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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律师的职业形象是怎样的?

时间:2023-08-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美国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并不很高,或者说它是一个相当大的负面形象。   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

   原编者按:精彩的演讲留给人的记忆是长远的,这篇来自于法学泰斗江平先生的演讲正是一篇常读常新、越读越好的演讲。演讲文字出自于1997年江平先生给北京律师的演讲,后来刊发于当年我主编的《中国律师》杂志(1997年第8—10期)。尽管岁月已经翻过了18年,但演讲中所谈到的观点与主张,依旧那么深刻,仍然如此丰富。可以说,除了文中所提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修订,关于如何做人与做律师的内容还是那样语重心长,依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重点研究。

   

   坦率说来,从教四十多年,讲台上是不害怕的,但平生大概这堂课是我准备最充分的一堂课。面对着这么多的律师,这个题目我是不敢讲。我考虑了半天,我想从八个问题上,也可以说从八个问题想到的来讲一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可以说是跟大家交换意见、谈谈心。

   第一个问题,我想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

   为什么要从美国律师的社会形象讲起呢?因为我到美国去了以后,感觉到美国律师受人们羡慕的程度和美国律师在社会上受人尊重的程度看起来有一些差别,有些反差,或者说反差相当大。看起来社会上的职业,有的很受人羡慕,或者人们在选择职业的时侯放在最先的地位来选择。但是,这样一个职业并不一定在社会上就得到人们更大的尊重。因此,受羡慕的和受尊重的这个差别引起了人们很大的关注。有的很受人尊重但不见得人们都愿意去做。比如说美国的神职人员,大概美国很少有人愿意来考神学院,神父、牧师,恐怕也不是很多人愿意来当的。但是,对于律师来说,恰恰相反。律师这个职业,大家都知道在美国确实是非常热门。人们考法律专业,已经成了第一个选择。也就是说,它的收入之高超过了总统。这一点确实令许多人羡慕。但是,美国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并不很高,或者说它是一个相当大的负面形象。我看这个反差可能正好跟神父相反。神父没人愿意去当,但是当了之后,人们对他的评价很高,很尊重。那么,如果再拿医生来比喻。在美国,医生的待遇跟律师差不多,或者仅次于律师了,医生的社会羡慕度和他受社会的尊重度也是属于比较正常的。人们也愿意来从事这个职业,而且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受到了比较大的尊重。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在美国,律师这个职业的社会评价和它受羡慕的程度成了一个反比,人们说它是个反差很大的职业。美国有一个笑话说,一位医生、一位教师、一位律师死后到了天堂,等待分配住处。圣·彼得分给了医生一套充满阳光的房间;分给教师一套别墅;分给律师是一栋大厦,而且有许多舞女在为之缓歌慢舞浅唱低吟。医生和教师都不服气,就找到圣·彼得,说为什么给律师师这么好的待遇,而给我们的比他还要差呢?圣·彼得回答说,物以稀为贵嘛,他是第一个到天堂来的(律师),当然要住得好一点啦。我想,律师能够升入天堂的,在美国人看来是寥寥无几的。医生和教师因为进人天堂的太多了,所以拿到一般的东西也就可以了。这样的一个比喻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说明作为一个律师,人们对他的评价或者对他的挖苦是比较多的。当然,严格说来,律师本身带着很大的困难。

   职业形象是由执业群体的一言一行形成的,将来我国律师给人的职业形象是什么,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现在看到法官的、公安的、工商管理人员的形象,或者其他的某一个职业的形象,脑中会是一个什么看法呢?我想一个入在社会中的地位,首先离不开他的职业。如果一个职业形象已经被社会否认,那么,我们在从事这个职业时,就不会感到有多大的光荣。只有我们从事的职业的形象光荣,我们每一个人才会有光荣的感觉。所以,在这一点上,我觉得中国今天到了需要很好树立律师职业形象的时候了。而这样的一个形象要靠每一个律师自身的作为和表率来给社会答案,答案是我们自己写出来的。当然,社会的形象、职业的形象并不完全等于你个人的形象。美国虽然总的律师形象不好,但是个别律师光辉的形象也不在少数。我们在美国各地,感觉到林肯的形象是非常高大的。林肯的高大的形象,一半是他的总统的形象,一半是他的律师形象。正是因为他作为律师,掌握着法律正义的宝剑,才能够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敢于废除农奴制度。我之所以从美国律师形象谈起,就是希望中国的律师,能够以建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为第一目的。

   第二个问题,我是从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的讲话想到的

   马哈蒂尔在一次国际会议上说,世界上谁是最能够管理政府的(人)呢?他认为是医生而不是律师。马哈蒂尔对他的话也作了一番解释。他说,医生治病的方法就是先把现象拿出来,病状找出来了,然后通过化验、诊断,通过各种的办法找出病因。然后开出一个药方来解决这个病,再看他的效果如何。如果效果不好,就要采用另外的药方来解决。而治国和治病是一个道理。治国也需要先把它的问题提出来,然后通过各种办法,分析问题,最后解决它。而律师呢?律师是拿了人家的钱以后,首先肯定他是没罪,按无罪辩护,于是他找出各种的理由来说明他没有罪。所以,律师是先有一个当事人给他的任务,目的,然后为了服务于这个目的,再来找证据证明。当然,他说的话也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从美国的历史上来看,担任总统的42位里面有21位是律师出身,你不能够说律师不会治国吧。起草美国宪法的55位先贤里面,有30位是律师。在美国宪法最后的文本上签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师。在美国有参众两院里,1/3以上的议员都曾经从事过律师工作。所以说律师不会治国是绝对片面的。我们所说的法律,我常常给学生讲,应该是治国之语。我们现在讲依法治国,那法律不是治国之语是什么呢?如果从过去的历史看,法学本身也是一个治国之学。所以,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自身学的不仅仅是服务之道,而且应该是治国之道。一个国家真正掌握治国之道的,应该是学文科的。学经济的人不来掌握经济、不来领导经济,学政治的不来领导政治,学法律的不来以法治国,那怎么行呢?对于我们年轻的律师,对于我们以后学政治、学法律的人来说,应该是他们负起治国之道的责任来。

   但是,马哈蒂尔的话不得不让我们想起他的话里边有很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道理。这个道理是什么呢?就是我刚才讲的,律师往往讲的是服务之道,律师不一定能够掌握治国之道。而治国之道和服务之道既有它相同的一面,或者交叉的一面,也有它很不一样的一面。由此我就想到,在美国如果要想做一个名律师的话,我看可能有两种。一种名律师是,事实上是白的东西,大家都说它是黑的,而我们律师就能够最后说服大家它是白的。本来是白的东西,但社会上都说它是黑的,受了不白之冤,那么我们律师敢于出来面对着真理,恢复它的本来面目。一个人本来无罪,大家都说他有罪,最后律师就证明他无罪,给了社会以公平、正义,那么这样的律师出名了。第二种呢?是本来是白的东西,大家也都认为是白的东西,可是律师就能够证明它是黑的。最后说服了大家,都认为它是黑的了,甚至说服了法官也认为它是黑的了。我看这个律师也了不起。如果说他本身有罪,社会上也认为是有罪,可是最后律师就是辩护了没罪。应该说从律师之道来说,这两种都是名律师。第一种是治国之道的名律师,他能够将公平、正义还给社会。第二种是服务之道的名律师。我请了这种律师,真能够把黑的说成白的,那真不简单。

   第三个问题,我是从合伙企业法的制定想到的

   在起草过程中,大家说,律师、医生、会计师、建筑师现在有不少是合伙的,也收了很多的费,能不能把他们也列入企业的范围?但是,最后大家认为不能把他们看作是企业。虽然在现在合伙企业法的附则里面,最后有一句话就是律师、医生、会计师这样一些合伙事务所,可以参考有关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这里实际上说明了一个什么问题呢?我想,说明绝不能把律师事务所看作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这是个绝对不能混淆的界限。也就是说,这不仅仅是个注册的问题,也不是一个拿什么样执照的问题,也不是说组织形式或者其他问题。一个基本的观念必须非常明确,就是律师本身虽然他也收费,但是他终究不等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甚至他赚的钱可能比一个企业要多得多。所以,从这一点来说,我觉得我们律师职业的性质应该明确。

   第四个问题,我想从双重人格谈起

   我开始讲罗马法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社会上有人问我讲什么,我说讲罗马法。他们说怎么你们卖骡子、卖马都有法了?在罗马法里,讲主体的时候,用了一个人字。其实,在大陆法国家,一切都叫“人”。民事主体就是人,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债权人、债务人。“人”字在罗马法里就是一个面具的意思。作为社会中的人,大概就像一个人有多重面具一样。比如你在家庭里面,你可能是父亲,同时又是儿子,又是孙子,同时又是丈夫;那么你在经济活动里呢?你可能在这个地方是债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是债务人;可能在这个地方是侵权人,在另外一个地方又变成了受害人。我觉得这个字用得很好。罗马时候;没有很多的词汇在法律上来表示,但是,用了面具这样一个概念来表示“人”,就好像我们的京剧舞台上。生、旦、净、末、丑,每一个人都有一个脸谱,一种脸谱代表了一种人一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在法律的大舞台上,每一个人只不过是一定的角色。但是,我今天讲到的律师的双重人格,并不是社会活动里、法律关系中的多重人格。而是我们律师自身的某种多重人格。我为什么要讲这个问题呢?因为我接触到的一些律师,我觉得他们变化很快。我现在在中国国际仲裁委员会也担任仲裁员,我们几个老仲裁员谈起来,觉得有一些仲裁员同时也是律师,今天在这个地方争论得面红耳赤,说这个问题应该这么来解释,到了明天,作为另外一个角色争论时,同样的一个法律条文又作了另外的解释了。所以,对于我们来说,是实用主义地来对待法律呢,还是依照法律的真正精神来理解法律。

   我们可以说法律的技巧就在于,能够在众多的法律、判例里面寻找一个最有利于你的东西,我想这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本身的冲突,法律之间的夹缝和空隙,法律之间的矛盾所造成的。有些国家培养律师就是培养运用法律的技巧,看谁运用得最熟练、最巧妙、最天衣无缝、最能让法官信服。所以,如果单纯把法律当成一种职业技巧来学习,我们完全可以说就是要把法律变成更适合于你的目的。

   律师手里没有权,他靠是的什么,靠的只能是法律。他靠的不是法律的韧性,靠的不是法律的矛盾,靠的不是法律的空隙,而是靠法律的权威,靠法律里面体现的真理。

   第五个问题,是由1991年民诉法的修改想起的

   1991年的民诉法还没有像1996年的刑诉法那样在许多重大问题上作修改,但是在当时依然也有一番争论。原来的民诉法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有关的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而对于其他诉讼代理人则规定需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才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按照原来的民诉法,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显然有两个不同:一是律师查阅卷宗不需要经过许可;二是律师可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就是卷宗,而其他诉讼代理人只能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这就表明在民诉法里,律师作为代理人,他的地位与权限和非律师的代理人不同,当然这个不同也不算小。

   1991年民诉法修改时在这个问题上的争议非常大。讨论时,司法部的代表坚持要维持原民诉法的规定。大家知道最后民诉法的修改把这些不同取消了。按现在的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代理人都有权调查、收集证据,都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完全一样了。当时司法部还提出了很多的理由,比如说把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的地位搞成完全一样的话,是不是会造成更多的“黑律师”的出现?但法律委员会讲座谈这个问题的时候,从这么几个方面来考虑:一是民事代理按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自愿和委托。被代理人享有哪些权利,代理人就享有哪些权利。律师作为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其他代理人也可以享有,因为这是基于民法中的民事代理的性质产生的。二是从便利和减轻当事人的负担来看,也不一定都要找律师来代理,如果当事人一方有朋友、有亲戚、有兄弟姐妹是大学生,是学法律的,甚至不是学法律的,但有能力来辩护,为什么不可以找他当代理人呢?这样也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另外考虑到代理人不论是律师还是非律师,在法律上应该有一个平等的地位。当时我记得在讨论的时候大家说,律师本身就已经是很精通法律了,那么律师在民事诉讼代理中的优势不应该是他所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律师的优势在哪里?是靠法律给你享有其他代理人不享有的权利呢?还是应该靠你所掌握的法律中的一些精神,和你所知道的法律的知识和经验呢?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律师应该靠的是这个优势,而不能靠法律保护你的特殊权利的优势。去年全国十佳律师张斌生同志是我们学校50年代末的研究生,也就是因为在学校讲了一些话最后被划为右派,受苦受难了二十多年,现在恢复了律师的职业,他成为全国相当有名的一位律师。我看《中国律师》杂志采访他的时候,也曾提出了这个问题。我想这个问题回答起来既简单又困难。如果说简单的话,可以说律师的优势就在于他懂法律,其他的人没有像你这样学过这么多的法律,当然没有你这样的优势。那么是不是一个人懂了很多的法律知识就能够成为一个好的律师?我看也不见得。作为一个好的律师应具备两个“感”:一个是使命感,一个是正义感。张斌生同志在谈到这个问题时特意谈到了这两个“感”。

     第六个问题,我是从一人公司想起的  

   有人可能说一人公司跟今天的讲座无关,但我想企业发展的历史很有意思。

   企业的发展历史从最早的独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过了合伙、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公司,乃至于最近欧洲国家、美洲、日本出现的一人公司:一个股东独资并承担有限责任。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我搞公司法更多一些,这个现象有人称之为“否定的否定”,但是却更进了一步。原来一个人出资办的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经过历史循环,二千多年以后,一个人出资的公司又变成有限责任了。当然这不是我国,而是以西方来说。有人说这是人性的高级回归。人大概还是很愿意一个人干,不愿意合伙干。虽然股份公司很高级,但是股份公司并没有多少合作,你买你的股票、我买我的股票。那么三资企业也有这个问题。听说现在外商投资,很多人不愿意搞合作、合资企业,因为跟中方搞合资、合作,扯皮的相当多,最后还不如外商独资来干。《公司法》颁布后,我们仍然面临着大量这样的问题。我们公司法现在没有规定法人独资的企业,我们现在的工商管理部门至今不登记法人独资的公司。

   我觉得律师的职业本身很容易受到名和利的影响。我坦率地说,我作为教授很珍惜自己的名誉,我要来讲这堂课,我确实花了不知多少个小时来翻一些材料,没有人督促着我,我只力求一条,力求我的讲课能被大家所接受、所欢迎,别最后说听了这堂课,白浪费了两个多小时。我想我们作为律师自发的、不需要别人来督促,都应该力求自己所做的能达到真、善、美这样的境界。那么,人力求完善自己事业的这种心情,往往又和自己事业心的强弱,自己名利上的追逐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事业心不强、名利心不强往往可能会无所追求。一个人如果事业心很强,我碰到过很多这样的律师,白天、晚上都一心扑在工作上,他往往也就有比较强的名和利的观念。不过在名和利这一点上,往往又是引起一个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之间也好,和其他人之间也好冲突的主要爆发点。国际和国内发展的趋势,必然要使我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越来越大,而规模既然越来越大,光靠几个合伙人是不能适应形势的,必然要有大型合伙律师事务所,而大型所又必然要有合伙人之间很好的合作。我们现在很多人具有很强的律师素质,但却缺少管理素质,更多缺乏的是合作素质。我想有更高的合作素质很重要。

   第七个问题,我是从罗马法的“利益风险一致原则”所想起的

   最近看了一篇东西很受启发,就是世界一些著名的经济学家,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把他们高深的经济理论往往用一句通俗的话来概括,这是很了不起的。比如说凯恩斯说过两句话,一句话是“从长看来我们都要死的”,这句话看似废话,他解释说研究经济学的人不能说“从长期看来我们经济是会好的”、“从长期看来我们国家是会富裕的”,这种话是白说,道理同“从长期看来我们都是要死的”一样。研究经济的人就要从短期来看,当前你能解决什么问题。

   如果一个说“中国从长期来看一定会现代化的”,那是废话,需要的是你现在该解决什么问题,又该做些什么。所以这句话说得很深刻。他的第二句名言是“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另外一位著名的教授克莱恩被问到:“你的经济学观点是什么”时,他说“一只看不见的手”,市场经济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耶鲁大学得了诺贝尔奖金的托宾教授这样概括他的经济学观点:“不能把所有的鸡蛋放入一个篮子里”,即风险不能集中。得过诺贝尔奖金的休尔斯教授是这么说的:“我无非是论证了‘把钱投入于人身上比投入于机器身上更有效率’”。有一位被人们称为“诺贝尔中的诺贝尔”的弗里德曼教授说:“我的经济学理论用一句话表述——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他解释说:现在有些人希望坐地铁很便宜,医疗保险能够很好,退休金又可以很高,但不想付很高的税。天下哪有白吃的午餐呢?你总是要付出代价的。我想我们也有这样的情况,希望不通货膨胀,又希望没有失业,又希望金融环境很宽松,有人希望拿资本主义的工资干社会主义的活儿,哪有这么好的事?工资拿得那么高,上班又能打牌,这可能吗?所以这句话说得很有意思,世界上没有白吃的午餐,都要付出一些代价。你付出多少价值就可能得到相应的东西。实际上这就说明了“鱼与熊掌不能兼得”的道理。对于我们来说这无非是三个“一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利益和风险的一致;代价和责任的一致。对方付给你多大代价,你就应当承担多大责任。罗马法中规定,如果我作为保管人保管你的东西,到底要我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看你的代价大小。

   第八个问题,是从美国前总统卡特的一句话想到的

   我们知道卡特曾经说过一句话,这句话几乎被每一本论述美国律师制度的书所采用。他说:“我们拥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师,但不能说我们拥有的正义最多。”这话出自一个美国总统之口,应该说敢于揭露自己的不足吧。我想,美国人自己都承认,律师多并不表示正义和公平就多。这句话对我们也有很大的启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我们是不是将来有越来越多的律师,随之而来的就是有越来越多的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呢?我们的律师制度,如果从1978年、1979年恢复时算起,也还不到20年的历史,比美国的200多年少多了。更不用说有些国家更早了。那么,美国为何对于律师有这样的一些不好的评价呢?主要是它的收费昂贵,贪婪近利,缺乏诚实,人多为患,自私自利,不为当事人着想。我想,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律师本身,并不在有多高的学位,并不是说博士或者硕士学位,一定是律师追求的

   目标。

   所以,对于律师来说,无非是从两个质上看,一个是素质,一个是气质。我所讲的素质是多一点哲人的素质,哲人是什么概念呢?哲人就是智者,凭智慧来启迪人,而不是法律贩子,靠倒卖法律知识,靠一点点的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我觉得非常重要。你是点拨人家,而不是靠着他的愚昧,靠着他的法盲来赚钱。如果我们是靠众多的法盲,突出我们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来赚钱,这一点不符合我们承担的社会义务。你在尽到法律服务的时候,要给人更多的法律知识。哲人的特点就是忧国忧民,以天下为己任,眼光远大,而不是为了一些蝇头小利,不顾人格趋炎附势;哲人的特点就是要正当地、堂堂正正地做人,不搞尔虞我诈的小动作。我希望我们的律师要保持一个智者的素质。

   气质是什么概念呢?对于律师来说,就是要做学者型的律师。我并不是说学者怎么样,请大家不要误解。我所说的学者的气质,讲的是要有严谨的学风,要有严谨的法律知识和作风,而不是一知半解,信口开河,夸夸其谈,不懂装懂。我觉得学者型的律师,更是指要有不断的学习精神。法律知识更新非常快,甚至我可以说比自然科学要快得多,有许多领域我们现在都不了解,比如说期货呀,票据等,我们有多少人懂得很多呢?连教授、老师都有这个感觉,我们现在法律发展之快,学都学不过来。所以,律师应该有一种真正的紧迫感和危机感。

   在我们学校79届的学生十年返校的时候,他们让我说几句话,我当时说了这么一段话,我自己认为还是有必要献给我们在座的北京律师:如果我们今天要论英雄的话,我说莫以官高论英雄,莫以钱多论英雄。现在在世界上,在我们的社会里面,一个钱,一个官,这可能是最迷人的。在历史赋予我们使命的今天,我们能不能够对得起社会赋予我们的使命和责任,在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上,我们律师看到了什么样的责任,我们自己做人是不是做得好,以这个论我们的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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