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表达自由权是香港基本法所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该权利在香港司法实践中表现出与美国宪法上的表达自由权很强的可比性:香港终审法院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秉承的表达自由基本理论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解释方法和司法审查标准等都极为相似;与此同时,在个案处理上,两个法院又结合各自不同的社会背景保持了必要的差异性。香港终审法院在基本法的框架下已经初步形成了比较鲜明和稳固的表达自由权的法理。
关键词:基本法;表达自由;国旗案;焚烧国旗案;司法审查
表达自由权是民主法治社会的重要指标之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下简称 “公约”)第19条专门对该项权利作出规定,这说明表达自由是当今全球所普遍认可的人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或“香港基本法”)作为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原则的法律文件,也正式确认了此项权利是香港居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①]不过,文本中的权利究竟如何延伸至具体的生活场景当中却并非一目了然。对于香港特区而言,司法程序是实践基本权利的主要舞台,自然是观察表达自由权的第一现场。
香港终审法院于1999年审结的“国旗案”[②]是香港回归以来有关表达自由权的经典案例。尽管该案中被诉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被认定符合基本法,但是表达自由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已经稳固地在香港社会扎根——法官所采行的解释方法和审查标准的体系性和精确性可以证明这一点。不仅如此,支撑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更为深刻的基础理论也反映在法官的论证说理当中。表达自由权能够获致这样的法律地位不仅仅是基本法实施短短几年所积累的效应,其他国家或地区有关该项权利的理论与判例为香港终审法院提供了广泛而丰富的智识来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89年审结的“焚烧国旗案”[③]就是一个与香港“国旗案”在各方面都极为相似的案件,此案件不仅在“国旗案”判决书中为香港终审法院法官所明确提及,而且两个案件运用的解释方法和审查标准都显得似曾相识。本文认为,香港终审法院对于表达自由权的司法适用明显受到美国“焚烧国旗案”的影响,其权利基础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美国宪法所承认的言论自由原则,其解释方法和审查标准在实质上也复制了美国最高法院的风格。终审法院将继续遵循对表达自由权给予强势保护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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