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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马克思的逻辑判断周秦以降的中国社会形态

时间:2023-08-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马克思在论及印度11-17世纪的社会形态时,批评柯瓦列夫斯基将其冠以“封建主义”的说法,认为此间印度社会的主流不具备上述四个特点,因而不是“封建主义”。马克思拒绝称印度等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为“封建主义”,而将其称之“非资本主义”,将印度称之“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综上诸点,将秦至清称作“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格格不入。

   马克思较少接触中国史材料,但他从传教士、商人携回的东方社会史料中获悉,近古中国农民大都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须缴纳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税金;这些有利情况,再加上他们特别刻苦耐劳,就能充分供应他们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马克思把握住中国中古-近古时代的非封建性特色--农民小规模地拥有土地私有权。这种情形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制差异明显。

   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正面概括封建主义的本质特点:其一,农奴制,在马克思看来,没有农奴制的封建主义是不存在的;其二,土地归封建主所有,封地不具有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性质;其三,封建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或领主审判权;其四,权力分散,君主专制集权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马克思在论及印度11-17世纪的社会形态时,批评柯瓦列夫斯基将其冠以“封建主义”的说法,认为此间印度社会的主流不具备上述四个特点,因而不是“封建主义”。马克思在《人类学笔记》中一再明确、具体地表述了这一意见。马克思拒绝称印度等东方国家的前近代社会为“封建主义”,而将其称之“非资本主义”,将印度称之“实行非资本主义生产并以农业为主的国家”。

   英国学者佩里?安德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阐发封建主义的发生学、类型学,将马克思的封建观概括如下:

   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38]

   这一概括符合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一系列文本的精义。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第一,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大体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第二,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土地世袭制不占主导;第三,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专制,阻止向西欧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第四,司法权掌握在朝廷手中(所谓“王法”),封建主拥有世袭司法权早在周朝末年已渐次消除。私人(包括贵胄)行使司法权,被视为“没有王法”。综上诸点,将秦至清称作“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格格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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