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简介: 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后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
民国银元
经济
二次世界大战开始时,全国共有92个城市对外开放,铁路和汽轮将这些城市与外界联接。新的职业和中外企业在这些城市发展起来,工业增长率在1912-1920年间高达13.4%,1921-1922年有一短暂萧条,1923-1936年,为8.7%,1912-1942年,平均增长率为8.4%,整个1912-1949年,平均增长率为5.6%。而在二战前民国时期,尽管连绵战争,工业增长率仍高达8-9%。传统的认为第一次世界大战减少了外国产品对中国民族工业的竞争压力,因而使中国民族工业在第一次大战期间有机会发展的看法是武断而没有根据的,实际上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外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下降,使很多工业项目因缺乏所急需的设备不得不延缓。外国投资阻碍了中国民族工业的发展之命题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中国人所有的现代工业在总现代工业中的比重在二次大战前一直没有下降,而中国人均外国投资在1914年是3.75美元,1936年是6.97美元,比印度和拉丁美洲低得多。1930年代外国投资只占国民生产净值的1%。
而抗日战争时外国投资比重最高的是日本占领下的东北。其经济发展是二战时期中国经济发展最好的部分,当时整个中国的投资率是5%,而东北1937年高达17%,1939年高达23%。这主要是日本经济法律制度对私人企业产权的保护很好,政府不办国营企业,没有什么机会主义行为。日本人在东北的高投资率也刺激了中国私人企业的发展。
农村经济
民国时代的土地制度由于1930年土地法的颁布而较清末更为成熟。但由于缺乏长子继承权,战乱连绵,制度化的土地市场仍不发达,所以每户土地分割为很小的数块。1910年户均土地为2.62公顷,1933年为2.27公顷。民国时土地所有权分布虽然不平均,但比其它落后国家要平均,73%的家庭平均每户拥有15亩地,他们的土地占全部土地的28%,而5%的家庭户均拥有50亩以上的耕地,占总耕地的34%。民国时期资本主义式的雇工租地大规模商业化农业经营并不普遍。
1930年代,50%的农业人口与租佃制有关,30%的佃农耕作的土地完全是租佃的,20%以上的佃农耕种自己的土地同时租佃部分耕地。
长江流域细密的水路运输网被用来形成区域性粮食市场,因此此区域的分工专业化、城市化、原始资本主义自宋朝以来都是中国最发达的区域。这里专业性的租佃经纪人出现了。佃农并不一定非常贫穷,有的佃农大户反而比小自耕农富有,他们已形成资本主义式租佃,雇工商业化农业经营的萌芽。
中华民国内政部1932年对849县的调查记载了租佃契约的多样化,220县租地压金非常普遍,租金主要采取现金、实物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三种形式。国民政府1934年的调查报告说50.7%的佃农以实物付固定租金,28.1%付分成租,21.2%付固定现金租,而1934-1935年的土地调查显示这三组数字分别为60%、15%和24.62%,而劳务租占0.24%。分成地租的多少依地主是否提供种籽、工具、耕畜而不同,分成地租的租金高于固定实物地租12.9%,其又高于固定现金地租11%。在地主不提供种籽、工具、耕畜的情况下,平均地租约为43.3%。固定实物地租在佃农比例高、产量高的产区较为普遍。
1930年的土地法中有一条款给予佃农无限期续约权,除非他主动收回土地自耕。这种条款并不利于有效率的土地制度的形成。虽然这一条款在三四十年代的国民党治理区域并未严格执行,它却为后来的土改开了侵犯财产权的先例,因而对经济发展有长期负面影响。国民政府在30年代还制定了将租金限制在37%的政策,这一政策只是少数省区于1949年实行。国民政府的限制租金政策在抗日战争时的八路军控制地区也普遍实行。
这些政策也因破坏人们对自由契约制度的信心,而对经济发展有长远负面影响。30年代中国农业生产力以水稻亩产量而言,稍高于明治革新的日本,比30年代的日本低30%,小麦单产相当于当时的美国,但劳动生产率是美国的1/14。这都说明当时的中国农业虽没现代化,但也不是非常落后。
但是整个民国时代,财产权由于民法、土地法、公司法的通过和实行而逐渐现代化。清末政府可任意侵犯财产的行为成为非法,中国传统的佃农的永佃权概念,及地主卖地后永远可以以原价赎回土地的概念都被现代土地自由买卖概念和司法案例所代替。民国时期的中国农村保持着高生育率和高死亡率,基本自给自足的农村人口占人口的75%,农业产出占产出的65%。卷入较高分工水平的人口,主要是大中城市人口,只占人口的6%。
商业、交通运输业、金融业
民国时期的农村,虽然基本是自给自足的,但专业商人在商业发达的城市和沿海地区比一般落后国家要发达,这被称为商业资本主义或原始资本主义。上海、宁波沿海地区与长江流域其它地区的国内贸易和主要在最终消费品生产中的分工是这些商人的主要生意。
这种商业资本主义不但导致商业分工的加深,不同的专业商人处理贸易的不同环节,专业货栈的出现,专门协调,规定商业活动的行会和商会的出现,而且产生了相当发达的中国自己的金融网。山西票号就是这样一个适应商业发达后所需金融服务的网络,它发行发挥货币功能的票据及信贷。各种钱庄和当铺也在沿海和发达地区形成网络。各种习惯法和私法也发达起来,以调节发达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中分工和相关交易以提高交易效率。
长江流域的丝织业中已有相当发达的商人与手工业者之间的计件外包制。与清末不同的是,现代金融和贸易制度在民国时代发展起来。政府于1929-1930年摆脱了固定的关税额必须偿付战争赔款的束缚,完全获得关税自主权,增加了关税率。30年代政府也收回一些租界,但收回租界的经济效果是负面的。1930年进口税从银本位改为金本位,1928年盐税统一于全国财政系统,各种苛捐杂税统一成中央政府的税收及地方政府的土地税,1933年统一货币,几乎停止使用银两,1935年政府用外汇储备为支持建立起现代化纸币制度,银两完全被禁止用作货币。官方的中国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正式发行了纸币,政府开始试行年度预算,税收和财政报告制度都大大改进。现代政府债券制度也于1931-1932年发展起来。债券主要由国家政府银行及上海私人银行购买。
国家政府银行同时发挥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功能,官商不分,使贪污和国家机会主义行为制度化。大私人银行通过与四大官方银行的人事交叉安排,也使官商勾结等坏资本主义的特色出现。但是与1949年以后的制度相比,私人银行业在民国时期相当自由和发达,1928-1937年间,共有160家私人现代银行建立,它们拥有1,597个分支机构。现代银行资本从1928年的1.86亿元增至1935年的4.47亿元,存款从11.2亿增至37.8亿元。但由于四个官方银行的垄断地位,相当大的金融资源主要用来为政府提供统一战争的军费,用于提高交易效率的公共设施建设的比重太小,四大政府银行由于官商不分,也不能按市场竞争的规律有效地支持有利可图的经济发展。
现代金融和纸币制度的发展,可以大大提高交易效率,因而促进分工的演进,提高全社会的生产力。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真正统一,1928-1937年中央控制的财政收入70%用于统一战争,而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在1929年只到达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和河南五省。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出于1931-1936年间只占国民收入的3.2-6%,大大低于美国政府1929年的8.2%。
特别是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政府将大量日本私人企业收归国有,使官办企业对重工业的垄断大大加强,为日后中国工业国有化和扼制私人自由企业的制度发展创造了经济结构上的条件。
民国后期由于国民政府在战争中失利,金融财政体系崩溃,通货膨胀率高达200%。因此纸币成为政府抢劫人民财产的工具,人民纷纷弃纸币不用而回到商品货币和以物易物的交易方式,使纸币改进交易效率的功能不能发挥,因而分工水平大大下降,生产力崩溃。
民国时代交通条件也表现了二元经济的特征。大部分货物仍是由落后的传统运输方式运输,1933年传统手工、木船、兽力运输方式对国民收入的贡献是现代运输方式的三倍。1915年日本在东北生产的焦煤5.74元一吨,运到汉阳是24.54元一吨,交易费用是生产成本的3.27倍。这主要是因为政治不安定,铁路建设迟缓造成。
交通
清朝末年共修铁路9618公里,民国共修15000公里,其中三分之一由日本人在东北建设。清朝基本没有公路建设,国民政府部分由于统一战争的需要,进行了大规模公路建设,共修成116000公里,大部分是1928年后国民党政府所建。从海关记录,非机动运输的货物于1920年代开始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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