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网络的隐私保护问题在美国朝野引发轩然大波。一二月份,以打击互联网盗版为名的《停止网络盗版法案》(SOPA )引发了大规模的抗议活动。该法规定,政府可以对有传播盗版作品的个人进行网络监控。互联网行业巨头,如谷歌、雅虎、维基百科,都一致对此表示反对。维基百科还一度中断服务,以黑屏表示抗议。该法案最终被迫停止表决,回炉修改。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三四月份,另一份类似法案《网络情报共享与保护法案》(CISPA)也开始在国会“冲关”。这份法案主张,为了对抗可能发生的网络攻击,政府无需法院授权,就可以调阅谷歌、脸书等互联网公司保存的用户网上活动记录,对个别类型的嫌疑人员,政府还有权对其网上活动进行暗中监控。
和SOPA不一样,CISPA并没有遭到商业领域的反对。4月26日,该法案在众议院以248:168的较高票率通过。但这个消息却如重磅炸弹,在美国社会引发争论和热议。多数人认为,如果允许政府对公民的网上活动进行监控,公民的隐私权将受到极大侵害。
在美国,隐私权是宪法第四修正案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美国社会特别重视的一项权利,有人甚至将隐私权形容为“流淌在美国人血液里的一种价值观”。这种重视由来已久。1890年,美国隐私权的鼻祖布兰代斯大法官将这项权利定义为“不受别人干扰的权利”,认为它是“个人自由的起点”,通过界定这项“人类最广泛的、文明人最珍视”的权利,个人的自由才能得到保障。这种保障,不仅仅意味着个人可以和其他人的干扰对抗,也意味着个人隐私有不受新闻媒体、政府权力侵犯的保证。具体来说,就是非经法院授权,政府不能对公民实施监控、窃听等行动,否则就是违宪。
在美国的历史上,也有过多起政府越界的案例。例如,1967年轰动一时的卡兹诉美国政府案(K atz v.U nitedStates):联邦调查局通过在公用电话亭搭线,窃听了当事人卡兹的谈话,掌握了其参与赌博活动的证据,卡兹因此被定罪。卡兹最后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以7:1的比率支持了卡兹(一名法官缺席),最后宣判:联邦调查局的窃听行为未经合法授权,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因此无效,卡兹的罪名不成立。卡兹案后,政府监控和公民隐私之间的“警戒线”划得越来越清楚。
近几十年来,由于信息社会的兴起,美国社会对于隐私权的讨论和保护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重心逐渐由住宅、通讯向“信息和数据”转移。其中原因不言而喻,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每个人的活动无时无刻不在信息空间中留下记录,公司、银行、医院、酒店、商场都收集了大量的个人资料和个人行为的数据。在商业界,各种各样的隐私侵犯正在以微妙的方式广泛地衍生。
虽然商业领域的隐私侵犯防不胜防,但无法律核准,商业机构不能把这些信息和政府共享,这是美国社会保护公民隐私的底线。1974年,美国通过了《隐私法》,这部法律的保护主体就是存贮在政府机关的“个人信息记录”,它通篇规定的都是美国政府应该如何使用、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到了2001年,因为9·11的悲剧,美国的隐私权保护被撕开了一道口子。时任总统的小布什和国会都认为,为了打击恐怖主义、确保国家安全,全体美国人都应该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和自由。强调国家安全和政府管控的保守主义开始盛行,美国国会随后通过的《爱国者法案》规定,如果反恐工作需要,警察和情报机关可以不经法院授权,对公民的电话和网上活动进行监控。
这次的CISPA法案,祭起的自然又是国家安全的大旗。法案的主要发起者表示,该法的初衷是为了防止伊朗、朝鲜等一类国家对美国的网络实施“灾难性的破坏”。但在国家安全这张大伞之下,还有若干规定,将政府对公民的网络监控权扩大到了个别犯罪领域。
这些条款,也正是全社会激烈争论的焦点。不少民权团体都表示,这违反了美国对个人权利尊重和保护的立国之本,纷纷誓言要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反对运动。奥巴马也表示,如果参议院通过,他将行使否决权。从这些情况看,该法案修成“正果”的可能性不大,但它对美国隐私权的挑战以及引起的社会争议,再次证明了隐私保护的问题将成为信息社会绕不开的中心议题。(作者系旅美信息管理专家)来源: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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