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对策探讨
兰德刚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同时也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期,各种矛盾纠纷接踵而至,有多发性、复杂性趋势。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群体事件发生,防止各类矛盾叠加升级。新时期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的部门、领域、范围不断地增多和扩大,必须健全多管齐下、全面系统的矛盾源头预防预警机制,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排查调处机制。
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各级党委、政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但目前一些领导干部特别是一些基层领导干部,对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矛盾凸显期的思想准备不充分,缺乏政治敏感和责任感。没有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真正摆到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的高度,没有认识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与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的关系,只片面追求经济增长,而忽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忽视及时解决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各种矛盾问题,忽视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没有认识到抓好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就是抓早抓主动,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存在重事后轻事前、重打击轻防范的思想,不善于做到关口前移,工作措施不力,致使问题的最终解决付出了高昂的成本和代价。责任心不强,认识不到位,导致对存在的不稳定因素视而不见,放任自流,互相推诿,不主动排查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使一些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问题拖而不决,引发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因此,必须从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入手,坚决克服以上错误认识,真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注意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兼顾各方面的合理诉求,同时在实施社会政策,采取发展经济措施时,要充分考量其可能带来的正负效应,从源头上预防重大社会矛盾与社会纠纷的产生。建立健全政府绩效和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制定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实绩评价标准,并建立保障落实制度和奖惩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
二、拓宽和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制度性政治参与供给不足使得相关利益群体采取非制度化极端的形式进行利益表达与利益诉求。因此要拓宽民意表达途径,为人民群众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社会管理的重大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各级政府网站要设立“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和“社会问题举报”栏目,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统一的“人民群众利益诉求”和“社会问题举报”电话,由专人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自己利益的诉求和对各种社会问题的举报与投诉,督促有关责任地区和有关部门及时回答并解决好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反映的各种社会问题。要向社会公布信访行政机构和有权处理问题的行政机关的联系方式、工作程序等相关事项。特别是从民主选举、实绩评价、监督约束等方面,建立健全基层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辖区(选区)群众、反映群众诉求的工作机制,及时收集掌握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愿望心声以及带倾向性的社会动态。对重大稳定隐患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及早预警,妥善化解。
三、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体制机制
从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入手,切实加强各级政法委和综治委、办的建设。搞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需要由一个能代表党委、政府,有权威的部门进行组织协调。党委政法委具有领导、协调政法部门的职能,综治委、办具有协助党委、政府协调各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的职能。综治工作从上到下形成的工作网络和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具有独特的优势。要理顺关系,整合力量,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工作格局。
完善工作网络,明确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综治工作的党政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是所分管领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以党(工)委书记为组长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形成乡镇(街道)有机构、村(居)有专人负责的基层排查调处网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和衔接,使各责任主体切实负起责任。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从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受理、接待、调解、分流、督办等环节,建立一整套规章制度,确保工作规范、有章可循。对重大矛盾纠纷实行挂牌督办和包处责任制,重点建立健全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对造成社会矛盾多发或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为排查不力的综治委、办负责人也要追究责任。通过制度建没,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使各种矛盾纠纷尽量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目前,法律手段已成为调节社会关系的主要手段。一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管理社会、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主导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党政职能部门和司法、纪检监察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工作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各尽其力。二是充分发挥城乡基层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在城市社区建设方面,明确基层社区组织搞好社会治安的职责和在服务群众、调解矛盾、管理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方面,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和治保会、调委会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三是充分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调解矛盾纠纷的作用。建立诉讼中的中介组织参与调解机制,对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诉讼案件,可先委托中介组织调解,调解不成,法院再进行审理。四是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促进纠纷解决的保障功能。可就一定类型的民事纠纷设立专门的诉讼争议险种,鼓励企业向保险机构投保诉讼争议险,由保险机构代为承担法律责任,化解诉讼风险。五是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反映诉求、维护权益、提供服务的纽带作用。六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关注民生、疏导民意、舆论监督的桥梁作用,化解因政府与群众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五、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和教育机制
科学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充分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社会管理机制,有效解决目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加强对社会主义利益观的正确宣传,引导人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分化的现象,充分认识因主观能力、客观条件等不同而导致的利益分配差异的必然性,使广大群众树立正确利益观,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加强法制教育和有关法律、制度的配套建没,提高全社会的守法意识和法制化管理水平,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认真履行义务,树立和维护法制权威。
六、完善群体性事件的预警和处置工作机制
一是加强日常信息的沟通和反馈,努力获取预警性、内幕性、深层次的情报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二是群体事件特别是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事发地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相互协作、相互配合,并确保信息、情况报告、指挥处置等各环节的紧密衔接,在最短时间内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避免因事态失控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三是在现场处置工作中,坚持以教育疏导为主,采取政策、法律、行政、经济手段解决。在事态恶化的情况下,依法果断采取措施,迅速平息事态。对煽动、策划挑头闹事的敌对分子,适时坚决打击。同时,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严防因处置不当激化矛盾。
七、建立调解工作法律和经费保障机制
全国人大应尽快研究制定《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法》,确定调解工作的法律主体、调解范围和工作程序等,将调解工作作为行政审判、民事审判、刑事审判中的附带民事部分、刑事自诉案件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决矛盾纠纷的前置。同时,尽快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确定行政调解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合法性,依法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在县(市、区),为使工作顺利开展,必须有一定的经费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从当年国家生产总值中或政府拍卖土地等专项受益中确定一定比例,作为统一或专项的矛盾调解救助基金,用于对矛盾纠纷和复杂疑难案件中贫困当事人的救助。
(作者单位:湖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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