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宏英
党的十六大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把“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一个重要执政理念再次提出,《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可见,稳定、协作和发展是构成“和谐社会”的三个主要音符。实践证明,我们所要的和谐是变革中的和谐,发展中的和谐,是社会流动、社会变迁中的社会和谐。
一
国际学术界对和谐社会有着各种各样的理论,而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提出的和谐社会,是对以往各种相关理论的扬弃和突破、完善。20世纪80年代,国家的国民经济计划改称为“经济社会发展计划”,2002年中国共产党发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号召,2003年又提出协调经济与社会的关系。如今倡导的“和谐社会”,中的“和谐”二字不只是指社会的一种状态,更重要的是提示人们从和谐这一角度对社会进行分类。因此,“和谐社会”一问世,便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可见,构建和谐社会是千百年来中国人的追求,建设平安宁夏是560万回汉各族人民的共同心声,生活在“和谐社会”的人最能体会“和谐社会”的幸福,经历过社会冲突的人更懂得“和谐社会”的可贵。英国外交部刊物《北京共识》也立即赞誉“中国的决策者正在寻求‘和谐’”。
毋庸置疑,近年来,人们比较熟悉“小康社会”,应当看到“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是一鸟两翅的关系。“小康社会”主要是指经济上的目标,而“和谐社会”主要是指除了经济以外的社会目标。经济与社会是互为前提的。我们都喜欢讲“手中有粮,心中不慌”,这是完全正确的。不过,这只是问题的一面。请看世界上有多少“手中有粮”的人心中仍然很慌啊!这个简单的事实告诉我们:如果经济与社会之间不协调,一条腿长、一条腿短是不行的。陶渊明笔下的桃花源用现代人的经济眼光看落后得很,但它为什么流传千古?还不是因为历朝历代的人都羡慕那既稳定而又“怡然自乐”的和谐吗?社会是经济的环境,社会是经济的导向,社会是经济的动力。环境有好坏,导向有正误,动力有大小,只有和谐社会才是好环境,才是正导向,才是真实的动力,持久的动力。“小康”包含着“和谐”,“小康社会”期待“和谐社会”的到来。中国人喜欢讲“社会稳定”,应当看到“和谐社会”与社会稳定是前后相继的关系,社会不稳定谈不上和谐。在实现了社会稳定以后,紧接着就应当向“和谐社会”迈进。“和谐社会”是“社会稳定”的更高阶段。稳定是有多种类型的。死水一潭,固然稳定得连一点涟漪都没有,可那毕竟是死水,容易腐臭。高压下的稳定是表面的、短暂的,不是真正的稳定。和谐的稳定是内在的、持续的,是真正的稳定。和谐也有多种,静态的和谐固然可贵,动态的和谐更加难得。从古希腊到黑格尔都阐述过:“对立的东西产生和谐,而不是相同的东西产生和谐。”①(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和谐不是原地卧倒,不是故步自封。动态的和谐才是美,才是艺术。动态的和谐使人心情舒畅,能调动全社会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和谐”与“稳定”,一动一静,动、静结合,动、静相间,社会波浪式发展,螺旋式上升。当然,没有稳定谈不上和谐与设平,邓小设说,稳定压倒一切,正是这个道理。但是,不稳定的因素,国内国际都一直存在,有时还很突出。如各种反华势力、各种腐败现象、各种刑事犯罪等等等一不向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设平安宁提出挑战。本来,在占人类人口五分之一的国家建设和谐社会,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社会工程,可谓是压力与动力并存,机遇和挑战同在。当然,和谐凝聚人心,和谐诞生希望,和谐促进发展,和谐能使小康社会提前实现。社会和谐已成为13亿中华儿女共同的追求。极此,我们,须以百倍的勇气、千倍的信心、万倍的努力去迎接挑战,全力建设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安夏。
正是基于此,安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府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结合安夏实际对构建安夏的和谐社会描绘了“建设平安宁夏”的宏伟蓝图,并做出了具体部署。无疑,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在安夏的具体实践,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建设平安宁夏,必将调动起一切积极因,为全区人民同心同力奔小康吹响前进的号角。
那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中如何发挥职能作用呢?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对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执政,保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检察机关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又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可以通过发挥自身的职能,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具体地说,就是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和抢夺等多发性犯罪;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突出查办大案要案;严肃查办在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城市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工程建设和工商企业中侵害农民工利益、企业改制中侵害职工利益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诉讼监督,使有错的案件得到纠正,使违法的行为受到处理,使遗漏的犯罪分子受到打击,使冤枉的当事人得到保护,重点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犯法、司法不公等严重违法犯罪问题。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检察机关还要注重强化权利平等和人权保护观念,重视人权,尊重人权,构建和谐社会,。注重强化程序观念、证据观念、司法公开观念,正确处理检察工作和全局工作的关系,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经济建设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同时,还要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办案与服务的关系。要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办环节,不断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检察实践中,必须紧紧围绕打造“平安宁夏”、构建和谐社会,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和法律监督能力建设。要做到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促进反腐败能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能力、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能力自身监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同时,必须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检察工作在打造“平安宁夏”、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检察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检察机关保稳定、促发展,打造“平安宁夏”、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二
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还应结合具体实际,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即: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维护司法公正与促进司法效率的关系。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为建设平安宁夏做出积极贡献。
(一)立足自身职能,不断提高服务大局的自觉性
和谐社会是崇尚法治的社会,推动我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离不开法治的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定位,充分认识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执法监督,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的有力保障。任何工作均要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围绕实现“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展开。随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我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必将发生巨大而深刻的变化。检察机关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为大局服务、为第一要务服务的新途径、新方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宁夏平安、人民幸福。
(二)提高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能力,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廉洁从政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需要有一个清明的政治环境。政治文明建设要求执政党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职务犯罪在本质上是一种权力腐败现象,也是和谐社会的大敌和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前苏联的解体就是最好的明证。因此,我们要以此为鉴,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查处职务犯罪的力度,以监督国家公职人员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这是依法治国的根本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各级党委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是国家动用强制手段,通过司法程序强行纠正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严重偏差,维护国家管理秩序的行为。这一过程是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法治权的过程,带有监督执法和司法弹劾的性质,这正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十分注重分析形势,在职务犯罪的易发领域加大侦查力度,统一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领导,加强侦查指挥机制、侦查协作机制、特别侦查机制、信息和技术装备共享机制建设,提高职务犯罪侦查能力和水平,以实现对职务犯罪的有效监督。同时,坚持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这既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条重要经验,也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需要。
(三)提高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能力,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需要有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谐的社会必然是稳定的社会,平安的宁夏必然是稳定又安定的宁夏。因此,必须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惩治犯罪、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于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立和谐社会,保障宁夏的平安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也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最基本的保障。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依法打击严重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今的社会结构特点是“传统”与“现代”两种体制并存和交织,形成二元社会结构。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转型期是社会安全问题的易发期,因而,社会安全已经成为国家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安全,积极构建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机制上应当有所作为。各种刑事犯罪本身就是社会不和谐的音符,严重危害着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各级检察机关要继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始终保持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继续充分发挥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参与人民内部矛盾的排查调处,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努力把影响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解决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为宁夏的平安与社会和谐再作贡献!
(四)提高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能力,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需要有一个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和谐社会必然是一个法制化的社会,平安宁夏应是法治的宁夏。法制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司法公正之于发展的重要性,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加强诉讼监督工作。《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支持和保证人大、政府专门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当前,司法是否公正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关系全社会对社会公正的信心。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以及立案通知权、抗诉权、纠正违法权等等,就是为了通过司法权力之间的监督制衡,保证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当前,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现象仍很普遍,司法腐败现象较为严重。有人说,政治经济领域的腐败令百姓心痛,而司法领域的腐败令百姓心寒。因为,政治经济领域的腐败尚可诉诸于法律,而司法腐败令百姓无可指望,又如何不心寒?因此,人民群众对有罪不究、以罚代刑、违法办案、超期羁押、侵犯人权、权钱交易、徇私枉法以及以钱抵刑等问题反映强烈。检察机关必须不断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法律监督,既要防止打击不力,又要注重保障人权。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既要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深入调查司法和执法背后的腐败案件,坚决监督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普遍地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五)以人为本,提高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
以人为本是现代管理的基本理念,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具有积极的意义,对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检察队伍同样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制约检察工作发展和队伍建设的问题及困难也越来越突出。解决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检察改革来推动。既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加强检察队伍思想建设,又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多办利民之事,更要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专业素质,坚持从检察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出发,健全以提高专业技能为核心的正规化培训体系,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检察官队伍。
三
为切实发挥上述职能作用,笔者认为,各级检察机关必须深化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认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保障。
(一)深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的认识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根本职责在于通过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故此,必须使每位检察人员切实认识到:
1.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派生出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捡察机关三个平行并列、各自独立的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分别执行国家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职能,而检察机关执行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不仅表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也表现在司法体制和各种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通过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实施对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的法律监督;通过行使批捕权、公诉权,实施对公民守法情况的监督;通过行使诉讼监督权,实施对刑事、行政诉讼活动和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就是说,在我国宪政体制下,检察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理应在维护社会和谐中发挥重要作用。
2.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必然结果。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始终是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权必须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必须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的执法宗旨,是检察机关落实以人为本执法理念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必须时刻关注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发挥职能,严厉打击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实现执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
3.构建和谐社会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客观要求。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和总趋势,它正以不可阻挡之势对国际经济、政治、文化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任何国家要跟上时代潮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都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切实解决发展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经济文化落后,党的根本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以此作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检察机关必须牢牢牢把握发展这一时代主题,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发展大局。通过创建清廉的政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物质基础。
4.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永恒的主题,它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本质和规律,也反映了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价值追求。检察机关必须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维护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切实做到注重公平、讲求效率、强化监督。
在深化上述认识的基础上,采取如下四方面措施实现和谐、打造平安:
一要以公平求和谐。公平是人们追求的基本社会价值,是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基本理念。而司法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当人们之间的纠争不能自己解决时,当个人的权利和尊严受到侵犯时,人们就会寄希望于司法机关,期求司法机关能够通过法律公平地解决纠争,伸张正义。司法的功能就在于通过公平合理地适用法律规则,满足人们对公平的追求。一个社会,如果达不到人们对公平的要求,就,有理由要求人们遵循它所颁布的法律和制定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也就荡然无存,社会和谐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检察机关要通过依法履行职能,使有罪的人受到惩罚,使无罪的人不受追究,使人权得到尊重,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全全实现公平,以公平平构社会和谐。
二要以效率求和谐。从法学理论上讲,公正是司法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效率是通过司法实现公正的最佳状态。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内在追求之一。其实,效率本身就是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价值指标。对于群众来说,既要求自己的官司得到公正的裁判,也希望诉讼的时间不要太长。“,有效率的正义是延误或虚幻的正义”,“迟到的公正不是公正,迟来的正义等于无正义”。如果不讲效率,久拖不决,群众的生活处于长期的不稳定状态之中,就可能导致天平失衡,导致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效率不仅仅是是个个纠纷案件及时解决的的问题,没有效率,群众诉求和社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就可能演变成“激烈的对抗和大规模的冲突”,就无法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无法实现和谐社会。因此,检察机关在尊崇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要研究司法规律,创新检察机制,使案件在检察环节加快进度,加快周转,满足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以效率体现公正,以效率推动社会和谐。
三要以监督求和谐。在国家状态中,一方面,每个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生活,享受社会权利,就要遵守共同规则,使他人权利也得到尊重;另一方面,一部分人要代替广大人民的意志,担负执行群众共同行为规则的功能。虽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不可能全体人民都来具体地管理国家,而必须委托人民中一部分有能力、大家信得过的人,组成专门机关,授予专门职权,管理国家事务,保持社会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如果人们只强调自己的权利,不愿尊重甚至侵犯他人权利时,如果国家权力不能体现群众意志,甚至产生腐败,社会秩序就被打破,陷入混乱。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通过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权,促进每个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要通过预防职务犯罪,反腐倡廉,监督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创建良性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和谐。
四要围绕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宁夏使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又是和谐社会的受益者。如何通过发挥自身职能,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统领检察工作,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改革创新,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为此,各级检察机关应围绕下述五点做好创新发展的文章。
第一,深化改革,实现体制创新。现行的检察制度,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适应我国政治体制和基本国国,适应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建立起来的。改革开放20多年的实践证明,现行检察制度是符合中国国国的,有其自身优势和强大生命力。但也不可否认,目前的检察工作还没有完全适应司法规律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在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围绕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对现行检察制度进行完善和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完善检察领导体制。按照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上级检察院应该领导下级检察院,但实际上检察体制被“块块”分割,导致领导职能划分的模糊化,检察权不能独立行使。特别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致使检察机关难以公正执法。完善检察领导体制,就是要保障检察机关职权的依法独立行使。二是完善检察职能的运行体制。要按照十六大关于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的要求,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明确法律监督的内容和范围,完善检察职权的配置。按照“强化监督、确保公正、提高效率”原则,完善法律监督程序,强化监督手段,保障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要完善检察环节的办案程序,切实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完善检察人员管理体制。要尊重检察规律,建立科学的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按照责、权、利明确的原则,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责任制和主办检察官责任制,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加强检察官的责任,使检察人员管理和检察规则运行相互协调。四是完善检察保障机制。逐步实现办公办案经费由罚没返还为主的保障方式向财政预算保障方式的转变,最终建立起与检察人事、行政和业务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新体制。
第二,是提高素质,实现主体优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才强检”战略作为实现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制高点”,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素质。一要提高政治素质,包括理论修养、政治觉悟和职业操守等。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干警头脑,增强检察干警理论修养和政治觉悟,保持检察人员政治上清醒,对党和人民绝对忠诚。二要培养检察官高尚的情操养成,树立检察干警对法律的坚定信仰和对检察事业的强烈使命感,形成推动检察事业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三要提高业务素质,要切实加强检察干警的岗位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规范任职资格培训和晋升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提高干警执法水平,造就一批检察业务尖子和检察法律专门人才。要通过专业训练和长期的实践,锤炼一批具备深厚法律功底、成熟社会理性、高超司法技能的检察骨干。四要提高文化素质,提升检察干警的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造就一批智能型、前瞻型的高层次人才,实现执法水平的优化升级。
第三,是改进方法,实现机制灵活。目前是我国社会矛盾的多发期,犯罪居高不下,检察机关办案压力日益增大。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合理配置现有检察资源,改进检察工作方法,构建灵活的检察工作机制。首先,要完善检察机关追诉犯罪机制。建立检察引导侦查取证机制,提高公安侦查质量和效率。研究制定批捕起诉的证据标准,规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和采取强制措施的随意性问题,完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的措施。继续推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化审改革、庭前证据展示制度改革、提出量刑建议等,节省司法资源。其次,要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机制。要继续完善“以省级院为指导,分市院为主体,基层院为基础”的办案机制,提高检察机关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要实行严格的案件流程管理,对各个办案环节进行严格规范,保证每个环节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和处理。要落实个案质量考评制度和自侦案件宏观评价机制,建立案件质量保障体系,推动办案工作的健康发展。要建立检察一体化机制,使现有检察资源优化整合,促进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复次,要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拓宽监督渠道,提高监督实效。
第四,是营造氛围,实现环境优化。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为社会和谐创造良好环境。同时,也要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以出色工作、良好形象,争取自身发展的良好环境。要紧紧把握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的总体部署,将检察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宁夏的大盘子中去谋划,去安排。要主动向党委请示、汇报检察工作,对党委的指示,要认真贯彻落实,以自觉接受党的绝对领导,争取党委对检察工作的支持。要强化接受人大监督意识,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要争取政府支持,解决检察机关必需的办案经费和必要的物质装备,改善执法条件。要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公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率和支持度。要与其他司法、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既要讲分工、制约和监督,更要统一思想、消除分歧、加强配合;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依法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妥善处理群众涉法上访问题,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基层、在首办环节。总之,要充分发挥好检察职能,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以业绩优秀求环境优化。
最高人民检察院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要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能力;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能力;强化自身监督制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全面推进各项检察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第五,全区检察机关应在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下,着重抓好“四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贯彻严打方针。继续重点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以及“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坚决依法惩治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重点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制假售假等犯罪活动。同时,正确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能不捕的依法不批捕,能不诉的依法不起诉,切实体现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理念。
二是进一步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力度。集中力量查办有影响,有震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案要案。严肃查办经济犯罪背后的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案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土地管理等领域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中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享有生产要素的环境。
三是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落实“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的要求,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规律的研究,积极开展预防工作,既从严治标,更着力治本,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强化诉讼监督工作。把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诉讼结果监督与诉讼过程监督相结合、事后监督与事前引导相结合、纠正违法与查处司法腐败相结合,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措施,增强监督实效,推动监督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各级检察机关应振奋精神,坚定责任感和使命感,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为契机,开拓进取、扬帆直上,为早日实现宁夏的和谐、平安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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