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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更多律师法学专家来做法官检察官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招录的基本方式是在公务员考试中定向招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   改革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从根本上说是对司法活动本质的一种尊重。   进一步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有利于打破法律职业之间的壁垒,为人们在法律职业之间转换和流动打开方便之门。

 近年来,律师、法学专家与法官、检察官之间一直呈“逆向流动”态势,即不是律师、法学专家转行法官、检察官职业,而是较多的法官、检察官转入律师或法学教育研究队伍,造成了一些突出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从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出发,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制度。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目前我国法官、检察官招录的基本方式是在公务员考试中定向招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虽然这一方式并不排斥对律师、法学专家的选录,但由于有公务员统考门槛等因素,因而鲜有律师、法学专家报名参与,实际报考应试的主要是法学专业毕业生。这种招录方式的缺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学专业毕业生缺少必要的社会历练和足够的专业培训,业务水平、社会经验以至于思想作风等与法官、检察官的素质要求往往有较大差距。二是难以吸引成熟的律师或法学专家进入法官、检察官队伍,使法官、检察官难以成为聚集优秀法律人才的职业,影响司法总体质量和水平。客观地看,近30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受理的案件持续大幅度增加,司法人员的需求量很大,司法队伍扩充的要求十分迫切,因而实践中不得不大量吸收法学专业毕业生充任法官、检察官。

   改革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从根本上说是对司法活动本质的一种尊重。司法活动的本质是把条文中的法律适用于各种社会现象,对案件涉及的社会事实进行评判或处置。因此,进行这种判断或处置的法官或检察官,不仅要熟知相关法律规定,更要对案件所涉的社会活动或社会行为有所了解。也就是说,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社会历练是法官或检察官执业的基本前提。只有使司法判断或处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立足于社会常识和社会经验,才能保证案件处理契合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相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生来说,律师、法学专家群体中多数人具有较多社会实践经历,在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上具有更多优势,更有条件胜任法官或检察官。

   进一步看,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有利于打破法律职业之间的壁垒,为人们在法律职业之间转换和流动打开方便之门。这有利于理论与实践结合,增进法律职业之间的了解信任,形成并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意识,提升法律职业整体素质与水平。尤为重要的是,这一举措将对我国律师职业良性发展产生重要影响,有助于引导律师强化执业自律,培养政治意识,修炼职业操守,提升律师业的凝聚力。这最终又会为法官、检察官队伍蓄积和提供优秀后备人才。

   当然,从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法官、检察官,在实践中牵涉的问题仍然很多,包括如何将法官、检察官招录从现有公务员统一招录中分离出来;法官、检察官遴选组织怎样构成、如何设立;招录选择应遵循什么标准、依据什么程序;不同层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或检察官招录对象与条件应有怎样的区别;所招录人员的业务职级如何确定;如何更有效地激励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向法官、检察官队伍流动;如何平衡新招录人员与既有法官、检察官的利益关系,形成良性竞争机制;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由点到面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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