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nation-state)中包含着作为政治组织的state和作为作为民族/文化群体的nation,这二者又必须以领土[115]作为其基本的生存地理空间空间,因此英语中country表达的就是国家的这一含义。国家对边疆监控的疏密深浅程度,与邻国边界清楚与否,也是传统帝国与现代民族国家的重要区别。吉登斯说,我们对传统国家的领土权和民族—国家的领土权进行区分时,很基本的一点是传统国家的“边睡”与民族—国家的“国界”两者之间具有显着的差异。在民族—国家产生以前,传统国家形式(如城邦、封建制国家等)的行政力量很少能与业已划定的边界保持致。“在对帝国进行征服的过程中,本土居民一般来说只要已经交纳了他们应交纳的税赋或者是已经呈奉了必要的贡物,就能保有先前的行为模式,甚至很大程度上还不会触及到他们已经建立的行政体系”。[116] 与传统帝国“有边陲而无边界”的领土监控状态相比,现代民族国家之间的领土是由边界来划定的,是国家行使其主权的明确而清晰的空间界线,国家对边界内领土上的暴力、税收控制是均质化的,即就国家对领土的行政监控没有核心与边缘之分,相反基于对国家主权安全的考虑,边界附近的边疆会成为军事防御、监控的重点,特别是强国环伺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正如吉登斯所说,“作为‘政府’权力的监控的集中化过程,很大程度上仍只是(如果不全是的话)一种现代国家现象。只有现代国家,才能准确地使其行政管辖范围同具有明确边界的领土对应起来。凡是国家就都有地域范围的一面”。[117]
清前期,中央政府对边界和边疆地区的行政军事控制较前有所加强,但仍然薄弱,其本上采取以点带面形式。鉴于当时边疆地区居民多为少数族群部落,清中央政府在设置将军的加强控制的同时,实行“因俗而治”的羁穈性政治控制。如在外蒙地区,实行盟旗制,在内蒙古推行八旗制、在新疆则采用伯克制(后在部分实行札萨克制),在西南和西北一些地区则推行土司制度。这些制度的共同之处是,通过边疆(主要是陆疆)的少数民族上层人物,保持原有的领属形式,实施对边疆地区的控制。[118]这种“一国多元”的边疆行政监控体制具有较强古典意义上的封疆建制的彩色,正如有的学者指出,这些边疆地区受清中央册封的首领们拥有“高度自治权,与清廷所派之驻扎大臣之间只是名义上的隶属关系,俨如分封制下之“诸侯”。[119]国家权力并不能控制到边疆社会的每个细胞,属于典型的“间接统治”方式。这正是传统帝国的特征之一。同时,这种行政控制方式决定了边疆的政治控制与中央所派军事力量不能合为有机的整体。[120]
基于藩属观念,清帝国前期“本朝不设边防,以蒙古部落为屏藩”[121] ,致使边界非常模糊,帝国对边界的实际日常暴力控制也非常薄弱。这主要表现在巡边制度上。“当时实行的巡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循边界线巡查,多数巡边路线与附近的边界线、分界点存在相当的距离,而巡边所建立的标志,如鄂博、石碣、木牌以及军事哨所卡伦等等,也多不在边界、分界点上,有的甚至离边界线很远。所以当时的巡边只能说是巡查边疆地区,并不能说是巡查边界。当时也把有些地区的巡边称为‘巡查游牧’,即巡查边疆的游牧地区、游牧人民。……即便是这样的巡边,也仅仅是三年一次,后改为一年一次或两次。[122]对边界的实际控制之松懈也见一斑。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军事控制与边界不能明确地而严格地对应起来,导致实际边界模糊,易受外力影响。[123]总之,清帝国前期,边疆“在形式上是由政权的统治中心区到域外的过渡区域, 即由治向不治过渡的特定区域,” [124]中央政府对“对国界的管理仍然和对整个边疆地区的管理交错在一起,国界观念不强,边疆地区、边境地带和国界线混淆”,[125]边界模糊,游移不定。这明显带有吉登斯所说的传统帝国“有边疆(frontier)而无边界(boundary)”的特征。
尽管清前期边疆监控体制获得了相当的成功,也堪定了部分边界,[126]但边疆弱控,边界模糊,游移不定的状态,难以适应即将到来的近代化边疆国防需求,成为面对西方列强武力蚕食边疆领土时,接连败阵的重要因素之一。面对压力,清帝国及其后继者逐渐加强边陲开管理,堪定边界,使之明晰化,成为民族国家逐渐形成的一个标志,而这一转变又直接与战争紧密联系在一起。
清帝国对边疆和边界控制力有限,成为这些地区武装冲突和战争频发的原因之一。就内战而言,据统计,1795—1840年期间的十五次大规模的国内骚乱中有八次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四次发生在边疆地区。包括太平天国在内的19世纪中叶的反叛都是在大区边疆地带不稳定的环境中孕育出来的,只是后来进入了人口较多、政策较好的核心区域。在边疆地区存在着其特有问题,那里的国家和精英的力量薄弱,民族和宗教的少数群体势力强大。在整个清代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而且越来越难以对付。[127]
对近中国民族国家的领土边陲“边界化”来说,对外战争的影响更为明显。鸦片战争后,几乎每一次国界的变更与确定,都是武装冲突或战争的产物,或说是有武力为潜在动因。近代中国的国界的变动与堪定主要体现在作为战争产物的条约中。西方列强与日本通过对华及其原藩属国的战争及其后订立的条约,使中国失去了大片领土,同时也让政治精英重新开始认识“边疆”对于“国家”的意义,意识到现代国防与边疆建设的重要性,强化了边疆建设,并在边界交涉中逐渐确立了近代边界意识,学会了用近代国际法原则,争取尽可能降低领土损失。中国的近代民族国家的明确国界就是在这样一个充满暴力且相当痛苦的过程确立的。例如,中越之间原无严格的划界,广西并非边区。而今法国吞有越南,广西紧临“强邻”,于是有了边防,黄嘉谟指出:“广西边防设置督办大员,始于中法战争过后。”[128]
晚清迫于武力而退让,划定边界划定还是初步的,多只具有国际法意义,而帝国对边界内领土,特别是边疆地区的监控仍然很脆弱。而如何将前清边疆藩属领土,转化为新民国“民族国家”( nation-state)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成了北京民国政府无从推却的政治使命。但中央权威的碎片化,国力军力衰竭,民国初年“历届政府所能挽救的,只是对前清帝国的这些边陲地区保持微弱的宗主权”。[129]例如,民初前清驻藏官员被要求撤离西藏,袁世凯的民国新政府虽曾努力弥补与西藏高层的关系,成果却极为有限。自此,中国中央在西藏已无实际影响力,汉藏关系事实上已呈现了中止状态。西姆拉会议由中、英、藏三方参加,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对边疆控制的薄弱,削弱了边界界定领导上的主权意义。
历史的吊诡之处,从传统帝国的边陲向民族国家的边界转换过程中,失去的是领土的数量和传统国家的相对自主权,随着边界根椐源于西方国家法条约原则而逐渐确定,剩余的领土则获得了近代性的绝对自主权。美国学者罗兹曼这样表述这一过程,“从1842年的《南京条约》到1895年的《马关条约》,由于英国、法国及后来的日本诸强对缅甸(1885)、越南(1885)、琉球(1874)和朝鲜(1895)等纳贡属国,提出独立或割让的要求,中国的沿海边境发生了改变,同时也变得清楚了。……缔约的强国通过这种边界划定的过程,以某种方式,支撑了中国的独立主权。随着国际法逐步成为国家间关系的规范,列强一方面对中国主权继续侵犯,另一方面也承认了中国对其剩余领土仍拥有主权”。[130]尽管,近代时期传统帝国边陲向民族国家边界转化的过程中,边界画于何处,归根结底直接取决于中外双方的军事实力与战争胜负,源自近代西方国际法原则的民族国家对其领土的绝对自主权,也赋予在民族国家成长过程中能废除不平等条约,收回被占领土和自主权以合法性。
结语
研究战争与民族国家形成的美国著名学者蒂利,以欧洲历史经验为研究基础,提出了“战争创造国家,国家制造战争”(War made the state,and the state made war)的经典论断。西欧缔造民族国家过程中,发动战争、汲取、缔造国家和保护环环相扣,相互依存。[131] 前面通过检视战争和准备战争的压力对中国近代从传统帝国向民族国家转型的影响,我们可以说是战争制造了近代中国的民族民族国家。这与西欧民族国家形成过程方面有很多相似性,如通过战争,现代民族国家战胜了传统帝国,战争导致集权体制的产生或重构,工业化战争对国家汲取和整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战争特别是战争形态从王朝战争向总体性民族战争的转变,成为摧毁传统帝国意识形态,催生近代民族主义、形成民族(nation-building),建构国家(making-state)的直接动力……
如果说这些相似性体现了战争与民族国家形成关系的某些普遍性,那么,中西在民族国家形成与战争关系方面的差异也是明显的。蒂利说:“欧洲与中国在过程方面的有很多相似性,但因为这些相似的过程出现在不同的时序、不同的组合和不同的环境中,因而产生迥异的结果。”[132]二者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民族国家形成路径和所采用的政权组织形式方面。
在西欧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路径大体如下,传统帝国(如罗马帝国)解体后,形成了从封建等级君主制,又经过绝对主义君主制,最终民族国家战胜了其他国家形式。在这个过程中,存在两种可能,即从绝对主义这一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平衡体制中生长出专制式的民族国家,还是宪政民主式的民族国家。蒂利观察到欧洲的国家转型有自相矛盾之处:军事化伴随着文人掌军,中央集权化伴随着宪政主义。詹姆斯·斯科特也类似地将国家描述成“令人摸不着头脑的制度,同时是我们自由与不自由的基础”。王国斌的描述更为生动,欧洲经验包含了“两种叙事:一种关于议会制度和民主意识形态,是令人高兴的故事;另一种关于通过财政税收和战争参与而增加对社会资源的汲取,是权力集中于不断膨胀的官僚架构的戏剧。的确,这两个过程既相互矛盾,也相互补充”。[133]在大多数欧洲国家,资本逻辑[134]在战争中与强制逻辑达成了制度化平衡,将资本强制化——最后形成资本逻辑主导下的实行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民族国家。在少数欧洲国家(如德国),强制逻辑暂时战胜了资本逻辑,成为极度集权的法西斯下体的极端民族国家,直到在二战中战败,被移植民主制度,改造成居宪政民主政治体制的民族国家。
中国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路径大体是:传统清帝国,通过军事征服而建立中央集权制(从这方面来说与西欧近代绝对主义国家有相似性,西欧民族民族国家的工业化战争摧毁清帝国的中央集权结构,中央与地方关系部分地回归“封建制”。传统帝国崩溃后,民族国家的初步构建是以民主国家为模板的,但在频繁的战争和准备战争的压力下,以传统帝国国家权力崩溃与农业社会为起点,把民族国家与民主国家的建构一步完成,似乎困难重重,远远超出最初设计和构建者的预料和想像。民族国家的建构,最终主要以战争的方式实现,战争强化了强制逻辑,并使之战胜了孱弱的资本逻辑,民族国家采取的是以党治为核心的“专政”政体形式。
在当代西方学术话语体系中,现代民族国家从政体上讲就是宪政民主国家。可是,上面扼要对比表明,民族国家至少存在两种政权组织形式,宪政民主政体民族国家和专制政体民族国家。正如许田波指出,“战争创造国家”这个过程的最可能的结果是产生一个绝对主义国家(absolute state),而不是宪政国家(constitutional state)。[135]战争创造出专制国家还是宪政民族国家是由极为复杂的多种因素造成的。蒂利指出,强制和资本的相对分布对国家演化道路(不管这种演化发生在哪里)的重大影响,[136]而战争也通过影响对强制和资本的分配与博弈,从而对国家结构的创造和改变发生着强烈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战争创造宪政民族国家,是资本逻辑在战争中战胜强制逻辑的结果;[137]与此相对照,战争创造专制国家,则是强制逻辑在战争中战胜资本逻辑的结果,这正是近代中国民族国在战争中成长的基本逻辑。如前所述,战争打碎了传统帝国的集权结构,传统帝国的崩溃和列强环伺也使得重建民族国家提上了精英们的议事日程。在战争和准备战争的百年历史中,以或旧或新的形式恢复传统中央集权专制成为精英们探寻重建国家的主要思路。战争及其从事战争的军队、国家或政党遵从的都是强制逻辑。他们处的是一个有限的农业商品经济社会,频繁且日益工业化的近代战争,迫使他们没有足够基础、时间和空间以及激励去为战争和准备战争充分进行资本积累,而是运用强制手段向包括资产阶级在内和各阶级强制提取资源,使资本逻辑服从于强制逻辑,结果是强制不断积累和集中于政党、国家和军队中来。另一方面,频繁的战争环境资本主义经济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和时间,孱弱的资产阶级却被面临国家、军队和政党的强夺,或放弃了刚刚拥有的一部分自治权,[138]或根本就没有发展的机会,如在共产党统治区域内,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传统农业,实行兵民合一,寓兵于民的体制,遵从资本逻辑的市场商品经济基本上被战时强制经济代替。[139]最后的结果正如蒂利所说“当强制资源的积累和集中一起增长时,他们就产生了国家”。民国初建时,孙中山曾经提出经过军政、训政,最后现实宪政。后来蒋介石掌握的国民党政府以军政为核心,以遵循强制逻辑,通过战争创造了一个“有限主权”的国家,与其他政治集团和外来国家的战争,又削弱乃至摧毁了国民党及其治下的国家。后来,同样遵循强制逻辑的共产党也通过战争重建了一个统一的民族国家,实现了孙中山建国目标中的“民族”。而其治下的“专政”政体视可以视为孙中山所说的“训政”。由军事/战争为基础的思维和路径依赖,共产党掌握政权后的前三十年中,以军事/重工业单兵突进的国家建设方略,没有实现反而侵蚀了民生的基础,几近国家崩溃,及至革命战争一代激进主义被取代,“民生”目标才在近三十多年中基本得以现实,遵守资本逻辑的市场经济获得了合法性,但面对强大的权力,资本选择了依附权力,二者相互支持,在资本和政治权力都没有受到应有的制约的情况下,二者恶性相长,中国走向“民权”宪政民族国家的道路,不能说没有条件和机会,至少是来路遥遥,难以预期……
综上所述,近代中国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转变表明,作为至少有两个参与者的武力博弈,战争能摧毁传统国家或某种形式的民族国家,也能创造民族国家。这与其说证明了蒂利等人的“战争创造国家”的论断,不如说更符合森特诺(Centeno)以拉美国家经验为基础的观点:“只有一些战争创造国家,只有一些国家是被战争创造”。[140]因此,我们可以说,中国近代民族国家形成的复杂过程为进一步研究战争与国家兴衰关系提供了一个富有学术价值和挑战性的案例。对于中国近代战争与国家形态转型这一极为复杂的论题来说,本文只能算是(如果算得上的话)一个小小开端,而且是一个很粗略的开端。不过,除了试图尽力打开这一富有挑战性议题的研究窗口外,笔者另外的真意是希望这个粗略开端能引出更为精细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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