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布什总统行使否决权的威胁,2006年7月18日,共和党人占微弱多数的美国国会参议院,以63票对37票通过法案,要求联邦政府放松原来的限制,资助人类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早在去年5月,美国国会众议院就以238票对194票通过了该法案。所以,只要总统签字,就可成为法律。但是,布什拿出了一贯我行我素的牛仔做派,在第二天,他以及其庄重的形式,并让试管婴儿及其父母作为陪衬(显示胚胎与生命的关系),宣布否决这一法案。这是布什担任总统5年半以来,第一次对国会立法行使否决权。此前,布什没有行使否决权,倒不是因为他比其他总统缺少主见,主要是因为国会参众两院在其任期内基本上是共和党的天下,此外,在签署他不完全赞同的法案时,他还经常发表一个拒不执行其中某一条款的“签署声明”。由于参议院缺少推翻总统的否决所需要的三分之二票数,这一备受争议的立法,就像它要支持研究的胚胎干细胞一样,中途夭折。
布什这样的做法,有违多数民意(如果把国会议员看作是民意代表的话),是典型的反多数做法。显然,如果不是布什执政,而是一个民主党总统,或者是加州州长施瓦辛格主政白宫,这个法案自然就会成为一个法律。可见,美国政治的确充满了偶然性。那么,布什为什么要否决这个法案,这还要从他竞选2000年竞选总统的允诺开始说起。为争取保守派,主要是那些宗教右翼的支持,布什保证绝不让联邦资金支持胚胎干细胞研究,因为它“摧毁人类胚胎,超越了道德的底线”。上台后不久(2001年8月),布什便明确宣布,美国政府将只资助已有的胚胎干细胞研究项目,但不会支持新的研究。当时,这类能够接受资助的干细胞项目有78个,但是,五年后,这些项目中生存下来可供继续研究的只剩下21个。同时,美国科学界又建立了上百个新的人类胚胎干细胞项目,等待联邦政府的支持,同时,国际上胚胎干细胞的研究方兴未艾,对美国原来的领先地位构成了挑战。因此,在科学界推动和游说下,美国国会通过法案,取消布什设定的限制,支持这些研究。
布什及其所代表的宗教右翼,之所以反对这项在科学家们看来会造福于人类的研究,主要与他们的生命观有关。在宗教右翼看来,卵子受精的一刹那,就是生命的开始。胚胎干细胞是从胚胎中分离出来,其结果就是杀死胚胎,毁灭生命。这一逻辑与宗教右翼反对堕胎的立场一脉相承,而且更近了一步。因为堕胎的确是摧毁已经开始成型的胚胎,但是,胚胎干细胞研究所使用的受精卵是试管婴儿生产过程中,备用的受精卵,目前在美国,这样冷冻中的受精卵多达400,000,它们最终都要被遗弃。(其它国家未必如此,韩国科学丑闻“黄禹锡事件”,最早案发就是因为不正当地获取卵子)。而且,被布什否决的法案对使用程序有严格的规定,比如必须征得受精卵“父母”的同意,他们不能因此而获益。但对于布什这样颇为强调原则的宗教右翼,他们根本不理会这样的区分。
需要指出的是,布什和他的同党并不是中世纪那种反对科学的宗教极端分子,因此,他们不反对能够保留胚胎的干细胞研究。实际上,7月18日参议院通过了三项有关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法案。其它两项在参议院均以全票(100票赞成)通过,一是资助新方法的探索,也就是在如何能够不摧毁胚胎的情形下,获得干细胞;二是禁止为了获得研究所需要的组织,制造胚胎。对此,布什并没有表示反对。显然,在利用联邦资金资助胚胎干细胞研究问题上,不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同样都认识到生命的价值以及科学研究的道德约束,所不同的是,对生命的定义以及道德底线应该划在哪里。实际上,这个问题不是美国特有的问题,而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世界问题。
与布什的立场相呼应,德国政府立即给9个它认为或许可以说服它们的欧盟成员国写信,要求在欧盟范围内停止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希望这些国家能在欧盟有关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政策上采取一致立场。比布什的立场更僵硬,德国至今不允许利用人体胚胎进行干细胞研究,认为从受精卵成形后的胚胎中获得的干细胞和胎儿一样是生命,需要得到尊重。德国政府这一政策的基础,与布什政府不同,与其说基于宗教信仰,毋宁说是痛苦的历史记忆。由于吃够了科学名义优生学的苦头,经历了纳粹独裁下惨绝人寰的种族主义屠杀,德国人民便将人的尊严和生命的价值放在其宪法中至高无上的地位。
不过,布什的否决很可能只是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一个小小的挫折,并不能阻挡住科学研究的强大潮流,以及潮流后面造福人类的追求和巨大商业潜力的诱惑。因为,正像前面提到过,这一研究得到了美国多数民意的认可,未来的总统更替可能给类似的法案带来生机;此外,布什虽然在国际上不可一世,但在国内事务上,权力相当有限,他可以否决国会的立法进而限制联邦政府的资助,但却无法阻止美国民间基金会和各州政府对胚胎干细胞的研究。
就在布什宣布其决定后不久,一些州长就开始跟布什唱对台戏,其中加利弗尼亚和伊利诺伊这两个大州州长的表态最引人瞩目。加州州长是大名鼎鼎的施瓦辛格,作为共和党人,他为布什赢得连任立下汗马功劳。尽管最近十年加州财政困难,但他还是表示出资1.5亿美元支持加州的胚胎干细胞研究,他的这一态度显然是想保持住加州科学家在这一领域中的先进地位。伊州州长Blagojevich,则是一位几乎反对布什所有政策的铁杆民主党人,他表示愿意为本州的类似研究提供5百万美元。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对着干,这在单一制国家中是不可想象的。但是,在美国,州政府与联邦政府对着干则可谓屡见不鲜,习以为常。最著名的例子是1957年的小石城事件。当时阿肯色州州长无视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动员州国民警卫队,阻止9位黑人学生进入小石城中央高中就学。当时的艾森豪威尔总统忍无可忍,动员美国陆军精兵101空降师,武力执法。在美国,各州敢于对抗联邦,其根本原因在于联邦制这个独特的政治体制。在这一制度下,联邦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并无领导和被领导关系。各级行政首长和立法机构仅对自己的选民负责。如果哪个州长说,“地方服从中央,为了国家的利益,我们必须作出牺牲”,无异是政治上的自杀,第二天就会被赶下台。联邦的权威只能建立在联邦和各州都认同的宪法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政府的高级或低级的级别上。比如,小石城事件中,如果不是联邦法院依据宪法作出裁决,在公共学校中实行种族隔离违法宪法,白人学校必须接纳黑人学生的话,艾森豪威尔根本不可能动员军队执法。尽管他本人并不赞成当时法院的判决,但是,作为美国最高的执法官,他必须履行其宪法职责。
如果单单仅从宪法的条文看,保留给州政府的权力要比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广泛得多。要知道,美国的建国史,是先由13个独立的“邦”,后有联合的“国”(the United States)。1776年的《独立宣言》宣布时,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美国,只有从13个殖民地转变而来的“13个自由和独立的国家”。为了反对共同的敌人英国,这13个“国家”才在1777年通过了《邦联条例》,成立了一个反英同盟。这个同盟的名字是“美利坚合众邦”(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十年后,这个同盟却因为战争的胜利而开始解体。为了挽救这个同盟,巩固反英革命的成果,北美的有识之士在1787年制定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这部宪法必须经过9个邦的批准方能生效。因此,直到1789年春,美国联邦政府才成立。
因为要说服各邦放弃自己的部分主权,加入到新成立的联邦中,美国宪法不得不尊重各邦现有的权力,仅仅授予联邦政府非常有限的权力:诸如外交、军事、铸币、关税等,而且,这些权力都是一一列举的。根据宪法,那些“未授予联邦、也为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由各州各自保留,或由人民保留”(美国宪法第十修正案)。因此,在教育、卫生、交通、司法等所有民生领域,各州有着绝对的管理权。上述施瓦辛格等州长的决定就基于这些宪法权力。尽管1930年代罗斯福新政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急剧扩大,但这种扩大必须有宪法根据,而不能自说自话地给自己增加权力,于是,立法和行政部门只能对宪法的条文作宽泛解释,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比如,美国政府对于金融、股票、交通甚至劳资关系的监管,都是从国会管理州际贸易的宪法条款中推到出来的,而如今全国性庞杂的福利制度更是来自宪法序言中“促进共同福利”一语。
更要命的是,立法和行政部门的这种宽泛解释,如果授到民众或各州的质疑,最终还要由联邦最高法院来决定是否合适。比如,为了“促进共同福利”,美国国会在上个世纪初通过了征收所得税法,但最高法院说,不能这样解释,所得税法违反了宪法直接税按人头来征收的规定。不得以,国会只好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来确定所得税。因此,历史的原因造成了美国联邦权限相对有限,各州权力看似很大的现实。不过,由于联邦政府掌握了原来越多的财政资源,各州为了获得这些资源,有时不得不屈就联邦政府干预其“内政”的做法。但是,依靠宪法撑腰,在不影响自己获得联邦资源的前提下,各州都会竭尽全力保护自己的权力,不允许联邦干涉“内政”。毕竟,“是各州创建了联邦,而不是联邦创建了各州”(里根总统1980年第一次就职演说中的名言)。
总之,不论对联邦也好,对各州也好,甚至是单个的公民或法人,它们都是在其理解的宪法权限范围内行事。如果他们之间的宪法权力(利)发生冲突而无法和解时,他们只能求助于联邦法院的法官,他们对宪法权力和权限的解释具有最终的权威。因此,宪法,而不是其他任何政府或个人,拥有最高的权威。
20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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