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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的宪法权利

时间:2023-08-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此有学生提出:学校的这种随时的、任意的突击检查的行为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住宅权。学校对研究生、本科生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侵犯了其平等权。“非法”,一般指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例外情况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可以进入、搜查或查封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住宅。

作者:姜星 

事例:

学校防火安全日益受到重视,而学生宿舍的防火安全则向来是学校防火工作的重点。一般高校对宿舍内用火、用电器等都谨慎地持严格限制态度。A大学在本科生宿舍管理办法与研究生宿舍管理办法中均规定:严禁在宿舍楼内使用明火(如点蜡烛、烧煤油炉、烧煤气炉、酒精炉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严禁使用功率大于600瓦的电器设备,严禁在宿舍内燃烧纸张和杂物。并都进一步详细制定了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的相应的处罚办法。但是细心的同学发现两办法对相同的违规行为的处罚有所不同。

在具体执行中,学校宿舍主管部门为了有效的消除火灾发生的隐患,除了对学生宿舍进行例行检查,而且还经常组织突击检查。在火灾多发季节突击检查的频率更是高,除了深夜休息时间任何时间段都有可能。而且为防止里面的学生有时间藏匿可能正在使用的违章电器,检查人员通常只是象征性的敲一下门就径直自己开门进入,学生时常睡眼惺忪、蓬头垢面甚至衣冠不整的迎接检查,休息的被吵醒、学习的思绪被打断也是家常便饭。宿舍没人时检查人员进入宿舍检查也时常会翻动宿舍内学生的私人物品,一经发现有违章电器不管是否为学生个人使用、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就予以没收,学生回宿舍经常怀疑是不是有小偷光顾。学校对研究生宿舍进行此类检查的方式、频率较本科生还要相对缓和、低一些。

对此有学生提出:学校的这种随时的、任意的突击检查的行为干扰了他们正常的学习生活,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住宅权。学校对研究生、本科生区别对待,违反了宪法所规定的平等原则,侵犯了其平等权。

事例中包含的宪法问题分析:

一、学校作出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禁止使用违章电器等的规定本身应该说是适当的。但是,学校宿舍主管部门所采行的手段上出现了瑕疵,导致了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偏离,有违宪法学上的比例原则。

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毫无界限、不受制约的,当某种权利与其他权利或者其他主体的权利可能构成冲突,那么人们行使这些自由和权利时就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也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和集体的利益。在此材料中,当学生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等的自由、权利与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发生冲突时,是维护前者而置后者于危险状态?还是使前者的自由受到限制从而保障后者?结果显然的,必然是使前者的那些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制定该规定的立法目的,法的价值取向上并无不当。

一项法律法规或是规章制度,其制定与实施是两个不同的阶段,立法者、制定者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取向到了实施阶段往往会因为所采行的手段而发生质变。一般说来,目的与手段之间要遵循妥当性原则——手段可以达到目的;必要性原则——在可达目的的前提下,如存在数个手段都可以达到该目的时,应该选择对权利侵犯最轻的办法;均衡原则——虽然一措施对于达成目的是必要的,但是不可以给人民带来过度负担,也即应避免目的与造成的人民权利的损失是不成比例的情况。

在本事例中,在实施过程中,在进行手段的选择时应注意到,为达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以及公共财产的安全的目的,又存在着学生在宿舍的权利与他人的、集体的或是国家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最终选择了对学生的权利的限制,但仍应尽量选择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的影响最小,对他们权利限制最少的手段。A校宿舍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检查的行为方式虽然可以达到尽量排除火灾的发生,避免全体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以及学校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目的,但是这些行为同时也使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受到较大的影响,给学生带来过度负担,有违必要性原则。违反了宪法上的比例原则。

二、学生宿舍有无住宅权?该住宅权与一般的、通常的私人家屋的住宅权有无不同?

住宅权,又称居住自由,也即居住处所不可侵犯权。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住宅不受侵犯权,其基本涵义是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检察机关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对有关人员的身体、物品、住宅或其他地方进行搜查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学生在学校有双重身份:一是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受教育者,二是在学校内生活的普通公民,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人。学生宿舍,既可以作为学习的地方,更是居住、生活、休息的地方。而学生在宿舍内所承担的角色主要的是一个普通公民,是抽象意义上的个人,学生在宿舍也需要有普通公民在私人住宅中所应该具有的进行私人活动的自由与权利,不应受非法侵入或非法搜查。因此,住宅权中的住宅,应作广义理解,是指公民的居住、生活、休息的场所,与公民的人身自由、私生活等密切相关,指的不仅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私人家屋,还应当包括寄宿宿舍、旅馆等其他各种一般私生活在物理空间上所展开的场所。学生宿舍也应有住宅权

作为学生,在学校内有着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还得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其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本身就受到了限制。学生宿舍又不同于私人家屋,是一集体生活场所,一个人在宿舍内的一举一动更易对他人造成影响,个人权利的行使更易与他人的权利发生冲突。因而宿舍住宅权与一般私人家屋的住宅权相比不得不受到更多的限制。

对宿舍住宅权构成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查的情形,与一般的私人住宅权问题上也是有差别的。一般说来,对住宅的非法侵入或搜查,指直接的非法侵入住宅的物理空间部分的行为,在住宅外部通过一定的器具非法监听或窥视住宅内部的私生活或者家庭生活情景等行为。非法,一般指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户主等居住者同意,例外情况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特定的司法人员可以进入、搜查或查封特定的权利享有主体的住宅。这就是一般住宅权的内在界限。但即使在此类例外情形之下,基于宪法对住宅权的保障,司法人员在进行上述活动时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而对学生宿舍而言,除了对一般私人住宅权的限制也应适用外,基于学校的自主办学、管理权,基于学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宿管部门对宿舍按照适当的程序、方式有序地进行日常的安全、卫生检查应属于正当、合法限制范围之内。在特定、紧急状态下的按照特定的程序方式进行突击检查也无可厚非,毕竟是从全局出发,是权利冲突下的正当的价值选择,从根本上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学生个人的权利。

但是学校在行使其自主办学、管理权时,制定的很多规章制度、具体的管理行为方式中有不少对学生个人的宪法上的权利进行了不正当的限制,有违宪法的基本精神、原则。就像在有关宿舍住宅权问题上,当学生在宿舍的使用违章电器、器具威胁到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时,当然不能对它持放任态度,应对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但在为防止火灾发生,防止国家、集体的财产、他人的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也不能完全不顾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生活,完全忽视学生个人宿舍内的相对隐私、人身自由,也即不能完全牺牲学生宿舍的住宅权。像在上述材料中该学校宿舍主管部门的随时的、任意的、不讲究程序方式的检查行为,就是对学生宿舍住宅权进行了不合理、不合法的限制,严重妨害了学生的正常学习、生活,是对宪法上的住宅权这一基本权利的侵犯。

三、本科生、研究生之间的平等权问题以及平等权的合理差别问题。

宪法第33条第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对平等权的一般性规定。另外现行宪法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具体性规定,如各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权利平等等。对于研究生和本科生在住宅权这一问题上是否平等,是否受到不平等对待,应当适用一般性规定,平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原则,平等权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作为具体的人,必然在种族、性别、门第、天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天然的差别,但作为抽象的人或一般意义上的人,即作为独立、自由的人格主体,则应在法律上是一律平等的。这是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的形成过程中的机会上的平等。是形式上的平等。但是如果无视人的事实上差别,无限制地认肯自由,结果反而会导致事实上的不平等。为了修正、补足了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也就孕育而生,指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需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我国所讲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含了形式上的平等,又包含了实质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反对不合理的差别,而实质上的平等则承认合理的差别。

本科生与研究生在知识结构、能力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他们在接受的教育内容、教学的方式等方面必然存在相异之处。因此,学校在图书馆的使用方式、培养方式等方面对他们所作出的不同规定并没有违反平等原则,这些差别应属于宪法上的合理差别范围,是根据实质上的平等原则,在合理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根据的差别。

对于人身自由方面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更多的适用形式上的平等原理。学生在宿舍中则主要是以普通公民的角色出现,作为抽象的、一般意义上的人,他对学校的要求更多的是类似于普通人对社会的要求,他所应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也应与普通公民无二致,本科生与研究生之间更不应该有所差别。从此意义上讲,本科生、研究生在学校宿舍所拥有的住宅权应该是平等的,应得到同样对待同样保护。但是宿舍同时也是学习的空间,而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内容等与本科生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所以一般学校对研究生宿舍的房间人员、设施,熄灯时间,晚自习回宿舍的关门时间等较本科生宿舍均有差别。但是,既然设定不得使用违章电器的初衷主要就是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防止学生个人财产、学校集体财产遭到损失。违章电器,因为具有危险性而被限制使用,不会因为使用者是研究生而可能的危险系数就小一些,是本科生而可能的危险系数就会增大一些。本科生与研究生绝大部分都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了,其基本生活能力、对生活常识的判断能力基本没有什么差别。不存在这类电器本科生不能驾御,容易发生危险,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要严加惩处;而研究生就能熟练使用,不会有危险,不会造成损失,可以予以较轻的处罚。因此,对本科生研究生同一行为规定予以不同处罚(内容上的不平等),采不同的检查方式、频率(适用上的不平等),这些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种差别待遇不属于宪法范围内的合理差别,违反宪法的平等原则,侵犯了本科生的平等权。

四、其他问题

另外,宿舍内的私人物品中不乏与学生个人隐私相关的物品,这些物品学生本人不愿意让别人见到、有所知晓,检查人员任意翻动学生的私人物品,这是对学生个人隐私的侵犯。而不管电器是否为学生个人所有,是否处于使用状态,就一概予以没收,这种行为方式也有重大瑕疵。比如说学生买了个电饭锅准备送人,暂且在宿舍内搁置一下,既没拆封更未使用,当然也没有造成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但就在这会儿检查人员检查时发现了电饭锅的存在,就予以某收。这种行为实在有侵犯学生的私人财产权的嫌疑。在此就不再展开。

文章来源:《宪法理论与问题研究》(第二辑)

发布时间: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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