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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界定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诞生,最终直接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国际上的广泛传播与认同。2001年是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值得重视的一年。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界定_昆明市2008年年度社科规划课题成果选(上)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学术概念是一个非常新的术语,是一个与“物质遗产”相对而称的术语。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UNESCO”)内部特别设置了一个管理部门,叫做“非物质遗产”(Non-physical Heritage)部门。也就是说,到了20世纪80年代,“非物质遗产”的概念才开始出现。从那时到现在,仅有差不多1/4世纪的时间。

2001年,我国积极参与向联合国申报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围绕这一申报活动,有关政府部门、学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举行了一系列活动,媒体的追踪报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最初使用的是“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这样一个略显模糊费解、学术色彩较浓的术语,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1977年,UNESCO将文化遗产划分为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两大类型。1987年,UNESCO在原来世界自然遗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确定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保护对象。1989年11月,在UNESCO的第25届巴黎大会上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不过,这个建议案并没有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而是以“民间传统文化”来指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谓。其中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是:“民间创作(或传统的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事实上,从该建议案对“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界定看,实际上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直到1997年6月,UNESCO与摩洛哥教科文组织在马拉喀什举行的“国际保护民间文化场所专家协商会议”上,产生了新的概念:“口头遗产”,用它概括“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表达方式”。随后执行局第154次会议认为“口头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不可分,决定在“口头”之后加上“非物质”的限定,于是便产生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名称。1997年11月,UNESCO第29届全体会议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Proclamation of the Oral and Intangible Heritage of Humanity),界定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含义,基本上又沿用了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定义。“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项目的诞生,最终直接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在国际上的广泛传播与认同。

2001年是联合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最值得重视的一年。UNESCO第31届大会在巴黎总部通过了《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该宣言指出:“文化多样性对人类来讲,就像生物多样性对维持生物平衡那样必不可少,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多样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应当从当代人和子孙后代的利益予以承认和肯定。”该宣言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它反映了尊重多元文化格局、尊重各个文明成就,已经成为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共识,各个民族、各种文化、各种文明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用对话代替敌视、冲突,在彼此之间的同情、理解中积极寻求认同和共识,共同维护多元共存、共生的格局,以维持和发展人类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提升人类的生活质量。[1]其基本精神也为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外,在UNESCO的主导下进行了第一次世界范围内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申报工作,包括中国昆曲艺术在内的19个代表作获得了UNESCO的认定。

2003年10月17日,UNESCO第32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Heritage),该公约不但详细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包括的范围,而且还通过了《申报书编写指南》。特别应该提及的是,中国作为缔约国之一,不仅坚决地支持和执行该公约的相关规定,而且还积极地参与了该公约的起草和修订,为推进世界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已比较完备,也为联合国各成员国提供了可供操作的申报细则,标志着UNESCO主导的、世界各国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经达到了新的水平和阶段。以下是UNESCO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文献和事件列表:

表1 UNESCO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文献和事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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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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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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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简要的回顾,“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英文缩写为“ICH”)概念,随着时间的嬗递,在用词或术语上出现过几次明显的变化,经历了长达数十年的曲折过程,跨越了五大里程碑,经历四次修改与完善(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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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学术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认识示意图

目前,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主体主要是国际上的相关机构、中国政府机构、学术团体或学者个人;这些解释分别出自于国际公约、官方文件、团体的宣言、学术专著和学术论文。从UNESCO公开发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到,仅仅对概念的称谓就更改过多次,其间使用过诸如“无形文化遗产”、“民间传统文化”、“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当然对概念本身的解释就更多了,几乎随着称谓的改变,其定义或解释就要做相应的调整。这个现象一方面说明了这个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把握的难度;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实践性很强,随着各国保护工作的深入展开,新的问题和认识就会出现,这又会修正原来的看法,并在相应的文件中表现出来。

国内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意见:大多数和主流的意见是,基本上认可UNESCO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但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做些补充和修改,可以主要依据UNESCO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来进行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另一种意见是,UNESCO通过的定义主要吸收了国外的(特别是发达国家)的意见,依据的是国外的文化传统、文化遗产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而这些意见和依据都与我国实际的国情有较大的距离,因此,要立足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并吸收UNESCO界定这个概念的经验,以利于我国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实践工作,而不能照搬UNESCO的定义。对第一种意见进一步细分就可以发现,对UNESCO的界定认可的程度还是有差别的:有的学者认为,应该主要采用UNESCO的界定,再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稍做补充即可;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可以以UNESCO的界定为框架,再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进行补充、调整和转化,甚至修改,以利于中国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工作。

学术界的探讨偏重于理论的层面,有前瞻性,但操作性、可行性尚需要得到实践的检验。而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不但需要对此有深刻的理论把握,而且要有具体的实践,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实际上,国内外制定的公约、政策、法规已经吸收了学术界的主要认识,并被转化为实践中的操作层面,也被实践证明是基本可行的,此外还吸收了实践的经验。为此,在理解这个概念时,不但应该重视学术界的意见,也应该重视具体的实践,重视具体的公约、政策和法规的相关表述。也就是说,理论与实践、学术探讨与政策之间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既有一致的地方,又有分歧之处,要正确地处理好它们之间的关系。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作为在共同工作准则中应用,也只有不长的时间,还需要人们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对其概念约定俗成的共识。……在普查和保护中,不必拘泥于某些定义的限制,而要注重实际,在实践中总结和丰富我们的经验。”[2]出于这些考虑,课题组结合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状况,并主要依据国内外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文件来理解这个概念。

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地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件,各群体、团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进一步界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涵盖的内容:“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礼仪、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该公约还进一步阐明了“保护”的具体内容:即“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由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代表了中国政府意见的、权威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了这样的界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和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这里的“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上述两种定义,表述有所不同,但都表明: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艺术表演活动、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活动、手工艺活动等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产生;第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具有文化遗产的内核。[3]其范围包括:①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②传统表演艺术;③风俗活动、礼仪、节庆;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实践;⑤传统手工艺技能;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课题组赞同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附件《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的表述,只是在界定其范围时,注意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增加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充分体现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和现状,以符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实存在状况和具体保护工作实践。因此,课题组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应该包括:①各种口头表述,包括对群体有意义的诗歌、诗史、神话、民间传说及其他形式的口头表述,也包括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表演艺术,包括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杂技、木偶、皮影、宗教表演等表现形式;③社会风俗、礼仪、节庆,包括重要的节庆、游戏、运动和重要集会等活动,有原始感的打猎、捕鱼和收获等习俗,日常生活中的有意义的居住、烹饪习俗,人生过程(从出生到殡葬)的各种仪式、亲族关系及其仪式、确定身份的仪式、季节的仪式、宗教仪式;④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包括时空观念、宇宙观,对宇宙与宗教的信仰,巫术,图腾崇拜,记数和算数的方法,关于天文与气象的知识和预言,关于海洋、火山和气候的知识与对策,农耕活动和知识,植物的知识等;⑤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和文化创造形式,包括传统的冶炼等传统工艺技术知识和实践,医药知识和治疗方法,书法与传统绘画,保健与体育知识,畜牧产品、水产品、果实的处理,食物的制作和保存,工艺美术生产、雕刻技术,包含设计、染色、纺织等环节在内的纺织技艺,丝织技术,包含文身、穿孔、绘画在内的人体绘饰技术等;⑥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虽然这些文化遗产主要存在于民间,但也不排除存在于宫廷、上层社会和精英文人中间,但又濒临生存危机的一些文化遗产。

2009年2月,昆明市政府出台《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列为:民族语言、民间文学(口述文学)、民间美术、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手工技艺、生产商贸习俗、消费习俗、人生礼俗、岁时节令、民间信仰、民间知识、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乡、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等。相信随着保护工作的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将会不断得到丰富和深化,也更具对保护实践的指导意义。

在UNESCO通过的文件中曾经使用过“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民间传统文化”、“无形文化遗产”等概念。但近年来,联合国的法律、文件基本上都不再使用这些概念,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2002年9月,UNESCO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和2003年UNESCO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都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在教科文组织的官方网站和后来的相关文件中,基本不再用non-physical cultural heritage,而使用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有两个细节值得强调,一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补充条款的第三十一条规定,将该组织在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且声明,在公约生效后,将不再宣布其他任何人类口述和非物质遗产。二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分别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等6种语言拟定,这6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而中文文本就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这两个事件说明了,UNESCO已经基本上认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概念,也意味着对原来的用法的修正。我国的情况也基本如此,我们也曾经使用过“无形文化遗产”、“传统民族民间文化”、“民间传统文化”、“人类口述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虽然这些概念之间有细微的差别,但使用时的意思基本上都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这种同义多词的现象造成了认识的混淆,无论对宣传普及、科学研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都带来一些不必要的混乱。目前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一系列文件中都使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也与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文文本保持一致,统一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因此,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中文概念目前已经定型化了。

严格地说,在中文语境里,用来翻译英文“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是一个可能会发生歧义和误解的词汇,容易让人产生这一类文化遗产似乎没有物质表现形式,不需要物质的载体加以呈现之类的联想。然而,“非物质”的表达旨在强调其所包含的文化内涵及其信息,但是不意味着可以完全脱离物质表现形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依然需要表演服装、戏剧道具、祭祀器皿、乐器、木、瓷、伞、扇、纸、布、竹等物质作为其依托。[4]我国的世界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族的木卡姆艺术以及蒙古族长调民歌,都要靠表演它们的人和一定的乐器、道具以及具体的表演过程这些物化的载体和表现形式才能呈现出来。然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重点强调的并不是这些物质层面的载体和呈现形式,而是蕴藏在这些物化形式背后的精湛的技艺、独到的思维方式、丰富的精神蕴涵等非物质形态的内容。[5]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不是物,也不是人,但又离不开人,离不开物。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物质载体、物化形式的关系,乌丙安先生曾以古琴艺术为例指出:“古琴,是物,它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古琴演奏家,是人,也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古琴的发明、制作、弹奏技巧、曲调谱写、演奏仪式、传承体系、思想内涵等,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所以,联合国批准的世界遗产是‘中国古琴艺术’,而不是古琴这个乐器或那些古琴演奏家,虽然古琴这种乐器和那些演奏家们都很重要。”[6]从这一意义上说,如果将物质文化遗产称之为“固态文化遗产”,与之相对应,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表述为“活态文化遗产”,会更能确切地体现这类文化遗产的本质特征。但如前所说,随着社会传播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词语目前在中文语境中已经基本定型为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而且已经得到广泛使用,因此目前没有必要再去修改这一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独特的民族性。每个民族均有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点,这些特点通过该民族成员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而表现出来。当与其他民族的文化相比较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质便凸显无疑。以特有的语言进行口头表述、以不同于其他民族的风格表演自己的艺术成果、以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方式举行各种礼仪活动和节庆活动、以自己独有的方式表达本民族或本区域的民众对自然界和宇宙的认识、以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方式展示自己的具有历史传承的手工艺技能,这些均是文化民族性的具体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承载着丰富的、独特的民族记忆,蕴含了特定民族的独特的智慧和宝贵的精神财富,是社会得以延续的命脉和源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就是保护了独特的文化基因、文化传统和民族记忆。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前任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直接创造出来的,积淀下来的。它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更加真实地体现了我们民族的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当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展现了中华民族充沛的文化创造力。”[7]

第二,活遗产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特点。文化的遗产性实质上是文化的历史演进性的另外一种表达。它是从文化的形成与传承的角度强调人类社会知识与实践之成果的历史久远性。一方面,它强调被保护的文化之特质不在于新,而在于旧,尽管这种“旧”随着社会的发展也融入了一些新的内容,在社会的发展中,对文化内涵的解释也会填入新的血液、新的气息,但它的根本不是发展新的内容,而是依然以传统文化信息为主核,因为它必须向人们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历经一定时期的发展而形成的特有文化传统信息,传递出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在自身长期奋斗和创造中凝聚成的特有的民族精神、民族心理、共同信仰和遵循的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死而无变”的,在历史发展的进程中,它也随着社会的演变通过人的行为而融入一些新的内容,但它们应当不是根本性的“破旧立新”。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具有世代传承的可能与必要,因而也就具有了“活遗产性”。[8]故有学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直接称为“活遗产”,或者“活化石”。

第三,独特的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绝大多数是无法以文字方式完整表达其内涵与外延加以传授,相反,是以口头形式通过人们的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在成员内部集体性地传播、演绎与发展。因此,口传身授和集体性的传承方式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上体现得十分突出。口头性是指人们以口头形式世代相传和演进已有的口头传说、表演艺术、社会礼仪、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认识和传统的手工艺技能。而集体性则是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一个或若干个自然人或者团体的产物。它应是在被不断地被民族内的众多成员传播、演绎过程中,受到无数的传唱者、讲述者、表演者、礼仪司职者、手工艺者不断的琢磨与加工。同时也融入了许多听众、观众的意见和情趣,从而使文化内涵不断丰富。在传承的过程中,如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所揭示的那样,“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第四,传播的活态流变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通过一方有意识地学习另一方悉心传授,或老百姓之间自发地相互学习等文化交流方式得以流传到其他民族、国家和区域。但这种传播呈活态流变性的特质,使得其共有、共享成为可能,这也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区别之一。如端午节起源于我国,但在中外文化交流中传播到了韩国,但韩国并不是原封不动地照搬而是融入了自己本国的风俗习惯、民族特色和文化传统,丰富和发展了端午节的内涵,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端午祭。一切现存的非物质文化事项,都需要在与自然、现实、历史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异和创新,这也注定它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之中。总之,特定的价值观、生存形态以及变化品格,造就了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9]通常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通过复制就可以获得,依据设计图纸和建造方案进行复制就可以了,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是继承与变异、一致与差异的辩证结合,从而呈现出继承和发展并存的状况。

第五,利益性。在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时,旨在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应当享有一定的权利,也就是赋予他们一定的利益。因为利益是权利制度设计需要锁定的目标,是人们主张和行使权利的根本动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益中,包含着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财产利益主要以有体物为其载体而体现,但是,近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已经不再拒绝对尚未被物质载体固定的利益加以保护,如人们的表演、技能实践所体现的财产利益。人格利益不是直接通过物质载体加以体现,而是人们通过从道德、伦理和哲学等角度对人的人格认识所产生的一种观念利益。[10]无论是财产利益或是人格利益,均表现为“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权利的“应然状态”是人们期望的一种权利存在的理想化状态,是一种颇具柏拉图式的理想色彩的状态。“实然状态”则是权利因各种客观因素的制约而表现出的客观实在。权利的“实然状态”与“应然状态”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因为,客观社会现实需要的是权利的“理性”而不是权利的“理想”。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而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彰显的权利成为被法律所确认的“法定权利”。由于任何权利均以某种利益为其核心,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地紧密联系。故权利也就因此被学者授以“功利”的高冠。功利的原意就是利益。[11]

第六,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定时代、环境、文化和时代精神的产物,它多是集体的创造,从而与局限于专业或专家的文化拉开了距离,这就导致了它的综合性。[12]

从构成因素来讲,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各种表现形式的综合,如昆明市申报作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花灯就蕴涵了文学、舞蹈、音乐、美术等多种表现方式;从功能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具有认识、欣赏、历史、娱乐、消遣、教育、科学等多种作用。

第七,地域性。通常,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一定的地域产生的,与该环境息息相关,该地域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文化传统、宗教、信仰、生产、生活水平以及日常生活习惯、习俗都从各个方面决定了其特点和传承。离开了一定的地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同时地域性也体现和强化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族性,为其打上深深的烙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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