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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修订的三个最低诉求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令各界从2004年就开始纠结的《预算法》修订二次审议稿终于在这个夏末公开征求意见了。  第一,公开: 预算法修订能不能在预算公开透明方面有所突破。遗憾的是,这一点在此次预算法修正草案中也没有给予特别关注和修改,反而进一步给予了强化。具体到 预算法修订,我认为,只要能在“公开”、“扩围”和“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些突破的话,就很难得,很知足了。


令各界从2004年就开始纠结的《预算法》修订二次审议稿终于在这个夏末公开征求意见了。而且,很可能顺利通过,不会有多少悬念可供热议和猜想。

  然而,鉴于以往法律修订的现实命运,以及当下我们身处的修订法治环境,尽管笔者也以自己向来梦想的渐进式改革的善良愿望,对这次 预算法修订有不少美好的期待,但理性地讲,只要能实现以下三个最低诉求,就很知足了。

  第一,公开: 预算法修订能不能在预算公开透明方面有所突破。因为一切法都是一种权力性规范,是关于行为主体应该且必须如何的权力性规范,是社会调整那些国民生活秩序中最重要利益关系的权力性规范。就预算法而言,就是指调整政府与国民之间最重要财税利益关系的权力性规范,关键是规范政府如何使用纳税人交给政府的税收。具体说,预算法是对政府该遵循什么原则,给谁花,为什么花,花多少,如何花等等花钱行为进行权力性规范的体系。目的在于,实现国民委托政府代理的公共利益与公共服务水平最大化。显然,要规范政府的这些花钱活动,保证其不乱花钱,逻辑的前提是花钱的信息要公开透明。如果连花钱的信息都不公开透明,对政府该遵循什么原则花钱,给谁花,为什么花,花多少,如何花等等花钱行为要进行实质性规范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可惜的是,二次审议稿在这一点上,至少笔者没有发现清晰明确有效的突破,缺乏有力的奖惩规定与条文。比如第九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就没有“公开透明”的原则。问题是,如果连这一基本原则都不明确宣示的话,很可能让大多数国民失望,进而继续消解政府的公信力。

  第二,扩围: 预算法修订能不能在扩大预算范围方面有所突破。常识告诉,唯有把政府的一切收入纳入预算范围之内,包括税收收入,以及非税收入纳入,才可能发挥预算法增进全体国民福利总量的核心功能。试想,如果预算外收入在做预算外运作,体外循环,逃逸预算及其监督,如何发挥预算法的核心功能。要说二次审议稿有一点比较明显的突破和亮点的话,也许就在这里。它毕竟把以往一些没有纳入政府预算的收入这次明确纳入预算法,比如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等等。当然,仍然有相当规模的一些收入并未明确纳入政府预算范围,或者说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一些部门运用权力收取的费用、政府部门的奖金,等等,并未纳入预算范围。

  第三,监督: 预算法修订能不能在监督政府预算权力方面有所突破。因为和一切权力一样,预算权力同样会被滥用,而且,权力越大,腐败的可能性就越多。事实上,征纳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主要原因在于预算权力缺乏有效监督并被滥用。可以说,一部优良的预算法,既在于预算权力的民意基础是否坚实广泛,更在于它对预算权力的监督是否到位。问题同样在于,二次审议稿虽在这方面有所关注,但总体而言仍然缺乏明显的作为和实质性的突破,甚至有意无意地扩大了政府的预算权力,加剧了政府与国民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不公。比如,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由政府决定,这意味着,政府可以不受人大的约束。第三十六条仅仅规定了预备费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但并没有明确预备费的使用程序,这等于怎么使用预备费,还是政府说了算。又比如,由于宪法把预算的编制权和执行权都授予了政府,预算法就有了第24条和第43条的规定。因此,财政部门就既是预算编制的执行者,又是预算实施的执行者,运动员与裁判员一身兼。遗憾的是,这一点在此次预算法修正草案中也没有给予特别关注和修改,反而进一步给予了强化。而且,未对人大、政府、公民各自在公共预算中的权力(利)和责任作明确的规定,仅仅满足于政府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以及官员自身觉悟提高,其隐形危害可想而知。

  总之,在经历了一次又一次的法律修订失望之后,笔者宁愿调低自己的预期以减少伤害。具体到 预算法修订,我认为,只要能在“公开”、“扩围”和“监督”三个方面有一些突破的话,就很难得,很知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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