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工政治中的国家自主性
卡尔·波兰尼(Karl Polanyi)在《大转型》中曾指出:“如果允许市场机制成为人的命运、人的自然环境乃至他的购买力的数量和用途的唯一主宰,那么它就会导致社会的毁灭。……除非人类的和自然的实体以及商业组织都能得到保护,能够与这个撒旦的磨房相对抗。”[1] 在自发的市场体系所固有的威胁面前,社会奋起保护自己,这就形成了在经济自由主义原则与社会保护原则之间的“双重运动”。面对“双重运动”,国家不仅常常是压力的制造者,它们同样也是压力的承受者。[2] 在新一波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战后欧美国家普遍建立了“内嵌的自由主义(Embedded Liberalism)”模式,即在保护国内社会利益的基础上维持和发展自由主义国际经济秩序。[3] 随着中国日益融入开放的世界经济体系,如何在经济自由化、市场化的同时减少自发市场机制带来的社会震荡,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无疑是中国政府面对的一项重大的挑战。
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劳资关系逐渐成为基础性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为中国的劳动者提供了改变生活的机会,但劳动力的商品化也使劳动者被抛入波兰尼所说的“撒旦的磨坊”。[4] 20世纪90年代以后中国劳资关系的严重失衡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损害了国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的能力。在这种背景下,中国领导人意识到完全的市场体系来组织经济和社会所造成的问题,开始将经济政策与社会政策重新挂起钩来。[5] 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内容之一,中国政府对劳资关系的调整与规制不可能回避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劳工标准。在对国家自主性的寻求中,中央政府批准了一系列国际劳工公约,并借鉴了国际劳工标准来推动国内劳动立法。作为核心劳工标准之一,集体谈判是维护劳工权益的基本手段。近年来,中国政府在立法和法律实施上都积极推动集体合同的签订,走出了一条国家主导型的集体谈判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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