。
(81)徐才万等:《计划生育管理问答》,中国人口出版社1999年版,第37—38页。
(82)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10),中国统计出版社2010年版,第97页。
(83)时金芝:《稳定低生育水平是协调我国现实人口与环境人口容量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西北人口》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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