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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探析

时间:2024-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具有监督权,但香港基本法对监督权的范围、效力等作了严格限制。虽然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关系做出较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关于两者之间在权力划分、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纷争。

摘要:  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权力划分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即中央拥有外交、国防等本源性权力,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立法、行政和司法等方面拥有中央授予的授权性权力。授权性权力并非全部是自治权力,还包括非自治权力。对于自治权力,中央通常不再行使,中央只是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共同行使某些本源性权力。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具有监督权,但香港基本法对监督权的范围、效力等作了严格限制。此外,由于受到香港基本法的制约,特别行政区的授权性权力一般也不宜被收回。

关键词:  香港基本法 本源性权力 授权性权力 自治权力 非自治权力

   

香港基本法中的权力结构包括纵向与横向两条脉络,纵向的即是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权力关系,横向的即为香港本地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宪制机关之间的权力关系,本文只探讨纵向的权力关系。香港基本法专设一章(即第二章)来规定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当然涉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文不限于香港基本法第二章。虽然香港基本法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权力关系做出较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关于两者之间在权力划分、权力行使和权力监督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纷争。故此,有必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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