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法学从整体上面临着两大问题:首先是法学理论和现实经验的分离,使得发讯研究很容易局限于法律文本和纯粹的法学理论之中;其次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的分离,这一方面使得中国法理学变得抽象和空洞,失去现实意义,同时部门法又缺乏深入的理论支持变得技术化。社科法学在重视法学与其他社会学科的交流与合作,从而丰富和完善法学理论,成为弥合中国法学分离态势的重要力量。这正与十四年前朱苏力教授的预言相吻合:社科法学将在中国法学占据一席之地,并与法教义学共同对中国法治事业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科法学;中国法学困境;本土资源;经验研究
2001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朱苏力老师在《也许正在发生--中国当代法学发展的一个概览》中提出了当代中国法学的三种类型:一是1978年起贯穿着整个80年代,如今依然存在的"政法法学";二是从198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贯穿整个1990年代,如今如日中天的"诠释法学"(法教义学);三是大约从1990年代中期开始至今的将法与社会科学结合起来的"社科学派"(社科法学)。 并指出:"在未来中国法学起主导作用的更可能是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并指出诠释法学将占据主导地位,但是"社科法学地定会在中国占有相当重要的一席之地"。 时隔14年,苏力老师这个预言应验了吗?
一、预言何以实现:学科与方法
提起"法律",首先映入脑海的是:法律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或者是法律文本。这两种思路恰恰对应了苏力老师提出来的"政法法学"和"诠释法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政法法学逐渐退出法学的舞台,而诠释法学或者说是"法教义学"如日中天,它推崇法律的稳定性,强调法律的生命不在于立法,而在于"解释"。这种法学道路在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上具有重大意义,因为这样的法律才能给人们提供稳定的预期,为人们从事政治、经济、社会活动提供基础。然而,恰恰是这一点,使得法学受到极大的局限--它过于强调法学的自足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封闭性。而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却规定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甚至是心理等几乎一切生活领域。
一种新的思维正在中国成长,它主张"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重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而非官方制定的法律文本,倾向于进行经验的研究而非纯粹沉浸于理论与概念的世界之中--这就是法律社会学。在中国它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最初主要侧重于理论建构,近年来法律社会学不断发生变化,形成两大趋势。
趋势一是法律社会学作为"交叉学科",不再限于与社会学的联姻,其"社交面"大幅扩大,从政治学、经济学到人类学、心理学等大部分社会科学,进而形成"社科法学"。2013年和2014年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展开激烈交锋,虽然"社科法学"备受批判,但是经过这一轮论辩,社科法学作为一个学科概念,已经被法学界承认。
趋势二是法律社会学或社科法学从重视学科与概念走向重视"方法",尤其是"法律的经验研究"。 "法律的经验研究从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例如夏勇、苏力、贺卫方、高鸿均、张志铭、郑永流等。""到了90年代后期,真正一直坚持经验研究的是苏力。"其次是强世功、赵晓力、贺欣、侯猛等。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到21世纪初期,司法制度领域的经验研究迅速发展,出现了汪庆华、艾佳慧、唐应茂、黄韬、张永、陈柏峰、尤陈俊、成凡等出色学者。因此可以说中国的社科法学道路正在通向经验。
经验研究的核心是面向生活世界,是发现事实。那么"道路通向经验"是不是意味着社科法学的研究将不再涉及法学理论和法律文本。当然不是:首先,经验研究并不是反对任何法律理论,而是反对空洞和没有事实的理,而且法律的经验研究这种思路本身就是一种法学理论;其次,法律文本不是研究的核心,但却是"圆心",社科法学从不同的角度研究法律的形成、实施和效果,研究法律的社会学基础、经济学基础、人类学基础、心理学基础等,强调将"书本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一切都围绕着"法律"。强调法律的经验研究的另一个原因可能为了应对社科法学概念面临的质疑,将重心转向更实际的并已经有了路径和成果的经验研究,更具有说服力,也有了坚实的立足点。
二、困境如何形成:法社会学的出路
强世功教授在2013年诊断出中国法律社会学面临的双重困境:一方面,法理学专业领域中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出现"对象化"倾向,并因为这种对象化而日趋僵化或教条化,从而丧失法律社会学思考乃至批判的活力与吸引力。另一方面,一些真正有创见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往往出自部门法专业的学者,这些研究由于缺乏法律社会学的问题自觉或理论自觉,难以在理论上取得重大突破。出现这种困境的原因是由于法学研究和教育越来越走向专业化,学科建制壁垒越来越高,形成画地为牢的格局。
其实这不仅仅是法律社会学的困境,同时更是整个中国法学的困境。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有着深厚的关系,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的作用大致有两个方面:第一,"维稳"作用,即反映现有的经济基础,与之契合,并保护和维持现有的经济生产状态;第二,"构建"作用,即超前于现有的经济基础,以法律和制度推动新的生产关系的确立,从而促进经济基础的改变。自从1978年之后,法律的构建作用在中国发挥地淋漓尽致:通过引入西方与市场经济和城市生活相配套的法律体系,从而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实现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在这一点上以法律移植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是功不可没的。然而法律移植也面对两个大问题:第一,"普适"的法律与中国"本土资源"之间的矛盾;第二,已成型的法律体系与不断进步的社会之间的张力。本文发现,根本没什么"普适"的法律,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最终一定是要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保持一致的,否则它就仅仅是"书本上的法",而不是"行动中的法",它仅仅是一种知识和文字,而不是具有强制力的规范。因此法律移植仅仅是一种立法技术,就像医术一样,要对症下药的,中国治疗计划经济产生的疾病需要市场经济制度这一味药方,但它不是包治百病的,同时"是药三分毒",它也可能产生副作用。因此,本土资源是不能够忽视的。
面对法社会学乃至中国法学面对的学科壁垒问题,强老师认为最便捷也是最根本的方法就是改革现有的法学院课程设置,将法律社会学变为通选必修课,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消解这种学科壁垒,沟通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然而问题在于,什么样的法社会学能够同时得到部门法和法理学的认可,并起到沟通和促进知识增长的作用?这是一个更根本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即使法社会学成为法学院学生的通选课,也很可能是一门"凑学分"的课程。这一方面是课程设置模式和教学方式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法社会学的自足性和充满活力。
三、连线正在发生:本土资源与经验研究
如何应对中国法学目前陷入的困境,成为苏力、侯猛等老师主导的"社科法学连线"在思考的问题。这种思考和努力建立在以下基础上:首先,中国的法律社会学要建立在中国的本土经验之上,而不是移植西方法律社会学;其次,为了完善中国法社会学,就要海纳百川,积极吸收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的理论与方法,形成"社科法学";第三,在此基础上,社科法学形成独立的问题意识和研究方法,使之健全和完善。
在法律移植运动和意识形态的长期影响下,目前的中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中国"的西方法学,而社科法学首先要避免的就是这一点。这主要不是因为怀念温情脉脉的乡土情怀,也不是解决"秋菊的困惑",实质上发展至今,中国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城市化水平也达到了50%以上, 即使是农村人口,特别是年轻人,在高铁、网络、快递的勾连下,也在很大程度上分享着"现代人"的思维方式。可以说法律移植基本上已经实现了其"构建"作用:构建市场经济、现代民族国家、新的社会秩序,虽然期间有着无数"秋菊的困惑"和新秩序带来的诸多问题。
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这个法律体系在多大程度上的"行动中的法",变成一种生活而不仅仅是文字,还是个问题,这不是完全依靠强制力能够解决的问题。现实中普遍的法律规避和涉诉上访等事件,说明这套法律体系在很多方面依旧停留在"逻辑"层面,有待于转化为经验。
这种知识来源于经验并转化为经验的方式对于中国法学界来说,已经相当的生疏,但是在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等社会科学方面却习以为常。要改变文本到文本的法学研究方法,最快捷和必须的方式就是,通过"连线"社会科学,从中吸取田野调查、民族志、抽样、定性与定量研究等各种研究方法。
四、五维的穿越:在经验与预言之间
可见苏力老师14年前的预言已经或正在实现,中国的社科法学已经成为中国法学的一部分,并承担它的学术使命,法学专业化带来的学科壁垒副作用的消除、中国法学避免沦为"在中国的西方法学",法律如何成为人们行动中的法、生活中的法和心目中的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社科法学的努力。准确的预测不是建立在卓越的天赋之上,也不是借助宏大的理论,而是将自己的思维和精神附着在精细的经验上,这种经验是当下的也是历史的,是具体的也是整体的,是"多角度的"。就像《星际穿越》有了"五维空间"维度,通过这个维度我们可以在同一时间内观察到"四维空间"中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在某种程度上,社科法学就是这种"五维空间"维度。
注释:
1.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9-13.
2.同上,页21。
3.Holmes,Jr.,TheCommonLaw,ed.M.Howe(Boston:LittleBrown,[1881]1963),5.
4.关于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可参见:熊秉元:"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之争",《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06期,页141-145.李晟.实践视角下的社科法学:以法教义学为对照[J],法商研究,2014,(5),81-86.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J],法商研究,2014(5),74-80.谢海定.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划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法商研究,201(5),87-94.
5.参见王启梁、张剑源.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6.参见强世功.中国法律社会学的困境与出路[J],文化纵横,2013(5),114-120.
7.参见2014年版《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其中指出"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
8.关于社科法学研究方法参见王启梁、张剑源.法律的经验研究:方法与应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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