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务报酬所得涉税政策解读
一、劳务报酬所得范畴
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内容如下:
1.设计。指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
2.装潢。指接受委托,对物体进行装饰、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作业。
3.安装。指按照客户要求,对各种机器、设备的装配、安置,以及与机器、设备相连的附属设施的装设和被安装机器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4.制图。指受托按实物或设想物体的形象,依体积、面积、距离等,用一定比例绘制成平面图、立体图、透视图等的业务。
5.化验。指受托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检验物质的成分和性质等业务。
6.测试。指利用仪器仪表或其他手段代客对物品的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试验的业务。
7.医疗。指从事各种病情诊断、治疗等医护业务。
8.法律。指受托担任辩护律师、法律顾问,撰写辩护词、起诉书等法律文书的业务。
9.会计。指受托从事会计核算的业务。
10.咨询。指对客户提出的政治、经济、科技、法律、会计、文化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说明的业务。
11.讲学。指应邀(聘)进行讲课、做报告、介绍情况等业务。
12.新闻。指提供新闻信息、编写新闻消息的业务。
13.广播。指从事播音等劳务。
14.翻译。指受托从事中、外语言或文字的翻译(包括笔译和口译)的业务。
15.审稿。指对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进行审查、核对的业务。
16.书画。指按客户要求,或自行从事书法、绘画、题词等业务。
17.雕刻。指代客镌刻图章、牌匾、碑、玉器、雕塑等业务。
18.影视。指应邀或应聘在电影、电视节目中出任演员,或担任导演、音响、化妆、道具、制作、摄影等等与拍摄影视节目有关的业务。
19.录音。指用录音器械代客录制各种音响带的业务,或者应邀演讲、演唱、采访而被录音的服务。
20.录像。指用录像器械代客录制各种图像、节目的业务,或者应邀表演、采访被录像的业务。
21.演出。指参加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文艺演出活动的业务。
22.表演。指从事杂技、体育、武术、健美、时装、气功以及其他技巧性表演活动的业务。
23.广告。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招贴、路牌、橱窗、霓虹灯、灯箱、墙面及其他载体,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所做的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24.展览。指举办或参加书画展、影展、盆景展、邮展、个人收藏品展、花鸟虫鱼展等各种展示活动的业务。
25.技术服务。指利用一技之长而进行技术指导、提供技术帮助的业务。
26.介绍服务。指介绍供求双方商谈,或者介绍产品、经营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业务。
27.经纪服务。指经纪人通过居间介绍,促成各种交易和提供劳务等服务的业务。
28.代办服务。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范围内的各项事宜的业务。
29.其他劳务。指上述列举28项劳务项目之外的各种劳务。
自2004年1月20日起,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其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的全额作为该营销人员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可能出现难以判定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情况。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例4-31】 下列所得属于劳务报酬所得的是( )。
A.按照客户的要求,代为制定工程、工艺等各类设计业务取得的所得
B.个人提供专有技术获得的报酬
C.个人发表书画作品取得的收入
D.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收入
【答案】 A
二、劳务报酬所得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4-2所示)。
表4-2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后的余额。
三、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 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对每次收入的确定如下。
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例如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入。因此,是属于只有一次性的收入,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2012年1年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酬8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3.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见表4-2。
【例4-32】 歌星刘某一次取得表演收入40 000元,扣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为32 000元。请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0 000×(1-20%)×30%-2 000=7 600(元)。
五、劳务报酬所得典型问题解答
(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1996〕658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个人无需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办班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应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办班者每次收入按以下方法确定:一次收取学费的,以一期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分次收取学费的,以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例4-33】 某农科院的技术员欲举办一个大型周末培训班,该类培训班不用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预计办班时间将持续3个月,总共能招收250人,每人学费预定为720元。
1.如果该技术员采取一次性收取学费的方式,则该项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
总收入=250×720=180 000(元);
应纳税额=180 000×(1-20%)×40%-7 000=50 600(元)。
2.如果该技术员采取分三次收取学费的方式(每次每人收取240元),则该项所得的纳税情况如下:
每月的收入=250×240=60 000(元);
每次收入应纳税额=60 000×(1-20%)×30%-2 000=12 400(元);
总共应纳税额=12 400×3=37 200(元)。
(二)关于签订代销合同的销售收入收取报酬如何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或者代销货物的,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这里的纳税人不包括个人,因此个人销售代销货物不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个人先买断产品后销售的,不属于代销货物,应按销售额的3%缴纳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按“个人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代销货物取得的收入应区分不同情况缴纳相应的税,如果代销员是厂家员工,其按产品销售收入一定比例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性质,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必缴纳营业税。如果代销员不是厂家员工,而是其他个人经营者,则代销行为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服务业(代理业)的征税范围,其代销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同时,还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4-34】 张先生是一家化妆品公司的销售员,在日常推销中,除了经销自有品牌外,还为有特定需求的客户从事国外化妆品的代购业务。2013年11月,受客户委托,代购国外A化妆品,采购成本10 000元,而销售给客户的价格为12 000元。
在本例中,张先生需就收入2 000元,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2 000×5%+2 000×5%×(7%+3%)=110(元),个人所得税:(2 000-800)×20%=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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