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区划的历史沿革
要分析行政区划在区域整合中的作用,必须了解我国区划的性质与发展状况,而要了解区划的本质还必须求本溯源,探究其历史演变的历程。中国行政区划的雏形从夏朝建立国家就开始了,传说中的九州是其体现。到了商周时期,实行分封制,建立了诸侯国。真正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则是萌芽于春秋时期,到秦朝建立后才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的。中国历代的行政区划,在不同的朝代同一政区其管辖范围并不见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会发生变化。从秦朝起至今,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区划制度大致可分为4个发展阶段[18]:
第一阶段,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前221—583年)。
秦朝行政区划分为郡、县两级,以郡统县。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国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个郡,1 000多个县,一个郡一般管十几到二三十个县。到了汉朝,有些郡分封给诸侯王,称为王国。汉朝初年诸侯王掌有王国的实权,一国可以有几个郡。从汉景帝到汉武帝以后,撤销了诸侯王的统治权,规定一国只能管一郡,王国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国在行政区划制度上已没有了区别,不同的只是名称而已(王国的税收不交给朝廷)。汉武帝时,把全国的郡国分为13个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个郡称为司隶校尉部。这是一种监察区域,并不是行政区域,刺史只负责监察地方长官,不管地方行政。西汉后期,全国有103个郡、国。到东汉中期,又在边境的少数民族地区设立了属国,相当于郡一级的政区。黄巾起义后,州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成为郡以上的一级政区。这种格局到三国时就固定下来了,维持了大约400年的时间。三国时,曹魏有12州,东吴有4州,蜀汉只有1州。西晋统一时共有19州,173郡国。西晋末年,增设两州,共有21州。之后州的辖区逐步缩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个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个,郡增加到600多个。此时平均一个州只管2个郡,每个郡只管2、3个县。州—郡—县三级制的意义已经完全丧失了。所以到了后期,只有州刺史和县令长到任理事,郡的太守并不上任理事,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州—县二级制。隋文帝在开皇三年(583年)于是撤销了郡,只剩下州和县。
第二阶段:隋唐五代宋辽金时期(583—1276年)。
隋文帝废郡后,由于全国范围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近200个州非常困难。到了隋炀帝时又将州改称郡,模仿汉武帝时的制度,设置了若干监察吏治的官员,分部巡查。但是由于缺少相关的详细资料,具体情况现在已经很难了解了。
到了唐朝初年,又将郡改称为州。当时有300多个州,由于朝廷难于管理,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又将全国分为10个道,每个道有时置官,有时不置官,也是监察性的。到了唐玄宗开元年间,改为15道,设置采访处置使,相当于汉武帝时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后,还将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称为府。至唐末共有十几个府。安史之乱以后,形成了以掌兵权的节度使作为地方行政长官的制度。一个节度使管几个州,其辖区也叫道,形成了道—州—县三级行政区划制度。全国分为40多个道,每道少则2、3州,多则10多州。原来的采访处置使已经撤销。
北宋初年,取消了节度使的实权,所有的州都直属中央。但是为了便于管理,到了宋太宗时,又在州之上设置了路。宋朝时的路不归一个机构管辖,而是分属好几个机构,分管各自的职权。路的性质介于行政区和监察区之间的一种区划。宋朝时一些重要的州也升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几个府。到了南宋时,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个,是当时州的总数的1/7强。此外,还有军、监两种地位低于州的州级行政区划。辽代全境分为5道,州一级的有府、州、军、城4种。金代全境分为20多路,州一级的初期有府、州、军3种,后来把军都升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第三阶段:元明清、民国时期(1276—1949年)。
从元朝开始,开始实行行省制。它的全称为某某等处行中书省,简称某某行省、某某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袭自金朝的行尚书省。开始它和金朝一样,只是一种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临时机构。由于长时间的战争,行省也开始干预地方政务,逐渐变成了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区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辖范围很大,改变也很频繁。到了中叶,开始稳定下来,将全国分为1个中书省直辖区和10个行中书省。省下有路、府、州、县,路归省管。府和州有的归路管,有的归省管,还有的州归府管。县有的归路管,有的归府管,有的归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又将原来归中书省直辖的地区改为京师直辖的地区,称为直隶。明成祖以后,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北直隶,南京周围的直辖区称为南直隶。宣德以后,全国分为两直隶,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间一般还是将直隶或布政使司称为省。
清朝初年,沿袭明制,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个省。到康熙六年,设为18个省,也就是所谓的“内地十八省”。另外在东北则设置奉天、吉林、黑龙江3个将军辖区,新疆由伊犁将军统辖,外蒙古由乌里雅苏台定边左将军统辖,内蒙古采用盟、旗制度,西藏、青海设置办事大臣。光绪十年(1884年)新疆才建省,次年将原属福建的台湾府改为省。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又把东北三将军的辖区改为省,所以清末共有22个省[19]。
到了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在22个省之外又设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国民政府又将它们和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外蒙古。民国初年,废掉了全部的府,所有不管县的州、厅全改为县。另外在省县之间还有道。国民政府时废除了道,另外设立了专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一个专署管理十几个县。
第四阶段: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至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行政区划将全国分为5大行政区和一个中央直属行政单位,总共有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1950年撤销五大行署区,设立五大市,并设立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撤销四川省,设立川东、川南、川西、川北4个行署区。1952年,撤销中央人民政府华北事务部,设立政务院华北行政委员会。并将原来的行政区改称为行政委员会。撤销了行署区的建制,恢复为原来的省。1953年设6大区,下辖30省、1自治区、14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4年撤销6大行政委员会,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单位变为省,总计26省、1自治区、3直辖市、1地方、1地区。1955年,撤销热河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河北省、辽宁省及内蒙古自治区。撤销西康省,将其行政区域并入四川省,撤销新疆省,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昌都地区划其管辖。1957年,设立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广西省,设立广西僮族自治区。1958年直辖天津市改为河北省辖市。至此,全国分为22省、4自治区、2直辖市、1筹备委员会。1965年又将广西僮族自治区更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区。1967年,河北省和天津市重新升为直辖市。到1968年,全国分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1988年,撤销海南行政区,设立海南省。1997年,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原四川省的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至此,中国的一级行政区共有23个省(包括台湾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和2个特别行政区,截止2003年末共有地级行政区333个,县级行政区2 860个。
从上述中国行政区划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一般为两层到三层,最多时达到五层。层级不断变化是中国行政区划变化的重要特点。这种变化取决于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中央政府希望控制的层次越少越好,中央政令可以一竿子到底,有利于政令畅通。但矛盾在于国家太大,层级太少会导致管理有困难。比如中国秦代,辖区相当于现在的一半,只设郡、县两级。到了清代,版图扩大,两级管理不行了,变成三级:省、府或者州,然后是县。到国民党政府,又变回两级,但对地方控制力度有限。于是在特殊时期,比如八年抗战时期,又派生出第三级: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当时叫专员公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宪法规定行政区划分省、县和乡镇三级,但在实际的政府过程中存在着以省、地级市[20]、县和乡镇四级为主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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