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哈耶克(F.A.Hayek)在论及自由主义时,曾对英国式与法国式的两种自由主义传统加以区别。前者以经验主义为基础,相信渐进的改良,相信社会的自发秩序,注重法制下的自由。后者则以建构理性(constructive rationalism)为基础,视所有社会与文化现象为人为设计之产物,强调人们可能而且应该根据某一被接受的原则或计划重新组织社会结构。
哈耶克在讨论法国式自由主义时,小心翼翼地指出几个例外:孟德斯鸠(1689-1755)贡斯当(1767-183o)、托克维尔(180-1859)。依哈耶克之见,这几位思想家更接近于英国自由主义,而与法国自由主义传统有明显区别。
哈耶克关于英法自由主义的区别以及他对孟德斯鸠、贡斯当与托克维尔的厚爱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自由主义者的心态。二战之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界出于对法西斯政治的反思以及当时的理论需求,开始从新的视角思考极权主义问题,并对自由主义传统进行反思。这种反思的重要理论结果之一就是把当代极权主义与西方近代思想发展中的某些思潮联系起来。当然,在不同的作者中,当代极权主义的思想渊源也许不尽相同。譬如,哈耶克强调欧洲大陆理性主义所包含的极权主义成分,塔尔蒙(J.L.Talmon)强调极权主义民主与当代极权主义的渊源关系,伯林(I.Berlin)则注意到追求积极自由可能导致对自由的否定以及对某种超越个人的集体性权威的崇拜。
尽管不同自由主义者讨论的角度不同,批评的对象也有差异,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五六十年代几乎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把卢梭(1712-1778)的学说与当代极权主义理论联系起来,大致勾勒出一条以卢梭为起点,中经康德(1724-1804)、黑格尔(1770-1831),最后发展出当代极权主义的线索。
由于自由主义者把卢梭作为极权主义的最早先驱,曾经批评过卢梭的思想家便受到他们的格外关注。伯克(1729-1797)与托克维尔在五六十年代的复兴属于此例,贡斯当的复兴也属于此例。二战之前,贡斯当在西方政治思想界并不受重视。贡斯当的名字更多地是与他的著名小说《阿道尔夫》联系在一起。当然,历史学家在描述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历史时,不会忘记提及这位著名的政治活动家、自由主义派领袖,不会不描述他与拿破仑的冲突以及与德·斯塔尔夫人暴风雨般的爱情,但很少有人把他看作一位有贡献的思想家、理论家。
二战以后,贡斯当的地位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贡斯当对自由与代议制的执著追求、对各种压制自由的制度的无情鞭挞、对卢梭以及极权主义民主的批评在当代自由主义者那里找到了知音。从五十年代起,几乎所有论及自由主义发展的书籍都会提到贡斯当的贡献,特别是他关于自由理念的贡献。当代自由主义大师伯林《自由四论》的“导论”就是以贡斯当的著名格言作为卷首语的。伯林称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是讨论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两种概念的最好的文章。
二
贡斯当出身于瑞士洛桑一个法裔贵族家庭。先辈原是法国新教徒。南特敕令废除后,为躲避宗教迫害而逃到瑞士。贡斯当出生几天后,母亲便去世了。父亲为他提供了良好的学习条件。他接受了不止一个家庭教师的培养,并从十四岁开始,接受正规的大学教育:1782年就读于德国的埃尔那根大学,1783年至1785年在苏格兰的爱丁堡大学读书。贡斯当在爱丁堡大学时期,正是苏格兰启蒙运动达到高潮的时期。贡斯当受到亚当·斯密(1723-1790)、亚当·佛格森等著名苏格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他在苏格兰所受的教育奠定了他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也奠定了他对英国文化与政治制度终生不渝的推崇。
离开苏格兰后,贡斯当行踪不定地居住在巴黎、洛桑、布鲁塞尔和布斯威克。他曾在1785年至1787年期间会见过法国著名哲学家孔多塞(1743-1794),并自称是孔多塞的弟子。也正是在这一时期,他开始写作他生平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论宗教》。这部著作断断续续写了一生,直到三十年后才完成。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对欧洲思想界与政治界产生了巨大的震动,也对贡斯当的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讲,贡斯当一生的理论活动都是对法国大革命的不断反思。尽管贡斯当在这一时期尚未发展出关于法国大革命的的系统理论,但他后来对大革命的许多认识都已在这个时期初见端倪。像当时许多自由主义者一样,他对革命前的旧制度表现出强烈的敌意与轻蔑。他痛恨旧制度的政治迫害与宗教迫害。他认为“旧制度是一个腐败、专断与软弱的混合体”,推翻这种制度是完全合理的。他热情讴歌大革命的最初阶段,对大革命后期的雅各宾专政表现出无比憎恶。他在后来写道:“革命一般有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人们一致希望推翻所有人都不能容忍的制度;在第二阶段,运动被人为地继续,它已经不再是自然的了,它的目标是试图摧毁所有与少数人倡导的制度相反的东西。如果说理性的人们可以将革命中止在第一阶段,成功的机会就会是巨大的。这样的革命是短暂的、令人高兴的、是流血最少的。”英国革命与美国革命便属于这种类型。法国大革命在1791年以前处于第一阶段。遗憾的是,法国人未能适可而止,他们试图摧毁一切旧制度,建立一个全新的制度。结果导致雅各宾独裁那样灾难性的后果。
尽管贡斯当对法国大革命有所评价,但严格地说,在1895年以前,他只是大革命的旁观者,而不是参与者。改变这一状况的契机是他与斯塔尔夫人的关系。斯塔尔夫人是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政治家内克的女儿,出色的自由主义政治活动家、文学家。贡斯当于18po年在瑞士结识了斯塔尔夫人,从此开始了长达十四年之久的充满感情风暴的浪漫关系。这一关系对贡斯当一生有深刻影响。斯塔尔夫人不仅帮助了他的政治活动,影响了他的政治观念,而且也激发了他的文学激情。贡斯当的著名小说《阿道尔夫》在很大程度上是描述他与斯塔尔夫人关系的自传性作品。1895年,贡斯当随斯塔尔夫人来到巴黎后,立即卷入法国的政治生活。他是斯塔尔夫人沙龙里的中坚人物,该沙龙不仅在法国,而且在欧洲都有巨大的影响。他与斯塔尔夫人一道,极力维护热月党人的统治,抨击反革命的保王党人以及雅各宾派从左右两方面对温和政权的威胁。从1796年开始,贡斯当相继发表了一系列政治论著。其中最重要者当属《论当前法国政府的力量和赞同它的必要性》(1796)。在这部论著中,他极力鼓吹“结束革命”。他写道,“我强烈希望结束这场革命,因为继续革命会伤害自由。这也是为什么我极力主张加强我们的共和国的原因。人类命运中所有高尚而伟大的事业都与共和国的命运联系在一起。”
拿破仑执政初期,贡斯当对拿破仑寄予很大希望,把他看做保卫共和国与革命成果的人物。在这一时期,贡斯当被任命为立法院的委员。然而,随着拿破仑日益抛弃自由主义的外衣,走向专制独裁的道路,贡斯当变成了拿破仑的反对派。他从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抨击拿破仑的独裁,被欧洲各种反对拿破仑的力量视为英雄。1802年,他被拿破仑赶出立法院。1803年,斯塔尔夫人也被拿破仑勒令离开巴黎。他们两人被迫离开巴黎,开始过流亡的生活。
在流亡期间,贡斯当以巨大的热情投入写作。1806年,他完成了一部系统讨论政治问题的著作的初稿。这部初稿后来发展为《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于1815年发表。1806年,他写作了著名小说《阿道尔夫》。1807年,他翻译了席勒的剧本《华伦斯坦》。1813年,在拿破仑政权垮台前夕,他出版了抨击拿破仑的两个小册子:《论征服的精神》与《论僭主政治》。
1814年,贡斯当随着波旁王朝的复辟回到巴黎,成为一个很有影响的政治人物。他赞成复辟,并为争取建立君主立宪制而努力。1815年拿破仑百日政变时,他先出逃,然后又应拿破仑的邀请担任议员,为拿破仑草拟了一部宪法,并于1815年最终发表了《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
拿破仑在滑铁卢被最终击败后,波旁王朝再度复辟,法国政治走向反动。正像贡斯当描述的那样,法国政治由一批极端的保皇党人控制。在会议中,人们看到的仅仅是“外省贵族的傲慢,王室贵族的无知以及追名逐利者的贪婪”。波旁王朝政权的目标是“逐步剥夺法国民族在1789年争来并于1814年得到进一步保障的所有权利”。面对波旁王朝的反动,贡斯当再次扮演了反对派的角色。从1815年至1830年逝世,他一直是法国自由派的领袖人物。他曾当选为议员,利用议会讲坛抨击波旁王朝的反动政策。他创办杂志,发表文章与小册子,阐述自由派的主张。他到处发表演讲,其中最重要者为1819年的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这次演讲被视为自由主义的政治宣言,贡斯当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的地位与这篇演讲关系颇大。
贡斯当在有生之年亲眼看到了波旁王朝的覆灭。1830年七月革命爆发后,他以多病之躯参加了革命。他为路易-菲力浦的上台作了巨大的努力,并与基佐一道起草了宣布路易-菲力浦为国王的《告人民书》。路易-菲力浦给他的回报是任命他为国务会议中一个部门的主席,并赠给他20万法郎以偿还赌债。
1830年11月,贡斯当逝世。法国为他举行了隆重的国葬。
三
贡斯当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中的地位主要归功于他的自由观念。自由是贡斯当的最高信仰,他毕生为自由的理想而战。他在《文学与政治杂论集》的序言中曾这样写道:
在四十年中,我为维护同一原则而战,那就是各个领域的自由,即宗教的、哲学的、文学的、实业的、政治的自由。我所谓的自由意味着个性相对于权威与大众的胜利:这里的权威指的是以专制主义方式统治的权威,而大众指的是要求少数服从多数权利的大众。专制主义没有任何权利,而多数只有强迫少数以维持秩序的权利。但是,所有不扰乱秩序的行为领域,所有只属于一个人内在世界的领域(诸如意见),所有表达不会引发暴力而伤害他人的意见的领域,所有允许竞争者自由竞争的实业领域,都属于个人,社会力量无权合法地干预。
贡斯当的自由观念有其独特的自由派特征。这一特征只有在分析贡斯当对卢梭自由观念的批评时才能显现出来。在某种意义上说,贡斯当的政治理论是对卢梭著作的不断评注与反思。他的许多观点都是直接或间接与卢梭对话或争论。惟其如此,尽管贡斯当从未有幸结识卢梭,他与卢梭的“辩论”却为人们所熟知。他被当代自由主义者视为对卢梭民主理论最有力的批评者。
应该说,卢梭理论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是自由。卢梭酷爱自由,他的最大遗憾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他的政治理论的宗旨就在于“探讨在社会秩序之中,从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情况着眼,能不能有某种合法的而又确切的政权规则”,即可以既保障自由又切实可行的政权规则。
“自由”在卢梭的理论中有诸多涵义,但最本质的涵义就是后来伯林所称谓的积极自由,其核心是自主。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声称,自由意味着,“一个人一旦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自行判断维护自己生存的适当方法时,他就从这时候起成为自己的主人。”卢梭的这种自由观念与霍布斯的消极自由观念形成显明的对比。在霍布斯那里,自由就是不受权力控制。因此,人们在社会中必须作一项最基本的选择:自由或被统治。尽管霍布斯也崇尚自由,但他坚持,为了安全,理性的人们应该放弃部分自由,过一种有权威的社会生活。卢梭的观点恰恰相反,他不仅否认自由与被统治之间存在内在矛盾,而且断言人们只有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才能过一种最完美的自由生活。卢梭以一种极其简单的方法解决了困扰霍布斯的自由与秩序问题。在卢梭看来,人们可以同时既是自由的,又是被统治的。实现这一目标的神奇方案是采纳一种独特的社会契约。这一契约的实质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这样,“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的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这种社会契约中,每个人全部转让了自己的天然自由,普遍意志是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这样,当个人服从普遍意志时,他“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正是基于这种社会契约,卢梭建立了他的人民主权理论。
贡斯当对卢梭学说的态度是矛盾的,正如他对法国大革命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样。在《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他写道:“我相信,……《社会契约论》那种狡猾的形而上学,在今天只能用来为各种各样的暴政——个人的、几个人的或所有人的暴政——提供武器和借口,使之以合法形式。或通过大众暴力实施压迫。”不过在这一段下面,他又添加了一条注释:“我不希望加入卢梭的诋毁者行列,现在这支队伍已经足够庞大的了。”
贡斯当对卢梭的矛盾心理突出地表现在他对卢梭人民主权学说的讨论中。一方面,他认为,人民主权的原则,亦即普遍意志高于任何特殊意志的原则是不容质疑的。法国大革命之后,许多保守的以及反动的理论家借口人民主权原则在雅各宾专政时期导致暴政而根本否定这一原则。对此,贡斯当决不苟同。他同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强力与权利的区分,亦即对强力与合法权力的区分。他强调,“世界上只有两种权力:一种是非法的,那就是暴力;另一种是合法的,那就是普遍意志。”
然而,贡斯当从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中认识到,人民主权的原则也有可能被误用来论证某种前所未有的暴政。他警告,如果没有精确的定义,人民主权理论的胜利可能成为人民的灾难。在他看来,关键的问题在于区分政治权力的权限与政治权力的归属及行使这两个问题。人民主权所涉及的仅仅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其行使方式,而决不在任何意义上使政府能够合法地享有更大的权力。主权在本质上必须是有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个人的独立与存在。不论是民主的政府还是少数人控制的政府,政府都有不应企图跨越个人权利所要求的界限。如果跨越这一点,政治统治就会成为专制统治。“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
贡斯当认为,恰恰在这一至关重要的问题上,卢梭犯了致命的错误。卢梭要求社会的“每一个体将自己的权利毫无保留地完全转让给共同体(community)”。共同体作为一个抽象的实体,既是成员共同利益的代表,也是他们共同意志的代表。卢梭真诚地以为,这种共同意志的外化就是主权。人们在服从主权时,实质上只是服从自己。“主权,即社会,既不能损害社会成员的整体,也不能伤害他们中具体的任何个人。”
在贡斯当看来,卢梭在讨论主权时忘记了一个最基本的道理:任何主权都必须由具体个人行使。不论主权者的概念有多么抽象,一旦主权者行使自己的权力时,或者说,一旦权威的实际组织开始操作时,抽象的主权者本身无法行使这一权力,它必须将权力交给自己的代理人。这时,卢梭赋予抽象的主权者的那些属性便不复存在了。不管我们喜欢与否,当一个人将自己奉献给所有人时,他绝非像卢梭所想像的那样没有向任何人奉献自己,而是向以全体的名义行为的那些人奉献了自己。这就是说,任何政治权力不论在抽象意义上如何代表人民、如何体现普遍意志,在实际上,它必然由少数人行使,必然更多地反映少数人的利益与意志。“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
因此,贡斯当强调,企图通过民主方式来保证主权的绝对权力不侵害个人利益,只能是一种幻想。抽象的权力也许可能是高尚的、公正的、无私的,而现世的权力必然是偏私的、压迫性的,或者说是罪恶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强调,任何由人行使的权力都不应该是绝对的。“任何现世的权力都不应该是无限的,不论这种权力属于人民、属于人民代表、属于任何名义的人,还是属于法律。人民的同意不能使不合法的事情变得合法:人民不能授予任何代表他们自身没有的权利。”
由于贡斯当视政治权力为一种必要的罪恶,因此他主张对权力加以限制。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可能来自几方面。其一,来自宪法限制。“宪法本身即是一种对权力不信任的行为:它为权威设定了限制。假如我们相信政府具有永远正确的秉赋且永远不会走极端,宪法便没有必要设定这些限制了。”其二,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也有限制政府权力的作用。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政府的权力必须有外部限制,即明确划定政府权限的范围以及个人在社会中不可侵犯的权利。对权力最根本的限制就是人民的独立的权利。“不管在任何地方,如果个人毫无价值,全体人民也就毫无价值。”“公民拥有个人权利,这种权利不依赖于任何社会与政治权威。任何权威若侵犯这些权利都是不合法的。公民的权利包括个人自由、宗教自由、意见自由(包括公开表达的自由)。享受财产的自由,以及不受任何专断权力控制的保障。任何权力都不能质疑这些权利,否则,它就会摧毁自己的信誉。”
四
贡斯当是最早探讨卢梭人民主权理论可能导致的实际政治制度的思想家之一。他指出,这种理论在实际中可能会导致一种与传统君主制迅然不同的新的独裁制度。这种新制度所体现的权力是一种专断的权力、任意的权力、与合法权力完全相悖的权力。
当贡斯当鞭挞这种专断政府时,他所想到的一方面是雅各宾专政,另一方面则是拿破仑的统治。有趣的是,也许是由于拿破仑政权受到大众欢迎的缘故,贡斯当把拿破仑的独裁统治或多或少看作是卢梭人民主权理论的结果。在拿破仑统治时期,贡斯当是拿破仑独裁政治最激烈的批评者之一。他称拿破仑的统治是一种“僭主政治”(usurpation)。这种政治是一种非正常政治,它与古典政治学家论及的各种形式的政治通然不同,它的危害超过传统上所有形式的暴政与专制政治。他写道:“我当然不是专制制度的信徒。但如果让我在僭主政治和稳定的专制制度之间进行选择,我会奇怪何不选择后者。”贡斯当把僭主政治与传统的君主制以及专制制度作了比较,他发现僭主政治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政治的明显特征。
其一,这种政治在本质上不具备任何合法性。它既不像传统君主制那样诉诸传统,也不像现代民主制那样诉诸多数的同意,它是一种赤裸裸的以武力为后盾篡夺的权力。士兵、监狱、镣铐,这些在正常制度下仅仅是不得已而使用的最后手段,在僭主政治下,却成为平常的统治方式。
其二,这种权力不受任何制约。在欧洲大多数君主制国家,君主制受到传统的制约,也受到诸多中介组织的制约,诸如等级制度以及教会组织的制约。而僭主制度则是一种没有经过任何规约的权力,它不受任何制度的限制,它带有强烈的个人化色彩,僭主个人是至高无上的,他可能桀骜不驯,也可能对人民充满敌意。
其三,它的权力是全面的、无所不在的。贡斯当在攻击拿破仑的著名小册子《征服的精神和僭主政治及其与欧洲文明的关系》中指出,僭主政治比绝对专制主义更可怕。“专制政治排除所有形式的自由;僭主政治需要这些自由的形式,以便证明它的颠覆活动是正当的,但是它在盗用它们的时候,又亵读了它们。”如果用一个最简单的对比来概括二者的不同的话,专制主义仅仅是对人的奴役与压迫,而僭主政治则是对人性的摧残。它不仅蹂躏人的肉体,而且蹂躏、扭曲、折磨其心灵:
专制政治靠沉默的手段统治,并且它留给了人们沉默的权利;僭主政治则强迫人们讲话,它一直追查到他的思想最隐秘的栖身之处,迫使他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从而剥夺了被压迫者最后这一点安慰。
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人们不仅被压迫、被奴役,而且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最根本的特征,使人堕落到一种非人的地步。贡斯当写道:
如果一个民族只是被征服而没有堕落,那么它的处境还有改善的可能;幸运的机会一旦出现,它不会辜负这种机会:专制政治至少给人类留下了这种机会。腓力二世的统治和阿尔巴大公的绞架都没有使勇敢的荷兰人堕落;但僭主政治在压迫一个民族的同时还要使它堕落。它要使它习惯于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自己过去瞧不起的东西,它还使它作践自己,而且,无论僭主政治多么短命,它都会使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改良变得不可能——即使在它垮台之后,康茂德被推翻了,但古罗马近卫军把帝国拍卖了,而人民服从了买主。
贡斯当关于僭主政治的评论恐怕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讨论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的文字。在贡斯当之前,伯克与梅斯特尔(1753-1821)对法国大革命作过尖锐的批评,其中亦不乏真知灼见,不乏可以引申为批评极权主义的观点。然则,就其实质而言,伯克与梅斯特尔对法国大革命的批评是保守主义的,而不是自由主义的。他们对大革命的最大不满是它追求自由,摧毁了社会赖以存在的精神与传统纽带。而贡斯当批评的核心不在于大革命导致过分自由,而在于大革命所追求的人民主权、多数统治扼杀了个人的自由,以集体主义取代了个体主义。在这个意义上贡斯当的学说与几十年后的托克维尔以及密尔更接近,与当代自由主义对极权主义的批评更接近。
五
贡斯当在分析卢梭人民主权理论以及雅各宾专制、拿破仑独裁时,看到一个十分有趣的悖论:卢梭与大革命企图摧毁所有旧观念、旧制度,建立一套全新的制度,全新的法律,全新的道德。然则,他们整个理想的基础却是对旧制度的模仿。尤其是他们关于自由的讨论打上了旧社会的深深印记。卢梭对斯巴达的制度推崇备至,法国大革命时期多少革命者向往古希腊的制度。著名的罗兰夫人青年时期的最大遗憾是她未曾生在古希腊的城邦。这一悖论促使贡斯当探讨卢梭以及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理念与古代社会的关系,并提出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著名理论。
贡斯当曾在几部著作中概述过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区别。在1806年撰写的《适用于所有代议制政府的政治原则》中,他便专章讨论了这一区别。在1813年发表的《论僭主政治》中,他更明确写道:“十八世纪末的人们提出的自由是从古代共和国那里借用而来的。”这种自由在于积极参与政治权力,而不是和平地享受个人独立。然则,直到他在1819年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的演讲中,他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观点才最终形成。这次讲演引起巨大的反响,对以后自由主义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这次演讲的影响湮没了贡斯当的其他著作。
贡斯当注意到,古代人所理解的自由主要是一种公民资格,即参与公共事务辩论与决策的权利。古代的城邦国家是一些较小的共同体。由于领土狭小,贸易不发达,特别是由于奴隶制度为自由人提供了闲暇,古代人生活的主要内容是公共生活。他们几乎把全部精力与时间投入到军事与公共服务之中。这种投入的回报是,他们在共同体政治活动中具有很大的重要性。由于城邦领土的狭小与自由人口数量有限,在古代城邦中,分享主权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现实的制度。行使公民权力几乎是古代人的惟一职业,也是他们生活中全部乐趣的渊源。
然而,与古代人有权利参与社会团体事务并存的是,在古代人那里,没有一个明确界定的私人领域,没有任何个人权利。古代人认为个人对共同体权威的完全服从是和追求自由并行不悖的。
我们今天视为弥足珍贵的个人选择自己宗教信仰的自由,在古代人看来简直是犯罪与亵读。社会的权威机构干预那些在我们看来最为有益的领域,阻碍个人的意志。……而且,公共权威还干预大多数家庭的内部关系。年轻的斯巴达人不能自由地看望他的新娘。在罗马,监察官密切监视着家庭生活。法律规制习俗,由于习俗涉及所有事物,因此,几乎没有哪一个领域不受法律的规制。
现代人与古代人过着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追求截然不同的政治制度。由于商业的发展、奴隶制度的取消、疆域的扩大,现代人的生活比古代人更丰富、更复杂。在古代,政治是人们生活的中心,而在现代,政治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下降了。人们必须从事生产与交换,人们愈来愈从私人生活中获得个人价值的实现,人们在政治事务中的影响由于疆域的扩大而相对缩小。
这样,在现代生活中,就出现了与古代人生活截然不同的两个现象。第一,现代人愈来愈注重个人的生活领域,或者说,强调维持一个不受政治权力干预的私人空间,强调个人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个人独立是现代人的第一需求:因此,任何人决不能要求现代人作出任何牺牲,以实现政治自由。”第二,现代人愈来愈难以直接参与政治事务的讨论与决策,因而愈来愈诉诸代议制作为既保障个人对政治的影响力,又维护个人其他生活方面的手段。因此,现代人的自由便显现出几方面的特征。其一,现代人的自由首先表现为现代人享有一系列受法律保障的、不受政府干预的个人权利。对现代人而言,自由首先意味着:
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或若干个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事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最适合他们本性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它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其次,现代自由意味着公民权的淡化。用一些当代评论者的话来说,如果说在古代公民权意味着专职的公民(full-time citizen)的话,那么,根据贡斯当的理论,公民权在现代只能是“兼职的公民”(half-time citizen)。这意味着,古代那种人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情形将被减少到最低程度,人民只能以代议制的方式行使自己的主权。贡斯当在其著名的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演讲中讲到:
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作为公民,他可以决定战争与和平;作为个人,他的所有行动都受到限制、监视与压制;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他可以对执政官或上司进行审问、解职、谴责、剥夺财产、流放或处以死刑……。与此相对比,在现代人中,个人在其私人生活中是独立的,但即便在最自由的国家中,他也仅仅在表面上是主权者。他的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几乎常常被中止。若说他在某些时候行使主权(在这些时候,也会被谨慎与障碍所包围),更经常地则是放弃主权。
六
贡斯当在自由发展史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尽管他不是一个擅长思辨的思想家,但他有文学家的敏锐,有政治家的现实感,加之他亲身经历过法国大革命以及革命后的政治动荡,因此,他的许多政治理念有独特的勉力。特别是他关于自由以及极权主义暴政的分析,尤为深刻,对后来自由主义的发展影响颇大。
贡斯当对人民主权理论的批评、对民主可能产生暴政的担忧在托克维尔那里得到更明确的阐述。当托克维尔声称“上帝可以拥有无限权威而不致造成危险”,人世间任何人都不应该拥有绝对权威时,法国大革命与卢梭在他的脑海中,贡斯当以及其他法国自由主义前辈的告诫也在他脑海中。托克维尔对多数暴政的分析、对多元主义的沤歌、对个人自由的倡导可以看到贡斯当思想的影子。
约翰·密尔从未谈及贡斯当对他的影响,但托克维尔对密尔的影响却是学术界所共知的。密尔关于自由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解决托克维尔所担心的多数暴政问题。十分有趣的是,密尔的解决方案与贡斯当的观点十分接近,这就是划分一个不受政治权威与社会干预的私人生活领域。甚至密尔的某些具体表述也和贡斯当颇为接近。当然,密尔的自由理论受到德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洪堡的影响,故强调个性(individuality),这一特点为二战以后的自由主义学者所诟病。这恐怕是为什么伯林等自由主义思想家在对密尔的自由理论不无微辞的同时,对贡斯当的自由理论大为赞赏的原因之一。
真正继承了贡斯当自由理论并将其升华、发扬光大的是伯林。伯林对贡斯当关于古代自由与现代自由的区分给予高度评价:“没有人比贡斯当对这两种类型的自由之间的冲突看得更透彻,或表达得更加清楚。”伯林关于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直接继承了贡斯当的自由概念,并赋予更深刻、更广泛的涵义。特别是伯林关于积极自由的讨论,更是酣畅淋漓。在伯林那里,积极自由在许多方面与贡斯当的古代自由相同。但伯林强调积极自由的核心在于自主,而自主的概念又与“真实自我”与“虚假自我”之区分相关。个人也许会在某时某刻欲求某种东西。若以消极自由观视之,假如他的欲求不受外界力量的干预,他就是自由的。但若以积极自由的观点视之,他的欲求可能是出自真实的自我、高级的自我,也可能来自某种“非理性的欲动、不常受控制的欲望,也就是说,来自虚假的自我、低级的自我。”虚假的自我与低级的自我在本质上是非自我。满足这种欲求在本质上是对自主的否定,亦即对自由的否定。更有甚者,真实的自由可以外化为某种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某种规律性。这样,某人如果被强迫服从代表真实自我的国家意志、集体意志或规律,他在表面上似乎是被迫的,但在实质上却是自由的。伯林自由观所蕴含的哲理确实是贡斯当的自由概念所无法企及的。不过,贡斯当的自由理念开自由主义辨析各种自由观念之风气,在这个意义上,其贡献是不可低估的。
本文系《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贡斯当政治论文选》(商务,1999)中文版之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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