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中结算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每月所发生的付款申请、审查和支付的工作。期中结算程序如图1-4所示。
图1-4 期中结算程序
(1)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根据合同规定,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监理人提交由其项目经理签署的按监理人格式要求填写的月结账单(付款申请书)一式6份。该月结账单包括以下栏目:
1)自开工截至本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2)自开工截至上月末止已完成的工程价款。
3)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即1)~2)。
4)本月完成的应结算的计日工价款。
5)本月应支付的暂列金额价款。
6)本月应支付的材料设备预付款。
7)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结算的其他款项。
8)价格调整及法规变更引起的费用。
9)本月应扣留的保留金、材料设备预付款及材料预付款。
10)根据合同规定,本月应扣除的其他款项。
(2)监理人审查与签证。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监理人审查的主要工作如下:
1)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价款。
2)计日工付款申请。
3)材料设备预付款付款申请。
4)变更工程付款申请。
5)价格调整付款申请。
6)其他款项的付款申请。
期中支付申请书要求:
1)申请的格式和内容应满足合同要求。
2)各项资料、证明文件手续齐全。
3)所有款项计算与汇总无误。
(3)发包人付款。发包人应在收到期中支付证书后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承包人,如果发包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则应按投标书附录规定的利率支付全部未付款额的利息;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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