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国银行的股权结构特点来看,政府对银行介入程度相当高是分析我国情况所必须要考虑的一点。根据现有文献,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是以最大化政治集团利益为目的的(Boycko et al,1996),因为政府政策主要是以社会稳定及就业水平提高为目的(Fogel et al,2008)。在企业管理者有国家背景的情况下,个体所有者无法对这些管理者进行有效监管(Vickers&Yarrow,1988,1991;Laffont&Tirole,1993),最终导致企业较低的风险承担水平(Fan et al,2007;Boubakri et al,2008)。总之,从理论上讲,政府对企业介入程度越高,企业的风险承担水平应该越低(Boubakri,2013)。但是,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对银行介入程度越高,银行的风险承担水平可能不会随之降低,这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首先,对于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而言,当前,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的国有股权依旧由多个主体进行着多头管理。国有银行出资人包含的各项职责仍然分散于多个政府部门和机构:中央组织部、审计署、银监会分别掌管着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的人事任命权、审计监督权及行业监管权;财政部及中央汇金公司则拥有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管职能。隋慧(2012)的研究表明,由于多主体、多头管理体制的存在,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产生了实质性缺位,导致了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管理者约束机制的失效。同时,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内部人控制状况并没有改善,一系列的高管薪酬政策并没有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反而加剧了高管激励约束机制的失衡问题。
其次,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一样多主体、多头管理的状况。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不仅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包括十多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一百多家城市商业银行。如前所述,对于城市商业银行而言,也面临着与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一样多主体、多头管理的状况。
最后,在多头管理的情况下,国有股权的代理人(银行董事会中代表国有股权的代理人往往是董事长),就有可能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有追求风险的冲动,导致国有程度越高,银行越偏好风险。
当公司股权结构越为集中时,银行股东对银行管理者越能形成有效控制。考虑到我国银行的股权结构特点,本书提出研究假设8-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高,银行股权集中度越高,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越高。
小股东与大股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当前公司治理领域探讨的热点问题之一。替代理论指出,治理结构之间是相互替代的,当公司的股权制衡能力较好时,中小股东的利益会得到更好的保护。因此,本书提出研究假设8-2:银行股权结构制衡能力越高,银行风险承担水平越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