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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初探

时间:2023-08-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民主与法治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主体框架,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不但划清了西方世界政治发展的轨迹,而且界定了政治思想的主题。总之,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倡明了现代以前西方社会始终模糊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规定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


  内容摘要:由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入手,本文从宏观角度分析了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资产阶级革命前后,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分别形成了“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模式;两种模式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的时间里逐渐走向融合,20世纪以来的西方政治文明发展并没有消解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依然在民主与法治之间保持着均衡与张力。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民主与法治是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主体框架,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及其均衡不但划清了西方世界政治发展的轨迹,而且界定了政治思想的主题。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这一问题在西方国家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它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与不同民族的历史机缘、社会文化心理等诸多要素结合起来,从而决定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关键词:民主、法治、政治文明

  

  我国学术界对于民主、法治的研究浩如烟海。然而,令人奇怪的是,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主题却很少进入人们的视野。

  我国学者王惠岩[1]指出,“建国初期,我们解释法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把法制作为专政的工具,把法制与专政联系在一起,认为民主、法制是实现专政的两个手段,而忽视法制与民主之间的关系。”[2]这突出了我国政治学者对民主法治关系研究的一种担忧。无独有偶,从法学角度,我国学者郭道晖亦认为“……对于‘共和’、‘共和国’‘宪政’等词的含义及其与民主、法治的区别,共和精神和宪政理念的重要意义,理论界,特别是法学界却很少涉及,一般人更知之甚少。”[3]

  坦率地说,严格意义的民主与法治观念均生长于西方,因此,对西方政治文明成长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民主与法治关系有所认识就显得更加必要了。然而,我国学术界对西方政治理论的介绍明显存在着“偏食”。例如,我国学术界对法国大革命前后民主思想的研究成果汗牛充栋,但对美国革命前后的宪政理论却鲜有涉及;对于19世纪末20世纪上半叶欧洲大陆表现出来的非理性、反民主思潮疏于介绍,相反,却对17、18世纪以及当代西方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极尽夸张。这使得人们对西方政治文明的解读如盲人摸象,常常是断章取义,甚至无法还历史以原貌,就更不用奢谈借鉴与吸收了。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本人认为,有必要对现代[4]以来西方政治文明的演进模式做一全景式的观察。

  

  一、对立: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

  

  如果从宏观角度考察现代西方政治实践及与其相应的理论,我们会清晰地看到,在现代西方政治文明形成的过程中,民主与法治两种选择如影随形,不但指示了西方政治现代化的两条岔路,而且凝聚了政治思想的枝蔓向两个方向伸展的努力:一个方向是民主主义[5]的,强调了民主对政治权力的积极解放;一个方向是自由主义的,强调了法治对政治权力的消极约束。就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来看,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不但昭示了国家主权与法律至上两种至上性要求的交叠,在议会主权与宪法至上、人民主权与限权宪法之间保持着持久的张力;同时还强化了国家与社会的领域分离,在人民主权与人权、政治权利与个人权利、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之间要求应有的界限。总之,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倡明了现代以前西方社会始终模糊的权力与权利问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上规定了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道路。

  就政治意识的形成来看,由于在不同程度上揉合了法治,现代西方民主观念形成了两个传统:“卢梭传统”和“洛克传统”;[6]与这两种政治意识相对应,就政治制度的安排来看,现代资产阶级革命又可以明确地区分为以美国革命为代表的“法治优位”模式和以法国革命为代表的“民主优位”模式;与之相适应,政治行为的模式亦区分为美国的宪政革命模式和法国的民主革命模式。从美国的情况来看,革命胜利后,制宪会议从《独立宣言》的民主立场上退下来,选择了法治,有意地削弱了民主,成为一场缺少民主的宪政革命;与此相反,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进行了一场没有形成宪政秩序的民主革命。总的看来,西方政治现代化早期以民主和法治为内容,在政治意识的形成、政治制度的确立、政治行为的个性等方面昭示了政治文明青春期的对立,从两个方向塑造了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雏形。[7]

  诚然,如托克维尔(Alex de Tocquville)承认的那样,平等、民主等信条“不仅是法国革命的原因,而且……是大革命最经久最实在的功绩”。[8]但是,诸如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社会契约、对暴政的反对以及人民主权这些革命的信条逐渐变成了“革命家”们的教义,被那些丧失理性的人们用来作为不证自明的“福音书”。[9]在法国政治思想家勒庞(Gustave Le Bon)看来,法国大革命的真正目的就是要摆脱纪律和法治的约束。勒庞指出:

  “在大革命开始的时候,自由、平等、博爱之类的口号确实表达了人们的真实希望和信念;但是,随着革命的发展,嫉妒、贪婪以及对优越者的仇恨到处泛滥,而这些口号则很快成为人们为此进行辩护的托辞,沦为这些邪恶情感的遮羞布。在自由、平等、博爱这些口号的背后,大众要摆脱纪律的限制才是真正的动机。”[10]

  与勒庞的描述看起来大相径庭的是,法国大革命给人的印象却是追求法治。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无宪法,毋宁死”成为人们战斗的口号。人们相信立法的力量,总是希望通过新的法律为混乱的局面雪中送炭,走上前台的政治派别纷纷抛出自己的宪法,并试图通过它建立自己的统治。

  这里面透视出的正是法国大革命的一个悖论:人们总是希望以法律来恢复秩序,但却又不愿接受法治的约束。有“法兰西制宪之父”、“头号政治设计师”之称的西耶士(Sieyes)即认为,“国家通过其规章和宪法约束其代理人,因此,设想国民本身要受这些规章和宪法来制约,这是荒谬的。”[11]在“人民不受约束”的喧嚣声中,“法治”的原则被人们抛弃了。英国历史学家卡莱尔(Thomas Carlyle)视法国大革命为一场“公开的暴力叛乱”。[12]戴雪(Albert Venn Dicey)更是毫不含糊地指出,“如谓法律主治的大义竟可废弃,此等现象惟可出现于大革命。”[13]

  革命的动荡使得宪政的稳定性无从谈起。恩格斯对比了英国和法国的宪法后指出:

  “英国宪法差不多一百五十年来就一直是国家法律;在英国,任何一种变革都要通过法律手续,通过合乎宪法的形式进行;可见英国人对他们的法律是非常尊重的。而在法国,最近五十年来,接二连三发生暴力革命,形形色色的宪法——从激进民主主义到赤裸裸的专制主义,各式各样的法律,实行很短一个时期以后,就被抛到一边,而为新的宪法和法律所代替。”[14]

  恩格斯对英国和法国的比较更凸显了法国大革命法治秩序频频流产的事实。法国大革命期间,不但有1789年的《人权宣言》引人注目,人们还先后制订了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1795年宪法、1799年宪法等宪法,其变化之频繁令人目不暇接。从1789年到1815年间,法国制定过7部宪法,平均不到4年就产生一部新宪法,法国成了宪法的“试验场”。[15]然而,几乎没有一部宪法受到人们的尊重,1793年宪法未经实施即遭人抛弃;1795年宪法通过时,雅各宾派已经日薄西山,更是很少有人问津。革命几起几落,革命的宪法亦随波逐流,成为革命派踢来踢去的皮球。

  身处大革命之中的迪波尔抱怨道:“人们老给我们讲原则,为什么不考虑一下稳定性也是政府的一个原则呢?难道想使如此热烈、好动的法国人,每两年在法律和政见方面进行一次变革吗?”[16]法国大革命中,各派人物粉墨登场,如走马灯一般在政治舞台上稍纵即逝。人们看到,“任何人企图建立统治都要覆灭”,它使得一切成了过眼烟云,如昙花一现,“只有一个东西是现实的和可能的,这就是战争”。[17]

  革命式的民主如山呼海啸般地转瞬即逝,它的狂热挤压了制度化的每一分努力,把一切踩在脚下,为雅各宾专制提供了君主专制所无法具备的力量。法治秩序的建立一波三折,民主的制度化遥遥无期,这成为法国革命在一次又一次的复辟和起义中流产的重要原因。

  正如托克维尔指出的那样,法国大革命既是强大的,又是脆弱的。说它强大,是因为它是一场民主革命;说它脆弱,则是因为它是一场缺失了法治的民主革命。[18]法国大革命的失败昭示的是没有法治的民主革命的失败,它留给人们的启示是:没有法治的约束,民主是脆弱的,甚至会沦落为暴政的工具。

  与法国大革命的情形相反,美国革命胜利后,保守派走上前台,推动了宪政秩序的建立。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经济陷入了严重的萧条,阶级矛盾加深,1786年的谢司(Daniel Shays)起义引起了中产阶级的普遍恐慌,反民主的气氛日甚一日。哈特福德才子派[19]发动了所谓“把康涅狄格共同体从民主的污染中拯救出来”的运动,把“所有的动荡都算在民主的账上,迫不及待地以法律和正义的名义熄灭民主之火”。[20]主张限制民主,恢复秩序的人们集结在联邦党人的周围,队伍不断壮大;相反,坚守大众民主的反联邦党人却四分五裂,起不了什么作用。[21]

  在民主派人士缺席的情况下[22],1787年的制宪会议成了保守派的一场聚会。筹备者将各州的代表由5名削减到3名,而且,各州代表人数并不一致。[23]正像埃尔弗雷德·杨(Alfred Young)发现的那样,制宪会议的领袖都是些“和事佬”,他们为着保守的目的而出卖民主。[24]美国宪法的鼓吹者将制宪会议誉为“上帝的作坊”,而美国政治学家达尔却为人们描述了当时的情景:

  “55个凡夫俗子聚集在一起,炮制了这样一纸文书,而实际上参与签署这一文件的不过只有39人,更不用说他们当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奴隶主;13个州总共不到2000人投票通过了宪法,所有这些投票者早已作古,并且其中大多数都已被人遗忘。[25]

  在费城拉下窗帘的会议厅中,制宪者们坦诚地表达了对民主的不满和谩骂。大多数与会代表都一致认为,美国政治的危机滋生于民主过剩的危机。爱德蒙·伦道夫(Edmund Randolph)认为,“如果追溯这些罪恶的源头的话,每个人都会发现,那正是起因于民主的骚乱与愚蠢。”[26]梅森(George Mason)则认为,“我们过去太民主了,但却不敢说出来,不小心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我们应该注意人民中每个阶级的权利。”[27]格里(Elbridge Gerry)则坦率地指出,“我们经历的罪恶正是源自过度的民主。人民无意于美德,只不过是装成爱国者想骗人。”[28]坦率地讲,他并不喜欢由人民进行的选举。[29]

  在历时五个月的讨论中,制宪者当中仅有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麦迪逊、莫里斯(Gouverneur Morris)、梅森、格里、伦道夫等人在6天中7次提到民主,且一般都与“罪恶”、“暴政”、“过分”等词联系在一起。[30]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评论指出,“美国的宪法远不是民主革命和反对英国体制的产物,而是民主强烈反作用的结果,并且倾向于母国的传统。”[31]

  当时的人们并没有像今天的人们想象的那样欢迎1787年宪法。宪法在各州的通过是艰难的,并附加了一些条件。[32]当南卡罗来纳州偏远地区的农民听说他们的州已经批准了宪法时,他们将一口棺材涂黑,拉着它举行丧礼,并庄严地把它入土,以象征公共自由的寿终正寝。[33]

  1787年宪法的通过使美国宪政制度的安排尘埃落定,它试图通过“宪政试验来制约绝对民主的危险”,[34]但却没能为民主与法治的争论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就对美国宪法的态度来看,无论是它的支持者,还是它的反对者,他们之间最能开诚布公地谈论的一件事就是,美国宪法不是民主的,至少主要不是民主的。人们抨击这一“最陈旧的教条”,是因为它不是民主的;人们信仰这一最古老的宪法,也是因为它不是民主的。

  

  二、互动: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

  

  在以民主和法治为框架的政治文明二元结构中,过分强调了民主常会挤掉法治的空间,而过分强调法治亦会扼杀民主的活力。由此看来,无论是“民主优位”还是“法治优位”,其极端形式都会使政治文明的发展畸形。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弥补革命时期两种模式存在的缺陷,发展一种民主与法治均衡的模式成为西方政治文明对其它政治文明最为有益的启发。

  就美国的情况来看,制宪会议前,麦迪逊“强烈地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由国家的立法机关来实行……”然而,在制宪会议期间,他对这一立场的怀疑却“越来越强烈了”。[35]尽管麦迪逊宣称“在政府应该为社会提供安全、自由与幸福这一实质精神上”他“决不会退缩”,[36]但无论是制订宪法,还是争取批准宪法,麦迪逊均站在了联邦党人的行列。如果说这一转变顺应了美国革命由民主转向法治的话,那么,麦迪逊在宪法通过后转而加入杰斐逊的阵营则引领了美国政治由“贵族共和”向“民主共和”过渡的潮流,[37]美国精英民主传统的伟大思想家转而成为对美国大众民主传统做出最伟大贡献的思想家。[38]

  麦迪逊的转变成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发展的“微缩景观”。就美国情况来看,民主共和党人赢得了1800年的选举,杰斐逊当选总统,掀起了所谓的“1800年革命”。民主共和党人执政在很大程度上改革了联邦党时期的司法体系,增强了美国宪政的民主性。在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麦迪逊等人的领导下,美国人民很快就“创造了一个更加民主的共和政体”,“几乎立即改变了制宪者们原先创立的宪政体系。”[39]

  我们看到,主张限制权力,保障权利的自由主义正是在同民主的结盟中受益。美国学者巴伯(Benjamin Barber)指出:

  “1688年以来,自由主义在其不稳固但却常常是辉煌的政治史中,促进了许多联盟:理性主义与经验主义、革命与官僚、启蒙与浪漫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与国家主义。但是,没有哪一个联盟能比它与民主的结盟更使它受益。”[40]

  事实上,正如美国政治思想家克罗利(Herbert Croly)看到的那样,自由的“朋友”对民主常常并不友好,长期以来形成的自由主义传统甚至使人们相信,“公民的和政治的自由依赖于对人民主权的否认和对选举的严格限制”。[41]以强调法治为核心的自由主义逐渐改造自身,在不断接受民主的过程中获得了更强的生命力。这在自由放任遭受挫折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在美国的“新政时期”,人们要求在集体自决中对自然权利的正当性进行辩论,把“高度的可信度”与“高度的协商”结合起来。孙斯坦在分析这一趋势时指出:

  “新政者期望有一种由公民和代表对公法的基本制度进行协商决策并通过反应迅速却很专业的机构进行运作的制度。摒弃不民主普通法秩序维持制度和通过法官确立的宪法体制,代之以服从公众政治意愿和贯彻公众指令的新的规范制度。”[42]

  作为对这一观念的反动,在美国新政时期,人们发展了一种被派尔斯(Richard Pells)称为“民主集体主义”[43]的观念以弥补传统个人主义暴露出来的种种缺陷。克罗利即认为,美国人民的希望在于“实现某种程度的纪律而不是经济自由的最大化;个人的服从和自制而不是个人难填的欲壑。”[44]杜威(John Dewey)亦认为,个性回归之路在于“不再将社会合作和个体对立起来”,社会合作才是建设新的个体性的基础。[45]“对人性之能量的信赖,对人的理智,对集中的合作性的经验之力量的信赖”成为民主的基础,[46]而“民主的共同体”则成了美国人的追求。[47]

  与英美自由主义接受民主相反,欧洲大陆的思想界却在法国大革命失败后开始检讨“民主革命”之失,进行了深刻的反思。这场反思成为保守主义的源头活水,它串起了一条自柏克(Edmund Burke)、德·迈斯特(De Maistre)及其追随者和盟友直到后来的法国的勒庞、西班牙的奥尔特加(Jose Ortega)、英国的梅因(Henry Maine)等一系列保守主义思想家绵延不绝的线索。贬低大众的精英主义让莫斯卡(GaetanoMosca)、帕雷托(Vilfredo Pareto)、米歇尔斯(Robert Michels)的理论甚嚣尘上,而贬低理性的非理性主义则使泰勒(Taylor)、勒庞、尼采(Friederich Wihelm Nietzsche)、柏格森(Henri Bergson)、狄骥(Leon Duguit)等人的学说大行其道。

  不仅如此,“对暴民的恐惧,对无产者的恐惧”亦成为自由主义的主题。[48]在民主问题上的一致性甚至模糊了自由主义与保守主义的边界。“对多数可能利用政府权力施行虐政的恐惧”显得“既真实又急切。”[49]民主带来的多数暴政成为托克维尔、密尔(John Stuart Mill)这些自由主义者不断咀嚼的主题,它划清了欧洲自由主义向消极自由退守的轨迹。

  如果说启蒙主义是“宗教禁欲主义那大笑着的继承者”,那么,人们看到的是,这一继承者“脸上的玫瑰色红晕似乎也在无可挽回地裉去”。[50]留给人们的事实是,法国大革命并没有实现它所宣布的大部分目标,它的失败“标志着法国启蒙运动作为一种运动和思想体系的终结。”[51]对法国大革命的反动揭开了欧洲历史的另一页,[52]它把法国大革命失败的终点变成了一系列以“非理性”、“非民主”为标志的混乱思想的开始。法国大革命后,“自由变得疑窦重重,博爱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然而,就在此时,平等的原则却在毫无节制地疯长”。[53]在19世纪,人们很难在欧洲大陆找到民主主义的政治思想家了。法国政治思想史家埃米尔·法盖(Emile Faguet)曾对此大惑不解,他无可奈何地指出,“几乎所有19世纪的思想家都不是民主主义者。当我写《十九世纪的政治思想家》一书时,这令我十分沮丧。我找不到什么人曾经是民主主义者,尽管我很想找到这么一位,以便我能介绍他所阐述的民主学说。”[54]保守主义政治思想家迈斯特直言不诲地宣称,他的任务就是毁灭18世纪曾经建立起来的一切。[55]

  回顾这段历史,我们会发现,资产阶级革命以来形成的“民主优位”和“法治优位”两种模式各自“进补”,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期的这段时间里形成了一种反方向的思想运动。在时间不尽相同,但却基本类似的运动中,民主与法治不断地走向融合:在英美,新自由主义运动的全面展开,人们迫不及待地撕下“原子”个人主义(atomic individualism)的冷漠面具,热情地拥抱民主;在欧洲大陆,保守主义的潮流却使欧洲思想界一片冷清,陷入了对法国大革命的长久反思,渴望着法治秩序的建立。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它所昭示的正是以冲突为动力、以“对立—互动”为特征的演进模式。

  

  三、张力: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样式

  

  就人类政治发展的基本成就来看,民主与法治无疑已经成为现代政治的基本标志。作为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制度样式,法治与民主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构成了西方社会宪政民主制的基础。民主与法治的结合使政治问题进一步复合化,就权利的制度性保障和权力的结构性安排来看,它需要人们回答的是这样两个问题:

  权力与权利究竟应该在什么样的范围内起作用?

  就政治意识来看,权力与权利的心理与思想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观的基本特征,人们常常以“权力政治观”或“权利政治观”来描述现代西方政治观。就政治制度的形成来看,权力与权利的问题渗透到了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安排当中,重构了另外两个问题,即:

  民主与法治各自的界限是什么?

  人们至今还是很难给出一个令人满意的答案。随着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民主所及的范围亦进一步扩大,它要求人们在宪政民主的制度架构内对民主的范围做更深入的思考和进一步的回答。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使各种思潮之间的分歧表面化:激进的民主派更进一步地主张经济民主、社会民主,号召将民主程序扩展到经济与社会领域;保守的自由派则坚持自由放任,主张通过宪法性的先定约束严格限制民主的范围。他们之间的冲突正是民主与法治的冲突在当代西方思想界的表现。尽管民主的势力越来越强大,人们以整体为核心设计的权力结构更富有合理性,但不可否认的是,以个体为出发点要求的权利保障为民主权力设置的阻力亦是同样地强大,同样地富有合理性。

  在《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取得巨大成功后,达尔试图进一步提出一个“比美国人现有的体系更高的自由与平等的体系”。[56]为着这一目标,他进一步修正了自己的理论,写作了《经济民主理论的前言》一书。在这本书中,达尔试图将民主程序扩展到经济领域中。他指出,“如果民主在治国中是合理的,那么,在治理企业时,它同样也是合理的。”[57]这里的基本逻辑是“只要民主程序的假设是正当的,任何组织的成员都有权通过民主程序的方法来实现自治。”[58]

  然而,面对民主派在民主与法治关系上的“矫枉过正”,自由派并不认账。他们重申传统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与法治精神,主张严格地对民主加以限制。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即对过于“民主”的宪法表示反感,并斥之为“坏宪法”。他指出,宪法的功能就在于它“既制约掌权者的意志又制约民主的‘人民的意志’”,而在当代社会中,“某些宪法如此‘民主’,以至于它们或者不再是宪法,或者它们使政府机器的运转太复杂化以至于政府无法运转,或者两者兼而有之。”[59]

  与萨托利呼吁回归到自由主义传统的限权宪法相对,拉米斯(Douglas Lummis)则“呼吁回归到民主的原意——人民的权力上去”。[60]在激进的民主主义者眼里,民主就是人民(demos)和权力(kratia)的复合体,“‘民主’曾经是一个属于人民的词、一个批判的词、一个革命的词。它被那些统治人民的人所盗用,以给他们的统治提供合法性。是该收回它,并恢复它的批判和激进力量的时候了,这样的复兴是可能的并且是必要的。”[61]

  正如人们看到的那样,“民主与法治之间可能产生矛盾的问题作为规范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问题而存在着”。[62]事实上,民主与法治的二元分裂不仅体现在哈耶克、伯林、罗尔斯、哈贝马斯、萨托利这样的政治学家那里,同时还体现在霍姆斯(Stephen Holmes)、德沃金(Ronald Dworkin)、米歇尔曼(Frank Michelman)、孙斯坦(Cass Sunstein)这样的法学家身上,阿尔蒙德(Gabriel Almond)和维巴(Sidney Verba)等人关于政治文化的实证研究也为这一二元个性提供了线索与佐证。霍姆斯认为,在民主与法治的争论中,以夏皮罗为代表的民主主义者和以哈耶克为代表的立宪主义者成为这场争论的正反方,“他们之间的分歧正好反映了民主主义者(他们认为宪法是令人厌恶的东西)与立宪主义者(他们认为民主是一种威胁)之间的争吵。”[63]

  在这场争论中,尽管人们态度各异,但却都表达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即认同宪政与民主之间的张力。霍姆斯指出:

  “有些理论家担心宪法上的约束会窒息民主。而另一些人则害怕宪法之堤会被民主的洪流冲决。尽管双方各持已见,但都一致认为在宪政与民主之间存在着深层的和不可调和的张力。的确,他们接近于认为:‘立宪民主制’是对手之间的联姻,是一种矛盾修饰法。”[64]

  就政治意识的发展来看,当代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论正是“卢梭传统”与“洛克传统”的继续。与之相对应,从政治制度的演进来看,西方政治文明越来越强调民主与法治的融合,进一步完成了“民主优位”模式和“法治优位”模式的调适。在人民主权与人权、民主与法治、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公域自治与私域自律之间,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展开了深入而又广泛讨论。民主与法治关系的话题几乎吸引了所有那些对西方产生重大影响的政治思潮。在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等重要的思潮之间,对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探讨带动了与之相关的自由与平等的政治价值、积极与消极的政治态度、个人与集体的政治观念等主题全面而深入的研究,成为当代西方政治思潮的指向标。就政治哲学家之间的争论来看,先是诺齐克(Robert Nozick)向罗尔斯发难,后又有罗尔斯与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之间的争论,他们之间倔强而又不失睿智的争论传为佳话,更使民主与法治关系的争论成为世纪之交西方政治哲学的一道亮点,政治文明创新与发展的源头活水。[65]

  通过以上历史回顾,我们看到,西方政治文明就是在民主与法治的冲突与融合中不断演进的。从这一视角来看,法国革命选择了民主,但却没有形成民主的制度化,是一种“民主优位”的革命;美国革命选择了法治,却相对弱化了民主的声音,是一种“法治优位”的革命。两种模式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开始向各自的反方向运动,各取所需,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期实践了“民主融合法治”和“法治融合民主”的互动演进模式。就西方政治文明的发展来看,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与均衡不仅是西方政治文明的形成一个核心问题,而且,它还决定了当代西方政治文明的基本样式。

  

  四、“化圆为方”: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

  

  在设计波兰政府时,卢梭指出:

  “如果你愿意,制定良好的法律是容易的。然而,正如以前经常发生的那样,激情所至,法律常常被滥用。因此,制定那些不被滥用的法律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最高明的政治家亦无法预测那些可能发生的滥用,并做出权衡。在政治上,将法律置于人之上的问题恰恰像是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正确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按你的设计建立的政府就是一个好政府,而不是腐败的政府。但是,当你解决了这个问题后,你就会深信不移地发现,你是让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人来统治。”[66]

  在卢梭看来,对于任何一个“好政府”来说,实现法治均不可或缺,然而,法治之难,就像是几何学上的“化圆为方”。这一难题深藏了这样一个悖论: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需要厉行法治;然而,一旦实现了法治,它所要求的就是法律的统治而不是人的统治。

  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正像卢梭所说的“化圆为方”。这一难题在西方现代政治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普遍的意义。换句话说,在任何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里,这一难题均无法绕开,它同样困扰着美国的制宪者。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审慎地指出了美国宪政安排的这一核心难题:“在组织一个人统治人的政府时,最大困难在于必须首先使政府能管理被统治者,然后再使政府约束自身。”[67]

  美国学者米歇尔曼分析指出,“就《联邦党人文集》的设计来讲,它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治,即美国人民的政治自由在于他们共同地为他们自己所统治;另一方面是法治,即他们的政治自由来源于法而不是人的统治。”[68]从现代民主国家的角度来看,麦迪逊的难题就在于政府在管理被统治者的同时实现自我约束。它与卢梭的法治难题有异曲同工之美:一方面,人们要通过民主的形式实现自我管理;另一方面,因民主程序形成的权力又需要实现自我约束。

  没有法治的民主容易导致“暴政”之治;没有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恶法”之治。对于现代政治文明来讲,民主与法治缺一不可。然而,作为现代西方政治文明二元化结构柱石的民主与法治却并不因此而有更多的和谐。从实现法治的难易程度上看,英国史学家阿克顿(Lord Acton)甚至认为,民主制与君主制均是由不受法律约束的人的意志进行统治,因而都不受法律的管辖,是专制的。不仅如此,民主制甚至不如君主制那样容易接受法律的统治。他指出:

  “民主制往往自然地实现其原则——人民主权,并祛除对行使人民主权的一切限制条件;而君主制往往屈从于这些条件。一方面是力量屈从于权利,另一方面力量压倒了法律。君王的反抗逐步被那些反对并谋求分享其权力的人所击败;而民主制中,权力已经在那些谋求推翻或废除法律的人手中。废除法律的过程因而是无抵抗而迅速的。”[69]

  阿克顿的观念在西方学者中有着一定的代表性。英国法学家詹宁斯(W. I. Jannings)亦不认为民主与法治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伴生关系。他认为,有民主无法治,或是有法治无民主的现象大量存在。当詹宁斯从秩序的角度理解法治时,他发现,法治甚至“可以建基于所有民主主义者都不欢迎的原则”,[70]从而出现他们不愿出现的情况。英国学者拉兹(Joseph Raz)亦认为,如果仅从原则上考虑,非民主国家实现法治可能比民主国家更容易。[71]宪政民主制的形成是宪政与民主这两种制度的“蜜月”。人们看到,“宪政与民主的联姻并非易事。民主的扩张常常会导致宪政的式微,而宪政观念的加强必然会伴有对民主程序的限制。这样,他们之间的紧张就得以暴露。”[72]

  现代西方政治文明的不断发展过程正是民主与法治在冲突中走向均衡的过程。从权力的角度看,它既为权力的发展提供了温床,又为限制权力提供了保障;从权利的角度看,它既体现了民主过程对个体政治权利的整合,同时又在法治体系中为个人权利预留了空间。这种辩证统一的历史过程正是民主与法治在冲突中对立、互动,并不断走向融合的过程。

  事实上,早在古代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就曾设想了一种“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73]以接契民主与法治,从而实现共和政体。为了磨合人们政治意识上重民主、轻法治的倾向,哈耶克(Friedrich Von Hayek)曾建议使用“demoarchy”来替代“democracy”。[74]因为,在他看来,前者具备了“民主 + 法治”的意义,从而完整地表达了宪政民主的含义。哈贝马斯亦提出了“民主法治国家”的概念,试图以此来磨合民主与法治之间的冲突。在他所谓的“民主法治国家”中,制度安排实现了法律制定者和法律接受者的重合,从而为民主和法治的联结提供了基础。他指出:

  “民主法治国家,就其观念而言,是一个符合人民要求的制度,并经过人民的意见和意志而实现了合法化;在这个制度当中,法律的接受者同时也是法律的制定者。”[75]

  这实际上又回到了卢梭。在卢梭看来,就一个社会的结合来讲,它的关键难题在于个体的结合既保证个体的独立,同时又保证个体能够“致身于力量的总和”。卢梭将这一困难表述为以下词句:

  “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76]

  卢梭给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我们看到,尽管卢梭并不是第一个试图求解“化圆为方”的人,然而,他留给人们的身影巨大而模糊。对这一思想主题的不断反刍成为政治学理论的必修课,“化圆为方”的难题留给了人们长久的思考,它所内涵的在民主国家实现法治的难题成为政治学与法学理论的“哥德巴赫猜想”。

  

  * 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西方政治文明比较研究》(TJ03-ZZ002)的前期成果。

  [1] 就“民主”与“法治”的题名检索来看,在题名中使用了“民主”的著作共有2844本;使用了“法治”的著作共有426本;两词同时出现的则仅有16本。其中,专门论述民主与法治关系的内容更少得可怜。(数据来源:中国国家图书馆中文及特藏数据库;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民主、法治、民主+法治;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民主,2844记录;法治,426记录;民主+法治,16记录;截止时期:2003年5月10日。)

  [2] 王惠岩:《论民主与法制》,载《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8页。

  [3] 郭道晖:《民主的限度及其与共和、宪政的矛盾统一》,载《法学》,2002年,第2期,第3页。

  [4] 在西方,“现代”一词最早出现在公元5世纪,意在将已经皈依“基督教”的“现代”社会与仍然属于“异教”的罗马社会区别开来。因此,“现代”一词在内涵上“有意识地强调古今之间的断裂”。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78页。中西方史学界在使用现代一词时有所不同。本文基本上从与传统相对应的意义上使用“现代”一词,用来指称自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西方历史。

  [5] 有时亦称为共和主义。关于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之间的显著区分体现在对民主和共和两个概念的认识上。亚里士多德即将平民政体视为变态的政体,而将共和政体视为合法的政体。在古代西方,“共和国”的含义与民主制度的含义是对立面。([意]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23页。)麦迪逊(James Madison)在《联邦党人文集》当中倾向于以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两种差别来区分民主与共和,其区分主要体现在代议制民主和政治国家的范围两个方面。[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9页、第66页等处。达尔(Robert Dahl)认为,在麦迪逊时代,民主并不具有一些共同认可的含义。他倾向于以共和指称麦迪逊的民主,认为“坚持麦迪逊本人的术语‘共和’,不会有什么损害。”参见[美]罗伯特·达尔:《民主理论的前言》,顾昕、朱丹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0-11页。事实上,在整个18世纪,民主与共和的概念无论在现实当中,还是在哲学上,都是交替使用的。达尔在后期的作品中认为,麦迪逊自己也在民主与共和的区分上陷入了矛盾。Robert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160-161.现代的思想家更多地用到“共和”一词来指称“民主”。佩提特(Philip Pettit)称哈灵顿、孟德斯鸠、托克维尔以及卢梭为共和主义者。参见Philip Pettit, Republicanism:A Theory of Freedom and Gover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7, p.19.亦有人亦将孟德斯鸠、卢梭、托克维尔和黑格尔称为四大共和主义者。

  总体来看,共和主义与民主主义是两个有一定差别,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思潮。根据不同时期的表现,本文认为,尽管民主主义与共和主义的差别体现了民主派内部的某些分歧,但是,两种思潮均属于倡言民主的大系统。

  [6] 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民主的两个传统即“与洛克相联系的传统和那种与卢梭相联系的传统”。参见[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米歇尔曼(Frank Michelman)在《法的共和》一文中亦认同两种传统的划分。Frank Michelman, Law’s Republic,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 97, Number 8, july, 1988, p.1500-1501. 尼诺(Carlos Santiago Nino)认为,如果将宪政主义理解为民主与法治的复合体的话,那么,“宪政主义在这一最为宽泛的意义上体现为卢梭与洛克观念的冲突。”Carlos Santiago Nino, The Constitutu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versity Press, 1996, p.6.

  [7] 值得说明的是,两种优先性模式的比较是相对的:一方面,所谓的“优位”出于比较而言,很难说美国革命没有民主;另一方面,两种模式亦没有完全整合内部存在的矛盾。尽管人们可以将思想观点基本相近的思想家划分为不同的思想流派,然而,每一个活生生的思想个体总是倔强地声称其多样性的存在。从政治思想的角度来看,在法国有着孟德斯鸠与卢梭的对立;在美国则存在着汉密尔顿与杰斐逊的分歧。他们之间的思想分歧与对立是复杂的,但其民主与法治的理论个性却是鲜明的。

  [8] [法]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6页。

  [9] Gustave Le Bon, 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 New York: G.P. Putnam's & Sons, 1913, p.194.

  [10] Gustave Le Bon, 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 New York: G.P. Putnam's & Sons, 1913, p.66.

  [11] [法]西耶士:《论特权 第三等级是什么?》,冯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61页。

  [12] Thomas Carlyle, The French Revolution: A History, 1837, Book VI, Chapter 1.6. I.

  [13]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4页。

  [14] 恩格斯:《大陆上社会改革运动的进展》,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581-582页。

  [15] 我国史学界一般认同以1789年为法国大革命的开始,但对法国大革命的下限并不同统一。如果以1815年计算的话,大革命期间法国共通过了1791年、1793年、1795年、1799年、1804年、1814年、1815年等7部宪法,平均不到4年就通过一部。相关资料请参见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下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我国学者朱学勤亦考察了法国制宪起伏动荡的现象,其统计结果是从1791年到1804年15年间通过5部宪法。之后,在至今的200年内,法国总共通过了12部宪法,每16年一部。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83页。法国大革命后的宪法变更固然与法国大革命有关,但法国实行的多党制,政局多变亦是一个主要原因。朱学勤所谓美国宪法“二百年不变”的说法亦值得推敲。在总共不到30条的宪法条文中,后增了20多条修正案不说,众多的宪法判例更已经成为美国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际在运行的宪法。而且美国宪法的保守性亦遭到了达尔等人的批评。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6] [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101-102页。

  [17] [法]米涅:《法国革命史》,北京编译社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290-291页。

  [18] 佟德志、牟硕:《缺失宪政的民主革命及其困境》,载《中西政治文化论丛》,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64页。

  [19] 这个组织最早出现在康涅狄格,其成员主要包括约翰·特郎布尔、蒂莫西·德怀特、乔尔·巴罗、莱缪尔·霍普金斯、戴维·汉弗莱、里查德·艾尔索普和西奥多·德怀特、伊莱休·哈伯德·史密斯以及梅森·F·科格斯维尔等人。

  [20] [美]沃浓·路易·帕灵顿:《美国思想史》,陈永国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21] Ralph Ketcham, ed., The Anti-Federalist Papers and the Constitutional Convention Debates, New York: New American Library, 1961, p.213.

  [22] 当时,亚当斯和杰斐逊远在欧洲,潘恩在革命后也离开了美国,帕特里克·亨利则拒绝参加这次会议。这造成了在制宪会议的争论中民主派人士严重缺席。

  [23] 结果,各州代表数并不一致,最多的宾西法尼亚州和弗吉尼亚州的代表达7、8人之多。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1; p.5. Broadus Mitchell, Alexander Hamilton,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p.147.

  [24] Alfred A. Young, Conservatives,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Sprit of Accommodation,” in Robert A. Goldwin and William A. Schambra, eds., How Democratic Is the Constitution? Washington, D.C.: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1980, pp.118, 138.

  [25] 有10个州的制宪会议的投票并非完全一致,总共1540名代表对宪法进行投票,964票赞成,576票反对。参见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73.

  [26]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51.

  [27] Max Farrand,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48.

  [28]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48.

  [29]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50.

  [30] 本文数据并非完全统计。由于制宪会议是秘密情况下进行的,因此,没有官方的公开记录,亦没有更多较为可信的记载。其后流传下来的主要有麦迪逊在会议上所做的笔记,但亦是经过润色后发表,多有不可信之处。由法仑德(Max Farrand)整理出版了四卷本的《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的记》(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 1-4,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对各种说法进行了汇总,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本文以计算机检索的方式对麦迪逊笔记进行了检索,结果发现,在制宪会议中,人们只有7次提到民主,集中于6天当中。(数据来源:James Madison, Notes of debates in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Athens, Ohio: Ohio University Press, 1984.(网络版http://www.constitution.org/dfc/dfc_0000.htm);统计方法:计算机检索;检索词:democracy;检索方式:全字段查询;检索结果:7个记录;截止时期:2003年4月4日。)

  [31] [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8页。

  [32] 虽然在三个州—特拉华、新泽西和乔治亚—中,投票是意见一致的,但是,在其余各州的投票则显得支离破碎,北卡罗来纳甚至以184:84拒绝通过宪法。在有的州,代表们争论得沸沸扬扬,结果却仍然是难分伯仲。例如,在马萨诸塞州,代表们以187:168平分秋色;在新罕布什尔州是57:46;在弗吉尼亚这个产生了好几位宪法主要制定者的州,宪法仅以80:79一票之差获得通过。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173.

  [33] Jackson Turner Main, The Anti-Federalists: Critics of the Constitution, 1781-1788, New York: W.W.Norton, 1974, p.133.

  [34] [美]沃特金斯:《西方政治传统——近代自由主义之发展》,杨健等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7页。

  [35]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53. p.60.

  [36] Max Farrand, ed., The Records of the Federal Convention of 1787, vol.1, New Haven, Con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7, p.53. p.60.

  [37]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

  [38] Robert A. Rutland, On Madison and the Bill of Rights, see Robert A. Rutland, James Madison: The Founding Father, New York: Macmillan, 1987, pp.59-65.

  [39] Robert A. Dahl, How Democratic Is the American Constitu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6.

  [40] Benjamin Barber, A passion for democracy, American essays, Princeton New Je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8, p.3.

  [41] Herbert Croly, The Promise of American life,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10, p.452, p.455.

  [42] [美]孙斯坦:《自由市场与社会正义》,金朝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39页。

  [43] Richard Pells, Radical Visions and American Dreams Harper and Row Publishers. Inc., 1973, p.4.

  [44] Herbert Croly, The Promise of American life,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10, p.22.

  [45] John Dewey, Individualism Old and New, New York: Minton, Black & Company, 1930, p.72, p.99.

  [46] [美]杜威《新旧个人主义:杜威文选》,孙有中等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47] John Dewey, The public and its problems, New York: H. Holt and Company, 1927, p.184.

  [48] Anthony Arblaster, The Rise and Decline of Western Liberalism,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4, p.264.

  [49] Jon Poper, Democracy and Its Critics Anglo-American Democratic Thought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 London: Unwin Hyman, Inc., 1989, p.205.

  [50] [德]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于晓、陈维纲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42页。

  [51] [英]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52] 伯林指出,法国大革命的“它的继承人,以及在一定程度上由他们所激起又受着他们影响的反对运动,亦即各种浪漫主义的、非理性的信条和运动—政治的、美学的、暴力的、和平的、个人主义的和集体主义的,无政府主义的和极权主义的—及其影响,则属于历史的另一页。”参见[英]伯林:《反潮流:观念史论文集》,冯克利译,译林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53] Gustave Le Bon, 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 New York: G.P. Putnam’s & Sons, 1913, p.294.

  [54] Gustave Le Bon, The Psychology of Revolution, New York: G.P. Putnam’s & Sons, 1913, p.297.

  [55] Isaish Berlin, Introduction, Joseph de Maistre, Considerations on France, edited by Richard Leru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xiii.

  [56] 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6.

  [57] 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134-135.

  [58] 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Economic Democracy, Cambridge: Polity Press, 1985, p.135.

  [59] [意]萨托利:《“宪政”疏议》,晓龙译,载刘军宁等编:《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公共论丛》第一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17页。

  [60] [美]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中文版序,第2页。

  [61] [美]道格拉斯·拉米斯:《激进民主》,刘元琪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第8页。

  [62] [挪]弗朗西斯·西阶尔斯特德:《民主与法治:关于追求良好政府过程中的矛盾的一些历史经验》,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谢鹏程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52页。

  [63]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5页。

  [64] [美]史蒂芬·霍姆斯:《先定约束与民主的悖论》,载[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5页。

  [65] 鉴于本文的主旨,关于当代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的争论在此不做论述,具体内容请参考最近出版的《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应奇:《从自由主义到后自由主义》,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四章,第135-165页。

  [66] Jean-Jacques Rousseau, Considerations on the Government of Poland, The Social Contract and Other Later Political Writings, edited by Victor Gourevitch,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179.卢梭的这一难题为保守的自由主义者密切关注。例如,萨托利和哈耶克两人曾多次提到卢梭的这句话。参见[美]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版,第373页;[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卷,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5页。

  [67] 原中译文将control译为“管理”,本文根据上下文将其译为和“约束”。[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64页。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John Jay, The Federalist Papers, Beijing: China Cocial Science Publishing House, 1999, p.322.

  [68] Frank Michelman, Law’s Republic, The Yale Law Journal, Volume 97, Number 8, July 1988, p.1500.

  [69] [英]阿克顿:《自由史论》,胡传胜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页。

  [70] [英]詹宁斯:《法与宪法》,龚祥瑞、侯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42页。

  [71] Joseph Raz, The Authority of Law: essays on law and moralit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79, p.211.

  [72] Carlos Santiago Nino, The Constitution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New Haven &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2.

  [73]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0-191页。亚里士多德认为,在这种“以法律为依归的平民政体”中,“主持公义的人物都是较高尚的公民,这就不会有‘德谟咯葛’。”德谟咯葛原意指平民领袖,亚里士多德称其为“民众佞臣”。参见[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190页脚注。

  [74] 哈耶克1968年最早使用该词。见其向经济事务研究所(Institute of Economic Affairs)提交的论文,后收入《哲学、政治、经济与观念史的新研究》一书。(Hayek, 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Toultage & Kegan Paul, 1978, Pp.96-97. p.104.中译文参见[英]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思想精粹》,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388页。)在1979年的《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再次使用了这一概念。(Hayek, Law Legislation and Liberty, vol3, Chicago and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and Toultage & Kegan Paul, 1978, p.140.中译文参见[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三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4-327页。

  [75] [德]尤尔根·哈贝马斯:《后民族结构》,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77页。

  [76] [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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