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现代社会的基本品格
一、法治的含义
在古代汉语中,法治一词已经多有使用。如《晏子春秋·谏上九》中说:“昔者先君桓公之地狭于今,修法治,广政教,以霸诸侯。”《淮南子·汜论训》中说:“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惟法为治。”在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最重要的代表是法家诸君的观点。在法家的著名代表人物商鞅的心目中,“秉权而立”的统治者,应该做到“垂法而治”。韩非子明确提出,统治者应该“不务德而务法”(《韩非子·显学》)。韩非子还说过:“释法术而人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子·难势》)韩非子还主张:“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商鞅则强调:“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商君书·赏刑》)这些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体现了王法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这种思想对今天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仍有借鉴意义。
在近代中国,梁启超在其早期提出了他的“法治主义”,主要见于1904年出版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以及1909年出版的《管子传》两篇论文中。在前著文中,梁启超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命题:“法治主义,为今日救时唯一之主义。”在他看来,20世纪初叶的中国处于内外交困之中,只有法治主义才能解救中国,正如他本人所说:“逮于今日,万国比邻,物竟逾剧,非于内部有整齐严肃之治,万不能壹其力以对外。”1909年,梁启超又写成了《管子传》,在该传记中,他对“法治主义”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在他看来,管子不仅是全世界范围“法治主义”的发明人,而且还是“法治主义”的实践者,可谓是实践法治主义的典范。
梁启超提出的“法治主义”的要义之一,就是主张承袭古代法家传统,以法治整治乱世。这一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熊十力先生也认为:“法家综核名实,有言必征之以事,任事必严责其功。”“法度张而万事举,民用乂安,国以富强,此必然之应也”。
到了20世纪20年代,梁启超对于“法治主义”的认知出现了转变。在他的这一时期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一书中,梁启超开始关注法家“法治主义”的弊端。他认为,一方面,“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已。夫法之立与废,不过一事实中之两面。立法权在何人,则废法权即在其人。此理论上当然之结果也”。另一方面,他指出,法家的“法治主义”没有建立立宪政体,也没有监督机关,因而是不合格的“法治主义”。
在新中国法制史的前30年,除了开国之初偶尔使用“法治”一词外,主要使用“法制”这个概念。法制的要义,正如董必武所言:“依法办事是我们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随着20世纪80年代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升温,我国法学界开始对法制与法治的含义进行区分。人们逐渐认识到,法治与法制涉及不同的法律价值,法制有时也称为法律制度,是在与经济、政治制度等相对而存在的概念,而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此外,法制是上层建筑中的制度范畴,而法治则是一套治国的理论、精神、原则和方略。
一般认为,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概念源于古希腊的梭伦立法,到亚里士多德时已经理论化。在《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指出:若要求由法律来统治,即要求由神癨和理智来统治;若要求由一个个人来统治,无异于引狼入室。人类的情欲如同野兽,虽至圣大贤也会让强烈的情感引入歧途,唯法律拥有理智而免除情欲。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法治优于人治,主要是因为:法治代表理性的统治,而人治则难免使政治混入兽性的因素。在他看来,即使圣人也不能消除兽欲,而法律则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的体现。
在西方启蒙时代,在法国,卢梭、孟德斯鸠等人也提出了法治的思想,他们把法治与自由和平等联系起来,认为没有法治就没有自由,就必然导致专制统治。孟德斯鸠还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的原理,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司法和行政权,三种权力相互独立运行。在德国,黑格尔、康德都崇尚依法治国的概念。在美国,潘恩和杰弗逊都接受了这些启蒙思想家的法治观点。
总起来看,古今中外思想史中的这些法治论点带给我们一个启发:法治精神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和体现,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必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加快在全社会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二、法治的功能
1.法治的民主功能。在现代社会,法治被认为是最合理的国家和社会模式,就社会主义而言,法治作为指导社会主义经济社会政治实践,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序推进的思想观念体系,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科学地回答了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民主政治问题。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内在精神和灵魂,建立在法治基础的民主,则是社会主义主义政治实践的重要基石。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确立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方向,体现了我国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并且指导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制模式”的历史选择。
2.法治的诚信功能。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二者的辩证运动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总的来看,生产力有两个基本要素构成,一是物的要素,二是人的要素,而人的要素又是生产力体系中最近本、最关键、最具创造性的因素。社会主义法治可以通过培育人的诚信人格,来实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作用,尤其是,现代社会必须通过完善立法、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等,培育现代社会赖以运转的信用体系,从而为我国经济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性质和方向提供可靠保证,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
3.法治的规约功能。自觉守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标志,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建设一个良序社会,必须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发自内心地信仰法律、崇敬法律,并能够把法律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做到自觉诚信守法,严格依法办事。法治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积极向人们传导社会规范,通过肯定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否定背离社会规范的行为,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4.法治的认同功能。从法治的认同层面来看,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产物,作为现代社会的目标追求,已经成为人们普遍的共识;而这种普遍的法治共识,将有利于统一人们的思想,并为人们团结在一个共同的目标之下而奋斗,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法治借助法律的普遍性、权威性和公正性等特性,促成人们对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的认知和认同,这将有助于培育现代公民的法治观点,使法治成为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和社会意识潮流。而一旦法治作为一种人们普遍认同的主流价值观,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记忆和规范,并渗透到人们的日常行为方式之中,那么,法治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就能够充分发挥其强大的凝聚社会共识的作用。
5.法治的激励功能。法治以公平正义为根本价值追求。实践证明,公平正义的行为环境,是充分挖掘每一个人的潜能、发挥每一个人的聪明才智、推动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的重要条件。一方面,社会越是公平,每个人的贡献与所得越趋于一致,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就会越高;反之,在一个不公正的社会环境中,个人的付出与收获不相匹配,这会窒息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此外,良好的法治向全社会提供了公平的诉求渠道,以确保平等地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实现人的自身价值,从而为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发展活力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6.法治的和谐功能。法治是平衡利益格局、协调人际关系的重要载体和工具。首先,法治过程就是一个平衡关系的过程。在司法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事实上都在进行有关“法律的真与善的沟通工作”,都是在平等地运用法律的规范在协调多重多元的社会关系。换一个角度来看,法律源于社会生活,又引导社会生活;法律源于社会关系,又调整社会关系;良法追求社会和谐,又实现社会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对于任何一个社会交往主体而言,都不是一种权威命令,而是一种平等的对话与妥协,而这正是一个和谐社会的根本标志。
三、法治的社会
1.依法管理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代中国面临的一项重任务,也是党中央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的高度,作出的重大而紧迫的决策部署,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们的价值取向、思想意识和道德观念出现多元化、多样化,与此同时,人们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参与意识、监督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在此背景下,一方面,要想加强党和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就必须充分考虑如何运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手段,来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加强对公民意识的培养,以及公民国家意识的养成;另一方面,要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及建立一个确保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良性机制,畅通社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倾听和反映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有效引导社会各个阶层依法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同样需要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作用,依法保障群众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
2.培育法权人格。在当代中国,建立法治社会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要培育人们的法权人格。公民法权人格的培育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法治社会建设是一个渐进过程,在此过程中,以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基础的法权人格的确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法治社会是建立在人们对法的信仰、接纳和自愿遵循的基础之上的,而这一点是以人们的法权人格的普遍确立为基本前提的。法权人格可以孕育出法治的心理与观念,而法治的心理与观念又催化法治的生成。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具有完整的法权人格的社会公民来说,法治决不是束缚社会的绳索,决不是对人的自由的无端的限制,良法是和谐社会和人的自由的基本保障,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乃至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谐发展的保障。
此外,从人类社会的长远发展来看,法权人格又是构建良序社会的非常重要的社会资本。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本,可以将社会成员的活动有机地联系起来,使之在共同的价值观和统一的行为准则的指引下,结成和谐的社会共同体,建立理性、宽容、富有弹性的社会交往关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法权人格是在民法(私法)充分发达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需要大力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私法),以此来孵化人们的法权人格,为建立法治的市场经济创造条件。从目前的现实来看,在当代中国社会,人们的独立的法权人格尚未形成,人们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规则意识等,都有待于进一步培育和提升。
3.养成法治意识。一是养成现代宪法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们愈加感到,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我国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同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也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在这次会议上,邓小平曾深刻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刻吸取十年“文化大革命”的沉痛教训,借鉴世界社会主义成败得失,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我们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这些从长期实践中得出的宝贵启示,必须倍加珍惜。我们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这段论述精辟地阐述了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的社会现实生活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也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权威,这就要求党、国家和一般民众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
二是养成现代执法意识。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是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同时法律也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重要的社会手段。同时,法律又不仅仅是手段,而是富有丰富内在价值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自己的灵魂。而对这种法的价值和灵魂的把握,是要通过执法者来体现和展示的。在这个意义上,执法者的能力和水平决定着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状态,因此,社会主义的每一位执法者,都应当具备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治意识,通过推进执法的现代化,确保法律制度有效运行,让行政权力运行摆脱僵硬的形式,体现出道德光辉和人文精神。从目前法律实践的现实来看,由于执法者缺乏一种法律意识的内省力,在一些时候公权力变成了冷冰冰的强权,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这与党的宗旨和政府的初衷是相背离的。因此之故,现代中国社会迫切需要树立现代执法意识,以此来约束和规范公权力的运行,防止行政权力编制过于宽泛深厚的管制之网,窒息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
三是养成现代司法意识。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保证。司法公正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英国近代哲学家培根曾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这就是说,一方面,一个社会最大的不公就是司法不公,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失守这个底线,社会公正便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司法腐败的负面示范效应更大、更深,司法腐败不仅会污染流水,还会污染水源,它会向社会传递一种“绝望”情绪。在这个意义上,树立现代司法意识攸关人民生存安全,攸关社会公平正义,攸关政权安全稳定。因此,现代法治社会认为,法官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神,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现代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在内心真正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
四、法治的思维
第一,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治国治党。新时期新阶段,我们党面临着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面临着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树立法治思维,既要自觉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确保法治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又要看到党的领导地位的确立是历史形成的,执政地位并非一劳永逸,在面临风险考验日益加剧的形势下,执政党要顺应历史潮流、顺应民心民盼,更加注重利用法治手段协调各方利益、统筹各种关系,坚持依法治党、依法治权、依法反腐。应当看到,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依法治党,坚持并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以法治建设为根本,紧紧推进依法治党进程。
第二,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维护人民主体地位。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亿万人民自己的事业。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保障人民权益,更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树立法治思维,首要的就是要树立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中的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要认识到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改革发展的成果由人民共同奋斗取得,也应当由人民共享。尤其是,必须认识到,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扩大,两极分化不断加剧,在推进法治实践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就要推动共同富裕,促进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实现。
第三,坚持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治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器,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树立运用法治思维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识。党的十八报告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张雪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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