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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比较分析:以风能为中心的考察

时间:2023-09-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可再生能源中,发展最快的是风能。一类是政府部门、相关智库发布的报告,比如说美国能源信息署、美国风能协会、中国风能协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中国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发布的报告等等。在有关几个国家风能发展的对比方面的研究上,有一些文章将欧盟与美国的海上风能政策进行比较,或者是将丹麦、德国、美国、印度四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等等。但是,还未见到对中美的风能发展进行比较分析的著作。

中美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比较分析:以风能为中心的考察

吴雁飞[1][2]

【内容提要】 在中美两国风能发展过程中,单纯从资源禀赋、技术、经济等因素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中美风能发展的异同,本文从政治体制—市场机制—社会力量的分析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解释。在简略回顾相关文献后,本文指出影响中美发展风能产业的重要因素至少包括:中国的中央指令下的地方政府之间、国企之间对经济利益、政治资本的竞争;美国的政党政治以及州与联邦之间的双层结构;中美之间公众社会参与的差异;电力市场化程度、市场上游说力量构成以及风电产业市场结构的差异等因素。

【关键词】 风能 政治体制 社会心理 中国 美国

一、问题的提出

最近几年来,世界上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如火如荼,作为两个最大能源消费国的美国与中国,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面投入了很多精力和资金。根据《英国石油公司能源统计报告》中对世界各国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包括水电)数据的统计[3],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除了水电)从2001年的16.8百万吨油当量,增长到2011年的45.3百万吨油当量,10年增长2倍多。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量则从2001年的0.7百万吨油当量增至2011年的17.7百万吨油当量,10年间增长了近25倍。在可再生能源中,发展最快的是风能。据美国风能协会的统计,美国的风力发电能力从2001年的4 100兆瓦,增至2011年的将近49 000兆瓦。[4]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统计,中国的风力发电能力从2001年的几乎为零,增长到2011年的62 400多兆瓦。[5]从这两组统计数据中可以看出,美国的风能虽然在10年间发展了10倍,但是中国风能发展的速度更快,总量上也明显超过美国。而且美国的风能发展接近于波浪式的发展,而中国的发展更接近于跳跃式的发展。但实际上,中美之间在风能资源方面的量相差不大,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这种发展速度和模式上的差异?[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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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AWEA.U.S Wind Industry:Second Quarter 2012 Market Report.

图1 美国风能发展示意图:从2001年至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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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统计》,载《风能》,2013年第3期。

图2 中国风能发展示意图:从2001年至2012年

二、既有文献及解释的不足

以往有关中美风能发展的研究成果,从研究对象来看,可以分为有关中国风能发展的研究;有关美国风能发展的研究;不同国家风能发展比较的研究。从研究类型来看,可以分为四类。一类是政府部门、相关智库发布的报告,比如说美国能源信息署、美国风能协会、中国风能协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行业协会、中国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发布的报告等等。这类报告或者是对过去进行回顾和对未来进行展望,或者是直接针对国家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说风电上网电价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第二类是纯技术类型的讨论。比如说某些机构如爱迪生电力研究所、国家电网能源研究院等发布的报告一类。第三类是对技术进行政治经济社会层面分析的研究,这类研究相对少见。第四类是亲自对相关利益方进行直接访谈的材料,这一类非常少见。美国专门研究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索瓦库尔(Sovacool)的博士论文附录里,有大量的对于能源类行业、公司、管制机构、相关电力部门负责人、能源类咨询公司负责人的访谈录,长达140多页,是非常宝贵的一手材料。[7]在有关中国风能发展的研究方面,相关的研究成果已经比较多,但是特点是研究比较分散,各个学科各自为战,不是太关心梳理和借鉴其他学科有关风能的研究成果。有关美国风能发展方面的研究也不少,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视角就是从能源政策扩散的角度来研究风能为什么发展,这方面主要有两种研究模式,一种是内生型的政策采纳模式,强调州自身的原因,还有一种是地区扩散模式,主要强调外部州对本州的影响。内生型政策采纳模式主要强调的变量包括: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财富(比如富裕州更倾向于环境保护)、政治倾向与环境政策(比如政治自由主义倾向浓的州更倾向于环境保护)、相关利益集团的影响、政治能力与管理能力、州政府过去的相关承诺、该地区污染的严重程度、当地电价高低、当地政府是否将可再生能源发展作为当地发展经济的一个工具、风力资源的丰富程度等因素的影响。[8]地区扩散研究模式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州之间的竞争促进了能源政策的扩散;另一种观点认为州之间的政策网络和沟通导致了不同州之间能源政策的趋同。在有关几个国家风能发展的对比方面的研究上,有一些文章将欧盟与美国的海上风能政策进行比较,或者是将丹麦、德国、美国、印度四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进行比较分析等等。但是,还未见到对中美的风能发展进行比较分析的著作。戴维·托克(David Toke)、西尔维娅(Sylvia)和马尔滕·沃尔辛科(Maarten Wolsink)在一篇文章中用规划体系、资金支持体系、风景保护组织影响、地方项目所有制形式(local ownership pattern)四个因素解释了丹麦、西班牙、德国、苏格兰地区、荷兰、英国六个国家和地区风能发展的异同。[9]索瓦库尔和拉克希米·拉坦(P.Lakshmi Ratan)通过对德国、美国、丹麦和印度的考察,将接受风能和太阳能的原因分为三个层次:社会—政治层面的接受;市场层面的接受;社区团体的接受。[10]

在有关中美两国发展风能的比较分析方面,有一些可能性的解释,比如说从资源禀赋、技术、经济等因素的角度加以解释,但是,这些解释或多或少存在些不足。

风能资源禀赋的解释及其不足:在有关风能的自然资源禀赋上,中国和美国的风能资源都非常丰富,中美之间的差异并不大。在中国的风能资源评估方面,我国陆上离地面10米高度处风能资源的技术可开发量为2.97×108千瓦,陆上离地面50米高度风能资源潜在开发量约23.8×108千瓦(中国气象局的数据)[11],海上风能理论技术可开发量为7.58×108千瓦(国家气候中心的数据)。[12]据美国国家可再生能源实验室的估计,美国总体陆上风能可开发量大约为11×109千瓦,[13]同时,根据估计,美国的海上风能潜力大约为4.15×109千瓦,风能资源的丰富程度与中国不相伯仲,所以难以解释中美之间在速度和模式上的异同。

技术角度解释的不足:在有关风能的技术方面,中美之间有差异,某些技术上美方要先进一些,但差异并不是很明显。而且,现在是中国在风能发展的速度上已经超过美国,如果简单地认为技术越先进,风能发展速度就越快,那美国的风能发展速度应该超过中国才对,但事实并非如此。所以技术因素并不能很好地解释中美之间在风能发展方面的异同。

经济角度解释的不足:从经济因素来看有以下几种。(1)石油天然气等资源的价格,通常被认为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但是,单纯的油价,作为一个总体性的背景,或许可以部分解释全球总体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但是难以解释各国发展风能之间的差异性。(2)经济学界还有研究认为宏观经济增长以及风电投资成本下降是推动风电产业发展的两个重要动因。经济高速增长对于风电发展的影响肯定有,但是,这个变量无法解释为什么中国经济一直在高速增长,而风电的爆发式增长只在2005年后出现,也无法解释中美之间在发展风能过程中出现的模式差异。至于说风电投资成本的降低与风电的爆发式增长之间,其实很可能是互为因果,或者是同时受到另外因素的影响。因为鼓励风电发展的政策,会带来风电的大规模扩张,进而带来规模效应,最终降低风电投资的成本。(3)还有的解释可能会说美国页岩气的开发会对美国风能的发展造成影响,但是美国页岩气的大规模商业化见成效基本上是在2012年之后,无法解释2011年之前的现象。(4)有的学者可能会指出,中美之间对电力需求的紧迫程度的不同,是不是中美风能发展差异的原因?然而,鉴于风能目前在中美两国电力中所占比例非常低,在2011年,两国风能发电占两国发电总量均未超过3%,对总体电力需求造成的影响还比较小,所以中美两国电力需求的差异难以充分地解释风能发展的差异。

既然资源禀赋、技术、经济等因素不能充分地解释中美风能发展的异同,那么到底什么因素可以更充分地对此加以解释?本文假设中美政治体制、市场机制和社会心理因素可以解释这种异同,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建立政治体制—市场机制—社会力量的分析模型,来比较和解释中美风能产业的发展。

三、政治体制与中美风能的发展

在中国,可再生能源最近的迅速发展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在中央政府的重视下,地方政府之间、不同行业的国企之间竞争经济利益和政治资本的结果。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中央层面的态度转变。其实在很长时间内,中国没有一个统一管理能源问题的能源部,而只有一个国家能源局(国家发改委下属的局)。因为长期缺乏一个统一的能源管理部门,中国的学者、官员们围绕是否应该成立能源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比如著名能源经济学家林伯强认为应该重设能源部:“以中国今天的经济总量,能源宏观决策的成功与失败,甚至小偏差,都附带巨大的经济价值……中国能源消费规模预示能源问题将日益严重,所以需要有能源部这样的一个国家级综合能源管理机构对整个能源产业进行综合协调和宏观调控,以及与其他国民经济各部门进行协调。”[14]曾晓安总结了对于中国是否应该成立能源部的争论。反对成立能源部的观点指出:成立能源部不见得能解决问题。一是独立出去,会削弱与发改委等部门在能源价格等方面的合作效率;二是成立后可能要把水、电、煤、核等部门的监管机构移入,如何理顺其间的关系也是个难题。“当年的能源部对煤炭、石油都管不了,最后就成了电力部了。”[15]支持成立能源部的观点认为:中国能源多头管理的低级别分散模式,导致了效率低下;因为电力、石油、天然气等领域的竞争才刚刚开始,将来需要政府内的专业人士来协调,同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会出现更多的能源投资与贸易问题要解决,需要独立的更高级别的部门来制定更宏观、更连贯、更协调的能源政策,成立能源部对当下的中国来说是重要的有益举措。

不过,虽未重新建立能源部,但在2005年成立了由温家宝总理任组长的国家能源领导小组,中国开始有一个高级别的管理机制(虽然是非正式的)。2005年是一个转折点,显示中央政府真正把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问题提升到战略高度。也是在这一年,我国第一部《可再生能源法》获得通过,此后几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迎来了高速增长,仅仅六年,风能就从在世界上几乎排不上号(2004年仅占世界风能总装机的1.6%)到2013年并网风电装机总量全球第一,同时太阳能光伏产业也是爆发式的增长。

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之所以在最近几年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有两个重要的原因:首先,从大型油气企业主导能源政策,转变为大型发电国企进入可再生能源相关的领域。中国的国有大型制造企业(如大连重工等)和国有发电企业(如华电集团等),成为与传统的油气国企竞争的主体。在中国的利益集团分割局面下,民企很难与大型国企/央企竞争。[16]在2003年中国电力系统改革之后,电力系统的发电部门之间引入了一定的竞争机制,发电集团在与传统的油气央企之间也发展出一定的竞争关系,相互竞争政府的政策支持。其次是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以风能为例,时间的急迫性使得地方政府采取竭泽而渔的方式发展风能。地方政府官员为了“在本届政府期限内选择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产业来发展,(往往会)采取过度负债、耗尽资源的方式发展,将债务和环境治理等问题留给下届政府,其直接表现就是大干快上风电项目而不顾成本代价”[17]。地方政府之间、不同行业的国企之间对什么展开竞争,很大程度上跟中央政府的意图有关。中央政府通过财政资源分配、政绩考核和政策支持力度等奖惩措施来激励地方和国企执行自己的政策。“风力发电市场被多个国有企业瓜分,企业间存在着非进即退的博弈关系。一方面,发电商要争夺发电市场的经济利益,若对方在风电方面投资很多,而自己没有投资的话,将削弱自己的电力市场份额;另一方面,作为国有企业,发电商还要考虑政治利益的竞争,若对方因投资风电而扩大自身的规模,自己的规模相对较小,则在政治市场上就会处于劣势。这样,一旦国家政策将风电作为新能源发展的重点之后,各国有企业均面临不得不投资的局面。”[18]

在中国政府影响风电产业发展的具体手段上:一方面,地方政府受到中央政府立法和政治任务的管束;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又力图逃脱中央政府在某些方面的监管,而中央为了强化领导和行动的一致性,采用了常见的“小组政治”方式。

首先地方政府受到中央政府的控制,但是又力图逃脱中央在某些方面的监管。比如说各地出现的49.5兆瓦现象:按照相关规定,装机容量达到或者超过50兆瓦的项目都要上报发改委审批,而低于50兆瓦的可以由地方上自行决定。在这种情形下,“地方政府在地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税收收益和就业等方面的驱动之下,将规模比较大的风电场分拆,从而使得单个的项目都低于50兆瓦”。“一份来自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的报告指出,在2009年,在187个被批准的风电场项目中,111个都是49.5兆瓦。”[19]地方政府大多只会考虑当地风力资源是否丰富,是否适合发展风电,以及地方财政需求等,而较少会考虑到电网这种全国性的问题,最后的结果就是,地方规划的总和远远超过中央总的规划。而同时,电网也很难跟得上地方政府这种有点乱的风能发展步伐。地方上往往是先批风电项目,之后才会批电网项目,这样一来,这中间就有时间差,导致风电项目完成了,而电网建设跟不上,出现大量弃风现象。[20]

其次,中央政府一方面强化立法(在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另一方面通过“小组政治”的形式掌握全局,同时注意借重较为独立的智库和研究机构的意见。中国在2005年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从法律上保证了风电的强制上网和全额收购。另外,中国在2005年成立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这个领导小组囊括的人员级别之高,远远超过一般的组织,即便是新成立一个能源部,也远远不能拥有这个小组这样的权威。小组政治的主要优势是“权力高密度集合”,易于“进行宏观领导”[21],但是它的缺陷是“依托于任务型、临时性政治实体”,所以在2010年,中央政府进一步决定成立更为正式的国家能源委员会,由总理温家宝任主任。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很好地利用了相对独立的智库来发展风电产业。比如说,有关风电电价问题,中央政府委托给国家发改委能源所,进行有关中国风电电价制定方面的研究并提出对策。中国的风电电价制定和相关规划,从招标电价,到后来的分区域标杆电价(固定电价),主要就是由国家发改委能源所制定的。再比如,中央政府委托中国风能协会作风电质量运行报告,已经出了3年。

在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两党政治、联邦与州的双层体系的影响。

笔者整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总统的党派属性,以及参众两院多数党的党派属性,得出一个初步的判断:当美国的总统为民主党派,而且参众两院的多数党均为民主党时,美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得就比较迅速;当美国的总统为共和党,而且参众两院的多数党为共和党时,美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就相对缓慢,甚至会出现退步(只有在两党势均力敌时,其他因素才成为更重要的影响因素)。民主党出身的总统卡特在任时,美国的参众两院都被民主党主导,美国在此期间,成立了能源部,大力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到里根总统上台时,共和党夺回了参议院的多数党席位,里根总统大幅度削减美国可再生能源研发费用,甚至意图撤销能源部。1990年为应付海湾战争导致的石油供应短缺,美国总统布什要求能源部准备一份能源立法草案,该草案主要的着眼点是扩大传统的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供给,以及在北极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区进行石油和天然气开发。但是该决议被美国国会否决,当时美国参众两院均被民主党所控制。“1992年10月8日,美国国会通过了《1992年能源政策法案》(EPAct92),该法案完全不同于布什提出的动议,它不是以传统燃料为导向的供给方案,而是强调为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创立新的税收和直接补贴,鼓励各州在实施资源规划的过程中制定和执行用于公用事业的‘综合资源规划’方案,其中也包括支持公用事业的能源效率方案,相关成本将分摊到受规制的电力和燃气的零售价格上。”[22]这个时候,参众两院依然被民主党所控制。1995年以后,共和党在参议院重新夺回主导权,在众议院,也在纽特·金里奇的领导下,重新夺回失去40年的多数党地位,之后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就少有大动作。2007年民主党夺回众议院多数党地位,在2007年底通过了修改后的可再生能源法案,将发展生物燃料等替代能源作为国策,提高能效标准,同时,实现了“1975年以来美国国会首次通过立法提高汽车油耗标准”。在奥巴马上台后,民主党同时在参众两院获得多数,而正是在这之后,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振兴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案和计划。根据美国政治捐献数据库统计,近20年来,油气集团将其将近80%的政治献金给了共和党。[23]而民主党出身的总统奥巴马,一上台就大力支持美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美国政府曾拨款5.5亿美元支持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索雷德拉(Solyndra)公司倒闭了,而这家公司的投资者之一乔治·凯泽(George Kaiser)曾经是2008年奥巴马竞选时期重要的资金支持者,而负责贷款给该企业的官员史蒂夫·斯宾纳曾经是奥巴马竞选时筹款委员会的成员,这几层关系在索雷德拉公司倒闭后被披露,引起了不少人对奥巴马的质疑。从表1中可以看出,美国可再生能源发展明显受到两党政治的影响。

表1 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席位对比与美国能源政策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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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根据美国参议院网站上相关数据整理,参见http://www.senate.gov/pagelayout/history/one_item_and_teasers/partydiv.htm。

②根据美国众议院网站上相关数据整理,参见http://artandhistory.house.gov/house_history/partyDiv.aspx。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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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笔者根据美国参议院和众议院网站上相关数据整理。

2004年美国的民主党和共和党分别详细地阐述了自己的党纲,可以从中看出有关能源政策的观点差异:“在保障能源市场的良性运行和确保美国的能源安全方面,两党的宗旨是基本一致的。不过,虽然两党都提出了能源独立的目标,但在实现的途径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共和党想要增加国民财富以提高能源供给,而民主党则更加重视控制能源价格;共和党能源计划的重点是油气资源,尤其是石油,在美国国内石油资源储量有限的情况下,为了实现能源独立的目标,共和党倾向于把扩大国内石油资源的开发作为能源进口依赖的补充,而民主党则把重点放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上”。[24]

除了两党之间的差异之外,美国的联邦和州在发展风电方面的积极性也大为不同。美国在联邦层面,既没有实行固定电价制度,也没有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RPS,只有部分州采用了RPS政策),只有时断时续的生产税收抵免(PTC)。相比中国的自上而下——中央政府给地方政府或者是国家电网指令,美国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联邦政府与州政府相互补充,许多时候,反而是州政府在引导联邦政府。在美国,各州的积极性很不一样,像华盛顿州、加州等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先行者。比如在美国政府拒绝签订《京都议定书》时,加州却在州的立法层面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恰如丹尼尔·耶金(Daniel Yergin)所言:在能源和环境问题上,“美国的双层政治体系就是这样,联邦和州政府经常‘打架’”。[25]

那为什么在联邦、州与地方的气候变化政策方面存在如此之大的不同?换言之,就是州和地方受到能源利益集团的影响比联邦要少,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从一些调研的结果来看,民众其实是很支持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同时也是赞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但问题是为什么民众的这种想法和实际的政治结果之间存在如此大的不同?首先与联邦层面的政治体制有关,在联邦层面,阻止一项法案远远要比通过一项法案更为容易。同时在地方上,能源游说集团没法完全像在联邦层面那样发挥影响力,因为联邦政府不是欧洲那种比例代表制和联盟,而是赢家通吃(winner takes all),所以他们比地方更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而州和地方层面上,民众的意见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在地方上,往往是非常直接的民主,民众有权直接就某个能源议题进行投票,地方上有办法克服那种联邦政府难以克服的受利益集团的影响,地方民众所关切的当地的空气质量、水的质量,以及就业等议题,均会受到相关的能源与气候政策的影响,所以民众有强烈的动机关注当地的能源与环境政策并直接对这些政策施加影响。“有23个州允许居民请求对某个政策动议进行直接投票。这种‘直接民主’模式被某些州用来争取对某个环境或者能源政策的支持(比如华盛顿州在2006年通过RPS靠的就是全州公民投票)。民众在州和地方层面参与公共事务的成本要小于参与全国性公共事务的成本,这就给公民社会影响州和地方政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26]历史上州和市政部门就对有关能源发展和气候变化行使管辖权。“这些具体的管辖权包括:对电力的监管,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管,土地的使用计划,就业的创造,公共健康以及灾难管理。因为公众期望州和市政府能够处理这些问题,而对绿色能源的使用和气候变化进行立法,正好与创造就业、提升空气质量、解决拥堵等直接相关。除了几个个别的州之外,美国大部分州和地方其实在经济上并不依靠汽车和化石燃料工业,这些州也因此没有感到这类工业对地方政策议程的压力。”[27]还有一个原因在于很多州其实是比较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的,尤其是像加利福尼亚州这种在沿海地区有很重要利益的州,气候变化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有可能对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利益上的损失。

从美国方面看,至少有以下几种具体的政治手段影响风电产业的发展:(1)立法部门之间的相互牵制。格利·班(Guri Bang)指出,美国很多政治家都接受要脱离对化石燃料的过分依赖,为什么在这种情形下,美国的能源政策还是这么难以发生变化?他觉得“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美国的政治制度设计者在设计这些制度的结构时,就将其变得让人难以轻易改变”。[28]比如说参议院的多数表决机制使得通过一部法案非常困难。为了使得议案最终通过并得到较好的执行,美国的民主党、共和党和总统之间往往需要达成妥协。有研究以2007年美国《能源独立与安全法》为案例,指出共和党及部分产油州的民主党人士如何通过参议院表决的五分之三多数机制,而使得最终的议案删除了两条最重要的条款: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取消对传统化石能源补贴。[29](2)官僚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影响。比如在2007年美国《能源独立与安全法》审议过程中,布什总统威胁使用否决权,从而在很大程度上使得最终的条款删去了两条——对可再生能源大量补贴和取消化石能源补贴这两条。(3)立法部门对官僚部门的影响。立法部门影响官僚部门的手段主要包括人事任命批准权、预算约束,以及威胁使用立法手段等。研究指出,诸多手段中,政治任命是最重要的控制手段来源,其他的诸如预算约束和立法限制都不是很有效。[30]

四、市场因素与中美风能的发展

其实,有关市场因素在风能产业发展中的作用,是被提到得比较多的。这方面的文献主要强调市场需求和市场供给以及技术进步的作用。这些因素,比如说风电技术的进步和风力发电成本的下降,虽然难以解释中国为什么只在2003年后才有风电的迅猛发展,但是如果完全不考虑风电技术和风电成本因素,显然是有违常识的。更确切地说,虽然仅仅是风电技术的进步和风力发电成本的下降,难以完全解释风电在最近的快速发展,但是,如果抛弃这个因素,同样不能充分解释风电产业的快速发展。

但是也有些市场因素较少被提到,比如说电力市场化程度的影响。美国电力市场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改革,因为美国的电力市场化程度比中国要好很多,所以电力市场的价格竞争更激烈,从而导致电价的利润空间收窄,反而降低了风电投资者的积极性。这可能是一个悖论:市场化的改革未必有利于风电这样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这就好比分散式竞争的电网未必有利于电力输配行业的发展一样。中国的电力改革是从20世纪末开始的,但是直到今天,中国的电力市场只是在发电端有有限的竞争,而在输配电方面,还是完全的垄断,电价也还是行政定价。但是这样一种体制下,中国的风电产业发展速度却非常之快,部分跟发电端的性质有关,几大发电集团的领导在考虑风电这类产业发展的时候,更多地看的是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不是风电本身的经济效益,这也是为什么中国风电产业头几批特许权招标的项目都是这些大型国企以超低电价中标;但是,如果只是国有,速度未必能有这么快,速度这么快,还跟“政府企业家”形式的竞争有关。发电集团的分割,构成了垄断竞争,进一步推动了风电产业的发展。

另外,市场也有自己的游说力量。美国的这种游说现象当然是非常明显的,利益集团可以通过诸如游说等各种手段来影响政策,进而影响最终的能源市场,最典型的可以从每年利益集团给两党的政治捐献中看出来。[31]联邦政府的能源政策很容易受到利益集团游说的影响。“莱格特(Leggett)在分析美国的‘碳俱乐部’时特别强调了这一点……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全国能源政策发展集团’接收到的信息和建议主要来自代表石油、核能、天然气、煤炭、汽车还有电力工业利益的团体。另外,来自石油、天然气、电力、汽车和采矿工业的前高管,游说者和代表们占据了当下全国行政部门的许多领袖职位,包括白宫、内政部、商务部、能源部以及环保署。”[32]当然,虽然传统的化石能源产业是重要的游说力量,不过,在可再生能源产业方面,也逐渐有自己的游说力量,比如说风电方面的美国风能协会。美国风能协会是一个产业协会,它吸纳企业会员交会费,组织人员去国会游说,游说通过对风电产业发展有利的政策和法规。例如,美国风能协会在21世纪的头十年中,经常要为生产税收抵免(PTC)的延期而游说。“PTC思路,就是美国风能协会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展出来的,主要是用来弥补投资税收抵免的不足,并吸引更多的资金到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中来。美国风能协会联合了美国几乎每一个大型环境保护组织,意图呼吁众议院税收委员会将以生产为基础的税收抵免,写入美国联邦税法中去。在经过环境保护组织和可再生能源协会的相当程度上的游说之后,一项旨在支持风能和特定生物能资源的PTC获得通过了”。[33]但与此同时,也不得不捆绑通过支持化石燃料工业和电力工业的法案。这是因为,可再生能源有自己的游说力量,而传统的化石能源更有自己的游说力量,所以有的时候会是某方占主导,但是在过去的十多年,双方开始越来越多地达成妥协。这种情形下,美国的风电产业会有发展,但是总是显得步伐沉重。

除此之外,美国风电产业发展还面临着不同商业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与竞争。索瓦库尔指出了传统的电力部门如何阻挠以替代能源为发电动力的分布式发电的发展,并给出了几个相关案例。比如说汤姆·卡斯滕(Tom Casten)想在纽约市建几个热电厂,但是被爱迪生联合公司(Consolidated Edison)以种种手段阻挠。[34]而电力部门对于新的技术,往往在一开始并不能很好地接受,比如当初它们对于可以节能的白炽灯和荧光灯的接受,就经历了一个从排斥到接受的比较长的过程[35],对风能来说,也是如此。而已有的可再生能源生产商,也会利用自己的专利权,来压制其他可再生能源生产商或者是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新进入者。

在中国方面,代表风电产业的产业组织,主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协会(CREIA)。但是这个产业协会,目前做得比较多的方面其实是光伏产业。例如最近两年应对反倾销反补贴案,这个协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在风能方面做得不是太多,这跟风电行业的民企较少有关。光伏设备制造行业进入门槛比较低,而相比之下,风电设备的进入门槛就比较高。而风电发电更是少有民企的身影。这种情况下,中国的风电产业,在市场游说方面,相比美国来说,其实做得不是那么多,它更多地还是依靠其他的方式。

风电产业的市场结构也影响了产业的发展。中国的国有企业,占据了太多的优势地位和垄断资源。在中国,电力类国企拥有风电装机的近80%份额。“在招标过程中,电力类国企为了保证能拿到风电场建设项目,而用很低的价格竞标。虽然这种低价在与化石类能源竞争中比较有利,但是却对投资风电的其他投资者不利。一项有关中国风电定价政策的文章指出:在四年的风电特许权招标过程中,中标价在0.373—0.519元/千瓦时,但是其实经济上可行的价格应该在0.566—0.703元/千瓦时。所以,中标的价格往往不能保证获利,反而通常会造成损失,而大型的电力类国企可以用其他发电项目的盈余来弥补风电项目的亏损。这种不公平竞争导致非国企类的风电投资商将价格压力推给风电设备制造商,而风电设备制造商为了获利,只好降低产品的质量。”[36]在民企方面,许多时候不得不借重国企。比如华锐风电刚开始的股权结构,就呈现一种私人资本与国有资本之间奇特的平衡。一方面,华锐风电希望借助国企的招牌来获得初入市场的信誉和国家在政策方面的扶持,所以引进了国企重工起重的30%股权,但是其他四个私人投资者各占17.5%的股份,这意味着任意两家的结合就可以形成对国企股份的制约,而公司也能享受国企控股类公司的待遇。[37]

不仅仅是民企会遇到这种困惑,外资企业也会碰到类似的情况。在风电产业方面,中国政府一开始对外资采取“以市场换技术”的手段,意图借此实现风能技术方面的发展。之后,提出风电设备本土化率的要求,获得很大成功。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能源多头管理的状况,曾经导致政策之间的冲突。举例来说,在当初实行风电设备本土化政策过程中,电力工业部和国家计委之间的政策就发生了冲突。“当时的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是主张风电设备本土化的,为此,在1997年,国家发展与计划委员会提出了‘乘风计划’。当时是想让中国的风能设备制造公司与国外的风能设备制造公司合资,一方面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另一方面,也慢慢地让中国的风电设备本土化率在2000年达到60%的水平。”[38]但是这个目标最后基本上是失败了,其中一个原因是,当时的电力工业部采取的政策恰好抵消了国家计委的政策。当时的电力工业部为了鼓励国际风电设备制造商向中国提供风电设备,而对进口的风机整机实行免税,而如果只进口关键零部件的话,反而还有2%的关税,在这种情况下,外资普遍缺乏与中国大陆企业合资设立风机制造厂的动机。

在2003年,国家计委在并入国家经贸委一部分职能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之后,成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在2003年后开始实行风电特许权政策。在这个过程中,发改委会选定一些区域,然后就这个区域进行招标,并保证这些项目发出来的电都会由国家收购。“风电特许权的实行,不但成功地降低了入网风电的电价……而且刺激了对风电场的投资热情。因为特许权的协议和长期电力购买协议保护了风电投资者的利益,鼓励了各家公司投资中国的风电项目。最终,在五轮特许权招标过程中中国的装机容量攀升至2 600兆瓦,占全国总量的48.1%。此外,这项政策还极大地提升了国内的风机制造工业。(因为)特许权招标项目有本土化要求。”“在招标过程中,选择中标项目时,本土化的比例是一个很重要的评价指标。在一开始的2003年,本土化率要求是30%,在2004年增加到70%,之后这个标准一直保持到2009年,2009年本土化率要求被取消,因为这项要求被批评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这种本土化要求使得很多国外的公司开始对在中国本土设厂感兴趣,这样它们就可以满足本土化要求。”[39]根据相关的数据统计,2003年中国风能装机累计排名前十名中,只有金凤科技和中外合资的西安维德挤进前十,国外机组制造商占据了80%以上的份额。而在2012年,中国风能协会统计了中国风电装机累计排名前二十的机组制造商,其中,在前十个席位里边,维斯塔斯(Vestas)、歌美飒(Gamesa)和GE这些原来占据中国风电设备绝大部分市场的厂商的排名大幅下滑[40],外资合计只占14%左右的份额。

总的来说,美国在发展风电产业方面,要比中国更多地依赖于市场,比如说中国的电价制度是固定电价制度,基本上定下来之后,就不会受到市场的影响,而美国实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RPS)和生产税收抵免(PTC)政策,电价定下来以后,还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如果是州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那么它的实际价格,会受到当时电价以及配额许可证交易市场的影响,所以导致风电投资商的预期很不明确,从而不敢放手投资。再加上生产税收抵免政策总是处在不知下次能否延期的疑问中,导致风电投资商会在投资时非常小心。“美国整个是电力市场,整个的电力价格是由市场来决定的。它是分各个区域,所有的发电商自动组合起来,所有的调度上到一个大的调度控制中心,随时报价,……在这个市场电价的基础上,再加1.5美分的生产税收抵免。美国的生产税收抵免政策是非常明确的,但是风电电价是随着市场价格波动的。”[41]

五、社会因素与中美风能的发展

除了政治因素外,公众的社会参与也是比较重要的因素。由于国家与社会关系方面,中国的社会力量比较弱,所以,一方面,在推动风电产业发展的力量中,社会力量起的作用很小;另一方面,与美国相比,社会力量(比如开发风电场的当地社区、动物保护组织等)反对风能项目的现象,在中国也很少。社会力量在美国风电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力量中的环境保护组织,在政府风电政策不稳定的情况下,成为美国发展风电产业极为重要的推动力量。另一方面,一些风电开发地区的社区,以及一些相关的风景保护组织和动物保护组织,却对风电项目持反对态度。

首先,在美国,社会力量其实是推动风电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只不过,因为社会力量如果要发挥重要作用,还是得有良好的政治环境的支持,但美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政治大环境不太好,所以这些社会力量所能起到的主要作用,其实是防止那些反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量走得太远。环保组织Sierra俱乐部的组织者指出了他们为了使生产税收抵免延期而做出的努力:“我们花了很多时间在国会山同那些国会议员们交谈。我们同样有一个非常广泛的草根网络,我们招募的成员可以直接同他们选出来的官员交流。我们在华盛顿特区有支持者,但是更重要的是,我们在全国各地有超过100万的支持者,我们可以从他们那里得到有关可再生能源立法方面的信息……在大家正在讨论能源法案的时候,我们组织了一个非常大的草根运动,并得到了我们支持者的请愿签名,我们打‘转接’(patch through)电话,我们会联系我们的某个成员,告知他关于法案的事情,并问他愿不愿意同他们的国会议员联系。我们还会在全国各地开会,带可再生能源设备在不同的城镇巡游,尽力宣传。”[42]

但是,这些社会方面的运动有其固有的缺陷。比如,美国的气候变化环境组织在行动上基本是失败了。“与他们的欧洲同行不一样的是,美国的环境组织在塑造本国政府对气候变化的立场上很不成功。很多年过去了,美国的环境组织发现,在影响联邦政府环境政策方面,他们输给了强有力的化石燃料工业部门。美国的联邦政府拒绝对气候变化问题下达全国性的政策,而众议院也禁止利用联邦的基金资助那些环保分子,因为这些支持看起来可能会被用于《京都议定书》的‘非法实施’(back door implementation)。”[43]

除了社会运动对外部影响方面的缺陷外,社会运动内部也有分歧。比如美国社区就有不少反对风电的。在美国社区反对风电的人当中,那些反对的人主要考虑的不是仅仅简单的“NIMBY”(not in my backyard),而且有其他导致人们反对风电的原因,比如说:风电场安装后的影响,选址过程中的公平性,场所依赖(place attachment),以及人们的价值信念等。[44]这中间的吊诡是:一方面,风能被认为是可以保护环境的清洁能源,从而得到一批环境保护者支持;另外一方面,环境保护者中一部分动物保护主义者却因为风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动物(比如说鸟类,不少鸟类会撞到风机叶片上死亡),而对风能的发展表示反对。有这么一个故事,一位美国风电开发商为了获得开发的许可,“派人在一片山坡上做了三年实地调研,获得了每天候鸟飞过的数据,以证明建设风场不会影响候鸟的迁徙。但当厚厚一摞材料交到美国动物保护部门时,却被告知风场会影响另一种动物——美国秃鹰的生存,尽管三年来该开发商从未见过一只秃鹰飞过这片山头,但被否决的理由是:资料记载历史上这里曾出现过秃鹰,而没有人能保证这里不会再出现”[45]。还有一种情形是,环境保护主义者其实可以分为基于自然环境的环保者,还有一批则是基于人文传统或社区的环境保护主义者。后者看重的其实是对当地的风景的无破坏性保留,而大量风机的安装,在这些人看来,其实就是对当地环境的破坏。还有的人之所以反对在当地建风电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觉得不公平,因为建风电站的地方,其实可能受到了很多干扰,但是风电的发电,却通过电网传输到其他地方。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对于风电上网极为重要的电网改造进展缓慢:“这些地方性因素的影响其实是非对称性的,这些电力基础设施影响的是一部分地区,它的社会效益、风险和损失的分布是不均衡的。特别是其损失和风险主要在靠近线路点的地区,而它的主要收益却是分散到广泛得多的社会。”[46]但是,这些因素,大多在美国可以起作用,但是在中国,这种社会方面对风能的反对意识很少,即便有一些苗头,也因为中国社会力量相对于国家力量的绝对劣势,而导致很难出现社会力量对风能发展的实质性阻力。

结 语

中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异同体现在如下方面:(1)发展速度不同。中国启动慢,但近期发展速度较快;相对于中国的跳跃式增长,美国更像是在波浪式增长。(2)发展的质量不同。中国以中低技术和大规模为特点,在这个过程中,质量很难得到保证。(3)发展区域特征差异。中央与地方发展的关系不一样。(4)规制手段差异。中国更多采用行政命令和直接补贴手段,而美国则更多利用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等限制性政策以及绿色证书交易(GCT)等准市场手段。我国目前的减排政策主要单纯依靠法规,而美国已经走过这个阶段了。美国刚开始的时候也是单纯依靠法规政策,后来才向激励性规制方面转向,即将行政手段、财政税收手段与碳市场等手段相结合。(5)如果把与可再生能源和智能电网相关的政策分为强调技术性的供给侧(supply side)管理,强调消费需求性的需求侧(demand side)管理,以及强调政策创造的大环境的环境侧(environment side)管理的话,中国能源领域的政策创新更偏向于供给侧管理,而美国更偏向于环境侧管理。[47]

在国家—市场—社会三维关系上,中美之间存在很大不同。中美之间在国家能力及自主性方面存在很大不同。国家能力和国家自主性强的,更容易完成既定目标,但是容易在质量和创新方面做得不够好。而国家相对弱势,社会相对强势的国度,政府的政策目标往往不是那么容易达成,但是,因为其自由竞争的氛围和融资便利,以及产权保护得力,容易在重大技术方面取得创造性的突破。中国更接近于强国家能力和强国家自主性。特点是中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过程中,决策领导人的意见非常重要,如果用更专业一点的术语来说,就是中央高层领导在政策议程设置过程中的偏好排序很重要。[48]中国的风能在2005年以后,几乎以每年翻番的惊人速度增长。这很大程度上源于中国成立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带来了巨大的行政驱动力。同时,还与中国的企业性质有关,比如说绝大部分的风能设备制造企业、风力发电商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有国企背景的。美国更接近于弱国家能力和强社会自主性。特点是美国在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过程中,政商之间的激烈博弈,两党轮流执政的政党政治,都对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稳定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导致政策的持续性很差,严重影响了美国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信心。但是,美国能源政策体系的优点是,恰恰因为其对市场的控制程度很弱,对于中小企业发挥其自主性和创造性有很大好处。所以,无论是之前的信息技术革命,还是最近发生的所谓“页岩气革命”,在一定程度上与美国的这种体制不无关系。另外,这种体系还造成了政府缺位过程中,社会力量成为风电产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力量。在国家与市场的关系上,中美之间也存在很大不同。比如在发展新兴产业方面,中国更多地类似于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而美国更多地借助于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在对日本经济增长和技术追赶之成功的原因进行深入研究以后,弗里曼首次使用了国家创新体系/系统(national innovation system,NIS)的概念……(指出)日本的成功源于它的国家创新体系的作用。”[49]与之相应,其他学者在分析20世纪90年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经济为什么在美国发生,而不是在具有同样好的科技基础的日本和德国发生时,指出美国发达的风险投资体系是其区别于其他经济强国的重要特征之一:“为什么新经济是在美国而不是在日本或者欧洲启动?其原因就在于美国具有日本和德国所不具有的发达的风险资本体系。”[50]

本文利用政治体制—市场机制—社会力量的框架,来解释为什么中美风电产业存在这些异同。我们认为,在这段时间内,中国风电产业发展的速度和总装机容量都超过美国,主要在于中美不同的政治体制、不同的市场机制,以及不同的社会文化因素的影响。在政治体制方面,中国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国企、民企和外企之间的关系,美国的州与联邦双层政治体系,美国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对可再生能源的不同态度有很大影响;在市场机制方面,电力市场改革的不同程度、市场游说力量构成方式上的差异、市场结构的差异是重要因素;在社会力量方面,中国方面很少有来自社会力量的影响,无论是推动力量还是阻碍力量,都很小,而美国则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社会力量的作用,但是又因为社会力量受到的外部阻力和内部分歧的限制,而使得其效果不明显。

总的看来,在风电产业发展方面,中国的推动力量大体可以概括为政府+市场,美国的推动力量大体可概括为社会+市场。如果说中国方面更多的是政府主动觉得受到外界压力——其实主要是国际上的气候减排压力,而推动风电产业大力发展的话,那么,在美国则更多的是社会力量影响了风电产业的发展。双方都在这个过程中利用了市场的力量,比如说中国风电特许权招标制度,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中的可再生能源配额交易制度。但相比之下,美国使用了更少的政策扶持,更多的市场竞争,所以在电价方面美国采用了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度。

林毅夫曾经总结过以往的发展经济学,指出在落后国家实现追赶的过程中,单纯的政府主导(强政府+弱市场)和单纯的市场主导(强市场+弱政府),都不太成功,比较成功的是强政府+强市场(之前奥尔森也表达过“强化市场型政府”的观点[51])。在风电产业发展的案例中,我们似乎又触及这个问题,但不同的是,在风电产业里,美国方面表现出来的并不是强市场+弱政府,而是弱市场+弱政府,反倒是社会力量,在其中有比较重要的影响。这表明,除了政府和市场,我们不应当忽视社会在某些产业发展过程中的影响。中美之间在政治—市场—社会机制方面的不同,并不就说明这两种类型孰优孰劣,因为两种类型其实是各有优劣。比如说中国方面,有执行快、阻力小的优势,但是也有市场机制不足导致的对质量把关不严的情况。而美国方面,虽然存在政策不稳定、传统能源生产商的游说力量很强大等不利因素,但是其市场机制也可以充分保证风机制造商和发电商为了最终的盈利,不会通过降低质量来换取短期的份额;其社会力量可以保证,在联邦政府失灵时,社会力量可以在相对小的区域(比如说州)层面自行发展。中共中央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或许表明中国高层希望走强政府+强市场的路子,这会对将来中美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竞争产生重大影响。但目前看来,中美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发展和竞争,很难说谁能在最后胜出,双方只有充分发挥自己政治—市场—社会体制的优势,避免不足,才有可能在最后竞争中真正超越对方。

【注释】

[1]本文的写作受到北京大学世界新能源战略研究中心课题资助,并曾在2013年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主办的“首届全国美国研究青年论坛”上宣读。感谢时殷弘教授、于滨教授、黄平研究员、吴心伯教授、袁鹏研究员、成晓河副教授、宋国友教授、罗振兴副研究员等诸位老师的点评和建议,感谢匿名审稿人的中肯意见。

[2]*吴雁飞,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在读博士生。

[3]《英国石油公司世界能源统计报告(2012)》,http://www.bp.com/productlanding.do?categoryId=9041910&contentId=7075397。

[4]AWEA.U.S Wind Industry:Second Quarter 2012 Market Report.

[5]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统计》,载《风能》2013年第3期。

[6]本文之所以选择风能作为比较的标的,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风能目前在新兴的可再生能源中占的份额比较大,较具代表性。之所以比较中美,而不是其他国家,一方面是因为中美之间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竞争,已经越来越明显,而且对两国未来国家实力与地位会产生相当长远的影响,从单个国家来说,中美是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发展的两个大国,双方都想占领能源领域的未来制高点;另一方面是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如果再增加其他的国家或者是地区(比如说欧盟),对笔者来说,写作难度会大大增加。

[7]Sovacool,The Power Production Paradox:Revealing The Social-Technical Impediments To Distributed Generation Technologies,Virginia Polytechnic Institute and State University,Phd Dissertation,2006.其访谈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如:“可再生能源自从20世纪70年代石油危机以来,得到了大量的支持,可为什么到现在在美国能源总体消费量中还只是占很小的份额?”等等。

[8]Joshua G.Wiener,Tomas M.Koontz,“Extent and Types of Small-scale Wind Policiesin the U.S. States:Adoption and Effectiveness,”Energy Policy,Vol.46,July 2012,pp.15—24.

[9]David Toke,Sylvia Breukers,Maarten Wolsink:“Wind Power Deployment Outcomes:How Can We Account for the Differences?”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Vol.12,Issue 4,May 2008,pp.1129—1147.

[10]B.K.Sovacool,P.Lakshmi Ratan,“Conceptualizing the Acceptance of Wind and Solar Electricity”,Renewable and Sustainable Energy Reviews,Vol.16,issue 7,2012,pp.5268—5279.

[11]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编著:《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第40—41页。

[12]同上书,第43页。

[13]http://www.windpoweringamerica.gov/filter_detail.asp?itemid=2542.

[14]林伯强:《中国能源问题与能源政策选择》,煤炭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15]曾晓安:《中国能源财政政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157页。

[16]比如说,从发电商的角度来看,在中国风电产业突飞猛进的“十一五”(2006—2010)期间,中国风电开发项目的将近90%是由央企或者地方国企完成的。参见李俊峰等编著:《2012中国风电发展报告》,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0页。风机制造商方面,情况稍好,但是除了少数制造商如明阳风电、远景能源外,其他大部分要么是国企的下属企业,要么是由国企发起成立的企业。

[17]王成仁:《博弈与规制:中国风电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1年,第83页。

[18]王成仁:《博弈与规制:中国风电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行为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1年,第106页。

[19]Sufang Zhang,Philip Andrews-Speed,Xiaoli Zhao,“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Successes and Failures of China’s Wind Power Policy,”Energy Policy,Vol.56,May 2013,pp.331—340.

[20]Guo-liang Luo,Fei Zhi,Xinying Zhang,“Inconsistencies between China’s Wind Power Development and Grid Planning:An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Renewable Energy,Vol.48,Dec 2012,pp.52—56.

[21]吴晓林:《“小组政治”研究:内涵、功能与研究展望》,载《求实》,2009年第3期。

[22]于立宏:《能源资源替代战略研究》,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第81—82页。

[23]美国政治捐献数据库相关数据,参见http://www.opensecrets.org/industries/totals.php?cycle=2012&ind=E01。

[24]周琪等:《美国能源安全政策与美国对外战略》,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3页。虽然美国的两党在发展可再生能源方面差别很大,但也不全是对立,也有一些合作的时候(虽然很少),如果我们梳理共和党人对环境/气候与能源政策的变迁,就会发现,在相当程度上,至少有一部分共和党人反对的其实不是环保和气候政策等,而是伴随着环保和气候政策而来的管制与大政府。如果这样理解的话,那么只要民主党人和一部分共和党人在采用非管制手段或者利用市场的手段来完成相关目标方面达成共识,出现一定程度的合作也是可以理解的。当然,这种小部分共和党人对风能的支持,就如同小部分产煤州的民主党人对煤炭行业的支持一样,并非各自党内的主流。有关共和党对环保与气候政策的变迁及其原因的解释,可以参见C.M.Cameron Lynch,Environmental Awarenessand the New Republican Party:The Re-Greening of the GOP?Willam& Mary Environmental Law and Policy Review,Vol.26,Issue 1,2001,pp.215—242。

[25]李东超、张萌:《重塑全球能源市场》,载《第一财经日报》,2012年10月8日第A06版。

[26]John Byrne,Kristen Hughes,Wilson Rickerson,Lado Krudgelashvili,“Ameircan Policy Conflict in the Green House:Divergent Trendsin Federal,Regional,State,and Local Green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Energy Policy,Vol.35,Issue 9,September 2007,pp.4555—4573.

[27]John Byrne,Kristen Hughes,Wilson Rickerson,Lado Krudgelashvili,“Ameircan Policy Conflict in the Green House:Divergent Trendsin Federal,Regional,State,and Local Green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Energy Policy,Vol.35,Issue 9,September 2007,pp.4555—4573.

[28]Guri Bang,“Energy Security and Climate Change Concerns:Triggers for Energy Policy Change in the United States?”Energy Policy,Vol.38,Issue 4,April 2010,pp.1645—1653.

[29]Guri Bang,“Energy Security and Climate Change Concerns:Triggers for Energy Policy Change in the United States?”pp.1645—1653.

[30]相关案例比如2005年能源法案,以及科罗拉多州通过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案。参见Karen Maguire,“Prices or Politics?The Influence of Markets and Political Party Changes on Oil and Gas Develop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Energy Economics,Vol.34,Issue 6,November 2012,pp.2013—2020。

[31]参见美国政治捐献数据库相关数据:http://www.opensecrets.org/industries/totals.php?cycle=2012&ind=E01。

[32]John Byrne,Kristen Hughes,Wilson Rickerson,Lado Krudgelashvili,“Ameircan Policy Conflict in the Greenhouse:Divergent Trends in Federal,Regional,State,and Local Green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Policy,”Energy Policy,Vol.35,Issue 9,September 2007,pp.4555—4573.

[33]Ion Bogdan Vasi,Winds of Change: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and the Global Development of the Wind Enrgy Industr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01.

[34]B.K.Sovacool,The Dirty Energy Dilemma:What's Blocking Clean Power in The United States,port:Praeger Publisher,2008,pp.143—144.

[35]Ibid.,p.149.

[36]Sufang Zhang,Philip Andrews-Speed,Xiaoli Zhao,“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Successes and Failures of China’s Wind Power Policy,”Energy Policy,Vol.56,May 2013,pp.331—340.

[37]黄河:《华锐风电:被制造的“创富奇迹”》,载《南方周末》,2011年1月27日第C18版。

[38]Sufang Zhang,Philip Andrews-Speed,Xiaoli Zhao,“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Successes and Failures of China’s Wind Power Policy,”pp.331—340.

[39]Sufang Zhang,Philip Andrews-Speed,Xiaoli Zhao,“Political and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f the Successes and Failures of China’s Wind Power Policy,”pp.331—340.

[40]中国风能协会:《2012年中国风电装机容量统计》,第6页。

[41]笔者对中国风能协会副理事长施鹏飞老师的访谈,访谈时间:2013年11月22日,北京。

[42]Ion Bogdan Vasi,Winds of Change:the Environmental Movement and the Global Development of the Wind Enrgy Industry,p.102.

[43]Ibid.,pp.100—101.

[44]David.Bidwell,“The Role of Values in Public Beliefs and Attitudes towards Commercial Wind Energy,”Energy Policy,Vol.58,July 2013,pp.189—199.有关公众参与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对风能发展的研究,已经有不少材料,限于篇幅,本文难以完全展开。

[45]谢丹:《中美新能源:当“袜子”遭遇“iPhone”》,载《南方周末》,2011年11月24日第C16版。

[46]Matthew Cotton and Patrick Devine-Wright.“NIMBYism and Communinity Consultation in Electricity Transmission Network Planning,”in Patrick Devine-Wright,eds.,“Renewable Energy and the Public:From NIMBY to Participation”,London:Earthscan,2011.p.117.

[47]Chen-Chun Lin,Chia-Han Yang,Joseph Z.Shyua,“A Comparison of Innovation Policy in the Smart Grid Industry Across the Paciimg13c:China and the USA,”Energy Policy,Vol.57,2013,pp.119—132.

[48]有关中国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王绍光提出了六种模式:关门模式、动员模式、内参模式、借力模式、上书模式、外压模式。赵德余则将中国政策变迁动力总结为几种:周期说、制度变迁说、冲击说、公共选择说、主流观念政治经济学。相关文献参见王绍光:《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赵德余:《政策制定的逻辑:经验与解释》,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17—118页。有关中国中央政策为什么会在能源政策议程设置方面有这么大的变化,已经超出了本文的研究范围,但该问题是笔者下一步要研究的重点之一。

[49]陈劲、王焕祥编著:《演化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50]邱风主编:《产业经济学案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页。

[51]奥尔森:《权力与繁荣》,苏长和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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