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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主:定位、内涵与战略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近年来,基层民主问题亦是中国民主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一、价值定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基层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创造了丰富多样的民主形式,必将会对中国的民主政治产生巨大影响。然而,基层民主亦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近年来,基层民主问题亦是中国民主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①]围绕着基层民主,研究者提出了许多理论建设和实践主张,其中涉及到基层民主的价值定位与建设思路,学者还就基层民主的总体结构提出了相关的看法。尤其是对于基层民主的政治实践,学者们各抒己见,为我国民主政治理论做出了重要贡献。

   一、价值定位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在我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不仅涵盖了占人口最大多数的农村,而且还包括了新兴的城市社区,是中国民主政治最生动,也是最具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村民自治引发的农村基层民主已经走出村级,向乡镇扩展。与此相呼应,城市的社区自治也开始起步,并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基层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理念,创造了丰富多样的民主形式,必将会对中国的民主政治产生巨大影响。

   对村民自治的作用,学者们一般都持肯定态度。[②]但是,研究者们也看到,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的社区,民主政治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甚至会出现混乱的局面。在《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一文中,贺雪峰、仝志辉认为,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非组织活动是不可避免的,其对选举不乏有着正面的影响;戏剧化选举因其高度动员的特征,可以训练农民的民主能力,有助于民主与法律制度深入乡村。村民上访及其仲裁,其结果将是形成遇事找裁判和尊重法律与惯例的习惯。可以认为,推行乡村选举产生的一些混乱场景不仅不能作为其“无民主成就”的依据,反而应视其为民主前景的孕育地。[③]

   基层民主的形式化亦是学者们担心的一个方面。然而,亦有学者认为,即使是这种形式化的东西亦有其价值。在《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一文中,徐勇指出,村民自治最重要的价值就是在民主化进程中,建立起一系列民主规则和程序,并通过形式化民主训练民众,使民众得以运用民主方式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不断赋予民主以真实内容。一旦仪式固化为习惯,成为日常的生活方式,民主才是真正不可逆转的。随着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化的外部条件日趋成熟,民主化进程便可以顺利实现由形式到实体的转换。[④]

   不仅如此,研究者们还认为,村民自治是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突破口,它同基层党组织建设,乡镇政权建设,甚至是城市的社区自治发生联动,从而产生基层民主的整体效能。

   它不仅与基层党组织的民主化进程联系起来,而且同基层政权的民主化进程联系起来,对21世纪的中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一文中,林尚立指出,在基层群众自治的发展中必须处理好政府、政党与自治组织的关系,自治组织与群众组织、利益组织的关系,体制创新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的关系,以及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总之,基层群众自治与基层党建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应是21世纪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基本景观。[⑤]

   研究者认为,村民自治的更进一步意义在于村民自治与乡镇民主生活的联动效应。在《民主选举:从村级到乡镇级》一文中,王桂芳指出,村级民主选举将从根本上动摇村干部配合乡镇政府乱收费的行为,但这会强化乡镇政府所属的众多的站、所、室及公司直接进入市场,征收费用。乡镇政府的市场介入会导致巨大的效率损失。因此,有必要规范乡镇政府行为,而实现乡镇级民主选举则是规范乡镇政府行为的必然选择。在作者看来,实行乡镇级民主选举是可行的。[⑥]在《关于实行乡镇长民主直选的几点思考》一文中,姜平亦从党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经验出发,认为必须改变乡镇干部的用人机制,实行乡镇长民主直选。[⑦]城市社区直选的民主实践亦与村民自治的实践遥相响应。在《社区直选:基层民主建设的历史性再跨跃》一文中,周清华认为,我国城市基层社区直选既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生动体现,又是全面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突破口,是我国基层民主建设继农村基层海选后又一历史性跨跃。它必将与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汇成一股不可抗拒的潮流,加速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向前发展。[⑧]

   随着我国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作为基层民主重要形式的社区自治亦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城市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一文中,马仲良亦将城市社区自治视为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⑨]在《居民自治:21世纪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创性课题》一文中,张纪高、巨云亦将居民自治视为21世纪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创性课题。[⑩]

   二、内涵要素

   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基层民主亦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当代中国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基层民主的对策是基层民主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特点,研究者的基本观点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政治制度的架构与完善,一是政治文化的形成与培养。

   俞可平、徐秀丽在《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一文中运用治理、善治和比较历史分析方法,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对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和现状做了比较系统的个案研究。文章在分析了乡村治理的权威结构、治理主体、治理过程、治理内容、治理方式,并且通过考察中国近代以来两次乡村治理改革运动所处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深入地探讨了两次乡村治理运动各自的特点,以及它们之间存在的共同问题。作者指出,中国的乡村治理是一种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治理结构的多元化和治理主体的精英化,是近代至今中国乡村治理的重要特征。作者认为,农村治理改革的方向,应当是逐步走向以民主、自治、法治、参与、公正、透明、责任和稳定为要素的农村善治。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改革和完善以村民自治为核心的农村治理制度。(1)进一步完善农村民主治理的法律和法规,包括各省和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条例和政策。(2)尽快整合村级治理权威的多元结构,使乡村治理权威既有合理的分工,又能形成统一的合力。(3)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村民的自治程度,逐渐减少政府的行政性干预。(4)想法设法保持并增进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努力减轻农民的负担和压力,使农民从民主治理中真正得到实惠。(5)有意识地培育积极的社会资本,改善农村的非制度性参与渠道。(6)大力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培育农民的新型政治文化,实行依法治村。[11]

   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陈芳指出,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中存在着民主政治氛围不浓,实施领域不广,制度未建立健全,实施程序不够明确,没有规范;有民主自由化苗头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指出,要搞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必须提高干部和农民的素质,营造良好氛围;不断丰富和发展建设内容;规范程序和方法;实现法律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12]

   在《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一文中,林尚立认为,基层群众自治必须通过三重政治发展过程来实现:国家权力适度干预社会,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其在基层社会的影响,基层民主和自治获得实质性发展。[13]

   中国基层的差异决定了基层民主具有丰富多样的内涵,直接影响到了基层的政治实践。然而,就其基本内容来看,健全基层自治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却是其中不变的内涵,构成了基层自治的核心内容。

   1.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是基础,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在基层民主实行之初,它不仅是基层民主的敲门砖,而且是基层民主的拱顶石,这也成为学者研究的一个重点。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生活的变化,在村一级实施直接选举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而村一级的直接选举与自治也给农村的民主生活带来了日新月益的变化。直选乡镇长的呼声亦越来越高,并且开始在一些地方展开试点。在《直选乡镇长: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一文中,刘畅认为,直选乡镇长是选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体现,是对抗日根据地民主政权建设经验的一种借鉴,是选民监督基层政府的一种途径,是扩大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14]在城市社区,这种民主选举也逐渐展开。在《社区建设的关键是实现直接民主》一文中,赵振军认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实行城市社区直接民主并进而推动我国社会基层直接民主的实现已是水到渠成。应当审时度势,抓住机遇,在认真总结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别是村民自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客体,注重操作,切实推进基层民主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可持续发展。[15]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随着直接选举的普遍实施选举中的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

   在村民自治的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形式多样的选举方式,比如,平行选举、职次选举、叠加选举、累计选举等等。然而,金盈茅、韦华在《乡土文化制约下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重构》一文中指出,这些选举均重视了候选人个体素质的选择,体现了传统“选贤举能”的政治理念,但是,共同的缺点是忽视了发挥选举制度整体功能的重要性,不能很好地解决浓厚的乡土文化对民主选举的制约问题。作者在分析比较了现行的几种选举模式优缺点的基础上提出了“组合竞选制”的选举模式。[16]

   就选举的方式,基层民主的选举过程中,广大人民群众曾经创造过各种各样的选举形式。在村级政权中有吉林省梨树县的“海选”方法;在乡镇基层政权的民主建设中,出现过“直选”、“三轮两票制”、“海推直选”、“自荐海选”等方式;就社区自治来看,也有北京居民社区的“代议自治”,湖北的“院落自治”等等形式。

   事实上,对这些民主选举的形式,出于多方考虑,研究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仅以海选为例,在《来自海选“村官”的调查报告》一文中,高军华认为,湖北省实行“村官”海选是“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完善村民委员会选举制度,促进村民委员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完善村民自治的重要环节。[17]而在《村委会“海选”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张效坤、刘建华从具体开展工作后的实践情况出发,认为村委会“海选”后可能会出现脱离民主、脱离党的领导、脱离乡镇政府等倾向,危害极大。作者认为,乡村基层党组织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18]

   2.民主治理

   在农村,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展开,民主选举逐渐开始走上正轨,压力已经得到缓解。然而,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基层民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几点思考》一文中,陈幼华认为,当前农村自治的民主决策存在一些问题,如制度不完善、村委与乡镇的关系没有依法理顺、村委与村民、村委与村支部的关系没有依法理顺。作者认为,建立系统的民主决策程序和制度、提高乡镇村干部的民主法制素质、建立民主决策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制度,是把村民自治的民主决策真正落到实处的有效办法。[19]

在《农村基层民主决策与科学行政的探讨》一文中,孙雯在分析了农村基层行政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基层民主决策的建议:明确基层行政职能,规范基层行政行为,充分发挥行政作用;提高农村基层行政人员素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让农村基层行政人员和农民群众共同完成农村基层行政的科学化;开明施政,民主决策;坚持农村基层行政文化创新,创建新型农村基层行政文化;加强农村基层行政制度的建设,建立以规范农村基层行政行为为核心的民主监督机制。[20]

   在《论中国乡镇政府民主决策的前提条件》一文中,李平以中国的乡镇政府为主要研究对象,论述了乡镇政府民主决策应设置的前提条件:(1)乡镇政府民主决策的主体;(2)乡镇政府民主决策的程序;(3)乡镇政府民主集中制的领导制度;(4)乡镇政府民主决策的法治化。[21]

   基层民主的政治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十分有效的制度形式,这充分体现了劳动人民的首创精神。在《村民公决:一种鲜活的基层民主形式》一文中,于洪生对日照市涛雒镇的村民公决进行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对村民公决的基层民主实践进行了分析,视其为一种鲜活的基层民主形式。[22]在《委托的草根民主——由邮政局电报量激增引发的追踪报道》一文中,马振华、徐明对邮政局电报量激增的现实进行了追踪报道,对以委托投票的形式选举村官,解决长期在外打工的农民行使选举权利的一种方式进行了分析,认为这是实现草根民主的一个现实而有效的途径。[23]

   在《协商式民主: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可行性选择》一文中,刘朝瑞指出,解决当前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协商式民主是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可行性选择。协商式民主更符合民主精神的本质,有利于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有利于构建新型基层行政关系。发展协商式民主,要建立健全系统化、规范化的协商制度体系。[24]

   3.民主文化

   村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制度的建立为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实践打下了基础,但是,人们发现,即使有了好的民主制度,有的时候民主的效果亦并不理想,这同村民民主文化的培养密切联系在一起。对村民自治的研究已经逐渐开始摆脱早先研究的偏定性研究,重视制度建设的缺点,逐渐开始重视政治意识层面的研究,并卓有成效地进行了一些比较深入、扎实的定量调查与分析。

   在《论传统政治文化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一文中,任献华指出,虽然近年来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发展很快,并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由于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我国农民严重缺乏民主观念和民主主体意识,并且法律意识淡薄,同时宗法家族力量仍然在农村暗流涌动,这些都成为我国当前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障碍。[25]在《农民政治心理的变迁与基层民主政治的推进——基于传统与现代的视角》一文中,吕普生则表现出了谨慎的乐观。他认为,传统农民政治心理制约着我国现代民主政治生活,但是,农民政治心理在现代性转变过程中取得的一些突破却能给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在参政主体、参政形式、参政时间、参政组织原则和组织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和进步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表明政治心理的变迁对民主政治进程的作用不可限量,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必须注重培育具有现代性特征的公民型政治心理。[26]在《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价值观与乡村民主政治》一文中,管爱华则表现出了相应的乐观态度。作者认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参与体现了他们所具有的价值观念、理性、魄力和勇气。由此,至少说明农民的素质不会阻碍乡村民主政治的实施。[27]

   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政治文化障碍及对策分析》一文中,牛子宏指出,当前政治文化已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深层因素,主要表现为认知和态度障碍、制度建设障碍、政治参与障碍以及公民素质障碍。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化进程,必须对传统政治文化进行批判和整合,努力培养与现代民主相适应的政治文化。[28]事实上,积极建构符合民主制度需要的民主文化已经成为村民自治的一个重要内容,得到了研究者的广泛认同。在《政治文化视野下的农村基层民主——以云南为例》一文中,曹茂指出,要实现真正的“村民自治”,还需积极创造民主的政治文化条件。[29]在《乡土文化制约下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重构》一文中,金盈茅、韦华即在充分结合了乡土文化的基础上,在平行选举、职次选举、叠加选举、累计选举这四种选举方式之外提出了“组合竞选制”的选举模式。[30]

   三、总体架构

   建构基层民主政治的体系涉及到方方面面。仅就农村的情况来看,村民自治的实施同时会对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政权等组织构成民主压力,如果没有一个整体的改革体系,就很难形成一个成功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村民自治就不仅无法带动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而且可能会给村民自治带来不利。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村委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问题、村委会与党支部的关系问题、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问题。

   在《政府管制、法律软约束与农村基层民主》一文中,章奇、刘明兴、单伟指出,中央政府需要地方基层政府来执行自己所下达的各项管制任务,却又不提供资金,地方基层政府有理由自行收费以弥补成本。如果完全实现村级民主自治,地方基层政府搭车收费的行为会导致很高的成本,这样,地方基层政府很有可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不支持甚至抵制村级民主自治。中央政府为使地方基层政府完成管制任务,也可能默许地方基层政府的“反”民主行为,从而出现所谓的“法律软约束”问题。[31]

   在《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冲突及其对策》一文中,金太军、董磊明指出,在中国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并不断拓展的背景下,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乡村关系)存在着不规范的冲突现象,严重制约着乡镇行政职能的有效履行。作者分析了乡村关系冲突的主要表现及其成因,并提出了将村委会与乡镇人大衔接起来;改革乡镇政府政绩考核指标制定制度,规范乡镇政府行为;明确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各自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提高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素质等若干对策建议。[32]

   徐勇在《从村治到乡政: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将村治到乡政的重点转移和变化视为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他指出,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村基层管理体制的基本模式为“乡政村治”。近20年来,伴随农村微观经济体制的改革,村治发生了重大变迁,特别是村民自治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由此构成乡村管理第一次制度创新的主要成果。但是,作为国家政权基础部分的乡政却没有发生相应的变革,从而严重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乡村的有效治理。为此,乡村管理必须进行第二次制度创新,其重点就是改革和创新乡政。[33]

   在基层政权的民主化的问题上,据新华社报道,从1998年到2004年初,中国开展的乡镇撤并、精简工作,将原来的46400多个乡镇撤并为39000多个。这成为乡镇基层民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

   在乡镇政权民主建设上,学者们展开了争论。有学者提出,要撤销我国现有的乡镇体制,实行乡镇自治。在这些学者看来,现有的乡镇政权严重地制约了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有效治理,必须改革体制,进行二次制度创新;乡镇政权不仅同上一级县政权以及下一级的村自治之间存在着的体制冲突,而且自身亦问题成堆,现行体制下很难得到解决,乡镇政权存在已无存在必要。就撤乡镇政权之后的自治如何进行,学者们亦有不同的主张。有学者主张建立农会,在内部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在此基础上实行乡镇自治。还有学者主张按照县政、乡派、村治的原则,在乡设县派出机构处理乡村政务,乡镇的自治单位仍是原来的村。

   在《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一文中,徐勇认为,中国乡村社会经历和正在经历着从“散”、“统”、“分”到“合”的不同社会阶段。乡土社会变迁必然伴随,并需要乡村治理结构的转变。从以“统”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到以“分”为主要特点的农村改革时期,乡村治理结构表现为“乡村政治”,即在乡一级恢复建立乡政府,在乡以下的村建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随着市场化现代化的发展,这一治理结构应该加以创造性转换,建立“县政、乡派、村治”的治理结构,即:县具有更多的治理自主性;乡只是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专事政务和指导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主要从事村民自治工作,由此使其治理合理化。[34]在另一篇名为《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的文章当中,徐勇再次结合税费改革对乡村治理结构改革提出了强村、精乡、简县为基本取向,借此对农村利益关系进行再调整,使税费改革的好处真正为农民所享受。[35]

   与乡镇撤并同时进行,并对乡镇基层民主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乡镇的民主选举。作为解决农村基层人民当家作主与党的建设关系的新实践,两票制即在农材党支部的换届选举中,先由村民对党支部委员候选人投“信任票”,再由全体党员投“选举票”。在连续两届荣获“全国村民自治模范县”殊荣的山西省临猗县,在全县农村支部、村委会同时换届中,率先在支部中推行“两票制”,后又在江苏省姜堰市王石乡、湖北广水等地实施,后又在随州出现了从“两票制”选举到“两会制”的民主决策实践。在乡镇长的选举中,两票制亦在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首次施行。

   研究者对两票制的民主政治实践基本上持赞成态度。在《论“两票制”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贡献——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一文中,王乐夫从深圳市龙岗区“两票制”的基层民主选举出发,在肯定“两票制”的同时,又提出要用科学态度对待“两票制”。作者认为,“两票制”贯穿了民主选举的基本原则;在候选人的确定上体现了由下而上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它扩大了民主选举的范围,具有广泛性;它采取了直接民主选举的形式,体现了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36]在《“两票制”强于“一票制”》一文中,卞龙认为两票制的作法符合群众路线,明显地要强于现在普遍实行的“一票制”或任命制。[37]

   村委会与村民大会关系的问题亦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直接民主决策与间接民主决策的问题上,由于直接民主的操作性较差,基层直接民主的实践一般限于选举。在进行民主决策时,一般还要通过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一文中,郎友兴、何包钢指出,村民代表会议是在村民自治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村民会议作为一种直接民主的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具有不可操作性,所以在推行村民自治过程中,各地纷纷产生了各种形式和名称不一的村民代表会议。它较村民会议更容易举行或运作,也有较大的实际影响力和作用。[38]然而,在《村民代表会议不等于村民会议》一文中,顾吉林指出,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了用村民代表会议替代村民会议的做法是与立法宗旨相悖的。[39]

   在《关于村民会议几个问题的法律探讨》一文中,唐鸣、王林指出,合法有效的村委会选举大会与合法有效的村民会议不是一回事情,选举村委会不一定要召开村民会议,补选村委会成员也是如此,因此不应当把选举村委会和补选村委会成员列为村民会议的职权。村民会议是否应当召开和应当如何召开,取决于村民而不是村委会,在村委会不依法行事和尊重多数村民意愿的情况下,村民应当可以自行召开村民会议并确定会议的议题和议程。[40]

[①]我们以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为关键词对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进行检索村民自治的结果有153条,(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村民自治;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153个记录;截止时期:2006年11月20日。)基层民主的有50条。(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基层民主;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50个记录;截止时期:2006年11月20日。)就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CNKI)的搜索结果来看,在标题中含有“村民自治”的论文就有1376条。(数据来源: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CNKI);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村民自治;检索方式:标题;检索结果:1376个记录;截止日期:2006年11月20日。)在标题中含有“基层民主”的论文就有557条。(数据来源:中国期刊网专题全文数据库(CNKI);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基层民主;检索方式:标题;检索结果:557条记录;截止日期:2006年11月20日。)就百度搜索引擎数据库的搜索结果来看,村民自治的有562,000条记录。(数据来源:百度搜索引擎(http://www.baidu.com);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村民自治;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562,000个记录;截止日期:2006年11月20日。)基层民主的有298,000条纪录。(数据来源:百度搜索引擎(http://www.baidu.com);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基层民主;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562,000个记录;截止日期:2006年11月20日。)

   [②]余逊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综述》,《中国政治学年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第69页。

   [③]贺雪峰、仝志辉:《民主如何进入乡村社会》,《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2期。

   [④]徐勇:《中国民主之路:从形式到实体——对村民自治价值的再发掘》,《开放时代》,2000年第11期。

   [⑤]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⑥]王桂芳:《民主选举:从村级到乡镇级》,《甘肃理论学刊》,2004年第2期。

   [⑦]姜平:《关于实行乡镇长民主直选的几点思考》,《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⑧]周清华:《社区直选:基层民主建设的历史性再跨跃》,《前沿》,2006年第5期。

   [⑨]马仲良:《城市社区自治是社会主义新型民主的生长点》,《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⑩]张纪高、巨云:《居民自治:21世纪城市基层民主建设的开创性课题》,《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0年第3期。

   [11]俞可平、徐秀丽:《中国农村治理的历史与现状——以定县、邹平和江宁为例的比较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4年第2期。

   [12]陈芳:《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四川党史》,2000年第4期。

   [13]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政治学研究》,1999年第4期。

   [14]刘畅:《直选乡镇长: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理论建设》,2006年第1期。

   [15]赵振军:《社区建设的关键是实现直接民主》,《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

   [16]金盈茅、韦华:《乡土文化制约下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重构》,《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期。

   [17]高军华:《来自海选“村官”的调查报告》,《统计与决策》,2000年第10期。

   [18]张效坤、刘建华:《村委会“海选”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山东农业(农村经济版)》,2002年第7期。

   [19]陈幼华:《村民自治中民主决策的几点思考》,《黄石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20]孙雯:《农村基层民主决策与科学行政的探讨》,《山地农业生物学报》,2005年第5期。

   [21]李平:《论中国乡镇政府民主决策的前提条件》,《政治与法律》,2002年第3期。

   [22]于洪生:《村民公决:一种鲜活的基层民主形式》,《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23]马振华、徐明:《委托的草根民主——由邮政局电报量激增引发的追踪报道》,《农村工作通讯》,2006年第5期。

   [24]刘朝瑞:《协商式民主:完善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可行性选择》,《中州学刊》,2006年第3期。

   [25]任献华:《论传统政治文化对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影响》,《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

   [26]吕普生:《农民政治心理的变迁与基层民主政治的推进——基于传统与现代的视角》,《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

   [27]管爱华:《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价值观与乡村民主政治》,《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3期。

   [28]牛子宏:《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政治文化障碍及对策分析》,《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29]曹茂:《政治文化视野下的农村基层民主——以云南为例》,《思想战线》,2004年第3期。

   [30]金盈茅、韦华:《乡土文化制约下的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重构》,《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期。

   [31]章奇、刘明兴、单伟:《政府管制、法律软约束与农村基层民主》,《经济研究》,2004年第6期。

   [32]金太军、董磊明:《村民自治背景下乡村关系的冲突及其对策》,《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0期。

   [33]徐勇:《从村治到乡政:乡村管理的第二次制度创新》,《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

   [34]徐勇:《县政、乡派、村治:乡村治理的结构性转换》,《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35]徐勇:《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走向——强村、精乡、简县》,《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4期。

   [36]王乐夫:《论“两票制”对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贡献——以深圳市龙岗区为例》,《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

   [37]卞龙:《“两票制”强于“一票制”》,《乡镇论坛》,2000年第1期。

   [38]郎友兴、何包钢:《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民主完善之尝试》,《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

   [39]顾吉林:《村民代表会议不等于村民会议》,《乡镇论坛》,2001年第3期。

   [40]唐鸣、王林:《关于村民会议几个问题的法律探讨》,《江汉论坛》,2005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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