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服从自己本人”是卢梭政治理论的基础和前提,表现为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制度筹划。同时,卢梭命题中所内涵的国家与个人、人民主权与人权、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等要素的矛盾也被外化为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卢梭命题是西方政治现代性展开的基本命题,并且对当代西方政治学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是现代西方宪政民主制的逻辑起点,宪政民主制在西方国家的建立实现了民主与法治两种制度的并存,从而完成了政治现代化的过程。然而,国家与个人、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等种种冲突的原则却注定了宪政民主制内在的逻辑困境。这一困境贯穿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始终,并对当代西方政治文明构成了深刻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服从自己本人”以及“化圆为方”等命题的解析揭示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逻辑困境。
一、“服从自己”:在国家与个体之间
在卢梭看来,就一个社会的结合来讲,它的关键难题在于个体之间的结合既要保证个体的独立,同时又使个体能“致身于力量的总和”。卢梭将这一困难表述为以下词句: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①]
在这里,我们发现了一个在古代希腊和现代西方之间分裂的卢梭,它使卢梭成为最为醒目的一个穿着雅典城邦外衣的现代人。一方面,“服从自己本人”洋溢着古典民主的理想,它超越时空,与古代希腊的先哲们“服从你为自己制定的法律”[②]的格言实现了沟通;另一方面,此句中先后出现的“个人”、“自己”、“每个结合者”、“像以往一样地自由”这些字眼又透露了卢梭对现代自由的体认。正是这种古代政治自由与现代个人自由的双重诉求使卢梭进退维谷,自相龌龊。
“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构成了卢梭命题的核心,不但是卢梭“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而且成为卢梭解决所有国家问题的前提和结论,概括了卢梭全部的政治学说和理想追求。卢梭明确指出,“政治体的本质就在服从与自由二者的一致”。[③]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卢梭倾向于以一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实现主权者与法律的服从者之间的一致。卢梭指出,在一个国家中,“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他还设计了一个公式来实现政府、主权者、臣民与公民的一致,即“政府自乘的乘积或幂与一方面既是主权者而另一方面又是臣民的公民们的乘积或幂,二者相等。”这种全体对全体的比率使人民在政治体中肩负起双重使命:“一方面,人民享有主权,行使主权;同时另一方面又须服从主权,遵守号令。”[④]
然而,“服从自己本人”在成为卢梭政治理想与追求的同时亦成为卢梭一系列乌托邦的起点。他既塑造了一个公共的“大我”形象,又认为在这之外,个体享有独立的自由;他既强调公民与主权者的区别,又认为两者可以互相通用;他既认为社会契约转让了全部的自然权利,又强调个人以“以人的资格应享有的自然权利”。[⑤]这种种矛盾被最终概括在卢梭对“聚集”与“结合”、“公意”与“众意”所做的种种区分之中。
毋庸讳言,个体性的差异与整体性的偏好之间并不存在完全一致,他们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从本质上将现代国家分裂为向两个方向上伸展的诉求。卢梭命题正是要打通这一矛盾,然而,他本人却在解决这一矛盾的努力中悲剧地走向了乌托邦。卢梭想当然地认为,公意就是人民“自己的意志”,包含了个人意志,服从公意就是做到了服从自己本人。尽管卢梭看到了矛盾的双方,但却过分地强调了其中一方,使他的论证沿着公意理论的一元化取向走向了乌托邦的死胡同。
在公意形成的问题上,卢梭再次将命题中个人的空间进行挤压。卢梭假定,“公意的一切特征仍然存在于多数之中”,因此,“每个人投票时都说出了自己对这个问题的意见,于是从票数的计算里就可以得出公意的宣告。”[⑥]这样意见是否成为公意取决于票数的计算,多数规则成了公意唯一值得遵守的规则。尽管卢梭对多数原则并不十分满意,但他还是辩护道:“多数表决的规则,其本身就是一种约定的确立,并且假定至少有一次全体一致的同意。”[⑦]在这里,我们看到,卢梭的公意最后堕落为劣等的“多数至上主义”,甚至使具有“共同兼顾”意义的公意堕落为“统计性的”民主概念。[⑧]
“服从自己本人”成为卢梭政治思索的核心:无论是社会契约论,还是公意理论,均围绕着这一主题展开。人们看到,这一思索并不是孤立的。在所有西方政治文明的思索者那里,这都是一个打不开的死结。“服从自己本人”是组织国家的基础,同时也是组织国家的悖论,成为近代西方政治文明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难题。
就“服从自己”这一主题,康德与卢梭分享了某种理论上的直觉,前者亦将“服从自己”视为自由的真义,而将个人与全体间的这种完美结合视为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在康德看来,当法律之下的自由与不可抗拒的权力以最大的限度结合在一起时,这样的社会就是一个完全正义的公民社会体制。他指出:“一种与人的自然权利相吻合的制度的观念,即服从法律的人们同时也应该联合起来成为立法者,是一切国家形式的基础。”[⑨]这样,自由就成为自己服从自己制定的法律,即自由意志的自律。对个体来说,个体组成国家实现的自治需要保证“我的对外的合法的自由”,即“不必服从任何外界法律的权限,除了我能予以同意的法律而外。”[⑩]
追求国家与个人、普遍与特殊之间的统一构成了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主题。在黑格尔那里,这一主题被转换为“普遍物”与“特殊物”、“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之间的紧张,以一种抽象思辩的方式勾画了国家现实性的基础。他指出:
“普遍物同时就是每个人作为特殊物的事业。重要的是,理性的规律和特殊自由的规律必须相互渗透,以及个人的特殊目的必须同普遍目的同一,否则国家就等于空中楼阁。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如果一切对他们说来不妙,他们的主观目的得不到满足,又如果他们看不到国家本身是这种满足的中介,那末国家就会站不住脚的。”[11]
事实上,卢梭之前的政治哲学即开始关注这一主题。当霍布斯分析民主时,他显然也看到了这一点。他认为,用主权理论来分析民主时,人民主权是一个必然结论,其最终要达到的结果就是主权者与服从者的同一。他指出,在民主政体中,“全体或是他们的大多数自愿地组合起来,充当主权者,同时每一个个别的人都是服从者。”[12]
洛克亦强调了这种主权者与服从者的重合。在洛克的社会契约论中,自由人交出了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犯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这一权力在国家那里,形成了另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样,在自由人交出权力的同时,在文明社会中形成了立法权和执行权,其结果是,无论是根据长期的法律还是临时的判断,只要遇有必要时立法权和执行权“都可以使用全体成员的全部力量”。其结论是,国家的判断“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作出的判决”。[13]
作为国家的组织方式,民主隐含着对集体或社会因素的强调,不可避免地会在某种程度上整合公民的意见。尽管民主的起点是个人,然而,其结论却是国家;其基础是多样性,其内涵却是同一性。不仅如此,它还为从国家开始的政治统治行为提供了更高的合法性。乐观的民主主义者相信,全体的权利只是个人的权利的总和,“对社会每一个成员是个别适用的,对社会成员集体同样适用。”[14]然而,民主不可能做到集体偏好与个人偏好的完全重合,这就将民主在集体与个人之间被绑在一个尴尬的位置上,承担国家与个人之间紧张关系的中介。按意大利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家拉吉罗的意见,民主国家在剥夺了公民权利并授之于公意之后,如果做到个人毫无所失,那么,“公意与所有人的意志就必须完全吻合”;即最终的集体利益“必须是个人利益的算术和”;但事实是,最终的集体利益只是“这些利益的代数和”,也就是说,个体的多样性不可避免地被剪裁了。[15]
一致性与多样性的冲突注定了民主的困境,即使在当代西方的民主共和制度中,人民的合唱也不会完全和谐地进行下去,它为人们提供的是一系列困境的选择。其中包括了“权利对功利”、“更加排他性的人民对包容更广的人民”、“个人之间的平等对组织之间的平等”、“一致性对多样性”、“集中对分散”、“权力和政治资源的集中对分散”。[16]我们看到,达尔提供的当代西方民主的六种困境实际上围绕着“一致性对多样性”这一整合目标而展开,它反映了卢梭命题的现代内涵。就“服从自己本人“的主题,当代西方法学界亦展开了极为广泛的讨论。当德沃金以“民主的合宪性概念”来认识民主时,他的民主概念主要还是从集体与个体关系的角度出发来揭示这一主题的现代含义:
“民主应具有一种不同定义所确立的目标,即集体决定是由政治机构作出的,而这些政治机构的结构、组成和实践是将社会所成员都视为个个体,并予以同等关注和尊敬。”[17]
这事实上是从国家的角度以肯定性的判断给出了卢梭“服从自己本人”的另一种解释。在这里,德沃金强调的依然是民主制度的整合功能,即“每一个个体都以同一种被称之为‘他们’的行为方式来行事,而这种行为方式是由他们单独的行事方式合并而成一种进步统一的行为方式。”[18]当代政治哲学家哈贝马斯亦指出,宪政民主的制度安排实现了法律制定者和法律接受者的重合,从而为民主和法治的联结提供了基础。他指出:
“民主法治国家,就其观念而言,是一个符合人民要求的制度,并经过人民的意见和意志而实现了合法化;在这个制度当中,法律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19]
这实际上是在重复卢梭。由此来看,卢梭命题不但是政治现代化的主题,而且透过现代化的漫长历史进程关照着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方向。
二、“化圆为方”:近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哥德巴赫猜想”
在设计波兰政府时,卢梭指出:
“如果你愿意,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容易的。然而,正如以前经常发生的那样,激情所至,法律常常被滥用。因此,制定那些不被滥用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高明的政治家亦无法预测那些可能发生的滥用,并做出权衡。在政治上,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问题恰恰像是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按你的设计建立的政府就是一个好政府,而不是腐败的政府。但是,当你解决了这个问题后,你就会深信不移地发现,你是让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人来统治。”[20]
在卢梭看来,对于任何一个“好政府”来说,实现法治均不可或缺。然而,法治之难,就像是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21]当卢梭以“服从自己本人”为政治制度的基本目标时,他要解决的正是权力产生的民主性问题,然而,其中却暗含着权利保障的法治问题。从“服从自己本人”出发,卢梭试图化解人民主权与人权,国家与个人之间紧张关系的种种努力最终以民主与法治冲突的形式被剧场化地表现出来,它同时也是现代西方社会民主的根本问题;就此意义上讲,卢梭的困境就是现代民主的困境。
卢梭并不是第一个试图求解“化圆为方”的人,但是,他留给人们的身影巨大而模糊。敏锐的洞察力和惊人的想象力无法更进一步冲破时代的牢笼,对于民主与法治这样一个如此沉重的理论负载,卢梭还是难堪其重,卢梭命题所暗含的种种难以消弭的对立因素成为理想主义者永远的困境。对卢梭命题的不断反刍成为西方政治学理论的必修课,“化圆为方”的难题留给人们长久的思考,它所内涵的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难题成为政治学与法学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
同样的问题亦困惑着同时代的另外一位共和主义思想家:詹姆斯·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这位作者在其代表作《大洋国》一书中指出:
“我们知道,一个共和国之中制定法律的是人。因而主要的问题似乎是:怎么才能使一个共和国成为法律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22]
卢梭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难题在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普遍的意义。换句话说,在任何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中,这一难题均无法绕开,它同样困扰着美国的制宪者。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审慎地指出了美国宪政安排的这一核心难题:“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约束自身。”[23]这一问题构成了《联邦党人文集》的基本主题。美国法学家米歇尔曼分析指出,“就《联邦党人文集》的设计来讲,它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治,即美国人民的政治自由在于他们共同地为他们自己所统治;另一方面是法治,即他们的政治自由来源于法而不是人的统治。”[24]从现代民主国家的角度来看,麦迪逊的难题就在于政府在管理被统治者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在实现民主的同时接受法治。麦迪逊难题与卢梭的法治难题有异曲同工之美,但却给出了卢梭难题的一个答案:一方面,人们要通过民主的形式实现自我管理;而要想“将法律置于人之上”,就必须约束民主程序形成的权力。
没有法治的民主容易导致“暴政”之治;没有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恶法”之治。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讲,民主与法治缺一不可。然而,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二元化结构柱石的民主与法治却并不因此而有更多的和谐。人们看到,在以人民主权为标志的民主革命高歌猛进的同时,法治却背上了越来越沉重的负累。正像哈耶克、奥斯特罗姆等人看到的那样,在“法治理想获致胜利的同时,人民主权的理想亦赢得了胜利,而这一事实很快便使前者退至幕后。”[25]由于没有正确处理民主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从而使民主与法治的此消彼长在事实上演绎了一场零和博弈[26]的悲剧。
事实上,民主主义者很早就看到,当人民成为主权者,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时,法治就成了一个最大的难题。卢梭清醒地看到,人们总是不愿忍受法律加在他们身上的束缚,这使得即使是良好的法律亦常常无用武之地。卢梭甚至认为,“要为人类制订法律,简直是需要神明。”[27]他指出:
“有千百个从不能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都曾在世上煊赫过;而且纵然那些能够忍受良好法律的民族,也只是在他们全部岁月里的一个极为短暂的时期内做到了这一点。”[28]
从实现法治的难易程度上看,英国史学家阿克顿甚至认为,民主制与君主制均是由不受法律约束的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因而都不受法律的管辖,是专制的。不仅如此,民主制甚至不如君主制那样容易接受法律的统治。他指出:
“民主制往往自然地实现其原则——人民主权,并祛除对行使人民主权的一切限制条件;而君主制往往屈从于这些条件。一方面是力量屈从于权利,另一方面力量压倒了法律。君王的反抗逐步被那些反对并谋求分享其权力的人所击败;而民主制中,权力已经在那些谋求推翻或废除法律的人手中。废除法律的过程因而是无抵抗而迅速的。”[29]
事实上,阿克顿的结论并不难以理解。当法律的遵守者本身成为法律的制定者,即实现了民主制时,人们倾向于蔑视法律。为了使“由于傲慢而不可能被法律纠正的人”能够遵守法律而有所节制,马基雅维利甚至想到用君主政体作为过渡,以便使人民能够更好地遵守法律。他指出:
“在腐败的城市维系或创造新共和体制有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如果真的在那儿维系或创造一个共和体制,那把它转向国王政体比转向平民政体更必要,俾使由于傲慢而不可能被法律纠正的人可望因主君的权力而有节制。”[30]
马基雅维利的确用心良苦,亦反映了政治理论家面对民主与法治之间紧张关系的无奈。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来看,阿克顿的观念在西方宪政传统当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英国法学家詹宁斯(W. I. Jannings)亦不认为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伴生关系。他认为,有民主无法治,或是有法治无民主的现象大量存在。他发现,法治甚至“可以建基于所有民主主义者都不欢迎的原则”,[31]从而出现他们不愿出现的情况。美国当代宪政思想史家戈登亦持大致相同的观点。他认为,“立宪的贵族制”倒显得容易理解,而在民主的国家中,如果多数人民所做的事情没有限制,那么也很难建立起宪政秩序。他指出:
“根据这种定义,如果对多数人民在行使国家强制性权力中所能做的事情不加以限制,哪怕是直接的民主制也不是立宪秩序。这样说来,“立宪的贵族制”这个概念倒是最好理解的:这是指这样一种政体,即所有的政治权力都保留给一步部分公民,但它在若干机构之间以这样方式进行分配从而使它们能够相互制约。”[32]
事实上,正像哈贝马斯指出的那样,宪政民主制本身就是民主与法治之间冲突原则的悖谬联结。[33]这注定了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复杂性。当代英国法学家拉兹(Joseph
Raz)亦认为,如果仅从原则上考虑,非民主国家实现法治可能比民主国家更容易。[34]宪政民主制的形成是宪政与民主这两种制度的“蜜月”。人们看到,“宪政与民主的联姻并非易事。民主的扩张常常会导致宪政的式微,而宪政观念的加强必然会伴有对民主程序的限制。这样,他们之间的紧张就得以暴露。”[35]
卢梭“服从自己本人”的命题中所包含的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演化为公域自治与私域自律、人民主与人权、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等一系列对立统一的关系,最终表现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上,揭示了西方宪政民主理论的逻辑困境。通观西方政治发展史,这一困境所内涵的种种对立因素并没有被一元化的体系吃掉,而是以“对立—互动”的模式保持着动态的均衡,至今依然清晰可见。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②]转引自[苏]涅尔谢相茨:《古希腊政治学说》,蔡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21页。
[④]前引文依次参见[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6页、第77页、第72页注2等处。
[⑤]可参考以下几处:[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4-26页,第41页。并请参见何兆武的译注。
[⑥][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40页。
[⑦][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2页。
[⑧]当代美国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卢梭的民主理论是一种“共同兼顾的民主概念”而不是“统计性的民主概念”。[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仅从公意来看,这点不错;然而,如果从公意的实现来看,卢梭的民主却只是一种“统计性的民主概念”。
[⑨][德]康德:《重新提出的问题:人类是否在不断地向善进步?》载[德]康德:《康德书信百封》,李秋零编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1页。
[⑩][德]康德:《永久和平论》,载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05页。
[1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65-266页。
[12]Thomas Hobbes, The Elements of Law: Natural and Politic, ed., J. C. A.Gaskin, Oxfor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Part II, Chapter 20.
[13][英]洛克:《政府论》,下卷,瞿菊农、叶启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4页。
[14][美]托马斯·杰斐逊:《杰斐逊选集》,朱曾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出版社,1999年版,第461页。
[15][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
[16][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自治与控制》,尤正明译,北京: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99-108页。
[17][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18][美]罗纳德·德沃金:《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刘丽君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19][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77页。
[20]Jean-Jacques Rousseau, Consider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of Poland,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by Victor Gourevit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79.卢梭的这一难题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密切关注。例如,萨托利和哈耶克两人曾多次提到卢梭的这段话。参见[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5页。
[21]即求解一个正方形,其面积与一个给定的圆的面积相等。现代数学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近代西方很多人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均以失败告终。霍布斯曾宣称解决了这一难题,结果贻笑大方。
[22][英]哈林顿:《大洋国》,何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1页。
[23]原中译文将control译为“管理”,本文根据上下文将其译为管理和“约束”。[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4页。Alexander Hamilton,James Madison,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Beijing: China S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 1999, p.322.
[24]Frank Michelman, Law’s Republic,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 97, Number 8, July 1988, p.1500.
[2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6页。奥斯特罗姆等人亦表达了这样的遗憾,他指出,“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使美国革命黯然失色的事实,是我们时代的悲剧之一。”参见[美]文森特·奥斯特罗姆:《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毛寿龙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序言,第13页。
[26]指参加博弈的各方利益完全对立的博弈。
[2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3页。
[2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9页。
[29][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30][意]马基雅维利:《李维罗马史疏议》,吕健忠译,台北:左岸文化,2003年版,第55页。
[31][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32][美]斯科特·戈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应奇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页。
[33]Jürgen Habermas,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 A Paradoxical Union of Contradictory Principles?, Political Theory, Dec2001, Vol. 29 Issue 6, p.766.
[34]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Clarendon Press, 1979, p.211.
[35]Carlos Santiago Nino, The Constitu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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