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权运行的目的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保障国家强制执行行为的顺利进行,并在维护执行当事人之间理性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基础上,保证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进而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以及司法的权威。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实际上是其基本要素相互协调、相互作用的过程。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执行机关固有的优势,强制执行行为在强制执行权运行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的运行,一方面通过债权的实现,鼓励新兴社会阶层依法成长及发展;另一方面则通过对债务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为社会的底层人群提供保障,而使社会不致超越法律的基本框架。这些都与和谐社会的现实目的相契合。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党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1]强制执行权正是通过构成该权力的各基本要素的协调运行达到执行和谐,进而在执行程序中实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是强制执行权权力的本源性主体,而当事人等作为个体的人民又具体参与强制执行权的运行过程。强制执行权客体关涉主体权利及其人文关怀的具体实现。由于强制执行权具有确定性、命令性、主动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而执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行行为在全部执行权要素中居于核心地位,公正的执行行为是执行程序中保障人民权益的关键环节。总之,强制执行权的基本要素都关涉人民通过诉讼等法律程序确定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根本利益在执行工作领域的具体检视标准。实现和谐社会在司法领域的目标,也同样是强制执行权基本要素运行的目标,是两者在执行环节上目的的契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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