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司法腐败与裁判不公问题似有积重难返的迹象,并已开始影响社会的稳定,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路径问题再次引起了人们关注与争论。司法系统为了挽回日渐低落的声誉,开始寄希望于一种或真或假的群众路线的复兴。
一些久违了的政治话语开始重返中国的司法领域,司法独立的主张则日趋边缘化,建设法治国家的前景也显得越发暗淡。本文旨在论证,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必不可少的前提,如果司法不独立,不管司法“亲民化”的口号喊得多响亮,得到的都只是司法“亲官化”的结果。
司法人员的职责,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处理和裁断各类法律争端,而判断司法公正与否的标准,就是看裁判结果是否符合法律的文义与精神。在任何国家,各级立法机关根据宪法确立的程序与权限所制定的法律,在其适用范围内几乎都被视为代表了最大的公意。法官依法裁判的行为,正是使这种公意得以实现的过程。
为了确保裁判的公正,法官必须超脱于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不管这种影响是来自政治权势,还是来自社会舆论。否则,司法公正就不可能实现,体现在法律中的公意也将被忽视。如果允许法官在法律之外寻找审判的依据,人们甚至无法判断司法是否公正,因为除了公开施行、措辞严谨且彰显公意的法律,任何其他的评判标准都不可能具有正当性。另外,人们也将无法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形成较为确定的预期,而这本是法律最重要的作用之一。
如果在某个国家,法官迫于社会舆论或某些权势人物的压力,脱离法律所进行的判决,竟然经常比依法裁判的结果更加符合一般的社会正义观念,这无疑是比司法不公更为可怕的悲剧。但在这种情况下,问题就不是出在司法方面,而是出在立法方面:这表明这个国家的立法机关并不具备必要的代表性,制定的法律不能体现普遍的公意。
在中国,有一些法学专家认为,要扭转司法不公的局面,所需依靠的不是司法独立,而是司法民主化与司法大众化。如果司法民主(这显然是个极为古怪的用语)要求的是法官在个案审理过程必须考虑法律之外的民意,那么司法不公的问题可能会不再存在,因为人们必须对付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到底还要不要法律?
其实,司法独立绝不是说法官可以不受约束,而是说法官在审理个案时,不应受到法律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对法官进行的约束,不是为了临时影响个案审理的结果,而是为了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处于免受法律之外因素干扰的地位。
例如,公开透明的诉讼程序、严密的法官行为规范及惩戒措施、严格的案件回避制度以及自由的新闻监督,都是对法官的正当而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但这些限制和约束都不是为了左右案件的裁判结果,而是防止法官的审判行为脱离法律的轨道。
另外,为了进一步防止法官的专断,还可以通过一定的任免程序对法官进行必要的政治控制(但愿这是司法民主的真正含义)。但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左右法官对个案的处理,或者要求法官在审案是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都是与法治原则背道而驰的行为。
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评判”,这种似是而非的论调尽管得到了不少法学专家的赞同,但其导致的后果却可能是立法与司法功能的严重错位。这种做法无异于允许法院及法官假借民意而任意裁断,同时也是对立法机关的轻视和嘲讽:难道还有比立法更权威的民意?
在中国,对法官个案审理的干预,以及对司法独立的抵制,经常是打着司法为民的幌子进行的。但如果个案干预的做法成为常态,或者说司法独立不能真正实现,普通民众必将难以通过司法途径来寻求救济和伸张正义。因为在人类事务中,最能影响他人的就是政治权力和经济利益。一旦法官可以堂而皇之地接受法律以外因素的影响,司法“亲官化”和“亲商化”的结果就不可避免。
人们只要比较一下职务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缓刑、减刑及假释比例,就能判别中国目前的司法到底是亲民还是亲官,更不用说官员违法后屡屡出现的犯罪行为行政处理化、重罪轻诉化等现象了。而司法“亲商化”最露骨的表现,莫过于最近“对企业高管慎用强制措施论”的出台。
实现司法独立,不但有利于蕴含在立法中的公意得到实现,而且还能够使立法更为公平、合理。因为如果法官的司法活动,能够独立于立法者除了立法行为以外的控制和影响,立法者考虑到其制定的法律有可能平等地适用到自己身上,就会避免将法律制定得过于暴虐和不公。
如果拥有制定法律权力的人,同时又能控制或影响法律的实施与适用,则必将给人性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这些拥有权力的人不但会在立法时使法律适合于满足自己的私利,而且还会动辄利用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
在任何社会,如果制定法律的人自己都不尊重法律,法律必将威信扫地,徒成一具空文。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将不再把司法看作实现正义的有效途径,那些暴力抗法的人,或者利用暴力手段洗刷或真实或假想的冤屈的人,都会得到普遍的同情甚至褒扬。这一切既是社会分裂与动荡的根源,也是政权合法性流失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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