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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时间:2024-08-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能: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与辖区内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联系;向上一级组织汇报体育工作情况。

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基层群众体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

1.群众体育管理机构设置(见图9-2)

这个新管理机构的设置,是根据我国目前群众体育管理机构混乱,管理层次不清,基层群众体育组织上级管理部门重复或形成断层现象,并结合国外大众体育管理特点,将群众体育管理体制进行垂直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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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我国群众体育管理机构设置网络图

A.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省市体育局群体处→区县政府群体科→街道办事处(镇)。

B.教育部体卫司→省市教委体卫处→区县教育局体卫科、大专院校体育部→中、小学体育组、高校俱乐部。

C.中华体育总会→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省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区县各单项运动协会→各类体育社团。

D.体育俱乐部:在工商部门注册,业务指导由各级各类单项运动协会负责。俱乐部设置类型有:

①国家或社会操办的公益型俱乐部(非营利型):吸收老年或社会闲杂人员加入,参加体育活动。如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小区组织的体育俱乐部。

②国家与私营联办的俱乐部:利用国家提供现有体育活动场地设备条件,在国家的扶持下,由个人经营。

③个人或集体注册承包的私营企业:以营利为目的的体育俱乐部。

由于目前我国体育俱乐部是起步阶段,体育俱乐部的性质、运行机制不规范。因此,结合我国国情,由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或各种条件的扶持,对各级各类体育俱乐部进行培养,使体育俱乐部逐渐发展成为独立经营型实体,设立董事会,使其依法面向社会和市场自主经营,按照企业方式运行,主要经费来自体育表演、竞赛、健身、培训、广告等经营收入,国家不供给资金,国家只负责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进行宏观监督管理,既不直接经营体育俱乐部,又不干预行业管理。由各类单项运动协会成为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

2.群众体育管理机构配置和职能划分

A-1 体育总局群体司(国务院领导下的体育行政组织)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资金、监察部门。

职能:制定群众体育有关政策法规;根据国家财政专款下拨资金;检查和监督各省市群体工作及信息沟通与联络工作。

A-2 省市体育局群体处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资金、监察部门。

职能:负责制定各省市政策法规;对国家专款资金下拨;检查和监督区县群体工作和信息沟通与联络。

A-3 区县政府群体科

机构设置:资金下拨、监察部门。

职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对国家专款下拨街道办事处(镇);检查、监督、考核、评估街道办事处(镇)群体工作;社区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在基层群众体育组织之间进行沟通与联络。

A-4 街道办事处(镇)

机构设置:群体工作设有专门机构,活动、管理与检查、集资、协调、宣传、市场等部门。

职能: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负责组织、管理社区群体活动业务指导和竞赛工作;管理与协调辖区内的体育场地、设施;宣传全民健身工程;利用国家拨款和社会力量组织群体活动;利用现有条件成立社区公益型体育俱乐部;管理并扶持晨晚练点;接受各种社会赞助;经营体育市场;向上级经常汇报群体活动情况,并进行辖区居民体质检测。

晨晚练点:是街道办事处下设的活动小组,具有自发性和自愿结合的特点。

B-1 教育部体卫司(国务院领导下的教育行政组织)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监察、资金等部门。

职能:制定教育系统提高学生健康、体质的政策法规;检查和监督省市教委体卫处工作;下拨国家资金。

B-2 省市教委体卫处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监察、资金等部门。

职能:制定当地教育系统有关政策法规;监察区县教育局体委科工作;下拨国家资金。

B-3 区县教育局体委科和大专院校体育部

机构设置:监察、资金、竞赛、体质监测部门和大专院校体育部。

职能: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组织校际之间体育比赛;检查与监督辖区内学校体育工作;对辖区内学校中学生进行体质监测和增进大学生身心健康。

高校体育俱乐部:是大专院校体育部领导下的体育活动组织。

B-4 中、小学体育组

机构设置:体育组。

职能: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与辖区内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进行业务联系;向上一级组织汇报体育工作情况。

C-1 全国各单项运动协会(业务关系主要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负责的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项目)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竞赛、市场开发、青少年培训、监察、资金等部门。

职能:制定发展、推广和普及本项目政策法规;组织和参加全国性比赛和国际比赛;对省市单项体协下拨资金并登记注册;开发体育市场;监督并检查下一级协会开展工作;提供体育场地设施的服务;开展体育交流与技术交流。

C-2 省市各单项运动协会(当地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

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竞赛、市场开发、青少年培训、监察、资金等部门。

职能:制定协会章程;组织当地体育比赛;建立各种专门委员会;制定发展规划;对区县单项体协下拨资金并登记注册;开发体育市场;监督并检查下级协会开展工作;对当地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制定青少年运动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提供体育场地设施的服务。

C-3 区县各单项运动协会(管辖地区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

机构设置:竞赛、青少年培训、监察、资金部门。

职能:制定协会章程;执行国家或上级协会政策法规;组织辖区内体育活动及竞赛;监察并监督下一级协会工作;向上一级协会汇报工作;协调和联络辖区内各基层群众体育组织;协调体育场地设施;业余运动员登记;实施青少年培养工作。

C-4 各类体育社团(在民政部门注册,由各级体协进行业务指导)

机构设置:设协会专职负责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职能:执行国家或上级协会政策法规;制定协会章程;实行集体或个人会员制;制定协会活动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赛;与其他各类基层群众体育组织进行协作、联络、沟通;接受社会赞助或赠款;向上级协会汇报本协会工作。

D-各类体育俱乐部(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逐渐过渡到经营型实体)

机构设置:联合组成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责任制。

职能: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有俱乐部自己的章程,实行会员制,会员交纳会费;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和竞赛;举办体育讲座;宣传体育政策;接受社会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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