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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3-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建立一套更加适合昆明市情况、综合调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便是当前任务中的重中之重。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_昆明市2008年年度社科规划课题成果选(上)

五、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昆明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民族民间艺术资源蕴藏丰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丰富性和独特性一直为国内外所瞩目。作为国务院首批公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昆明市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率先全面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结合市情特点,在实施保护过程中作了积极的、创造性的探索。昆明市各县(市)区共向昆明市报送了700多个项目,其中318项列入市级保护目录,有22项列入省级保护目录,目前已有6个项目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包括石林《阿诗玛》叙事长诗、“滇剧”、“石林彝族刺绣”、“石林大三弦”以及彝族风俗礼仪艺人毕华玉、《阿诗玛》传唱艺人王玉芳两位国家级传承人。但是,随着昆明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民族生产生活水平的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急剧发生变化,大量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资源遭受自然或人为破坏。各民族历史上依靠口头和行为传承的各种技艺、习俗、礼仪等文化遗产面临失传危险。少数民族的建筑、传统手工艺、服装服饰、音乐舞蹈、神话传说、民歌和民间艺人等由于重视不够和保护不力,正在逐渐消亡。以下为昆明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

表2 昆明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事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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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化与信息传媒的冲击加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危机

现代化及信息传媒具有较强的渗透性和较大的解构性。随着现代化与信息传媒的扩展,以传统为内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其结果是加快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式微、流变与灭失。由此,在现代化背景下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而实现现代化及现代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共存与良性互动,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紧迫的现实问题。昆明拥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也同样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

1.传统建筑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在城市化进程中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甚至面临灭失的危险

20世纪80~90年代掀起的城市化建设改造热潮,使得不少地方拆旧换新,但由于认识的不到位和短期利益目标使然等原因的存在,使得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得不让位于所谓的现代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造成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物质文化遗产在建设中被不同程度地破坏。调查中发现,昆明大规模的城市化建设,正日益侵蚀着这个古老城市居民的历史文化遗产及其赖以生存的环境。如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快,使得一些古宅村落和许多文化遗产在大规模的道路建设、农田改造以及建筑物改建中,随着政府官员的一份文件或开发商的推土机化为平地。

2.外来文化与信息传媒的冲击加剧了昆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亡

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交通通信的发展,造成昆明地区文化与外来文化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影响。但由于现代文化大体处于强势地位,所以无论现代化进程中昆明文化如何影响外来文化,它必将在现代文化的冲击下发生转型、重组,向文化一元化的方向变迁,由此导致一些以农牧业为经济基础形成的、蕴涵地方文化底蕴的社交礼仪、风俗习惯、曲艺服饰、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失去了生存土壤之后便逐渐趋于衰败消亡,出现古老文化基因薪火相传难以为继的局面。现阶段昆明县区的现代化进程正处于加速发展时期,现代文化和信息传媒对当地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在这些地区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赖以生存和延续的农牧文化和宗法社会逐渐削弱,以及相关的社会环境和民众的价值、审美观的变迁,特别是随着现代化的不断推移,各种信息传媒的大量衍射以及承载着本地特有民间文化和技艺的艺人日益减少,导致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本民族的群体记忆中消亡、中断,传承已久的传统技艺大面积地面临着被遗忘、遭损坏和走向消亡的严重威胁。课题组在走访中发现,随着昆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外交往的加强,当地原有的文化习俗也在悄然蜕变。例如,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已大大减少;一些原本的民族服饰和打扮也完全汉化、流行化,牛仔服、西服在这些地区已渐渐取代了民族服饰,有的年轻人也开始染发烫发;随着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和广播电视的出现,使得非物质文化因其所依附的传统群体活动(如节庆活动)的逐渐变化或减少而渐渐消失,甚至灭绝。同时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实物和资料也难以得到妥善保存,正在迅速损毁和流失。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随着掌握一定传统技艺的民族民间艺人的辞世,面临着传承困难、后继乏人和“人亡艺失”的危险。

(二)法律的滞后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尚未建立依法保护的长效机制

在昆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文化遗产的急需保护与法律的相对滞后也是难以回避的问题。现如今体现昆明古老文明的文化遗产,已经受到了很大的破坏,如不当的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盲目过度的旅游开发和不断的修复、挖掘造成文化遗产无法逆转的损毁,而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风俗习惯、社交礼仪、生活方式、传统工艺、曲艺服饰等更是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这些问题都暴露了昆明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相关法律体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的薄弱环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必须先行,没有法律的保护是乏力的保护,依靠法律的保护才是长效有力的保护。所以,建立一套更加适合昆明市情况、综合调整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体系便是当前任务中的重中之重。对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专门的法律保护,其价值还在于“由各个地区根据各自的区域情况制定在其管辖范围内适用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地方性法规。这样做,一方面便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各地的实际问题;一方面又可以为下一阶段的全国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立法的出台积累可供借鉴的经验,减少全国性立法工作的难度”。[18]

1.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必须先行,有了完备的法律,才能使国家机关执法有准绳,办事有依据;才能真正有力地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行为;才能正确地引导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方向和措施,避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盲目、过度、急功近利,甚至是破坏性地糟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发生。我国现行的文化遗产立法大多是关于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例如已有的《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不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而现阶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一级法律仅有知识产权法对其进行唯一的保护。但“知识产权因其特有的禀赋使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上具有很大局限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复杂性也决定了对它的保护不能局限于知识产权的私权利益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益关系既非私法上的纯粹私人利益,也非公法上的利益,而是社会法上的公共利益关系,即为保持世界文化形态多样性的人类共同利益”[19]。在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下,要对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只有将其分为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内容,并符合相应的条件才有可能做到。然而这种分解之后会留下许多保护的空白地带,毕竟知识产权法律不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制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已有的知识产权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例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于各地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其各自的特点,至今国务院仍无具体的规定出台。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无法适用《著作权法》。首先,《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其特定的创作主体,而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作品的创作主体通常为某一族群,而非某一个人或者几个特定的人。其次,《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已经创作完成的,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还在不断地创新和发展。再次,《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没有固定的表现形式,况且山歌等民间文学艺术需要保护的是其创作方式,而不仅在于其表现形式。最后,《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如果用保护期限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民俗文化早已超过了保护期限。《商标法》也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其独特的价值属性,可以进行商业开发利用,形成文化产业。虽然民族服饰、首饰,特色节庆活动的开发可以申请商标保护,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制度能够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被歪曲、变形,有效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仿冒、侵害。但我国《商标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标权人的财产权,而面对即将灭失的优秀民俗文化,使之传承下去是最重要的保护目标,故《商标法》无法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求。另外,民族服饰、竹编工艺等民俗可能符合专利法上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可以适用《专利法》进行保护,但由于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无法受到《专利法》的直接保护。

为了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迫切要求,国家也正在研究对其进行专门的立法保护。1998年全国人大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为借鉴UNESCO《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精神,2004年8月全国人大将此法律草案的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这一立法正在进一步的审议和修改中。在国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正式纳入法制化轨道的情况下,一些地方政府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进行了积极有益的立法探索与实践。如2000年和2001年云南省就率先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和《云南省丽江纳西族自治县东巴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贵州省通过了《贵州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4年福建省通过了《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200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也于2005年颁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作为云南省的省会城市,昆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相对滞后。

第一,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依据《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保护条例》,那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风俗习惯、社交礼仪、生活方式、传统工艺、曲艺服饰等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远未形成由法律、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与政府规章构成的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保护体系,这与昆明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亟待保护的现实极不一致。

第二,立法层级太低。立法体系由具有不同等级效力的法律条文、法律文件组成,而这些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正是对法律体系的构成要素——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行的权威化表达。从我国、云南省和昆明市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现状来看,现有的、正在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之中,大部分为部门规章,其次为少量的行政法规,法律只占很少的一部分。显然,仅靠几部法律中的几个条款很难担当起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任,这种现状亟待改变。

第三,已有的一些立法可操作性不强,给执法者带来一定的困难。如一些相关的法律或部门规章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定不够具体,制度规定类似于原则性的表述,仅具有宣誓性的作用,需要进一步立法,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有些部门规章权责不明确,在管理上出现了很多问题,地方性的法规和规章各自为政,法律适用比较混乱,其可操作性与实用性受到较大的影响。

第四,现有文化遗产立法方面创制性不足,民族特色与地区特色未得到充分体现,在法规内容和形式上大多是照搬别的地区的立法,不利于本地特有情况的保护。

2.法律保护的内容有限

昆明市所遵循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将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列为保护对象,更重视对有形文化遗产的保护。但是该条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比较薄弱,其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的法律保护内容存在极大的缺陷,法律体系仍需进一步完善。

3.法律保护的权利主体不明确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关系到昆明地区社会成员的利益,一旦其受到侵犯,任何一个成员都有权利,也有义务拿起法律的武器同这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云南省和昆明市的相关立法尚不完善,缺乏统一协调,以及受昆明地区成员的法律意识所限,导致在法律实践中,他们缺乏权利主体意识,不能积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诉讼程序中,则体现为诉讼主体不明确,没有明确的部门、群体或个人愿意主动参与到维护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诉讼中来,为相关的法律实践制造了不小的难题。

4.没有专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执法队伍,执法存在困难

由于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加上相关法律滞后和可操作性不强,所以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导致在云南省、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比较严重。例如一部由舞蹈家杨丽萍创作并主演的大型原生态歌舞集《云南映象》,自2003年在昆明首次公演至今,其影响力已遍布世界各地,成为云南文化的一张名片。近日,杨丽萍在媒体上曝出《云南映象》被侵权,并发表严正声明,称近期将要在昆明上演的《歌舞集——云南映象Ⅱ:地平线上的香格里拉》与《云南映象》无任何关系,杨丽萍本人也对其创作及出品毫不知情。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保障。

(三)政府管理不当加速了文化遗产的消亡与变异

虽然2008年12月昆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决议》,2009年2月昆明市人民政府颁发《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工作原则,但昆明市的一些政府部门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也存有一些问题:

1.保护意识淡薄,政府对文化遗产保护在政策、资金倾斜上的支持力度不够

由于昆明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分布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加上当地政府尤其是乡镇领导的保护意识淡薄,认识存有误区,所以政府部门追求的大多是政绩考核的经济指标。决策者的短期利益行为、急于求成的倾向,使得他们一味地追求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东西,而不深入挖掘本地区特有文化遗产的深层价值,造成本地文化资源的急速流失。例如,课题组在走访中一个明显的感受是地方政府很少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在相关的政策措施中,经济政策总是缺乏对文化遗产保护的考虑(尤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而文化政策也往往缺少系统而全面保护的制度设计。一些部门官员就认为古建筑的形象破旧、已经过时、有碍市容,还不如拆旧建新;对于无形的风俗习惯、社交礼仪、曲艺服饰、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他们更是没有认识到它的深层价值。和这些人谈到本地文化遗产的价值时,他们也仅仅以有无经济效益来衡量价值的大小。正是由于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有的民间技艺,由于没有政府的扶持和保护,最终在城市化的“功绩”、工业化的“改革”、现代化的“步伐”中遭受到了严重的损害。

2.随意滥用、盲目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也有发生

和不重视文化遗产相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对本地区特有文化很重视,但这种重视至今还仅仅停留在发展旅游、促进本地经济发展的层面,而没有意识到它的精神价值。例如,近年一些地方积极开展文化遗产申遗工作,但出发点大多是利用遗产获取上级的经费支持或赢得一些商机。在这些落后地区这样的考虑完全可以理解,因为开发与保护并重本是一种很好的保护模式。但问题是就发展旅游而言,其开发也存在一些不当的方式。例如“一些地方领导对遗产的认识出现了偏差,将遗产这种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等同于一般的经济资源而且是无成本的经济资源,以经济开发特别是密集式旅游开发破坏遗产的保护与合理利用”。[20]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本地旅游业,提高经济效益,过度、无序建设人为景观;一些文化遗产在盲目开发利用中超负荷使用,最终导致这些珍贵的文化遗产被搞得面目全非。在政府的开发利用中还存在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那就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推出本地特有的风俗习惯、社交礼仪、曲艺服饰、传统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所谓的“适应时代要求、迎合消费情趣、不断创新发展”为口号,片面理解“推陈出新”,盲目吸收、移植、嫁接许多现代的、外来的文化因子,随意改编克隆出许多“杂文化产品”,使本地特有的原生态民俗、民风变得面目全非,失去了其本有的精神内涵。比如在一些民族民间活动上,多了一些表演做作、娱乐的东西,而其原有神圣的、庄严的东西却少了;编造虚假的婚俗,实则是欺骗游客进行消费。盲目移植、嫁接、包装的结果便是造成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庸俗化,降低了其原有的文化品位,加速了文化遗产的消亡速度。同时,在以商业追求为目的的文化遗产开发热背后,许多无序竞争、市场炒作、迷信活动、非法组织都应运而生,这些都对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政府面临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如何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又能保护并挖掘本地特有文化的深层价值,如何在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的同时,又很好地保护文化遗产,从而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遗产的保护。

(四)公众观念的缺失使保护缺乏根本动力

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濒危、变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长期以来人们不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以人为载体传承延续的,它的内涵包含在群众日常的衣、食、住、行和风俗习惯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因此没有全体公众自觉的参与、保护和传承,保护也就失去其根本动力和意义。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认识不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多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批判否定。改革开放后,当我们把精力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以后,我们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文化的重要性,特别是忽视了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地位,当我们认识到它们的价值时,这些文化已处于濒危的境地。课题组在调查中一个明显的感受是:一些民族的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手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得到有力保护与群众的参与是不可分离的。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是在某种外部因素的促使下,才手忙脚乱地开始进行挖掘保护。在昆明一些县区,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社会公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都是非常淡薄的,还远远没有形成政府和公众协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局面,这种认识的误区在某种程度上就间接地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失。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由它组织管理文化遗产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丰富,而政府人力和财力又有限,所以“在保护实践中,最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谋求当地公众的参与、协助和支持。公众参与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本,对社会资本最宽泛的理解,就是指除政府以外的一切社会资源,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反映出政府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对这种社会资源的利用程度和合作的程度。公众参与是政府和社会合作共赢的基础,也是非物质文化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21]因此为了适应这些地区文化遗产保护的要求,应建立和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方面以政府管理为主,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只有提升群众的保护意识,发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才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力的保护。

(五)经济的落后和研究的不足阻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在昆明市部分地区,经济落后和交通闭塞固然在一定意义上有保留本民族传统文化的作用,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整理、保存、传承,必须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和经过训练的专业人员,这就需要充足的经费作为保障。经济的落后必然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中资金、人力方面的匮乏。在调查中我们感到,偏远地方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法律保护不尽如人意,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受经济条件的制约。例如这些地方普遍存在资金、人员不足的困难。由于经费不足,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施缺乏、技术落后,研究人员和研究机构又没有相应的经费支撑,导致普查、收集、整理、记录、研究、认定、保存、传播、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都没有开展起来。一些濒临灭绝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抢救到手,一些懂这些方面知识的人才也开始外流、转行。还有一个情况是经济贫困使得人们不但无力保护本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还会因眼前利益的驱使,进而忽视和损坏它。“由于贫困,一些人在伦理道德和观念文化上还会逐步放弃本民族的优秀观念文化和习俗文化,从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一个失范状态”。[22]例如在走访中我们和一些群众谈到对下一代的教育时,他们大多希望自己的孩子多学习一些汉语、英语和现代的技术,认为学习本民族语言和技艺会赶不上时代。经济状况无法满足人民生存要求,保护就只能是奢侈之谈,其结果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难以延续。研究的不足也对这些地区文化遗产的保护有一定影响。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研究很薄弱,这与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亟待保护与开发的事实极不相称。即便就现存的一些研究成果来说,相当一部分也是一些一般性的分析和论述,而且研究方法也比较单一。正如一位学者无不忧虑地指出:民间文化的消亡,在某种意义上也就意味着民族个性和民族特征的消亡,意味着文化多样性的消亡。随着现代化的推进、信息传媒和外来文化的冲击,加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自身传播方式的脆弱和法律、政策、群众意识的保护不足,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面临着与外来文化趋同或消亡的危险。但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人类文化是按照多样—趋同—多样的发展规律演进的,在文化一元化、趋同化递进的同时,随着人们对多样化、多层次精神文化产品需求的日益增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也将日益显现,个性化、地域化、民族乡土文化也将会受到人们的再次重视。越是民族的便越是世界的,越是珍贵独特的便越是需要珍惜和保护的,因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取得世界各国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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