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农村税费改革
2002年,县上成立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财政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启动。
农村税费改革是建国以来继土地改革、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之后的又一重大改革。
税费改革后,当年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及附加收入为2829483元,与改革前1999年农业税、牧业税、屠宰税,1999~2000年平均农业特产税,1997年乡统筹、村提留、社会负担及是年实际向农民收取但未纳入农经决算的非生产经营性费用等8项指标税费总额9848818元相比,全县减负额857119元,减负率23.31%,人均减负额4.78元,亩均减负额4.24元。
2004年取消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2005年免征农业税。至此,原向农民征收的农业5税只剩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两种。
通过税费改革,取消由农民承担的乡统筹和村提留,乡村办公经费及村社干部报酬等均由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村干部报酬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社干部报酬为每人每年350元,从2003年开始由县财政统一拨付。为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解除后顾之忧,县上决定从2004年开始,对正常退休村干部给予生活补助,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拨付。标准为:任职30年以上的每人每年600元,25~29年的每人每年500元,20~24年的每人每年4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300元,10~14年的,每人每年200元。
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农新产品市场体系,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的精神,州政府决定将粮食风险基金部分用于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2004~2005年,州上每年下达给和政粮食直补资金46.4万元。县上按照全县计税面积占40%、常年产量占60%的比例折算,合计亩均补贴2.3元(退耕还林地只享受退耕还林常年产量亩均补贴0.86元),将粮食直补资金分解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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