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日本与西欧的中古形态存在类同性,前近代中国则另有特色,把秦汉至明清的中国社会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型的封建社会,属于错置自见。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各阶段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中义与西义彼此通约的名目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一位马克思传记作者论及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的价值时,讲了这样一段话:
马克思当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来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来那些认为全世界都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人们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种机械的、单线的社会发展观事实上几乎把我们的历史研究引进了死胡同,不能前进半步。中国历史的研究者们,是不是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启发中,摆脱马克思主义的赝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远纠缠不清的无谓争论,开辟一条新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之路呢?[39]
对我国史学现状的这一批评可能过于激烈,然其大意仍值得我们思索。马克思没有接触过先秦史料,当然不可能知道殷周时代曾经实行过封建制度,故无法作中西封建社会的比较研究,但马克思了解中古及近古中国的非封建属性,故他决不把前近代中国纳入“封建”行列,从而与西欧中世纪的社会形态相区别。这是马克思与其身后大半个世纪的泛化封建论者的重大差异所在。
兼通中西史学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吴大琨认为泛化封建观有悖马克思的本义,并指出,如果把这种滥用的“封建”重译成feudalism,“西方和全世界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很难理解的”[40]。了解并尊重马克思、恩格斯封建社会原论的人们,都会赞成吴先生的这一评断。
与吴大琨的评论相类似,英国马克思主义学者佩里?安德森说: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义“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这里说的“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指的是类似柯瓦列夫斯基给印度社会,菲尔给孟加拉、锡兰社会贴上封建标签的作法。这种把土地可以买卖的经济制度、专制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贴上封建主义标签的作法,与马克思的封建观相去十万八千里。
综览马克思、恩格斯论著即可发现,泛化封建观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封建主义的概括大相径庭。而泛化封建观所犯的错误是,忽视了前工业社会在“封建欧洲之外的历史领域”表现出来的“重大差异”。对这种差异的忽视,正如“在无知的黑夜,一切不熟悉的形象才具有相同的颜色”[41]。
如何估量马克思封建观的学术价值?中共中央编译局为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写的“说明”有一段精要的概括:
马克思反对柯瓦列夫斯基把亚、非、美洲各古老民族的社会历史的演变同西欧作机械类比的做法。……马克思不同意柯瓦列夫斯基把印度在上述时期中发生的土地关系上的变化看作“封建化”,并对柯瓦列夫斯基的论点表示了自己的看法。马克思指出:“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土地并不像西欧中世纪那样具有贵族性质亦即不得转让给平民,也不存在地主的世袭司法权,等等(本书第78页)。马克思还指出,印度集权君主制的存在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那样的封建制度演变(本书第68页)……[42]
这一“说明”指出,马克思否定泛化封建观,不仅其具体结论值得重视,而且其方法论的指导意义尤其应该记取:
马克思的这些论点,表明了他如何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从实际出发研究各国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经济形态及其发展的规律性,在历史研究方面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方法论意义。[43]
本文陈列马克思的封建社会原论,并非主张对马克思取“凡是”态度。马克思的封建社会论是有局限性的,如他并不知道中国在三千年前的周朝曾经出现过封建制度,也对前近代中国保留种种封建性遗存知之不详,故不能简单地将马克思的论说套用于中国古史,然其观点与方法值得借鉴。而且,无论我们是否赞同马克思的封建观,有一点应予肯认:把马克思尖锐驳斥过的泛化封建观强加到马克思头上,是很不公道的。我们不能将泛化封建观归之马克思,他在答复俄国民粹派时早已声明,加给他的这一“荣誉”,实则是对他的莫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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