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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投资利得纳税筹划具体介绍

时间:2024-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投资股票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节 资本投资利得纳税筹划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每次分配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如果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时,不是分配货币性资产,而是分配实物,如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购买的其他货物、有价证券等,也要根据实物价格或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使个人投资最大限度地留存是个人投资筹划的主要任务,介绍如下:

一、利用投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个人进行投资决策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也就是扣除各项税款和费用的最终收益。

(一)投资国债

购买国债是一种值得考虑的投资方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其利息所得免税。这里所说的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金融债券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二)投资股票

自2005年6月13日起,对个人投资者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投资保险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不久的将来,国家还会推出“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早在2008年12月,国务院就呼吁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去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又明确提出要搞好试点。保监会也将“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列入2012年保险监管要突出的三个重点之一。

迄今,上海以及广东珠三角申请试点已先后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北京、厦门也在积极争取。其中,上海2009年即已开展前期准备。

目前我国推进个税递延养老险试点最大的障碍在于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分歧以及税收征管能力的不足。2008年6月,天津滨海新区曾拟试水个人工资收入30%以内的部分购买补充养老保险可税前扣除。但由于被指“太过优惠,易造成税收流失”,试点发文不足2月就遭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叫停。

另外,与实施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的国家普遍采用综合税制不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是分项税制,且对退休工资或退休金予以免税,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2009年12月曾表示,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2012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保险界代表均提议加快推行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认为,我国开展试点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则建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发改委牵头,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为主,中国保监会参与,尽快出台相关试点政策。

二、所得再投资筹划

对于个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债券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税法规定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投资和再投资,各国都不对企业留存未分配利润征收所得税。如果个人对企业的前景看好,就可以将本该领取的股息、红利所得留在企业,作为对公司的再投资,而企业则可以将这部分所得以股票或债券的形式记在个人名下。这种做法既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使自己的股票价值更加可观。但这种方法要求个人对企业的前景比较乐观,如果个人感觉其他公司的发展前景更为乐观,即使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再购买该种股票收益也会更大,则另当别论。

【例5-8】 朱先生是某房地产公司的股东,预计2013年年底的分红可以获得20万元收入。朱先生不知道到时获得该项收入投资于何处,便到当地一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咨询。

本案涉及个人取得收入如何进行投资的问题,这与人们的日常经济生活息息相关。

个人进行投资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投资的净收益,如果一项投资收益的表面值很高,但要缴纳的税收和规费同样也很高,则净收益不一定能吸引人,相反,虽然某些投资的表面收益率不高,但实际收益效果很好,则这项投资也会吸引众多投资者。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因而如果朱先生将这笔分红领取,就要按照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只会得到16万元。

如果朱先生看好该企业的发展前景,觉得投资于此收益会很好,则会直接留存企业,不用支取,以免无益地缴纳税款。如果朱先生觉得该企业发展前景不好,则宜支取,然后用这笔分红进行其他投资。

三、转换投资所得形式

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税法对此又作了补充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例5-9】 按照新的文件规定,A企业是一个由甲、乙两位股东投资组建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初公司拟分配税后利润50万元,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甲、乙可以分别分得税后红利30万元和20万元。甲、乙从公司和个人需要考虑,决定将分配的红利购置小汽车用于单位和个人使用。如果企业通过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无论是分配现金还是购置小汽车分配给股东,都要按照税法规定扣缴甲、乙两人20%的个人所得税合计10万元(50×20%)。但是,如果A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甲、乙股东个人名下,虽然税法还是认定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是就车价的全额缴税,而是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且减除数额要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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