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没有法治的民主是残缺的民主
——纠正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的偏见
一般认为,民主政治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的雅典城邦,距今已经有2500多年的历史。在人类历史长河的大多数时间中,民主一直被当作是不好的制度。像古希腊大思想家亚里士多德等,并不赞赏民主政体。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才出现近代意义上的第一个代议制民主政体。但即使在那时,民主也更多地被认为是“街头政治”。直到20世纪以后,民主才逐渐从非常规政体变为常规政体,成为世界历史的潮流和人类政治进步的方向。促使这种转变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法治的出现。民主植入了法治的基因后,才成为人类迄今最理想的国家制度。
从此以后,民主便与法治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个硬币的两面,相互不可分割。对于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来说,民主和法治缺一不可。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有诸多要素,其中法治是民主政治不可或缺的要素。民主本身就包含法治的意义,打个比方说,民主就像是一张桌子,它必须要有腿柱,法治是其中的腿柱之一。桌子没有腿,就是一张残桌,就不能发挥桌子的正常作用。没有法治的民主,就是残缺的民主,就难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相反,如果桌腿很粗壮,但桌面破烂不堪,那就更不像样,更不能发挥民主的积极作用。所以,从根本上说,民主与法治相辅相成,没有民主,不可能有法治;没有法治,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民主。
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上,学术界和社会上有两种错误的偏见,尤其需要澄清。一种认为我们应当先推行法治,然后再推行民主;另一种认为,只要推行民主了,法治自然会发展起来。这两种观点的共同点,就是都把民主与法治分割开来了。这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则非常有害。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必须整体推进。没有民主,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法治最实质的意义,就是宪法和法律成为最高的公共权威。这一点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做到,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历史上即使最严格依法办事的朝代,至多也只有法制,而绝无法治。因为在法律之上,始终有一个更高的权威,即皇帝。所以我说,离开民主政治去谈论自由、平等和法治,就像离开市场经济去谈论自由贸易一样不得要领。
从根本意义上说,法治的实质是保障公民的权益。法治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有机组成,它本质上是为民主政治服务的。民主才是法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离开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民的权益,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民主与法治的这种关系,对于今天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现实而言,同样适用。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简而言之,我们必须将民主与法治有机地统一起来,将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有机地统一起来,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来谋划和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法律要以民意为基础,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没有法治就没有健康的民主。敬畏民意,就要崇尚法治;崇尚法治,则必须敬畏民意。离开法治对待民意,就有导致民粹主义的危险;离开民意对待法治,则有导致精英主义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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