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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的区别

时间:2023-08-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志愿者服务是一个传递爱心播种文明的过程。

2.1.1 志愿者和志愿者服务

2.1.1.1 志愿者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原意为“意愿”,是由拉丁文中的“voluntas”演变而来的。对于这一概念,我国大陆和港台地区由于对“volunteer”的译法不一致而有所不同,我国大陆地区一般称为志愿者,香港特别行政区通常称之为义务工作者(义工),我国台湾地区一般称为志工,但实质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一般认为,志愿者是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在不计物质报酬的前提下,为推动人类发展、社会进步和社会福利事业而提供服务的人员或团体。[1]

志愿者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非职业性:志愿者不以志愿服务为职业,并不以此作为谋生手段;

(2)自愿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是完全是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

(3)不计报酬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并不以获得报酬为最终目的,大多数是无偿服务;

(4)社会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是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行为;

(5)公益性(利他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以推动社会进步、促进人类发展为最终目的,志愿者自己的志愿服务为他人和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

(6)自我需要性: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可以满足多种的自我需要,志愿者能获得个人成长、工作经历和经验,扩大社会交往,实现个人价值,获得心理满足。

2.1.1.2 志愿者服务

志愿者服务又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出于自愿意志,秉承以自己的知识、技能、体能等贡献社会的宗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而以提高公共事务效能和增进社会公益事业为己任所从事的各项活动。[2]

志愿者服务是公众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志愿精神的具体体现。志愿者服务的基本思想是通过个人或团体参加社会活动以促进社会发展和公共福利,它表现为个人或团体为追求社会利益和自我价值的实现,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出自己的知识、时间、体能或经验,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志愿者服务是一个传递爱心播种文明的过程。对志愿者而言,是志愿者服务大众、奉献社会的方式;对志愿服务接受者而言,是感受社会关爱、获得社会认同的机会;对社会而言,是提升社会风气、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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