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
做人要有底线,治国同样要有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就是现代国家的底线。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公平正义当作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又将对建设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做出全面部署。这清楚地表明,公平正义和依法治国,也同样是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底线。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它意味着权利的平等、分配的合理、机会的均等和司法的公正。公平正义是人类追求的政治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追求的根本目标。社会主义之所以最终要消灭经济上的剥削和政治上的压迫,归根结底是为了消除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使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个性的充分解放。因此,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不仅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关系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关系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决定“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把公平正义置于最优先的地位,就是倡导“公正优先”。
把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就是要按照公平正义的标准来寻找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分析产生社会不公的深刻原因,从而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破除损害公平正义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来衡量我国现存的社会发展进程,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在经济、司法、教育、健康、环境、性别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公平正义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这就要求我们把能否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到是否真正坚持社会主义的高度来看待。
公平正义的物质基础在于经济利益的分配。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首先要求通过合理的分配制度,把社会成员的收入差距控制在合适的范围内,避免因收入差距的过分扩大而导致两极分化。然而,社会公平的内容绝远不只是物质财富的分配,还包括政治、社会、文化、教育、司法等其他内容。要全面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除了缩小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维持基本的经济公平外,还必须从法律、制度、政策上努力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社会成员能够比较平等地享有教育、医疗、福利、就业、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接受法律保护等权利。
公平正义不仅要具备相应的物质基础,而且还必须具备相应的制度基础。要实现公平正义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必须建立切实可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并且根据公平正义的制度安排,制定一系列的公共政策。没有具体的制度、机制和政策保障,公平正义便是一句空话。因此,把公平正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落脚点,关键在于制度和政策的创新。对于实现公平正义而言,最重要的制度保障,便是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是公平正义唯一的制度基础。
法治的基本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准则和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官员和公民都必须依法行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ruleoflaw)与法制(rulebylaw)有共通之处,但两者有实质的区别。法制强调依法办事,法治除了强调依法办事外,更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的最高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权威。法治的直接目标是规范公民的行为,管理社会事务,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但其最终目标在于保护公民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基本政治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更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就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也不可能有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治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要素,公共权力如果不遵守既定的法律规范,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界线,就不可能建立现代的国家治理体系。
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之一,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基本目标,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正确轨道。在现实政治条件下,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而言,建设法治国家最重要的是要做到以下四点。第一,建立完备的国家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对于重要的政治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都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通过民主和科学的程序制定国家的法律规范,使国家的法律充分体现民意,并且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二,在国家治理中,树立宪法和法律的至上权威,这是法治最根本的含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运行,这也是宪法与党章的基本要求。第三,要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科学执政不仅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方略。第四,通过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党在推进我国的民主法治事业中始终起着引领的作用,以党内民主带动社会民主,是发展中国特色民主政治的现实道路;相应地,由依法治党来带动依法治国,也应当成为建设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现实道路。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党章的要求处理党组织与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的关系。
民主与法治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法治最基本的意义,就是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威。这样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实现。民主不仅是人类的共同价值,也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然而,民主首先是一种国家制度,是一系列保障主权在民或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民主其实不复杂,简单地说可以概括为四个字:授权、限权。所谓授权,就是我们必须要有一套制度,最终由人民来选择自己的领导人,由人民对政府进行授权,确保“权为民所有”和“权为民所赋”。所谓限权,就是要有一整套制度对政府官员的权力进行限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为民所谋”和“权为民所用”。
习近平总书记最近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显而易见,没有高度发达的民主,不可能有真正意义的法治,不可能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也不可能有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开民主去谈论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就像离开市场经济去谈论自由贸易一样不得要领。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法治是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障,它们都是现代国家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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