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15日下午16时40分,已经住院20多天的周枬先生,在安徽医学院附属医院的病房内经抢救无效而永远地离开了我们,一位在罗马法教育与科研这块沃土上辛勤耕耘了几十载的大师,就这样默默地离开了这个他仍然想为之奉献自己学识的世界。他老人家严谨的治学精神,忧国忧民的高风亮节,对学生的呵护与教导让我们永远难以忘怀。今年5月9日是周枬先生96周岁的诞辰日,我和我的同学们谨以这篇小文悼念他老人家,祈祝他老人家安息。
周枬先生年过70岁时开始了他人生中值得一书的重执教鞭的生涯,我和史际春、王源扩、高宽众有幸成为他在安徽大学法学院(当时的法律系)1982年春季入学的周枬先生的首届法学硕士生,从那时起,我们一直尊称先生为“周老”。老人家毕生研究罗马法的成果集中体现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著作《罗马法原论》中。该书已经四次印刷,今年商务印书馆又要进行第五次印刷。《罗马法原论》以前的四次印刷中并无“后记”,周老要为第五次印刷作“后记”,是因为一些读者对罗马法中的某些问题提出了异议,他想借第五次重印的机会,就这些问题阐述自己的观点。此次作“后记”也源于他想与同仁们进行学术交流的需要,是他想表白自己所坚持的学术思想的需要。但眼疾(青光眼与白内障)使他无法阅读与书写,周老只能仰赖女儿周莉华女士记载他口述的想法;寒假时,儿子周一煊先生亦抽空帮忙整理“后记”初稿。周老的儿女均不是搞法律的人,父亲的学术思想和那些法学词汇是他们很难领会的,因此虽只是数千字的“后记”,却耗费了不少时日。我虽然也想过帮助周老记载,却因工作忙而仅记载过不多的几次,而每次记载周老的口述,都能感觉到他是用整个身心在思考,我不断地为此而深受感动。由于高龄,他全身的机能已逐渐衰退,思维也大不如前了,惟有对罗马法的理念,深深地刻在他的脑海里。
在“后记”中,周老主要谈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于罗马法上的“Capitis deminutio”,过去许多学者将其译成“人格减等”,周老认为这是依照西方学者直译拉丁文的习惯,是一种字面上的直译;比较之下,采用意译的“人格变更”,不仅可将“人格减少”容纳其中,还涵盖了“人格增加”与“人格既不增也不减”的变化等情况,因此译为“人格变更”要准确得多。第二,关于《十二表法》中前后三次出现的“hoste”,周老向我们描述了它在不同时期以及在不同场合的不同含义,介绍了“hoste”在古罗马最初是指“外国人”到表示“叛徒”这个意思的历史背景,让我们能够接受这两个意思差别较大的译法。对于翻译时分歧较大的第二表第二条中的“hoste”及第三表第八条中的“hoste”,周老解释了自己分别译为“外国人”与“叛徒”的理由。周老认为,制定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表法》,于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入侵罗马时被占领军焚毁,罗马的法学家、哲学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家所引用的十二表法条文只是散见于各书,残缺不全不说,而且互有出入,虽历经后人重建,仍难恢复《十二表法》的原貌;今人所见之《十二表法》,实是经过许多学者长期努力而重建的,各家整理出的条文编次和内容不尽相同,对其中词语存有歧见也就在所难免。所以,翻译时不能拘泥于一字一意,而应合情合理灵活掌握,以求尽可能准确地反映原貌。96岁高龄的周老,仍有如此清晰的翻译高见,实在是他将学术视为生命使然。第三,关于《罗马法原论》中的所有权定义中为什么不包括“占有”,引发了周老的很多思考,他不但说明了在古罗马时期,“占有”与“所有”是两种不同的制度,二者是可以分离的;还以法国、德国与日本等国早期民法典中的所有权定义、以及当代一些民法典为例,来说明“所有权”概念中是否包括“占有”不可一概而论。为引用有关“所有权”概念最为灵活规定的法律资料,他让自己的忘年交朋友薛波从北京寄来了合肥书店不曾有售的《越南民法典》,指出于1996年7月1日生效的《越南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表明:“所有权”可包括“占有”,也可不包括“占有”。这些已不仅仅是为自己《罗马法原论》中的所有权定义中为何不包括占有所做的解释了,而是在向我们阐述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与不同的社会经济条件下有其丰富含义,需要我们对它作恰如其分理解的道理。第四,关于“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的问题,定稿时我们对这个问题实际作了模糊处理,模糊之处在于,我们避免提及周老想完善第620页上相关阐述的想法。因为这次是重印而非再版,如果要改动相关内容并非易事。对此,至今我仍然感觉对不住周老,觉得自己不能被原谅,也不求“后记”的读者原谅,如果读者对这一处理不满的话,责任应该由我们来承担,可是,我们实际也无法承担这一责任。其实,周老自认为有的错不一定是错,其他人如果不掌握权威资料、不进行深刻研究的话,就没有资格去评判什么“对”或“错”。我辈应该检讨的是,在周老学术生命仍然旺盛而身体机能减退的时候,他身边没有什么人能够帮助他记录和整理他对罗马法中许多问题的思考。我们也许可以用“太忙了” 或者其他的理由来解释。但无论什么解释都是苍白无力的,因为我们面对的现实是,周老不能复生了,他对罗马法中许多问题的思考超过了《罗马法原论》中所包含的内容,而这些未能留存的学术思想,难道不是无法弥补的损失吗?
今年3月1日,我拿到了由周莉华女士与周一煊先生整理出来的“后记”初稿,周老嘱我对文中所涉法律问题进行文字与意思的把关(后面会提及是周老自己在把这个关)。我通稿后,与周莉华女士一起,把前述的四个问题逐一又过了一遍,即把每个问题再读一遍,以征得周老对所述问题的认可。在此之前,周莉华女士已给父亲读过多遍,以后也读过多遍。他老人家要求的不仅是观点明确,也要求字句通顺、形式一致,他要对读者负责。“后记”初步定稿后,他嘱我将“后记”稿分别给史际春、王源扩、高宽众、李明发看,再三说明让他们提意见,还交代由史际春全权负责重印事,高宽众也一直保持与商务印书馆的联系。我把“后记”稿用电子邮件分别发给诸位后很快收到回复,在第二天把回复结果向他老人家报告时,他惊奇于怎么会有这么快的答复,我向他解释了归功于电子邮件的传递。他询问了每个人的修改之处,我一一指出,他当时露出的开心微笑好象还在我的眼前。他并不在意世人把他看成罗马法的大家,而真心地欢迎学生对自己的认识提出修改。惭愧的是我们几人都没有专门研究罗马法,所做的修改,也只是字句、标点等小问题。即使是这些形式上的问题,有些却是周老自己发现的,是他自己在把这个关。在我们认为“后记”已经定稿甚至到已将“后记”稿发给商务印书馆的责编洪霞女士后,周老还数次指出有些本应该是我能够发现的问题,老人家的仔细和追求完美,令我感到汗颜。此处仅拾一例说明,前已述及为表明自己对“所有权”制度中是否包括“占有”的认识,周老引用了相关民法典,其他引用的民法典未用条文序号表示,惟有越南民法典用了条文序号,显得不平衡,周老要求删除该条文序号。此时,“后记”稿已待付印,洪霞女士尊重周老的意思,满足了他删除该条文序号的要求。
按照我的记录,直到3月14日,周老还打电话给我,他对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问题的表述仍不甚满意,我再次将这段文字发给史际春,他看后认为没有什么问题,我把史际春的意思转告周老,我以为这事可以结束了,其实,周老一直没有完全放下这个心。在周老生命的最后时日里,如何完善消费借贷与代理关系的阐述,仍然系在他的心头。4月13日下午,我与安徽省法学会的路平女士一起去医院看望周老时,感觉他老人家的情况很不好,他闭着眼睛,因呼吸衰竭而吸着氧。听说我到了,他断断续续地说着什么,气都喘不过来,我赶紧凑到他身边,听到他说的竟然是“消费借贷与代理”,我不忍心让他再说下去,俯在他耳边说道,“周老,我知道了,等你病好后再说吧”。没有想到,两天后周老就永远地闭上了他的眼睛。我知道,这是我深深的自责也于事无补的。周老住进医院时,还让女儿带去了黄风所译之彼德罗·彭梵得的《罗马法教科书》,可能因为该书中论及了消费借贷与代理的关系。他念念不忘的就是罗马法,罗马法已融入到他的血液之中。他是否还想从该书中找到困扰着自己问题的答案呢?这就不得而知了。就这个问题,周老到底还想说些什么呢?这成了如今困扰着我的问题,而使我难受的是,这永远不会有周老明示的答案了。
洪霞女士得知周老逝世的噩耗后,在感到震惊与哀悼的同时,她用快递方式将第五次印刷之《罗马法原论》的样书寄达周老的亲属,周老虽未亲见这一耗其毕生心血的罗马法大书的第五次重印本,但更多的读者将从周老遗留于人间的这一宝贵的罗马法财富中受益。
为了告慰周老的在天之灵,我决定给新入学的民商法、经济法硕士生开罗马法课程。在罗马法教学的园地中,将增加一名新兵。这对我来说存在一些难处,但周老对学生的谆谆教诲和他老人家的勤奋治学精神会激励我克服困难。除了有周老的著作可供钻研外,我还保存有21年前聆听周老讲课时所记的笔记,这本笔记被我视若珍宝,我会吸收其中的养料。与此同时,我当然也会接受最新的罗马法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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