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晓律
欧洲作为一个文化统一但政治分裂的文明单位,是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的发源地。自1500年开始,民族国家兴起导致的欧洲分裂和二战后的重新融合成为世界历史上最独特的现象之一。认真分析这一现象,并从理论上探讨其未来的趋势,是一个十分有意义的课题。由于这一课题涉及的领域过于庞大,所以,本文不可能对影响这一变化的各种因素都进行探讨,只是试图从一种宏观历史的角度,以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阶段性特点为主线,力求对欧洲民族主义的演变趋势有一种总体的认识。2
一, 1500—1789:从绝对君主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
探讨欧洲民族国家演进的历史趋势既涉及到欧洲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起源的时间又涉及到其含义的界定。国内学术界一般认为民族主义的兴起是在法国大革命前后,国外学术界也大体划定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社会科学工作者一般认为:民族主义是一种现代运动和意识形态,是18世纪晚期在西欧和北美出现的。3这种看法之所以为学术界广泛接受,在于民族主义自18世纪末19世纪初确实获得了一种世界性的影响力。不过这种看法无法解释英国的情况,因为当时英国已经是一个典型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从历史的角度看,欧洲现代的民族国家和民族主义有一个逐步发展和成熟的过程,如果以法国大革命作为一个划分的阶段性标志,那么,可以将在此之前看作是欧洲各国从绝对主义君主国向现代民族国家过渡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几个西欧国家相互争霸的过程,也是这些国家逐步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化的过程,但最终结果是,只有英国在几个世纪中完成了由绝对主义君主国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化的任务,成为了其余欧洲国家效仿的榜样。现代民族国家与民族主义有一个从起源到成型的逐步发展过程,而这种发展,并不是整个西欧国家的同步行动,而是部分国家率先起步,其余国家随之跟进的过程。所以,我更倾向于将近代初期,也就是1500年左右作为现代欧洲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兴起的起始时间。这样的划分,不仅从探讨民族主义的角度更为合理,也有利于将民族主义国家的发展与欧洲近代的扩张和现代化、全球化等问题联系在一起进行分析。
而民族主义的界定问题似乎更为复杂。从历史的角度考察民族主义的问题,我们不难发现,尽管在人类的历史上有过若干民族主义意识的萌芽,古希腊的爱国英雄主义,中国古代的屈原、岳飞和文天祥的气节和精神,其中的民族主义因素都十分明显。但这些前现代时期的民族主义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民族主义,因为,现代民族主义是与现代化和全球化密切相关的一种政治思潮,而这种以全球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其发源地正是近代初期的欧洲,是欧洲独特的历史和现实的因素结合在一起,才最终催生了现代的民族主义。因此,今天我们所说的民族主义既是一种文化传统和特定的种族意识相关的产物,也是欧洲文明圈在近代以来开始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种独有的政治产物。正是在欧洲萌生的这种与现代发展有关的民族主义,导致了近代欧洲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既加速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又产生了历史上尖锐的分裂,并将同样的趋势扩张到了整个受欧洲影响的世界。
如徐迅所说,民族主义意义上的“民族”,不在于其所指的民族是否是从旧民族中分化出来的,不在于与古代民族有着怎样的历史和文化的连续性,而在于现代的“民族”和民族国家的不可分割的关联,即“民族”作为民族国家的文化合法性基础和来源。现代民族形成于资本主义上升时期,故资本主义(或世界现代化过程)的开始是民族形态的分界线,在此之前,民族为古代民族,在此之后是现代民族。“民族”之所以能够现代化,其秘密在于,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统一了民族市场,打破了封建割据的局面,从而建立了统一的民族国家。社会的经济联系复杂化是现代民族形成的决定性条件。4从这个意义上看,现代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有一个交织在一起的孕育发展的过程,而这一过程是与欧洲的资本主义发展密切相关的,但其中也有一些独特的因素,否则就不能解释为什么西班牙和葡萄牙这样在殖民掠夺中占了上风的国家未能率先建立起完整意义上的现代民族国家。
由于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这种不可分割的关系,我们必须从现代意义上理解民族国家。与传统封建国家不同的是,民族国家是一个拥有国家主权的政治实体,对内能实施有效的控制(即国家垄断了合法的暴力手段),对外具有相应的防御机制,拥有比较稳定的疆域,能够为发展现代经济提供基本的保障,其政权的合法性得到了全体国民的认同,国民也能通过合法的渠道表明这种认同。因此,从欧洲民族与民族国家的发展来看,在大的趋向上,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历史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中世纪末到法国大革命,是欧洲民族国家的孕育和成长阶段,欧洲各主要国家都在从中世纪的等级君主制向绝对主义的王朝国家转变5,但只有英国在绝对主义国家的基础上完成了一个“典型”民族国家的初创工作;第二阶段是欧洲民族国家的扩张阶段,民族国家的概念和民族主义的浪潮由法国大革命传播到了整个欧洲,激发了其余国家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统一的浪潮,并由此导致了欧洲剧烈的动荡与冲突;第三个阶段是二战后从欧共体到欧盟的发展,显示出欧洲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在共同发展中开始了某种新的融合。
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前身是各类绝对主义君主国家。从近代开始,以欧洲各等级封建君主国为基础发展而来的这些国家,如西班牙、葡萄牙等,都具有某些民族国家的特性,然而又都不充分。其统治者控制着一定的疆域,能够行使对内和对外的大部分的国家权力,但其民众除开血缘的认同外,却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权利,统治者也不能宣称自己的统治代表着民族的利益。6这样的国家是欧洲各民族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化的雏形。由于这样的转化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所以,一个“典型”民族国家的产生,需要一个较长的孕育和发展的时期。也正因如此,即便是英国,也是经历了漫长的岁月,才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因此,从比较狭隘的角度看,欧洲民族国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实质上就是英国如何从绝对主义王权国家转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程。
按照曼恩(Michael Mann)的看法,无论是通过和谐的、反应的还是冲突的方式,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在很大程度上是国家政权作用的产物,现代的,理性化的政权先于民族和民族主义在欧洲出现,也只有在欧洲框架内才能理解各国之间的外交和战争现象。7因此,在现代民族国家产生之前,欧洲绝对主义君主国家面临的首要任务就是迅速创造自己的民族和民族国家。但只有英国,在这一历史转型的过程中抢先完成了任务,并在法国大革命前成为了其余国家创建民族国家的样板。之所以能够如此,在于英国具有一些独特的内部和外部的优势。
首先,英国是一个岛国,从一个疆域较为固定,不会与其邻国发生领土纠纷和战争的角度看,英国的位置十分有利,除与苏格兰的陆地边界外,英国的海岸就是其天然的国界。此外,近20 万平方公里的土地又是一个不可多得的地理优势,按罗斯(A.L.Rowse)的看法,这种不大的面积使英国的国王能够保持王国成为一个真正的统一体,在欧洲大陆那些更大的国家,那些较大的独立王公和封建主有其自身的行为方式,小人物无法得到足够的保护。而在英国,国王的法令得以执行,每个人都享有在国王法律下的权利。8 普通人都能够享有国王法律规定下的权利,这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因素,它给英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中世纪的英国开始发展出以普通法为基础的法治系统,以议会为雏形的政治协调机制,以契约为基础的自由市场体系。后面的这些条件实际上是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正如丘吉尔所言,诺曼入侵加速了英国的封建化,并在军事上控制了全国,“但萨克逊英格兰的许多东西仍然保留了下来。诺曼底人擅长于执法和司法,而不善于立法。……对后来很有益处的萨克逊地方政府体制,即郡、郡守和法院,保留了下来,国王通过这种体制同全国保持着广泛的联系。”9
中古英国的发展实际上是英国原有的盎格鲁—萨克逊传统与诺曼入侵者互相冲突并逐渐融合的过程。这一过程既逐渐使英国吸收了欧洲大陆文化中的优秀部分,使其逐渐“欧化”,又使它与大陆始终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同时还迫使诺曼入侵者调整自己的规范,形成了在思想方面与欧洲大陆不同的一种传统。这种传统的体现就是各种契约、概念与惯例,牛津学者认为,英国的宪政是建立在法律和习俗基础之上的,10这的确是一种对英国宪政本质的精辟见解,而在这一阶段形成的法律和习俗,则对构成现代英国宪政的框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其中,亨利二世对英国法制建设的贡献最大,他极为尊重传统的形式,但却尽量使古老的原则具有新的含义。11这种做法最终奠定了英国普通法的基础。
英国的普通法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体系,探讨普通法显然不是本文的宗旨,这里只是想强调一点,普通法不是一种自上而下,如同罗马法或者拿破仑法典那样从“上层”强制推行下来的法律,也不是来自统治者试图对现存社会的控制,而是来自普通民众的生活:历代英国移民为了寻求土地,维持生计而按自己的方式建立的规则。12这种自下而上的传统,无论对国王还是贵族,都是一种制约。与欧洲其余国家国王与贵族的矛盾动辄以兵戎相见对照,英国的类似冲突尽管也有,但除开红白玫瑰战争以外,动武的力度要小得多,且大多以谈判告终。能够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除开英国具有某些原始民主的传统外,普通法的影响显然不可忽视。正是自下而上的法治框架提供了某种社会公认的有保障的正义原则,冲突各方才可能通过谈判来解决矛盾。于是,通过谈判或者“开会”的方式来解决矛盾,逐步形成了具有英国特点的重要政治机构——议会。
就欧洲而言,议会当然不是英国的专利,但多数国家的议会在中世纪以后都逐步衰落,只有英国议会转化成为了国家政治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很多英美学者认为,这是讲英语的民族对世界文明最大的贡献)。在中世纪的英国人看来,议会是改进行政和司法,分配正义的机构,当然,也是除此之外,人们不可能在其余地方寻求救助的唯一机构。当时的英国社会存在三种主要力量:国王,封建贵族与普通臣民。正是他们的相互作用共同在13世纪产生了英国议会。从当时议会承担的工作看,除开外交、征税和上诉的司法问题外,一些重要的封建礼仪也是议会的工作之一。当然,国王可以绕开议会而处理高级政治的事务,也没有人会阻止他。但对普通人而言,议会是其个人冤屈得以申述的唯一的、最高的正义机构,他的个人冤屈和要求应该得到关注。因此,处理司法上诉问题往往成为议会最经常的任务。这样的任务日渐增多,以致议会实际上成为了一个庞大的封建法庭。尽管议会也讨论其他的事务,但它的司法功能显然远远超过了其他的功能。到爱德华一世时,议会已经塞满了经过英国法律和罗马法律训练的人员,他们能够非常专业地应付议会的所有的事务,并且也几乎占据了议会所有的时间。议会其余势力的代表,无论是男爵、骑士或自治市的代表,都根本无法与他们的贡献相比。13由于议会实际上是对全体有土地的人开放的,所以它又是一个有着广泛基础的法庭。通过辩论来商讨事务,不允许携带武器进入议会等惯例,都是司法部门的传统。尽管这一传统在社会面临重大分歧时会遭到破坏,但风暴过去,这样的传统很快又会回到它本来的位置。在都铎王朝时期,旧贵族势力遭到打击,英国王权得以强化,顺应了人们战乱后希望安宁的心理,但托马斯?加格雷夫爵士还是呼吁议会应该维持自己的特权,“他们应拥有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权利,无论他们在议会是被涉及到何种事务,或是提到某种议题还是进行何种辩论,都应该享有此种特权。”14
换言之,与欧洲其余国家不同,“生而自由”的英国人天然就具有某些基本的权利,这些权利得到了法律和各种政治机构的保障,谁也不能任意地侵犯这种自由。后来的斯图亚特王室对这一原则进行挑战,便导致了17世纪的英国革命。革命的结果,除开政治权力结构的变化外,就是英国社会再次对这些权利进行了强调。英国议会在1628年提出的“权利请愿书”,认为英国人应该拥有如下的权利:1,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2,未经法院判决不得任意抓人和没收其财产,3,军队不得抢占民宅,4,不得根据军事戒严令任意逮捕公民。15作为终结17世纪英国革命的光荣革命,不仅表明英国已经彻底从一个王朝国家转化为民族国家,而且表明这个国家的主要功能就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包括:1,人身自由,即未经法律程序,个人不得被逮捕、监禁。2,言论自由,是现代民主的核心支柱。3,结社自由,4,财产自由,“这是资本主义社会最重要的自由,英国人的家通常被认为是他自己的城堡,他可以在这里抵御敌人寻求安宁”。16这样的权利观念来自一直不断发展的英国普通法。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研究视角来看,英美普通法主要是近、现代市场运行的法律体系。如果把自十三世纪以来英美普通法的沿革史及其英美市场体系的结构与扩展史结合在一起来思考,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作为一个内在于市场型构、生长和扩展过程的规制机制,以“遵循先例”为其生命原则的英美普通法体系本身是随着英美市场的生长、扩展而成熟和发展起来的。因之,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把普通法的型构与扩展和英、美、澳市场型构与扩展的视作为同一个社会过程。也正是从这种意义上,英、美以及其它讲英语国家里的制序化进程中法律规则的“系统化”(systematization这里亦可把它理解为体系化)过程,也同样就是这些国家内部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宪制化(constitutionalization)过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普通法作为一种在判例积累中所构建出来的一种法律体系,其内在品格即在遵循先例这一生命原则来规约人们的交易与交往行动就决定了它与市场体系的同构发展。英美普通法体系中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基本上是在这种作为自发秩序的市场交往中的产权、民事纠纷和侵权行为的案例判决中而理性地积累起来的。这即是说,英美普通法机制实际上是内在于市场运行之中,并经由一种自生自发的路径在市场的演化与扩展之中积累与扩展而成的。它本身源自市场中的习俗与惯例,是市场运行中的“内部规则”的外在化,但它作为一种“外化”的“内部规则”和正式约束,又成了市场运行的规则机制。在这个意义上,根据“契约是交换的侍女”的形象比喻,我们则可以说:“普通法只不过是市场运行的护卫”。17换言之,只有在英国,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才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这种从中世纪延续下来并不断得到完善的法治环境,对于英国成为一个现代民族国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就某种程度而言,一个与绝对主义君主国家不同的现代民族国家,必须提供济学界公认的发展现代经济所需的三个基本条件:明晰界定的产权,为市场经济的扩展提供充分激励;内在于市场机制中的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市场运行提供了规范保障;代议制的民主宪政体制,为市场经济的运作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操作构建合意的政治架构。从这一角度看,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只有英国才能顺利地完成现代民族国家的创建任务。因为只有英国的政治与社会框架为现代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当大西洋航线开通,英国产生了一批以贸易起家的新兴财富阶层时,这种在法治框架保障下的自由权利终于使英国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按英国人自己的说法,刚毅勇敢的商业活动与理想的爱国主义本身就是同一回事。18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以个人自由为基调的英国式民族主义。
如果英国在18世纪以前的国力弱小,又孤悬海外,其变化尚不足以引起欧洲其余国家关注的话,18世纪英国在各方面的顺利发展则已经在欧洲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第一,英国国力的强大使英国在殖民地的抢占,世界市场份额的争夺中占据了上风,为英国增加了额外的巨大利益,并对其余的欧洲国家形成了一种令人窒息的挤压;其二,英国政治的开明和国民所享有的权益也成为其余欧洲国家,特别是知识分子羡慕的对象,尤以法国的启蒙学者为甚。于是,英国创建的现代民族国家具有了一种特殊的两面性。一方面,民族国家产生了国家利益的概念,并使率先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民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国家的权益,更多地分享世界市场的各种利益,从这一角度出发,民族国家有其民族利己主义的特征,并成为西方帝国主义的源头和帝国主义战争的策源地;另一方面,英国创建的民族国家又产生了一种与中世纪不同的现代民族意识:这种意识首要和最重要的东西就是作为一个独立个人的尊严。正是这种意识推动着个人自由与政治平等的原则向前发展。19换言之,英国创建的民族国家,实际上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一争取本民族的“国家利益”,即主权独立,强国兴邦;其二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追求,即人们将国家看作是实现自己个人权益,获取自己尊严和幸福的工具,因此,它代表着一种自由人格与自由理想,只有追求自由权益的人建立的国家才与传统的王朝国家有本质的区别,也只有自由人才能组成一个现代意义上的民族国家。也由于这种原因,英国在民族国家的创建过程中,没有后期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那种强烈的种族主义色彩。当然,这两方面的因素,都刺激了欧洲的其余国家,知识分子和统治精英希望自己的国家能够如同英国一样强大,而普通民众则渴望能够享有英国民众所享有的那些基本的人权。美国独立战争的诱因之一就是殖民地的人民渴望得到“英国人”的权利,而法国大革命的爆发,与英国成功地转型为现代民族国家更是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
毫无疑问,民族主义与一个民族的现代化确有不可分割的渊源。以全球化为特征的现代化发展催生了欧洲的民族国家。但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因素制约,并非每一个欧洲国家都能顺利地完成民族国家的构建任务。英国率先完成了这一任务,由于其制度方面的优势,立即对欧洲的其余国家形成了一种空前的挑战。一旦这些国家做出反应,欧洲的民族国家发展就进入了它的第二阶段。
二, 1789-1945:欧洲民族主义大规模扩展与冲突的阶段
欧洲文明的扩张与欧洲各区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使欧洲各国具有天然的竞争性质。而发展现代经济,无疑是在竞争中获胜的重要筹码。但满足现代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只有在一个特定的政治与经济单位内才可能逐步实现,这就使建立民族国家成为了欧洲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必须完成的任务。安东尼?史密斯正确地指出,民族主义在初始阶段有一种解放的力量。它破坏了各种各样的地方主义、习惯和部族的力量,帮助建立了一个强大的民族国家政权。它统一了市场,以及行政、税收和教育的制度。它看起来是民众和民主的,它攻击封建主义的实践以及帝国暴君的压迫,并宣布人民的主权以及所有的人民有权决定其自身的命运——假如那是他们希望的。20从这种角度看,民族主义作为一种现代性的要素之一,是现代世界发展的主要动力,由于它具有多种形式,所以人们无法预知它会以什么方式展现。但确定无疑的是,欧洲各国发展的顺利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是否顺利地完成了自身民族国家的构建。由于欧洲区域内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可以这样认为,在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内,欧洲的民族国家都是一种适合欧洲发展的制度安排。因此,谁要想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不落人后,就必须尽快地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
在这一历史阶段,欧洲产生了两种主要的民族主义类型:法式民族主义与德式民族主义,而这两种民族主义的交锋构成了这一时期欧洲民族主义发展的主线。首先产生的是法式民族主义,它在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中被激发出来,并由此在整个欧洲范围内掀起了民族主义的浪潮。
作为具有光荣传统的国家,法国的民族意识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初期。当然,最初的这种意识只是“一个好的基督徒”。随着国王在中世纪统一法国过程中的作用,法国人又将对教会的忠诚转移到国王,并将忠于国王看作是一个法国人的属性。21这种从中世纪就一直保持的凝聚力使法国长期保持着传统的欧洲大国地位,其综合国力从来都在英国之上。即便在17世纪,法国的工业生产总量也超过英国,尽管人均产值不及英国。但一个世纪以后,英法之间的差距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那么,这中间根本的原因是什么?按特里比尔科克的看法,最重要的原因是法国的增长并没有使古老王朝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结构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这种旧制度一般来说是仇视经济现代化和工业变化的。22正是法国未能从绝对主义王朝国家适时转化为现代民族国家,使这个传统的欧洲强国落在了原来的小国英国后面。
这种未能转型的绝对主义国家,其外强中干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制度性腐败,这是类似专制王朝永远摆脱不掉的阴影,并成为法国内部必须实行变革的重要刺激因素。路易十四曾于1661年设立了一个专门审理官员腐败案的法庭,到1669年时却被迫撤销,因为这在官员们中间引起的恐慌实在太大。23路易十四留下了24亿锂国债,其中有三分之一己到期,而l715年的国家财政纯收入只有6900万,开支则为l亿4千7百万锂。主管财政的诺阿伊公爵采取各种办法企图缓和财政危机,但1716年的财政赤字仍然接近1亿锂。法国政府便以惩办投机活动和高利贷者为名,逮捕一千多名金融界人士,企图榨取1亿锂罚款。但是多数查无实据,只得到一千多万锂。24当一个国家的政府一方面庇护官员的腐败,另一方面又可以对普通民众的合法财产为所欲为时,怎么可能想象这个国家的经济会健康发展?
在这种环境下产生的法国启蒙运动,其主要人物几乎都无法掩饰自己对自由与平等的渴求。 这其中,“英国因素”是显而易见的。伏尔泰、孟德斯鸠都在英国游学,并完全被洛克的思想折服,主张人类的自然权利,反对暴君。拉?布吕耶尔即认为“专制之下无祖国”,圣?埃夫勒蒙也表达了“热爱祖国就是热爱你自己”的思想。霍尔巴赫认为,“如果自由、财产、安全消失了,祖国也不存在了”。所以,“真正的爱国主义只能在人人自由、平等、和睦的社会中找到。”25没有英国的示范效应,很难想象当时为欧洲强国之一的法国知识分子会产生这样激进的想法。将追求自由平等的人权作为自己目标的启蒙学者的思想是一种民族主义和世界主义结合的产物,他们希望全世界人民都能够享受真正的人权,平等而和平地相处。这一世界主义的理想,在欧洲广泛传播,并在康德等德国学者那里进一步得到升华,尽管在当时并无实现的可能,但毕竟为后来的欧洲发展奠定了一个极为重要的思想基础。
虽然有英国的示范和启蒙运动的影响,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动力却是来自新大陆的美国革命。美国革命为自由事业而奋斗的信念,成为了法国人创建自己民族国家的动力,美国成为了他们眼中一个与旧世界完全不同的值得为之奋斗的理想社会。26正是在启蒙思潮与美国革命的广泛冲击下,法国大革命产生了令人无法想象的巨大能量。法国人民渴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民族国家,它必须能够保障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其他人权。这样的要求,注定了法国革命会超出一国的范畴,而成为一场整个欧洲的革命:因为当时的欧洲还是处于王朝国家的统治之下,而法国大革命却推翻了这一政治原则,必然引起整个欧洲的反弹。由于这种客观的局势,法国大革命似乎被一只无形的手控制,一步一步地向越来越激进的方向发展,到最后则是由拿破仑接管了政权。在拿破仑上台后的年代里,旧体制与平静的欧洲受到了猛烈的冲击。在思想上和结构上,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和拿破仑帝国的法国都极力要摧毁旧秩序,要迫使人们接受一种新秩序。但法国的行动又是矛盾的:一方面它倡议自由这一理想,另一方面它又要扩大它的统治范围。这样做就不能把欧洲长期组织在一起,相反却导致了各国民族主义情绪的发展。法国大革命带来了新的原则:人权,各国人民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大革命的思想意识在英国、莱茵兰、比利时、意大利、爱尔兰、希腊都有信徒。但为保卫大革命成果而进行的反对各国君主的战争很快就变成了解放的使命,变成吞并,变成了对别国的自然边境的征服。欧洲的平衡不复存在,各国君主纷纷联合起来同这个过于强大的法国进行斗争。27于是,法国大革命带来了一场全欧洲的战争。这种战争大大简化了欧洲的版图,特别是简化了那些还存在着中世纪式的分封割据的地方的版图;1739年时的德国大概有近400个国家,这时缩减为不到50个,意大利则缩减为仅有5国。拿破仑使欧洲国家的结构现代化、统一化,他强迫别人接受同样的等级化和中央集权化的行政体系和同样的教育体系。在大革命之后,他消除了封建制度留下的残迹,迫使人们接受公民平等制。大革命与帝国都曾试图以自由的名义激起各民族反对他们的国王,但它们的扩张主义最终却促使各国人民集合起来,站在联合起来共同反对法国的他们传统君主一方。用拉马丁的话来说,拿破仑“掀起了各国的民族性,而民族性又吞没了拿破仑自己”。28当然,拿破仑的失败并不意味着欧洲可以回到以前的时代,维也纳会议试图以恢复正统王朝的统治来维持欧洲的平衡并不成功,在法国大革命后,传统统治的权威基础已经彻底丧失,任何一个政权都必须重新寻找自己的合法性,为获取民众的认可而进行投资。29混合着渴望自由平等和独立自主概念的民族主义种子已经发芽,无论什么力量也无法阻止它的蔓延,于是,19世纪成为了欧洲不断创建新的民族国家的时期。但大革命后的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道路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论是英国还是法国,在其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时,国家的统一并不是民族主义的主要目标,而在拿破仑战争以后,列强对欧洲事务的主宰,却使欧洲其他国家争取自己民族国家统一成为了建立现代民族国家最艰难和最重要的任务,这是欧洲民族国家建设中的新问题。在英法以推翻专制、争取民权为主要任务的民族建设,在欧洲其余国家已转化为以民族国家的统一为主要任务。这一潜移默化的转化,成为欧洲民族主义发展历史上一个最具爆炸性的变化。30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德式民族主义,成为“迟发展者”民族主义的主要代表。从近代开始,欧洲各个民族首先都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奋斗,然后是为自己的发展权利而奋斗。由于民族的分裂和软弱给英法以外的欧洲民族造成了深深的心理创伤,于是,重新恢复自己的民族自信心成为欧洲其余民族的首要任务。在这一过程中出现的“迟发展者”民族国家大体上有两类,第一是那些欧洲传统的弱小民族,他们在争取自身独立的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他们不仅需要与本国的封建统治者做斗争,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列强的默认。因此,这一类的民族国家在独立的道路上十分艰难,无论他们是否独立,其建国的影响都不足以改变欧洲的政治版图。另一类则是本身在人口、版图等方面占据一定优势的民族,如德意志和意大利,这类民族国家的建立极大地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并给欧洲的历史发展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毫无疑问,他们在这一期间的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扮演了主角。由于“迟发展者”民族国家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和争取民族的独立和统一为首要任务的,所以,当其民族国家的建立在完成其政治经济的构架时,一切均以国家机器的“效率”为准则,其政治体制的民主化任务则基本上放在了一边。结果在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史上首次出现了一个政治、经济和观念并不同步的现象,并由此给欧洲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由于民族国家的建立过程不可避免地要动员全体国民的卷入,因此,人们在这种奋斗的过程中,寻找什么样的精神支柱就至关重要。德国学者赫尔德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很大作用,在他看来,一个民族共同体就是一个有机体,每一个民族有机体都有其独特的民族文化凝聚力,这是由于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造成的。外部因素为地理环境和自然条件,内部因素则每个民族内在的有机力量即一种遗传基因,而这是决定民族特性的主要因素。31赫尔德的文化民族主义激发了德意志民族的爱国热情和其余欧洲民族的相应情绪,并导致了民族主义观念上的重大转变。其积极因素是有助于落后民族恢复自己的民族自信心,消极的因素则是为以后的民族沙文主义提供了精神的动力。但无论从什么角度看,赫尔德的观点都激起了人们相应的民族情绪,这种情绪越是激烈,民族的分裂就越不能为人们所容忍。于是,追求各民族国家的统一就自然成为欧洲各个民族的首要任务。但遗憾的是,1848年欧洲各国并没有能够通过自下而上的人民革命来解决自身民族国家的建设任务,于是,欧洲主要民族国家的统一任务,几乎只能由各种类型的上层统治者来完成了。在这一过程中,德意志的统一最有代表性,集中体现了这类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的若干特点。
现代国家的基本功能,是为了确保本国公民的安全和权利,同时也为了确保国家本身的主权(既包括领域和边界,更包括国内和国际事务中的自主性),能有效运用军事或暴力的手段。这在欧洲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中产生了非常矛盾的结构和结果:谁拥有最强有力、最有效率的暴力组织,谁就有最大的发言权,谁就更能代表整个民族。至于其公民是否拥有英国人式的自由权利,则成为第二位的问题。当时德意志各邦并不指望普鲁士来建立一个自由的民族国家,普鲁士也不愿意建立一个类似的国家。然而,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尽管有若干的不情愿,最终还是普鲁士统一了德意志,而将较为温和的奥地利排除在外。32在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统一过程中,国家合法暴力的作用再度给人以极其深刻的印象。德意志人居住的空间,恰好位于欧洲的中心地带,在欧洲是邻国最多的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地理环境,不同的文明,包括罗马文明,基督教文明,斯拉夫文明等在这里交会碰撞,不断产生冲突和紧张。33其直接的后果是德意志似乎根本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统一自己的国土,当俾斯麦对1848年的革命进行总结时,便以那段著名的演讲阐述了这一基本的认识:“德意志不是寄希望于自由主义而是寄希望于普鲁士的强权。巴伐利亚,符腾堡,巴登,或许会沉湎于自由主义之中,但普鲁士必须加强和积蓄其力量以待一个有利的时机。由维也纳会议给他确定的边界对于一个健全的政治生命而言是极为有害的。当今世界的重大问题不是依靠演讲和议会的多数票能够解决的—— 这正是1848-9年的巨大错误——而是依靠铁与血。”34
正是在这样的信念下,俾斯麦通过几次成功的战争,最后以战胜法国而建立起了以普鲁士为基础的德意志帝国。这个以战争为主要手段统一的民族国家产生了两个重要的后果。其一是极大地推动了德国的经济发展,从19世纪70年代起,在统一的国内市场和工业化的双重推动下,德国经济以加速度发展,统一规划的铁路建设成为经济增长的主要驱动力。1850年,德国的铁路有6000公里,而到1875年则增至27,000公里35,至于其他经济部门,如钢铁、煤炭和机器制造业等也几乎同步得到了高速发展。其二则是再次在德意志民族心理中加强了“强权即公理”的信念(might is right),这一信念的畸形发展强化了民族主义本身所具有的种族主义倾向。很多有关民族主义的著作中都提到的,偏激的民族主义与种族主义之间有着天然的联系36,因为每个现代民族的摇篮几乎都离不开一个特定的民族,所以,血缘、文化和风俗习惯等传统的东西,必然要在现代的民族国家形成过程中打上深刻的烙印。在英法这样强调个人天赋权利的现代民族国家,由于对个人的尊重和民主主义的发展,其民族主义即便有种族主义的因素,也很难长期占据社会思潮的主流位置,而在德国这样完全通过武力进行统一,强调国家主义,强调集体主义,对个人权利并不重视的国家,种族主义的思潮得以广泛传播就几乎是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德意志早就有日尔曼人种优越的观念,一些德国学者认为起源于印度的雅利安人种,具有自力更生和独立的品质,比其他民族更为优秀。但这样一些早期的种族优越的观念,尚未得到广泛的流传,从理论的角度,它还有待完善;从实践上看,一个自称优越的民族如果连统一国土都还要看其他列强的眼色,那么,这种优越感也就大打折扣。普鲁士以武力的方式成功地统一了德意志,终于让事实“证明”了日尔曼人种的优越,与此同时,社会达尔文主义则给种族主义提供了“学术”支撑,使她以完整的“理论体系”进入了严肃的政治生活领域:“最适者生存”的法则证明了日尔曼民族的优越性。张伯伦(Houston Stewart Chamberlain)更将种族主义的观念上升到了一个“高级”的理论层面:上帝的意愿是通过德意志民族来表达的,而犹太民族则是魔鬼的化身。犹太民族是进入西方历史的一支异化力量,德意志则是西方文明的推动者和拯救者。德意志民族的英雄主义和超越物质主义的奉献精神,给古希腊的贵族理想和罗马正义注入了形而上的因素,所以一切现代的西方文化成就都必须浸透这种德意志精神,而腐蚀西方文明的犹太人是一支异化的力量,对犹太异化力量的斗争已经转变为一场捍卫西方文明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德意志民族是唯一有能力、有责任拯救西方文明的力量。37就这样,张伯伦将德意志的民族精神转变成为了日尔曼种族优越的理论,文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转化为了优等种族对劣等种族的斗争。而随着普鲁士非民主方式的统一,使德意志民族传统中反自由主义,反民主的意识形态得以在学校教育,青年运动以及各种政党组织中广泛流传,最终给法西斯主义的灾难奠定了思想基础。本来,渴望征服世界,渴望用流血来换取应该通过流汗来获取人们尊重的观念,在日尔曼蛮族的传统中就根深蒂固,并对社会的一般价值准则有重大影响。随着继承这种传统的普鲁士统一德国,这种观念自然地扩展到了整个德意志。但与现代民族主义发展相关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普鲁士虽然很早就具有好勇斗狠的传统,这种暴力趋向却一般不指向国内的民众。而由于民族主义与民主主义发展的脱节,在盲目崇尚暴力的社会潮流中,对本国不同意见的民众使用暴力的趋向却终于在德国国内的政治生活中泛滥成灾。在1920年代的社会激烈冲突中,随着纳粹党徒一次又一次地使用暴力殴打等手段来对付本国的民众,人们似乎发现,和平解决政治分歧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而默默地接受了暴力解决的方式。他们最初是厌恶这种周期性的打斗,但最终习惯了这一切。这就为纳粹系统地使用暴力和恐怖以及希特勒的上台铺平了道路,成为纳粹夺取政权最重要的因素。38
从这种意义上看,德意志的统一未能使德国从传统的王朝国家彻底转化为现代的民族国家,德式民族主义与法式民族主义相比,其最大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的缺失,因此,德国的经济发展越快,其他社会方面如科技和文化方面取得的成就越大,没有全面发展所造成的最终危害也越大。除开德国,意大利基本上也是沿着大致相同的道路前进。在这样的思想基础上,两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就不是偶然的了。两次大战不仅让德意志民族几乎毁灭于战火之中,而且最终使近代以来一直引领时代潮流的欧洲拱手将世界事务的主导权让给了美苏两家。因此,贝格哈恩认为,从一战开始,欧洲就在进行“自杀”,这种暴力战争的“雪崩”,根据谨慎的估计,共埋葬了7000万至8000万条人命,并且把欧洲这个国际政治和世界经济的中心也埋在下边。39
当然,欧洲两次大战的原因很多,各个专业领域的学者已经无数次地强调了帝国主义列强争霸的因素,强调了资本主义固有的内在矛盾无法解决的因素,强调了两大军事集团形成而又没有有效的国际安全组织制约的因素,等等,这些无疑都有深刻的道理,我在这里想补充的,是上述的原因之外,欧洲民族国家形成的阶段性不平衡也是造成这样灾难的重要因素。
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在英法两国建立起以民族主义和民主主义相结合的民族国家后,欧洲其余国家基本上未能走上与他们相同的道路,这些“迟发展者”几乎都是在挣扎着利用各种形式的武装力量争取自己国家的统一,这一历史事实是发人深思的。由于欧洲民族国家相互竞争的特点,已经成功地建立起民族国家的民族,出于其民族主义利己的本性,并不情愿其余的民族顺利地完成同样的任务。所以,它们基本上是按照自己的利益来决定是否支持或是反对其他民族的统一任务。于是,原本属于由王朝国家转化为民族国家的国内事务,不可避免地成为了国际事务。在这样的条件下,法国之后,欧洲几乎所有的民族国家都是以强力来外部抗拒列强的势力,内部加强对民众和分裂势力的控制来完成民族国家的统一的。从这样的角度看,普鲁士以武力统一德意志似乎又有某种必然性。英国、法国和俄国这些欧洲大国都不愿意看到中欧出现一个强大和统一的德国,在几个世纪中,这些大国外交的基本政策就是阻止中欧出现一个统一和强大的国家,其结果是分裂导致了德意志的软弱和经济发展迟缓。但德国终于在19世纪中期由俾斯麦抓住机遇,利用大国之间的矛盾在不到10年之内迅速统一了德国,建立了统一的国内市场,并利用第二次工业技术变革的机遇,发展基础教育和技术教育,使德国的经济后来居上,成为了欧洲的一流的强国。设若德国没有在一个稍纵即逝的时期内完成统一,抓紧发展,那么,整个欧洲历史乃至世界历史都可能完全改写。尽管德国没有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同步进行政治发展,以至于最终让希特勒这样的人物上台并给欧洲和自己的民族造成了深重的灾难。但德国的创新依然是巨大的。德国重视基础教育,以国家意志把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建立了现代的高等教育体系,当今的研究生制度和实验室制度都来自德国,而雄厚的基础研究能力和严谨的科学态度,使德国制造的高品质,至今依然享有盛誉。更重要的是,德国首次由李斯特提出,发展是以民族国家为主导的发展,而不是以世界为基本单位的发展,而一个国家的发展关键是要发展其具有长期效应的基本生产能力,甚至为了这种生产能力的形成而放弃那些短期的经济利益。这些思想,不仅影响了德国,也对其他国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以,德式民族主义固然有其天生的缺陷,但她在一定程度上依然是一种历史的“合理”产物,代表着“迟发展者”民族国家的利益。同时,统一的德意志和意大利,从另一个角度看,对欧洲民族主义下一步的发展都起到了某种积极的作用。这就是,在它们统一后,都极大地促进了这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使中欧从一个原本落后的区域成为欧洲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并为二战后欧洲的重新整合提供了物质与社会的基础。
客观地看,这一阶段的欧洲民族主义发展以法国与德国的交锋为主线,德式民族主义的失败而结束。法国的民族主义高举着理想主义的大旗,将自由和人权的理想传遍了欧洲。而德国的民族主义则代表着分裂民族渴望统一和富强的愿望,并且为欧洲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奠定了一个扎实的基础。40然而,法式民族主义在高举理想主义大旗之时,依然没有放弃民族利己主义的目标;而德式民族主义在注重重建民族文化的同时,却不愿意将民主主义的因素融入其中,因此,也可以说,这两类民族主义具有某种共同的缺陷,即它们都富有侵略性和扩张性,都具有帝国主义自私自利和争夺世界霸权的特性,正是这样的特性最终将欧洲引入了灾难。但是,由于这一阶段民族主义在欧洲“国际”范围的拓展,也就不可避免地使欧洲各个民族的人民要求那些被认为是属于一个现代公民应该具有的那些权利。因此,欧洲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在发展的过程中,尽管也因为民族主义自私的特性引发了两次世界大战,但其为本国民众获取那些公认的人权的积极作用仍然是不可忽视的。没有各国民族主义的发展以及各种观念的交锋,很难想象各种世界公认的公民权利观念会如此深入地渗透到欧洲社会的各个层面。
因此,这一阶段不同民族主义相互竞争的态势,在给欧洲造成了间歇性的灾难,还是在总体上推动了欧洲的发展。这种发展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第一是促进了各个民族国家的经济发展,尤其是与欧洲其他国家的贸易和科技交流,带动了欧洲整体水平的提升;第二是促进其政治方面和社会发面的变革,欧洲各国在争取自身民族权利的过程中,也激发了本国人民争取自由和民主权利的愿望。正是欧洲各个不同民族国家的迅速发展,使欧洲在一些基本的价值观上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也正是这些基本权利在各国的部分落实,最终使欧洲各民族国家寻找到了一个新的联合基础。
三, 1945-2004:同一文明基础上的重新整合
回顾二战以前欧洲民族国家的发展,汉斯-鲁道夫认为,这一期间的民族国家发展依赖于三根支柱:第一是共和主义的公共行政机构,其功能的履行有赖于公民的存在,它有明确的领土边界和管辖范围,使民主的权利能够有效行使;第二是资本主义,其推动技术进步,发展新工业以及积累资本的能力,提供了经济进步的要素,并导致了人们普遍生活水平的缓慢增长;第三是民族,产生于国家政权与资本主义之间的相互作用。41这三根支柱,在二战后并未立即发生重大变化,但战后欧洲的总体形势,却对原有民族国家的功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首先是美国等占领军对德国的改造,美战区在战争结束后向1300万德国成年人发出了一份调查表,要求详细填写在希特勒统治时期的政治制面貌,社会关系,结果有360万人被起诉有罪。艾森豪威尔的目的是把“所有的纳粹积极分子从各级政府的公职岗位上清除出去。”42英战区到1945年底,仅有7万人被捕,受审查的规模比美战区小,只有在法律上认为有罪才予以惩治。法占区的态度则是:“每一个德国人过去是纳粹分子,现在还是纳粹分子。”43无论这些做法是否完全合理,纳粹思想总算首次得到了广泛的清算,英国学者莱德认为盟国对德国进行改造的意义在于,“非纳粹化是德国走上新的起点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阶段”,它“代替了德国从未经历过的一场革命”。44然而,更重要的变化在于,对纳粹德国的改造实际上对欧洲民族主义的发展方向是一次根本的调整:盟军的行为表明,在欧洲,民族主义只有与民主主义结合,才是一种合理的思潮,否则就要受到清算。纳粹的势力不仅在德国遭到沉重的打击,在整个欧洲也成为过街老鼠。其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后果是,自拿破仑战争以来,自由、民主与平等等价值观念,首次真正成为欧洲各民族的共识,这是欧洲得以在新形势下走向联合的最重要的基础之一。
其次是美苏冷战的影响。两大军事集团的对垒使欧洲国家的生存空间十分有限,巨大的外部压力也迫使欧洲各国化解彼此的宿怨。其中,德法两个民族的世仇的化解更是一个重大的标志。如果从一个比较狭窄的角度看,二战以前欧洲民族主义的冲突,最集中地体现在法德两个民族之间的冲突上。如能化解德法的世仇,欧洲的和平就有了希望。幸运的是,战后欧洲的政治家们开始从历史接受教训,对这种人类罕见的灾难进行反思。胜利者一方首先表示了这种明智的态度,众所周知的欧洲共同市场,其倡导者正是法国的外交部长舒曼。他在1950年宣称,“现在不再是需要空话,而是需要勇敢行动——建设性的行动的时候。”而所谓空话,就是对法德之间的宿怨闭口不谈。45因此,只有彻底解决法德之间的宿怨,欧洲的和平和统一才有真正的可能性。无论法国的领导人有多少试图控制德国的打算,也不管德国领导人是否真正心甘情愿,从一个历史的角度看,法德两国的领导人此后的联合行动理智地顺应了历史的潮流。从《巴黎条约》到《罗马条约》,共同市场的六国以关税同盟的经济合作为平台,开始了一种崭新的超越民族主义、构建一个新的和平的共同体的尝试。
第三则是旧殖民体系的崩溃以及战后以高新技术为特征的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使对原材料和市场的争夺和控制出现了新的特点。直接占领殖民地进行掠夺,不仅得不偿失,而且也失去了道义的基础。由于冷战的爆发,为了维护一个确保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安全环境,美国在战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马歇尔计划,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关贸总协定等,更重要的是,在美苏冷战的形势下,甚至就是这些“经济”方面的考虑,在西方政府的政策制定中也降到了次要的位置。46发达国家在二战后经历的高速稳定的“黄金”发展阶段,证明其在原材料的供应和协调机制方面的运转是成功的,所以,通过各种类型的组织和谈判来制定规则开始成为西方各国普遍接受的方式。同时,由于原材料价格的决定权基本上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讨价还价来决定(尽管发展中国家在多数情况下均处于不利地位),发达国家面临的问题是协调立场从发展中国家获取更多的利益(世贸组织内部的谈判就显示了这一特点),相互之间动用武力来解决经济纠纷已经成为不可想象的事情。
二战后西方的经济秩序总的来说建立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国际体系上,这种体系允许在独立的民族国家存在有重大区别的经济组织。这显示发达国家的经济协调能力更加成熟,尽管各个民族国家都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但也都不得不在很多时候屈从于相互依靠的国际经济体系。有两种趋势形成了这种压力:国际化对很多国家的经济安排造成巨大的压力,通过在相互依赖的市场上更多的竞争,或者通过建立超国家的游戏规则。这两种压力迫使民族国家参加一些让他们失去某些自治权利的组织,如WTO和欧盟等。47正是在这样的思想、政治和经济基础上,在二战前仅仅是一种理想主义者构想的欧洲一体化进程,开始真正启动了。
这样一个组织的最终目标是什么类型的共同体,没有人能加以清晰的界定,从本质上看,它应该是欧洲民族融合的一种尝试。欧洲共同市场最初的含义就是各成员国之间资本、资源和服务的自由流动,当然这样的安排是有政治考虑的,即争取实现欧洲的永久和平与复兴。因此,欧共体的初始推动因素包括三个方面:政治、经济和法律。而经济的内在逻辑显然十分重要,1968年以前,所谓的“黄金”时期对欧共体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有利的气氛,而1970年代的经济停滞同样使这一共同体的发展受到影响,1980年代经济再度景气,也使欧共体再度得到发展。换言之,经济的因素对这一区域性组织的发展影响重大。也就是说,某种特定的经济安排会获得某种特定的经济好处,而政治的手段和功能因此而需要促进这些变化,而这些经济变化也不是自我孤立存在的,它被认为是会带来进一步的政治观念的变化。这种互动的结果使一些学者认为,在90年代最终产生的欧盟是一个奇怪的产物,一个混血儿。“一个没有统一政府的国家联邦。”48的确,为这一民族联合的组织下定义是不容易的,欧洲学术界关于这一组织的性质是超国家主义还是政府间主义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就表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但就实质而言,它应该是一个具有联邦、邦联和国际组织混合特征、高度发展的、主权国家的经济一体化和政治合作的实体。49
尽管这一民族融合的尝试不时有挫折,它的一系列制度构建也不断遭到人们的质疑,它前进的势头却令人惊讶地不可阻挡,而且其成员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增加。冷战结束后,一些前华约集团的东欧国家也加入了欧盟,这在舒曼最初提出其计划时肯定是无法想象的。一个最重要的后果是,很多西方共同的价值准则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得到了体现并限制了原有民族国家的部分功能。正如新自由主义者所主张的,在全球化的态势下,民族国家将被迫自由化,竞争将会加剧,劳动力市场会更富有弹性,而政府的干预会受到更大的限制。50与此同时,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则会不断地增加,而且一个欧洲国家其公民享有的权利会很快影响到欧洲的其他国家。其中,以人权为导向的制度建设影响最大,因为人权与各国制度权利之间存在着差别,所以人们想方设法使国际社会对各种人权宪章达成一致意见,如《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或《1953年欧洲保护人权公约》。在这些宪章的所有签约国中,没有哪两个国家的法律、社会、经济或政治制度安排上完全相同;同时,不仅在所有签约国之间,而且在所有签约国的内部,也常常存在着巨大的文化差异。即便如此,所有国家都以各自的方式声称,它们将会满足某些特定的标准以保护基本的公民权,如公平审判的权利;政治权利,如选举权;以及还有某些社会权利,如一定程度的受教育权、卫生保健权和住房权。但是,就任何一个上述宪章签约国而言,如果置于其法律或习俗框架内的政策或制度权利被认为与人权相抵触,那么,在人权维护者们看来,即使这种违反了人权的政策或法律反映了当时人们的民主意志,也必须予以更改。比如说,英国就曾多次因其在北爱尔兰的审讯方法和拘留政策、体罚学生以及未能彻底包含妇女免受歧视的就业法案而被告上欧洲人权法庭。51基于这样的原则,欧洲宪法和欧洲公民权的意义就非常明显了:不在于它从功能主义的角度给欧盟各国的公民提供了额外的权利,而在于欧洲各国的民族主义受到了一种新的引导——它们必须考虑这种共同的价值观念所确定的游戏规则。近来欧盟各国在欧盟宪法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可以看作是这种政治共识的一种胜利。
不容否定,在过去的两百多年当中,无论何种类型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都曾在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地方极力支持和证明其偏激、压迫和强权政治的合理性,结果给人类带来了极其惨重的后果。基于这个原因,战后人们提出了超越民族主义的设想,希望通过打破民族问题的阻碍,增进民族间的交流和彼此之间的理解,以促进世界和平。这个超越民族、超越国家的设想建立在更为理想,更为普遍的一种共同的欧洲文化基础之上。以世界主义者的观点看,欧洲的联合以及人民主权的再分配从理论上讲是没有问题的。因为文化的、民族的以及类似的联系亦无什么道德方面的重要意义,政治和行政单位的边界和范围仅仅是一种如何操作起来更为实际和方便的问题。领土相邻和相应的经济能力,而不是一种民族的归属感成为了更为重要的因素。这种对国家主权的激进批判并不排除民族国家的可能性地位。世界主义者认为,在组成联邦的政治单位中存在着一定的社会政治的同质性以阻止联邦转化成一个联邦国家。换句话说,只要民族国家间足够地相似,从而使重新分配的中央计划以及调节法律规范冲突的机构都没有了存在的必要,国家就可能保留其相对的独立。然而,在欧盟内部,区域自治能够满足这种需要,它们能和现存的民族国家一样,更好地解决当地的需求。52
当然,在欧洲现实生活中最令人鼓舞的,或许是两次大战策源地德国的欧洲定位。在很长时期以来,由于德国经济重新成为欧洲经济的火车头,复兴的德意志选择什么道路,不仅对欧洲的一体化是一个考验,对民族主义发展的趋向也是关键性的要素。而在90年代德国再次获得统一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德国发生“意外”,那么,欧洲各国原有的设想将会统统化为泡影。令人宽慰的是,德国的政治家和知识分子,已经坚定地做出了如下的保证:德国将会成为一个“正常的,欧洲的国家”,也就是说,德国将成为欧洲的德国,而不再试图将欧洲变成德国的欧洲。正如科尔宣称的,“德意志是我们的父亲,而欧洲是我们的未来”。53这既是一种理性认识的结果,也是欧洲战后发展的国际环境为德国提供了一个和平发展机遇的结果。在美英发动的对伊拉克的战争中,德国和法国坚定地站在一起,反对没有获得联合国授权的这场战争。这一代表德法两国民意的行动不仅表明了德法两国对用战争解决分歧的基本态度,也表明了未来欧盟在国际事务中的宽容和多元化的基本立场。颇具讽刺意味的是,这种态度赢得了人们对德国的尊重的同时,却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将德法称之为“旧欧洲”。但恰好是这个“旧欧洲”,代表的却是一个超越了旧有民族主义局限的新欧洲。
欧元的启动,原东欧华约集团的多个成员国成为欧盟的新成员,这一切都似乎表明,至少在欧洲这样一个有着共同文化传统的区域,狭隘民族主义已经被一种更大范围的民族主义超越。但就在人们认为民族主义在欧洲已经开始消退之时,一些令人无法过于乐观的现象出现了。“民族问题”再次以不同方式显示了它的活力。不仅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使人吃惊,就是在法国、统一后的德国以及意大利,民族主义的极端右翼形式也重新出现,并获得了惊人的成就。54以勒庞为代表的法国右翼势力一度在大选中获得相当的支持率,更使人们担忧。从欧洲目前的情况看,各种极端民族主义的苗头基本上随着当地的就业与外来移民的冲突而产生,因此,如果能够有效地化解这种由于就业而发生的冲突,欧洲的极端民族主义不会具有以前的规模,也不意味着民族主义会再次将欧洲拖入以前的灾难。当然,任何一种历史发展都可能有反复,欧洲民族以欧盟为构架的融合,也决不会是一个十分顺利的过程。毕竟,一个民族的凝聚力是在共同经历过风雨乃至灾难的基础上形成的,而到目前为止,欧洲民族的融合还没有遇到这种灾难的考验,从这样的角度看,欧洲种种民族思潮依然具有活力,或许这是对这一新的民族大家庭的考验,是某种以原有民族主义在多元化基础上融合而产生一种欧洲超民族主义的前兆。马志尼认为,民族主义只是人类从个人主义走向世界主义过程中的一种必要的过渡身份。55如果今日欧洲各国的人民能够认真地看待这一观点并采取相应的行动,在价值认同的前提下寻求共同的利益,那么,欧洲民族的重新融合就有可能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
结语:欧洲文明重建与欧洲民族国家的重新定位
欧洲民族国家的演进历史,总体上是一个从分裂重新走向融合的过程。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变化都还是发生在一个欧洲人自认为具有普遍性的某种博大的共同文化的范围内(这种共同的文化是理性、容忍、多元、文明等)。在过去几百年欧洲民族主义与民族国家的发展过程中,有两种力量对其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即一个民族内在的发展动力和其承受的外在压力。内在动力来自本民族的人民在民族国家的构建中能够获得更多的政治权益,经济福利与人身自由的强烈愿望,它是人们在现代社会追求自由和个人幸福的自发动力。另一种则是由外族压迫、歧视所产生的外在压力,这种压力往往也能加强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认同感,使人们更加渴求能够获得个人尊严的地位。总的来看,这两种力量都能激发人们民族主义热情并成为推动民族国家建设的动力,但外在压力更容易导致极端的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并成为掀起民族冲突的根源,欧洲各民族国家发展的历史已经证明了这一点。目前,欧盟宪法已经逐步成型,欧洲各个民族国家的一些功能也开始由欧盟这样一个更大的民族混合体替代,各个民族国家的主要功能受到抑制,一些重要的主权开始“让渡”,但其作为某国国民利益分配单位的作用还未完全改变。虽然其最终结局现在还不能完全肯定,但从一种更高的角度看,欧洲发展却有超出欧洲范围的意义,或许欧盟不过是一种超级民族主义取代了过去的单一国家民族主义,或许它是从民族主义走向世界主义的一种过渡形式,无论如何,这一发展过程都是一种完全的创新。按照马克斯?韦伯的看法,民族国家是国家与民族的结合,它本身代表着政治的权利和文化的观念,两者的相互支撑构成了民族国家合法性的基础。56一些学者认为,现代民族国家主要由六个制度化要素构成:1,国家政权,2,领土,3,语言,4,宗教,5,历史,6,礼仪与庆典。57从目前的情况看,欧洲的一体化进程使得各国之间的六种要素相互交叉,逐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其实质是原有民族国家开始将更多的“政治权利”相互让渡,依旧保留下来的主要是“文化权利”。它显示出欧洲民族国家的功能在逐步弱化,逐渐向一个新共同体中的经济文化单位转化,将维护本区域内独特的生活方式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而将防务、安全、社会发展等“一般性”的国家职能转交给了欧洲的相应机构。所以,从这样的角度看,重要的不是欧盟是否能够真正成为一个超民族国家或是类似的组织,而是它在如何处理各种不同的民族国家关系上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如果发展程度不同,经济收入有较大差距,语言文字也不一样的国家,能够最终整合在一起,那么,至少证明在欧洲范围内,民族主义已经结束了在现代化初始阶段的使命,欧洲有可能在发展的历史阶段上跨越民族主义的台阶。如果土耳其这样的国家能够最终融入欧盟,那么,其意义就更是非同寻常,因为它显示的不仅是同一文化圈内各民族融合的可能性,而且是不同宗教文明范围内各民族存在着融合的可能性。尽管这一前景目前还存在着若干的不确定性,但它毕竟展示给人们一种新的希望,那就是,在一个永远充满矛盾的世界上,人类最终有可能在一种求同存异的原则上和谐地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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