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矿集团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研究
刘道静
一、概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兴起与发展
1.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或经营过程中,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具体表现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决策时,除了要考虑企业本身的利益或投资人的利益之外,还应适当考虑与企业行为有密切关系的其他利益群体及社会的利益,除了要考虑其行为对自身是否有利外,还应考虑对他人是否有不利的影响,如是否会造成公害、环境污染、浪费资源等。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对这些问题进行考虑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其行为本身就是在承担社会责任。
从传统经济学意义角度考虑,企业仅仅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单位,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永恒主题,它没有责任也没有义务去完成本应由政府或社会完成的工作,其行为只要不违法,以何种手段和方式去追求利润都无可厚非。但是,在现代社会,这种观念受到了挑战。因为现代社会商品生产的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企业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社会信用的程度对经济影响加剧,这一系列的变化用一句话来概括,那就是在现代社会,企业的任何一个行为都不再是个体行为,都可能对社会、对整体经济产生影响。本人认为在这种条件下,企业仅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终极目标显得过于狭隘和自私,而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的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是: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职工、社会和环境的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资源等。其中,职工的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2.企业社会责任的兴起与发展
一般认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发展经历了如下三个阶段:
(1)盈利至上:20世纪50—70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20余年间持续稳定增长,年平均增长率达4.9%,远远超过1870年至1913年的2.6%的增长率,开创了资本主义发展史上的“第二次黄金时代”。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2)关注环境:20世纪80—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一些涉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的非政府组织以及舆论不断呼吁,要求社会责任与贸易挂钩。迫于日益增大的压力和自身的发展需要,很多欧美跨国公司纷纷制定对社会做出必要承诺的责任守则(包括社会责任),或通过环境、职业健康、社会责任认证应对不同利益团体的需要,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因跨国公司日益受到“赚取工人血汗钱”的指责,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以下简称“CSR”)开始在各国兴起,到90年代中期逐步形成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跨国公司开始要求其供应商接受有关劳工标准和CSR的审查,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以最终实现可持续发展。
(3)社会责任运动兴起:20世纪90年代至今,伴随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地联系日益紧密。在非政府组织、联合国、跨国公司等的推动下,企业社会责任成为全球范围的一个共同的话题。利用“血汗工厂”制度生产产品的美国服装制造商Levi-Strauss被新闻媒体曝光后,为挽救其公众形象,制定了第一份公司生产守则。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NGO)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也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企业生产守则运动的直接目的是促使企业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
当前,企业的社会责任受到了国际社会的空前的重视与关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已是大势所趋。社会各界要求企业增强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如道·琼斯可持续发展指数、多米尼道德指数,以及《商业道德》《财富》和《福布斯》等著名商业杂志等都将企业社会责任纳入评价体系,在对企业进行排名时都已加上了社会责任的标准。民众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求也日益增长,如美国市民在了解到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有消极举动时,高达91%的人会考虑购买另一家公司的产品,83%的人会拒绝投资该企业,80%的人会拒绝在该公司工作。
我国在遭受SA8000冲击后,社会各界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了一定的认识。由中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搜狐财经、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光华传媒四家机构主办的2006年企业社会责任公众评价调查结果显示,有六成被访者认为在中国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企业公众形象“非常有必要”。
3.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目前,从中国企业的实际出发,企业的社会责任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
一是信守商业道德,承担明礼诚信,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责任,也就是维护商业伙伴和用户利益的责任。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的诚信缺失正在破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由于企业不守信,假冒商品随处可见,很多企业因商品造假的干扰和打假难度过大,导致难以为继,岌岌可危。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企业必须承担确保产品货真价实的社会责任。
维护商业伙伴和用户的利益是企业的主要社会责任。具体说,要求企业为广大用户提供品种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不同的需求。为此,要求企业树立起以顾客为导向的经营哲学,并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调整市场营销策略,以适应消费者不断变化的需求。在现实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众多企业为客户提供日益丰富多样的产品,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但是有的企业出于狭隘的自身利益,追逐利润最大化,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或实行价格垄断,进行欺骗性广告宣传,诱惑顾客购买自己所不需要的产品,利用过多的包装造成严重的浪费及环境污染,破坏了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破坏了人类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为了保护社会及广大用户的利益,西方国家掀起了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迫使企业考虑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则是在全国及各级消费者协会的领导下,有组织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从而推动承担有关这方面的社会责任。
二是合法经营,依法缴纳税款的责任,也就是对政府的责任。企业的任务是发展和盈利,并担负着增加税收和国家发展的使命。企业必须承担起发展的责任,搞好经济发展,要以发展为中心,以发展为前提,不断扩大企业规模,扩大纳税份额,完成纳税任务,为国家发展做出大贡献。但是这个发展必须是科学的,任何企业都不能只顾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利益,也不能只顾局部,不顾全局。在企业与国家的关系中,企业是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建设者和纳税人。企业通过自己的经营行为创造社会财富,因此,其最基本的社会责任是合法经营,尽可能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为国家上缴更多的税费。
作为法人单位,企业是政策和法律的执行者,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制度,是国家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国家法律、法规是全体人民利益的体现和保障,作为承担向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并从中获取利润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还是纳税人,国家通过税收取得财政收入,以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如保卫祖国、发展教育、科学研究、维护治安、改善社会基础设施等。这些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基础条件。因此企业必须依法纳税,以利于国家对这些方面的建设和投入。企业还是国家富强和民族振兴的中坚力量,企业对国家的强盛负有重大而不可推卸的责任。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生产大国的行列,市场容量第一次成为关系我国工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我国与其他工业国家之间的竞争大大增强了,但与世界百强企业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我国企业还肩负着富国强邦的重大责任。
三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维护自然和谐的责任,也就是可持续发展的责任。中国是一个资源特别紧缺的国家,企业的发展要与资源相适应,企业的发展要坚持可持续发展,高度关注节约资源,通过科技创新,降低资源消耗,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保证经济的安全运行。随着全球和我国经济的发展,环境日益恶化,特别是大气、水、海洋的污染日益严重,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面临危机,森林与矿产过度开采,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很大的威胁,环境问题成了经济发展的瓶颈,为了人类的生存和经济持续发展,企业一定要担当起保护环境,维护自然和谐的重任。
企业坚持可持续发展是其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在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企业扮演着摄取者、影响者和改造者的形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与自然的关系,本质上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人类文明发展的历史反复告诉我们,人与自然必须达成某种和谐,才最终有利于人类自身,否则人类将走向毁灭。我国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环境问题特别突出。现代社会企业生产经营的理念虽然发生了一些变化,但有害环境的行为仍然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利己行为和短期行为。企业利己主义行为对环境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只考虑自己的利润,而不考虑环境代价和环境成本,只要能产生一点利润,即便消耗大量的资源也在所不惜。在环境问题上,利己主义的根源在于:对企业来讲,利润归自己享有,环境代价却由社会承担。但是,对社会来讲,环境代价是无形的,无法计算的。利己主义行为动机和企业本位主义思想使企业不可能站在社会角度考虑这些问题。企业的短期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只注重眼前利益,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眼前利益,如把稀缺的资源用于低收益生产,破坏稀缺资源的持续利用等,企业短期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是潜在性的,有时甚至是巨大的。
社会的变革和企业的发展要求企业必须树立新的行为标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应只重视自己的利益,还应考虑相关利害人及社会的综合利益。环境和资源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个体对环境的肆意妄为,既不公平,也不符合正义的要求。环境是人类从事生产的物质基础,企业的行为虽然是个体行为,但无数个个体行为作用于环境的时候,可能会破坏有限的资源,制约未来的发展。因此,企业应克制自己对环境无限的索取,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为对环境的直接影响者,企业从投入到产出的整个生产经营过程,有责任使任何形式的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直到消除污染。作为改造者,企业有责任治理、消除自身造成的污染,有责任美化生产经营环境,有责任结合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就国家保护问题开发新产品,比如资源节约型产品、稀有资源替代型产品、污染治理型产品等。有责任结合自身经营活动去参加社会环保公益事业。生态环境恶化是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恶果,企业必须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履行好自己的责任。
四是重视安全,珍惜职工生命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也就是企业对职工的责任。这是企业社会责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也是本文重点研究的内容。
人力资源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也是企业发展的支撑力量。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确保职工的工作收入,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发展与稳定。为了应对国际上对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也是为了使“以人为本”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落到实处,企业必须承担起保护职工生命健康和确保职工待遇的责任。企业要坚决做好遵纪守法,爱护企业的职工,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职工工资并按时发放,要多与职工沟通,多为职工着想。
实现安全生产,加强职工权益保障是企业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所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才能安定有序。企业,特别是煤炭企业,井下开采条件复杂多变,环境恶劣,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风险。加之成本投入不足,“官煤勾结”,超生产能力生产,监管责任失察,权钱交易严重等现象存在,使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煤矿事故总量仍然过大,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形势仍存在不稳定性和反复性。虽然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生产有很多的规定,可谓是三令五申,但一些企业管理者仍然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或只是口头重视,降低自身所应遵循的安全生产标准,为降低企业成本支出,增加自己的利润,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而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较多,生产事故、人员伤亡时有发生。这不仅会影响到矿工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更会放大到影响社会稳定。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矿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总原则,加强安全思想教育与安全生产管理,不断创新安全管理理念,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抓好煤矿安全科学技术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大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力度,不断提高煤矿安全科技水平,从而履行好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氛围。
保证职工劳动收入,落实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是企业又一重要的社会责任。贯彻落实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责任。社会的和谐有赖于人的和谐,企业要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的个人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国企业当前还存在着下岗失业人员较多、收入水平不高等问题,这不仅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阻碍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进程。因此,企业一要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创业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关心职工疾苦,对生活困难职工进行必要补贴或援助,解决好职工家庭及个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大资金、技术投入,改善职工的劳动生产作业环境,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加强职业病的防治,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较充分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建立和完善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改善职工福利。加快企业发展,逐步增加职工收入,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从解决存在的问题入手,不断加强和完善职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实现企业内部和谐。
企业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走健康发展的路子,不断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职工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社会责任,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五是扶贫济困和扶植慈善事业的责任。虽然我们取得了经济建设的巨大发展,但是作为一个有13亿人口的大国还存在很多困难,特别是农村的困难就更为严重,更有一些困难人群需要扶贫济困。为了社会的发展,也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广大的企业更应该承担起扶贫济困的责任。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的能力、机会等条件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参加慈善事业和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在四川汶川大地震企业慈善捐赠活动中,常常听到人们对这些企业行为的种种议论。例如,某家饮料企业捐赠金额巨大,人们便大加溢美之词,声称今后喝饮料就买这家企业的产品,而某些著名企业公布的捐资数额远小于公众的期望值时,人们便“众口诛之”。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在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而这种公共形象又是一种无形的资源。它与人才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一样,只有经过企业长期不懈的战略努力,才能发挥其应有的资源效用。
总之,企业社会责任有范畴之别,无本质之异。它有共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的一面。共同的是“为人民造福、对社会负责”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是可从不同的内容来区别,从不同的对象来审视,从不同的方式来认识。从内容看,它包括经济、道德、法律等的责任;从对象看,它既包括对股东、客户、职工等直接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又包括对社会公益事业方面的责任,还包括对资源环境的责任;从方式看,它不但可以通过捐赠或实施项目来履行,也可以通过自主创新等方式来体现。企业社会责任有内外之别,无彼此之分。在企业内,要构造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和谐;在企业外,要主动承担起与社会利益相关者、与自然环境之间和谐的义务。无论对内还是对外,企业都要一视同仁,一样尽责,不能厚此薄彼,顾此失彼。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联系到企业,强调的就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要有一个声音、一把尺子、一种标准。企业社会责任有大小之别,无有无之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责任因企业而异。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不同,要求不一样,方式也有别。一般来说,规模巨者责任大,实力强者责任重。但是,不管规模大小,不分效益好坏,不论利润多寡,所有企业都要履行社会责任,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二)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必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全世界企业的社会责任运动蓬勃兴起。尤其是我国一些地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敲响了警钟,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就要求企业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进程中,不仅要争取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还必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为企业的持续经营、永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国内外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联系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环境。企业既是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又是自然资源的主要消耗者,在谋求自身发展的过程中也引发了很多的环境、社会问题。从全球来看,自工业革命以来,企业在创造了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和自然资源的过度消耗。与此同时,劳资矛盾尖锐、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社会问题凸显,引起了全世界的普遍关注和忧虑……这些都迫切要求全球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探索一条有利于企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科学道路。
从我国来看,改革开放以来,许多企业采取高能耗、低产出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以大量的资源、劳动力和环境投入换取社会经济的高增长。2007年,我国的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四,外贸进出口总量排名世界第三,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中国经济成为世界经济一支举足轻重的力量。但这些成绩的背后却是我们付出的极为昂贵的环境和资源代价。有资料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值增幅保持在年均9%以上,但成本太高,消耗了全世界21%的钢材、31%的煤炭、25%的铝、40%的水泥,却只产出了占世界4%的GDP!2007年我国单位资源的产出水平,只相当于美国的1/10,日本的1/20,德国的1/6;单位产值能耗是美国的2.1倍,日本的4.43倍,德国的4.97倍。我国现有200多个城市出现了供水不足的情况,其中有40多个大城市严重缺水,水土流失面积平均每年在100万亩以上,因水土流失造成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地约100万平方公里,1/3的国土被酸雨侵蚀,2000万公顷耕地遭受污染,七大水系近一半河段严重污染,有75%的湖泊出现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1/3的城市人口呼吸着被污染的空气,3亿多农村人口喝不到干净水,每年有40万人死于空气污染。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城市垃圾、工业废弃物排放、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同时,失业、城乡差距、社会不公、国际贸易摩擦等社会问题也在不断凸显。这些年来,人们普遍感到,社会经济发展了,生活条件改善了,但社会矛盾却比过去突出了。这些问题的产生都与企业的发展方式和责任意识密切相关。
企业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做基础,社会的进步需要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保障。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和体制转轨的关键时刻,中共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为企业指明了发展的道路和方向。党的十七大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个重要成果列入报告,并且作为统领全局的指导方针写进了党章。企业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思路,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关注职工安全、减少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实现企业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社会责任是近几年才在我国兴起的,尚属于新生事物,它不同于以往的企业办社会。企业办社会使企业过多地担负了社会职能,增加了企业的负担、分散了企业的精力、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必须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而企业社会责任则仅仅要求企业承担相关利益者的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形成潜在的竞争优势,拓宽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不仅能够赢得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和支持,能够形成良好的商业信誉,而且能内化为企业的发展动力,从而获得长期稳定、健康、和谐的可持续发展。
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是企业自身发展走向成熟和完善的必然趋势。如今,发达国家的大企业、大集团都在致力于把企业社会责任整合到企业的经营中,以改善企业绩效,一些跨国公司甚至还在我国启动了社会责任运动,设立了相关的社会责任部门,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以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例如,杜邦公司秉承“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价值观,提出了“目标为零”的口号,从安全生产、环保和污染排放等各个角度实现零排放。可口可乐公司做出长期承诺:让每个可口可乐的业务单位都成为当地的模范企业。在我国,可口可乐公司十几年来始终如一地赞助“希望工程”,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百事公司投入巨资在我国各地开发土豆种植项目,在内蒙古建立了种植基地,使沙漠变绿洲,并在其他地区进行推广。在2007年年底举办的“2007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高层论坛”上,百事公司中国分公司摘得“最具中国心的跨国公司”和“2007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年度大奖”两顶桂冠……
我国现今的很多企业也开始意识到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给企业带来的好处,都在借助各种机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的知名度。2008年,在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四川汶川大地震和举办北京奥运会、北京残奥会期间,我国一大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积极行动起来,捐钱捐物、献计献策,在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同时使企业名扬中外,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当然,也有一些企业仍然意识不到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性,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经营不规范,出现偷税漏税、投机取巧、忽视职工权益等不成熟的表现,这无异于自掘坟墓,同时也给社会制造了负担。
2.缺乏社会责任造成企业发展受阻的事例
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部分知名乳业企业集体爆发奶粉三聚氰胺丑闻,黑龙江省鹤岗市富华煤矿火灾,深圳市龙岗区舞王俱乐部特大火灾,河南省登封市新丰二矿井下六平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一个个安全事故,几乎冲淡了国人因圆满举办奥运会而产生的喜悦,给公民生命健康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和影响,也给公众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信心造成巨大的心理打击。透过现象看本质,社会责任的缺失是主因之一。当经济利益与社会责任发生冲突时,一些企业往往片面盲目地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忽视和故意逃避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于群众的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于关系群众生命安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丧失道德底线,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的危害,严重地破坏了和谐社会的构建。
国家安监总局统计资料显示(时任山东省煤管局长卜昌森在全省安全基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8年前8个月,全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28万余起,死亡55203人,跟2007年同期相比,事故的总起数减少了69000起,死亡人数减少了8900人。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即煤矿的百万吨死亡率,2008年前8个月降到了1.112,与2007年同期相比下降了35%。但是进入8月份之后,在残奥会开始之前,我们看到一些地区、一些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又开始了。原因是相当数量的企业在奥运会之前选择了停产,停产本身看似是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方式,实际上从心理上、本质上是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所以奥运会一结束恢复生产的时候,隐患仍然存在,发生事故也就不是偶然了。企业在对待和履行安全生产的社会责任方面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安全生产的意识不强或者说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不仅仅是不能正确地处理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安全生产和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反映出企业根本就没有保护企业职工生命的意识,没有保护企业周边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意识。比如山西的溃坝事故,不管是这个企业还是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都很清楚这个尾矿坝是个病坝,已经超出存储,但还是没有认真处理。
从劳动保护上看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国企业的发展在相当一个时期是有残缺的,就是只看到了资本没有看到劳动,只看到了效率没有看到公平。《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来,很多企业在喊,《劳动合同法》实施给我们增加了多少多少成本,也有很多学者在讲,《劳动合同法》带来了负面效益。而改革开放30年最大的成就是市场化,市场化最艰难的是劳动力市场,而劳动力市场化恰恰是从劳动合同开始的,这个贡献是不能抹杀的。企业要有社会责任,不能靠剥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生存的保障。
我们还有相当多的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的最低端层次包括守法经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都做得很不到位,因此,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工作任重道远,还需要我们更多的部门来努力。
三鹿公司早就发现了毒奶粉的问题,他们对此做出了“积极”的反应——找媒体危机公关、找政府公关危机,对受害者也做出了“积极”反应——给他几箱奶粉,让他闭嘴。总之他们想隐瞒,想搞定百姓、记者和官员。在他们忙碌得忘记了自己是谁的时候,也就忘记了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除了上述的食品安全责任,还有一个大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说:“中国企业正面临企业社会责任的挑战性考验。那种资本无道德,财富非伦理,为富可以不仁的经济理论和商业实践,不仅国际社会难以接受,中国社会也已经不能容忍。”不只三鹿公司,还有一些特大型企业,依靠自己垄断或是准垄断的地位,肆无忌惮地造假,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社会环境,传播黄赌毒,甚至给国外反华势力做宣传工具,不仅威胁到老百姓的生活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它们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不仅是道德上的,或是一个社会责任而已,还有法律责任。三鹿集团不履行社会责任,最终只能落得被兼并和收购的结果。
把问题转化为机会是企业管理的精粹所在,也是企业家的职能所在,彼得·德鲁克指出,把社会问题转化为企业发展的机会可能不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而在于社会问题的解决。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
(三)中国企业在履行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方面的不足
作为本文研究的重点,主要研究企业不履行对职工的社会责任方面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主要有:
(1)企业不签订或不履行劳动合同。许多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逃避支付法律规定的薪资与福利。员工在遇到劳务纠纷需要投诉时,没有任何凭据。如深圳市在一次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中,共查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3000余家。在检查中发现,企业瞒报少报用工人数、管理人员代签合同等问题十分严重。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员工职业病造成的法律责任,固定时段换一批职工,把犯职业病的职工推向社会。
(2)安排工作超时、超量,恶意拖欠职工工资。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广东省的外资企业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近一半的人被迫每天工作8小时以上,约62%的人一周工作7天,不按规定安排周末休息,也无调休,连法定节假日上班也不支付加班工资。有1/4以上的职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半数以上工人的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3)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虽然中央和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安全生产问题,对生产和安全有很多的规定,可谓三令五申。但一些企业管理者缺乏安全生产意识,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不重视或只是口头重视,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安全设施投入严重不足,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而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企业安全生产隐患太多,生产事故、人员伤亡时有发生。
(4)社会保险覆盖率太低。民营企业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根据广东省统计局对全省600家非公有制企业的2007年企业养老保险的情况调查,民营企业比港澳台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职工参保的比例低,226家私营企业中参保的企业有192家,占85%,其中职工参保的比例39.1%;209家港澳台资企业中,参保的企业有191家,占91.3%,职工参保占48.6%;165家外资企业中,参保的企业155家,占93.9%,职工参保的比例为57.3%。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不尽如人意,存在的问题触目惊心。许多企业对职工不愿承担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大量企业利用在劳动力市场的优势地位和资本的权利,不支付最基本的人力资源管理成本,克扣、拖欠职工工资;不重视安全和劳动保护,生产事故频发、人员伤亡惨重,把本该企业自身承担的责任转嫁给社会,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和沉重的经济负担。许多地方劳资纠纷不断,并呈大幅增长趋势。劳资纠纷特别是群体纠纷事件,处理稍有不当,极易升级为社会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已是大势所趋,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社会组织,中国工会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直接代表者,中国工会必须承担起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职责。
(一)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共生共荣与相对利益冲突
企业与职工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企业和职工应该如何更好地去履行自己的职责。这个问题的明了,将有助于企业合理规划自己的人力资源战略,也有助于职工认识和实现自我价值。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到现在,企业与职工的关系大约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
1.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阶段
这一阶段出现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前的国有企业。如果现在从局外人的角度来观察,那时的人有一种强烈的“社会归宿感”,由于企业为职工提供了所有生活保障,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义务,尽管不是很丰富地完成,但却是很平均地完成。这种社会归宿感造成的安全感,是所有社会成员幸福的最根本来源。
2.职工是企业的工具阶段
这个时期发生在中国经济转型阶段,特别是国有大企业,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的初衷是改变大而全、小而全、企业办社会的经营管理模式,把企业从繁杂的社会功能中解放出来,从事单纯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个改革理念是先进的,但问题是我们让企业把原来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办社会)还给了社会以后,社会却并没有把这一块责任承担起来,职工被企业推向了社会,而又没有被社会所接纳。改革使得企业的社会功能(最终为员工谋福利的功能)完全丧失,成了单纯地追求利益的工具。企业价值观的堕落,导致了职工地位的堕落——职工成了企业追求利益的工具。这是我们目前社会不安定的主要起因。
3.职工是企业的主体阶段
企业在单纯利益的驱动下,走过了一段虚假发展和繁荣的阶段,随着外来管理理念的冲击,国内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开始思考自己的职工价值观,并最终确立了“职工是企业的主体”思想。这是“后工业时期”企业的认识觉醒。
现代企业和职工的关系实际是一种既共生共荣又随时有利益冲突的关系。对于企业来说,职工很重要,如果没有职工,企业就没有办法经营。同样对于职工来说,企业很重要,企业是职工展示自我的舞台,是职工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根本,没有企业,也就没有员工的概念。
现代企业里,职工如何认识自己,必须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企业如何对待职工。如果避开企业对职工的责任,而单向度地强调职工对企业的责任,将会出现新的强权意识形态,一切又会退化到了空谈的状态。
当然,在利益争夺的同时,合作与共赢是首要的前提,企业里的各个成员之间的关系,首先是合作者,然后是利益分享者。但在不同的价值追求基础上,企业明显地分出不同的利益集团,那就是企业主资本家利益集团和职工工会利益集团,由此派生出企业间不同的二元文化。企业文化虽然既包含工会文化和职工文化,但又不能代替工会文化和职工文化。企业文化是代表企业整体利益的文化,职工文化和工会文化是代表劳动群体的文化。
企业与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是对立统一的。“和则两利”,企业与企业职工需要平等合作,风险共担,用契约的形式体现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意志和经济协作关系。在生产经营的合作中,互惠互利、利益共享,成为一个合作共赢的统一体。经济利益的合理分配,是弱势者——职工最基本、最核心的要求。要强调企业利润分配的合理性,使员工收入在公平中增长,把利益分配的天平适当向职工倾斜,应是企业利益合理调节的题中之义,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反映。职工只有充分享受到该享受的劳动成果,才能从根本上形成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认识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看清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有利于大家解除阴暗思想,用一种阳光心态投入工作,对企业有利,对职工个人有利。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工会
作为中国近代社会的产物,中国工会是适应社会时代的要求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工会,以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的反动统治,实现工人阶级和中国人民的翻身解放为己任,其社会责任集中体现于政治上的巩固国家政权和直接推动经济建设领域。改革开放,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中国工会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密切相关,即代表和维护企业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2005年7月,中华全国总工会十四届六次执委会提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要求努力推进中国工会的理论创新、体制创新和工作创新。在新世纪现阶段,只有准确认识和把握中国工会的社会责任,才能更好地实现工会理论、体制和工作的创新。
我国工会是共产党领导下追求社会公平的社会群团组织,拥有全国的组织网络和1.5亿会员,面对着3亿多工薪劳动者。中国工会的性质决定了它是广大中国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不仅是单纯的政治组织、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文化组织,而且是兼具上述各种社会功能的综合组织,应当成为全面实现工人阶级整体利益的社会团体。因此,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畅通诉求渠道,完善社会利益协调和社会纠纷调处机制,是中国工会确立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从政治角度看,工会是联结执政党和广大中国群众的纽带,是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组织形式,是国家政权的群众基础和阶级基础。这些方面体现了工会在上层建筑领域中的社会责任。从经济角度看,工会承担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生产关系即劳动关系领域,在劳动力市场运行过程当中,负有不可替代的调节力度关系的基本职责。从社会角度看,工会在满足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工会通过组织广大职工自知、互助和帮扶,实现这个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切实利益。从文化角度看,工会在提高职工素质,满足执法、社会交往、自我实现等较高层次需求方面承担着社会责任。
工会在上述领域担当的社会责任,就是因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基本需求不易在其所属的分工体系当中得到全面实现。而另一方面,广大职工群众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中的需求又客观存在,需要一个能够实现他们利益的组织渠道。因此,在我国仍处在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生活体系不够完善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会承担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各种需求的社会责任责无旁贷。
(三)企业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必要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整个社会既关注公平,又注重效率,在公平和效率之间达成平衡。为实现效率,市场化的规律要求利益主体的具体化、明晰化、多元化,完善市场的交换机制。应该说,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提高效率方面的作用有目共睹,但不容忽视的是,没有平衡制约机制的市场经济最终可能毁掉效率,甚至造成社会的动荡。因此,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目的就在于通过制度化的方式达到经济与社会、效率与公平的统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以工会为代表的追求社会公平的群团组织有效地发挥功能。
当前,在世界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经济体制通过改革开放实现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这给工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些年来,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劳动关系不平衡、劳动者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如矿难频发、职业病激增、劳动时间超长、劳动强度过大、社会保障缺失、拖欠工资现象严重等问题,这些在劳动领域当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成为和谐社会进程中很不和谐的音符。人们在关注这些问题的同时,也在关注工会在平衡劳动关系、监督制约企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社会责任。可以说,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大背景下,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中国工会,所承担的代表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责任日益凸显,构成了新型的责任体系。
(四)企业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了中国工会代表权、维护权、民主参与权、社会监督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意味着工会对工人阶级群众的义务和责任。按照《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性质的描述,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这清晰地概括了中国工会所具有的双重含义:工会是具有阶级性的组织,工会是具有群众性的组织。这两大特征规范了中国工会社会责任的基本对象。
从工会的阶级性来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要求,工会组织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这在法律上明确了工会的职责对象的范围,即工人阶级成员。工会阶级性的另一个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工会的领导。无论是在夺取政权的革命阶段,还是在社会主义建设阶段和改革开放阶段,中国工会事业无不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党的领导为工会的发展指明了正确的方向。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党的宗旨是帮助工人阶级实现其社会利益乃至历史使命。同时,中国共产党在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后,确立了从制度层面代表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治前提。这就意味着工人阶级群众的利益可以在党的领导下全面实现。可见,在中国,党的领导既是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社会条件之一,又是对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这是工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的独特的作用。
从中国工会的群众性来看,首先,工会要体现群众的自愿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产物,这是工会存在、发展和开展活动的基本前提。这意味着工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通过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来吸引广大职工参加这一组织。其次,工会要体现真实的民主性。民主性的特征决定了工会的主要社会责任是组织职工群众在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业事业单位内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最后,工会要体现职工群众的参与广泛性。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只要是“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是工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象。
正是基于此,我国的宪法以及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体系,都已经把工会作为劳动者集体劳权的代表者,赋予权利和义务,使工会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具有法律依据、组织保证。
三、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社会和企业对工会作用的认识程度不够
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部分非公企业主对工会组织的作用认识不足。有的对工会组织缺乏热情,漠视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有的由于生产经营竞争压力大,对待工会工作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或者认为成立工会是形式需要,无实际意义,认为企业已经保障了员工权益,工会作用不大;有的担心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增加成本支出。二是部分员工认为自己只是打工的,能赚到钱就可以,组织意识、维权意识薄弱。三是少数部门和干部对企业工会职能作用的认识仅停留在保障职工福利、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上,模糊了企业工会引导监督、平等协商的职能和企业行政管理的关系。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一些企业工会成为“挂牌工会”“福利工会”,停留在“一张纸”“一枚章”“一张桌”和发点东西、游些景点的层面上。工会虽建起来了,但有的处于停顿状态,长期不开展活动,或是以行政手段代替工会工作,正常运作难、发挥作用难;有的成立工会只是为了被国税、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后能够得到一定比例的返还资金,实际上只是“空壳”工会,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的发挥。
在国家这个大系统中,各级政权组织、政党组织、群团组织等都是支撑国家大厦的“支柱”,各有各的“功能”,各有各的职责,只有找准自己的位置,才能尽职尽责。倘若一个不知道自己的位置,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组织长期客观存在的话,那便是辜负党的信任、国家的委托、组织成员的期望,久而久之,这个组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那还有什么正确而言。有些工会干部热衷于干政府民政局、劳动局、教肓局、文化局等部门该干的事,名为帮忙,实则添乱,“种别人的地,荒自己的田”,这种现象太普遍了,以至于见怪不怪,从而给党、给国家造成极大的浪费。
(二)工会依附于企业资产所有者使工会的作用受到制约
客观因素影响大。当前影响企业工会建设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建设的客观因素较多,分别在不同程度上对规划作用的发挥产生了制约。有法律法规的滞后、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如关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工会法》没有明确执法主体,导致执法力度不够;有体制机制的问题,如“工会干部看老板的脸”“工会端企业的碗”,有的工会工作人员已成为企业中既得利益的一员,沦为所谓的“工人贵族”,站到了企业主一边,对维护职工权益没有了兴趣;有的工会干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后,得罪了企业主,个人受到企业的打击报复,维权者的权益无法保护;还有的非公企业工会的职责不明、边界不清和企业员工流动性大,造成工会工作难以开展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现行体制机制下没能得到很好解决,将有待于今后改革和深化。
主观认识不正确。在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组织或经济组织中,通常把工会作为内设机构来核定编制,把工会作为行政的一个部门,这显然是对工会认识的误区,依法组建的工会组织也同样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它与行政是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而绝不是隶属关系。工会主席是肩负党的使命的享受同级副职待遇的正职,而不是只占“部门领导职数”的干部,走不出这个认识的误区,提高工会的地位便无从谈起。
(三)工会传统的工作方法和人才队伍不适应要求
组织建设相对滞后。一是企业的上级工会——市级工会组织力量薄弱。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重点工业城市、乡镇非公企业迅猛发展,职工大量增加,但工会组建工作滞后,影响了企业工会工作的整体推进。随着企业工会和工会会员激增,加之企业工会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而负责指导和服务的市、县(市、区)总工会工作力量明显不足,工作上显得力不从心,忙于应付面上工作,缺乏精力进行深入研究探索,使工会一些职能履行不到位。二是企业工会组建和发展会员工作仍有空白点。虽然各级工会组织加快了新建企业工会的步伐,但仍有相当一部分小而散的企业,如三产非公企业未组建工会。同时随着企业用工形式多样化,一些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和部分其他用工没有加入工会组织。三是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建设滞后。根据全总、省总要求,市、县两级需建立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中心将承担信访接待、特困帮扶、职业介绍、法律援助等各项职能。但编制、经费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
规范化建设程度不高。工会规范化建设是激发企业工会组织活力,保证工会作用充分发挥的重要手段。目前存在企业工会中的组织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工会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作用的发挥。一是制度建设缺失。企业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尚未普遍建立,女职委、经审会等内部机构不健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基本制度在不少企业没有落实,企业工会作用难以发挥。二是相应的工会干部培训机制、培养体系未真正建立健全。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对工会工作的基本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工会业务还很生疏。三是企业工会选举的民主化程度有待提高,大部分非公企业的工会主席是企业经营者指定或提名,这给工会工作的开展带来负面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队伍建设有待加强。实践证明,企业工会干部的素质、工作能力、主观能动性是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因素。但从现状来看,工会队伍的构成和素质与工作要求相差甚远。表现在:一是兼职现象严重。企业工会主席,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主席全部是兼职,且大多数是行政副职或身兼数职,或是企业主的近亲好友,因此很难保证开展工会工作的时间和精力,也不能保证正确处理好工会工作和行政工作以及亲友裙带的关系,精力有限和角色冲突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业务能力较弱。企业工会中缺乏擅长工会工作的骨干人员,在维护和实现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诸如在解决拖欠、克扣工资,处理工伤事故、劳动矛盾和纠纷等问题上,显得无能为力或力不从心,导致众多员工失去了对工会的信任感。三是待遇落实难。有的企业没有落实工会干部应有的待遇规定,工会干部的积极性难以调动,影响了工会干部队伍建设。
(四)维权的载体被弱化或形式化
作为工会依法维权的载体,有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等,这些形式有些是我国企业工会自建立以来一直实行的维权的方法,有些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产生的新方法。总的来说,这些方法在工会工作实践中被证实是行之有效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企业逐步走向市场化以后,维权成为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这些方法的有效落实将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产生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多种原因,虽然这些方法依然被使用,但往往被弱化,甚至流于形式。如召开职代会,虽然内容不少,却是开会时热烈,会后一切照旧。有的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全靠企业主要领导拍脑门决定,从来不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厂务公开只公开无关痛痒的内容,有关企业高层的收入、单项奖金的分配却从不公开;有的只公开高层的月度生活费,却不公开全年的年薪收入。在签订集体合同上,存在着合同照签,但是,执行不执行全看企业主要领导的个人意愿等。这些现象的存在,有体制的原因,有领导者个人素质的因素,但归根结底却使工会组织依法维权的载体被弱化和形式化了,这些现象在企业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很严重,不能不引起重视。
四、枣矿集团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法和途径
(一)枣矿集团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
枣矿集团公司有在册职工7.6万余人。公司工会下设36个二级单位工会,会员人数占职工总数的96.7%。枣庄矿区有130多年的煤炭开采历史,20世纪90年代,由于诸多原因,枣矿集团生产经营陷入困境。到1999年底,企业潜亏10多亿元,内外债合计高达30多亿元,资产负债率达81%。2000年以来,随着煤炭市场的好转,加之企业强化内部管理,逐步走上了由扭亏脱困到加快发展之路。2007年原煤产量完成2180.35万吨,实现总收入207.23亿元,上缴税费24.59亿元,分别是1999年的2.33倍、8.02倍、9.56倍。先后被中宣部、国务院国资委授予“全国典范企业”,荣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全国企业文化优秀企业、全国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和“山东省首届最佳企业公民”“山东省企业文化示范单位”“山东省创建学习型组织示范基地”“山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名列中国企业500强、中国纳税100佳、中国煤炭100强、山东工业企业100强。
近几年,枣矿集团大力实施科技兴企战略,以先进设备和科学管理推进煤炭生产的内涵式增长,提出并实施了节能减排工程,推进煤矸石、粉煤灰、矿井水“三零”排放。矿区电厂均安装了脱硫设施,实现了达标排放。完成了锅炉烟道节煤器改造,淘汰高耗低效设备。大力倡导绿色开采新理念,利用矸石回填塌陷地复垦造地。开发了一系列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新装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改善了职工劳动环境,减轻了职工劳动强度。
但是,在完全市场化后,企业自身资方性质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特性,决定着企业总是自主或不自主地侵犯职工的权益,职工在企业这个强大的权力面前,成为“绝对”的弱者。就是在枣矿集团这样的先进企业里,职工的权益也或多或少受到侵犯。这就需要有一个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工会,为其代言,使企业对职工权益的侵犯降到最少,或者超前预防,杜绝侵权现象的发生。
本文重点探讨工会组织依法发挥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问题。
(二)枣矿集团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思路
在促进企业依法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枣矿集团工会认为,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于它对国家、社会、自然环境、股东、职工等有一种整体的考虑和持续的责任感。在企业内部就是沟通好与职工的关系,企业关爱职工,使职工更加忠诚于企业,进而促进企业的发展。企业应随着财富的增加,注意与其他利益群体的良性沟通和互动,从企业发展、生态环境、公众利益和社会进步的角度出发,让企业的命运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和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守市场法则和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所谓大商谋道,小商求利。得道者道与利兼得,失道者道与利俱失。当代企业必须在遵纪守法前提下,承担更高的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唯此,企业的社会环境、市场环境、舆论环境、生态环境、生产环境才会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真正意义上的互动效应。
《中国工会章程》指出,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那么,工会怎样在实际工作中发挥维护职能,最大限度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基本权益和根本利益?枣矿集团公司工会认为,工会工作的重点就是维权,而维权的重点在民主管理,民主管理的重点在职工权益,职工权益的重点是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基层工会,必须帮助和指导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从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着手,坚定地站在职工群众的立场,理直气壮地为职工群众争取合法的利益。在企业内部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表现就是企业关注职工利益。这个利益包括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精神文化利益。但是,企业是个经济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本能使企业总是从自身的相关利益去考虑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职工的利益总是或多或少地受到侵害,这样就需要一个能代表企业职工利益的组织替员工说话办事,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枣矿集团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体现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中。其维权工作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维权的重心也发生了新的转移。维权本身是市场化的产物,改革初期计划经济的坚冰尚未打破,企业用工、分配方式由国家统一定调,那时的维权更多局限于劳保福利和帮困救助,到了改革中期,维权的重心转到了企业减员增效中的“下岗无情,操作有情”,而当改革步入了企业改制、员工身份置换的深水区、快车道,维权的重心自然而然地就转移到了《工会法》所界定的“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上来。在深层次改革的节拍中,工会维权的重心在于维护“劳动权益”,维权的手段在于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工会从工作机制到运作方式紧紧围绕这一重心转动,努力打造良好的维权工作格局。一是推行维权工作责任制,企业工会从责任到位的角度不失时机地抓好平等协商,提高工会与企业协商的质量;二是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劳动关系预案,对企业运作状态、企业所处生命周期、合同临近期限的职工状况、企业转产破产重组兼并的可能性、职工对企业的依赖感强弱以及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的变异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更有预见性地做好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工作;三是搭建以工会为龙头,纵向到工会小组、车间工会,横向到经济组织系统内各部室工会会员的信息网络平台,定期进行信息处理,形成快速反应与应变能力;四是依法治会的措施不断跟进,工会坚持依法治会,与依法治企的企业法律环境相对应。维权归根结底在于“依法维护”,有了“依法”这把尚方宝剑,工会理直气壮地履行维权职能就有了充足的“底气”和法律效力支持。
(三)枣矿集团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工会法》,包括企业管理中所涉及的《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和地方性的法规。《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是《工会法》的核心,也是《工会法》的灵魂。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了明确的规定,给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心和保障职工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的政治权益要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保证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要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通过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干部自律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实行由职代会民主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不断充实和丰富职代会的内容,完善职代会制度,提高职代会的质量和实效。在继续加强公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是关心和保障职工的经济利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这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经济利益是职工最基本的利益。工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要的就是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因此,在企业中继续普遍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三个坚持”:首先是坚持企业及二级单位都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其次是坚持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相协调,重在平等协商,不断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最后是坚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推行这项制度的重要内容,由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
关心职工经济利益的另一项重点工作,就是维护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动员企业内部所有力量和资源营造关心困难职工群体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现行的各种政策,关心关注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状况。
三是关心和保障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是十七大列为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因此,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仅要维护职工群众具体的经济利益和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而且要维护职工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帮助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增强竞争能力。进一步增强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推动把职业培训纳入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工会积极协助企业党政组织,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职工头脑,引导他们牢固树立共同理想,努力造就一支“四有”职工队伍。
(四)枣矿集团工会参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途径
工会依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方法和途径有七个:一是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制度),二是实行厂务公开制度,三是贯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四是执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五是实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六是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帮扶救助体系,七是依托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建立职工持股会实力强会。这七个制度中最权威、最有效、最好用的是职代会制度,它是工会维权的法宝,是企业发展的加速器,枣矿集团公司工会始终紧紧抓住这个法宝,用好用活这个法宝。
1.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有人认为职代会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搞市场经济了,企业是股东的,职工是雇佣劳动者,一切由股东说了算,职代会应退出历史舞台。这种观点不仅在政治上不符合中央精神,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现代企业管理理论推崇人本原理,强调人始终应当处于管理的中心地位,发挥主导作用。由此可见,在理论上职代会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不矛盾,而是现代管理理论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实践中,枣矿集团工会注重处理好职代会与法人治理结构的关系,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职代会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各机关的权力划分。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权力,经理层行使管理者的权力,职代会行使劳动者的权力。职代会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各有其法律地位,各有其功能价值,各有各的权力,不能互相取代,只能兼容并存,相得益彰。职代会制度既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载体,又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补充和完善,它有利于集思广益,有利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国家法律规定,工会依照法律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工代表大会是国有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根据相关的政策法规规定,职代会是厂务公开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有效载体。集体合同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才能签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职代会选举产生。厂务公开的主渠道是职代会,如果没有职代会制度,其他三个民主管理制度就失去了载体。
枣矿集团实行职代会制度11年来,全公司36个二级单位,全部建立了职代会制度,形成了公司、矿(厂、处)两级职工代表大会网络。随着职代会工作的逐步深入,不断探索和拓宽职代会星级创建的新思路、新领域,不断充实、完善、提高职代会星级创建的标准和工作要求。
首先,根据本企业的实际,制定本企业的职代会条例,这个条例不是以企业工会的名义颁发,而是以企业党委和行政的名义颁发,使其成为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使每一个干部职工都明白职代会是职工群众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其次,开好一年一度的职代会会议。每年的元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和决定企业发展规划、改革改制方案、年度方针目标、财务预决算、职工收入分配等大政方针。工会每年都要组织职工代表对职代会提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评出优秀提案,保证了职代会精神的贯彻落实,发挥职工代表维权、维廉、维安的作用,2008年职工代表安全巡视达到246次,推动了安全质量管理的进一步提高。
再次,搞好培训,提高水平。要发挥好职代会的作用,就必须提高职代会的水平,要提高职代会的水平就要搞好职工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团组长的培训。通过培训,把全体职工代表的思想统一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上来,统一到企业的发展目标上来。
集团公司工会在职代会工作中给自己定了一个目标:要保证符合中央精神,符合大多数职工利益,符合企业发展需要的各项改革方案在职代会上顺利通过和有效实施。11年来,企业行政提交职代会和职工代表团组长联席会审议的50多项提案,其中包括改革力度和通过难度都很大的减员增效、下岗分流方案、用工制度改革方案、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医疗制度改革方案、辅业改制方案等,均获得了一次性通过。实践证明,职代会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企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最后,强化职能,巩固地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工会工作涉及的面越来越广,上级赋予职代会的职权越来越多,职工群众对职代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工会组织适应形势的需要,不断强化职代会职能,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既要理直气壮,又要讲究方式方法,在发展中维权,在改革中维权,在和谐中维权,使动机和效果达到统一。
2.实行厂务公开制度
厂务公开就是把企业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以及与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规和制度,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向企业广大职工公开,使职工及时了解厂情,更好地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和监督。
厂务公开是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的要求,在深化改革中创造的一种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有效制度,也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好形式。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
厂务公开制度关键是落实职工群众对厂务的知情权。职工也只有在广泛了解和掌握企业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才能实行有效的民主管理。如果企业各方面的情况都处于不透明或半透明、黑箱或半黑箱状态,如果普通职工对这些情况一无所知或只有捕风捉影的道听途说,那么,即使每个月、每周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也是毫无成效的。
公司工会坚持督促行政把企业的重大决策、生产经营管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厂务公开的重点。坚持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厂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把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公开化、透明化、民主化,通过广播、宣传栏等方式向全公司干部职工交心交底,在厂务公开的同时注重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举报电话等形式了解职工的反应,更好地改进工作,不断充实和丰富厂务公开内容,取得了职工群众的信任。几年来,集团公司抓好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厂务公开的内容已达20多项,并逐步向企业的经营管理渗透,公开的层次正在向班组管理延伸。
通过严格规范公开程序,按照“提出、审查、公开、监督、反馈、整改、落实”等规定步骤办理,广泛听取和采纳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使厂务公开在职工群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下进行,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主动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做到了组织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制度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公开内容落实的“四到位一落实”,有效地推动了生产经营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形成了任务公开大家干、核算公开大家管、考勤公开大家看、工资公开大家算、评比公开大家选、难点公开大家解的良好局面,职工们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处处精打细算,牢固树立了节约意识,为企业的改革、发展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3.贯彻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枣矿集团工会与行政协商,从1995年起在企业试行建立集体合同制度,通过试点探索逐步推进,以点带面,由易到难,分类指导,突出重点,从上而下,全面启动,到2009年,100%的二级单位均建立了平等协商机制,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大量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及各种利益矛盾得到了及时妥善处理,避免了矛盾激化,从而保持了企业稳定,促进了企业发展,维护了职工利益。
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工作,是建立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有效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依法促进企业履行对员工责任和义务的有效途径。每三年,集团公司工会要与行政协商签订一次《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每一年,签订一次《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在这四个合同、协议中,《集体合同》是主合同,另三个合同是对《集体合同》的补充和细化。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工资、加班工资、各类保险、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职工疗养、女职工健康查体等内容。将各项指标具体化和量化,形成操作性较强的合同条款,职工的根本利益得到了维护。如2007年,枣矿集团人均年工资35000元人民币,在签订2008年《工资集体协议》时,工会建议增长幅度为10%,行政认为有难度,经与行政反复协商确定后,虽然2008年下半年受到了金融危机影响,但2008年全集团职工人均年工资增长仍超过10%,为45000元人民币。
加强督促,切实维权是保证。建制签约,重在履行。集体合同签订后,必须切实加强集体合同相关机制和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实效性,不断提高集体合同履约率。公司工会和企业联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健全集体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制定必要的检查细则和标准,促使集体合同的有效履行。工会和企业的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定期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双方协商落实,以避免集体合同变成一纸空文,不起任何作用。2008年6月,集团公司工会与法律中心、人力资源部联合开展了“维权促和谐”检查,对所属36个二级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动安全卫生协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公司董事长签批意见,请公司常委传阅,并责成有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4.执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
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形式,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是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作为职工参政的重要形式,其灵魂是以人为本,是要使经济与物质财富的实现过程服务于人的尊严、服务于人的价值需要。劳动者不仅是物质财富的创造者和市场风险的承担者,而且是劳动成果的受益者。劳动者始终是改革的主体和中坚力量,而不是改革的客体和对象。这是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精髓,应当成为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需要确立的思想和观念。
我国职工民主管理的实践,由于受传统理论的禁锢,其着眼点始终是在企业内部的“权力配置”上做文章,使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乃至整个职工民主管理都很难有新的突破。
董事会监事制度的落实,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起着“承前启后”的关键作用。要使董事会、监事会起到公司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的作用,在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必须体现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在参与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责权利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内部的利益主体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群众。其中,职工群众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以劳动力产权即人力资本为前提的。所谓劳动力产权,实际上是指职工作为自身劳动力的所有者,有权对其劳动要素的社会投入,享有完全的收益权。也就是说,职工的劳动能力是职工人力资源投资的产物,因此,职工有权根据自身的劳动力投资和按其创造的劳动价值在获得工资收入的同时还享有部分利润分成的权利。广大职工不仅关心自己的经济收益,而且关心与自己的劳动收益相关联的企业决策、企业经营等问题,会源源不断地产生出参与管理的愿望和行为。只有把广大职工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才能使企业长治久安、不断发展、充满活力。可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不仅要有所有者、经营者阶层的代表,而且必须要有职工群众的代表,必须在制度上保障广大职工群众能够广泛、积极地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为了自身利益的同时也是为了国家利益来监督企业的行为。
枣矿集团公司工会从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所面临的现实出发,进一步创新观念,提高认识,完善法制。公司工会主席当选为职工董事,副主席当选为职工监事。充分发挥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功能,为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也为工会更好地依法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责提供了保障。
5.实施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是职工的最大福利,安全不能只靠企业行政一方去抓,实现群众性的抓安全,才能最大限度地增大企业安全生产的系数。工会在抓群众安全生产工作时,关口前移,重点放在对事故的预防上。这是枣矿集团公司工会在总结以往经验、分析煤炭安全生产形势后,对群众安全工作的重新定位。
过去工会组织在抓群众安全生产工作时,一年到头忙的是参与事故的处理,总是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这一过程中,工会组织即使发挥再大的作用,也没办法还给因工伤亡的工人健全的身体和鲜活的生命。因此,对煤矿工会组织来说,首要的维权任务就是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如果连职工的生存权都维护不了,其他的维权就失去了意义,更谈不上建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工会工作要充分认识到,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的权益才是最根本的维权活动,才是帮助和促进企业积极履行了社会责任。只有实现了这一目标,才谈得上对职工政治权益和经济权益的维护。
关口前移抓维权就是要工会组织在抓群众安全生产工作时发挥职代会的源头把关作用,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事故的预防上,突出工会特色,发挥群监会监督检查作用,发挥女工家属协管会安全帮教作用。协管工作是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二道防线,在群众安全工作中的特殊作用不可替代。组织女工家属对安全意识薄弱的人员进行跟踪帮教,当好安全宣传员,签订安全包保合同,当好监督员,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活动,当好服务员,以亲情帮助和感化身边的亲人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枣矿集团工会持续推进群众安全工作,逐步构建起了“四级两线一站”式群众安全监督新模式。“四级两线一站”式群众安全监督体系是枣矿集团工会根据多年工作经验逐步创建的。所谓“四级”是集团公司工会、二级单位工会、区队、班组,“两线”是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女工家属协管安全委员会,“一站”是群监员井口接待站。截至2009年,全公司共有群监会19个、协管会20个、群监组623个、协管组234个、群监员3248名、协管员1231名、群监员井口接待站19个,基本达到所有工作地点都设置群众安全组织和群监员的要求。
枣矿集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条例》等条例,明确规定了群监会、协管会、井口接待站、群监员、协管员的工作职权。建立健全了群众安全办公会议制度、群监例会制度、重大隐患排查制度、现场监督检查制度、职工代表巡视制度等群众安全工作的一系列制度。各级工会主席为群众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划分了群监员安全责任区,实行了包保、联保责任制,把安全监督责任落实到每名群监员身上,实现了压力层层传递。
集团公司半年组织一次群众安全监督检查,二级单位每季度一次,区队车间每月一次,群监员班班盯现场。同时各单位还采取“零点行动”、安全小分队等方式随时进行抽查。充分发挥了广大群监员、协管员的作用,有效促进了企业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从2006年3月至今,集团公司事故为零,安全生产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6.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帮扶救助体系
工会组织是扶贫帮困工作的具体责任者、承担者、实践者和推动者,在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枣矿集团公司工会落实“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扶人”的职责。2005年初,公司工会就根据矿区实际,确定了长期扶贫帮困的工作思路。
针对枣矿集团的实际情况,以“困难职工是第一牵挂”为理念,通过完善帮扶工作体系、突出帮扶工作重点、建立帮扶工作长效机制,在矿区26个矿处厂单位建立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10个学校、医院建立了帮扶办公室,137个区队、车间建立了帮扶站,形成了以集团公司工会帮扶中心为龙头,生产矿、处、厂为骨干,区队、车间为成员的三级困难职工帮扶网络。几年来,通过实施困难职工帮扶,为矿区困难职工办了许多好事、实事,稳定了矿区职工队伍,凝聚了人心,使矿区困难群体享受到了企业发展成果,感受到了企业的关怀,为实施枣矿大集团战略、创建富美和谐枣庄矿区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公司工会根据矿区困难职工群体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帮扶政策和办法。先后制定了《困难工伤残人员救助办法》《残疾人员救助办法》《困难职工应急救助办法》《困难劳动模范救助办法》《关爱助学救助办法》《职工互助互济会员救济办法》《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城市低保实施办法》《困难职工再就业岗前培训资助办法》《困难单身女职工救助办法》和《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管理办法》等10个办法。每个救助办法对申请救助的条件、救助程序、救助标准、救助时间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为充分发挥好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作用,切实为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一是建立完善了帮扶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并将制度、责任制及各项办法制作牌板悬挂上墙;二是分类建立了困难职工档案,并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规范立卷归档;三是建立了帮扶资金使用发放统计台账,在公司工会财务专设了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账目;四是印制了《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文件汇编》发到基层工会,汇编收集了上级、集团公司、公司工会等有关文件规定、政策和帮扶办法,为基层开展工作提供了条件;五是统一印制了《工伤残人员救助申请表》《残疾人救助申请表》《工伤残、残疾人员救助金发放表》等5种表格。同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工伤残、残疾人员印发了“救助金领取证”,为实施帮扶打下了基础。
积极落实帮扶资金。帮扶中心资金来源于四个渠道:一是集团公司每年向帮扶中心拨款500万元;二是公司工会将自用经费的5%投入帮扶中心;三是通过开展募捐活动募集资金;四是接受单位和个人捐赠。对帮扶资金的落实,集团公司以文件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先后印发了《枣庄矿业集团公司、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决定》《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工伤残人员救助基金会章程》《枣庄矿区残疾人救助基金会章程》《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捐赠管理办法》和集团公司工会《关于各级工会组织做好矿区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意见》。各基层单位也采取了以上渠道,落实了帮扶资金,使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有了资金保障。
在枣矿困难帮扶工作中,实现了五个100%。矿区现有的1304户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枣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00%实现了应保尽保,低保金领取社会化发放;工亡、特困职工当年考入大中专、技校子女100%得到了救助;矿区131名职工年满18周岁无经济收入残疾子女100%定期领取生活救助;70名1—6级困难工伤残职工100%每季领取了定期生活补助费;集团公司在职、退休、工伤残职工、工病亡遗属患四种特殊重大疾病(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器官移植),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100%得到了救助。
为了更好保障全矿区困难职工救助工作,2006、2007、2008年,枣矿集团公司工会协同行政,由工会牵头还先后出资3000万元与山东省慈善总会共同建立“山东省慈善总会枣矿情暖万家基金”,该基金主要用于枣矿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和山东省困难群体的救助,确保了矿区扶贫济困工作的开展。
枣矿集团困难职工帮扶的做法,多次得到了省国资委、省总工会、省煤矿工会的肯定和称赞,被称为枣矿集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亮点工程。2006年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先后被中华慈善总会授予“中华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被山东省慈善总会、省文明办和大众报业集团评为全省十个“最具爱心企业”。2008年,获国务院民政部颁发的“中华慈善奖”。枣庄矿业集团公司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还分别被山东省煤矿工会、枣庄市总工会授予“困难职工帮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7.依托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建立职工持股会实力强会
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工会的社团法人资格,除了有利于基层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外,还对工会依托其特有的身份,为职工谋利益提供了前提条件。
枣矿集团公司工会充分发挥其法人资格的作用,从2000年3月底开始筹备,2001 年5月15日经枣庄市总工会批准,于2001年5月18日正式成立了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会持股会。工会持股会经过近几年来的发展,共发行股份4个,发行总额12亿股,参股职工达14万人/次。
持股会首次投资参股是2000年,投资参股的项目是新安煤矿,当时集团公司受煤炭市场的影响,经济效益不好,职工收入较低,在建的新安煤矿因缺少资金投入,基本处于停建状态,在这种情况下,集团公司为了筹集资金,投入新安矿的建设,决定成立持股会。经过筹备、宣传发动,新安股份首次募资了5333万元,参股职工37000余人,占投资总额的29.38%(新安煤矿总股本18153万元)。随着新安煤矿的不断发展,新安股份经过二次扩股和收益分配的送股,目前总股本54174万股,集团公司27617万股,占51%;持股会26557万股,占总股本的49%。发行的第二个股份是山东中兴能源股份,公司注册资本301256万元,其中,集团公司工会持股会占总股本的25.6%,46000余职工持有。发行的第三、四个股份是滨湖股份、惠众股份,其中,滨湖股份职工持股会出资占49%,参股职工32000余人;惠众股份参股职工17400余人。
在职工认购股份中公司工会持股会遵循四个基本原则。一是职工认购的股份,原则上不予退还,投资三年后,方可在职工内部进行交易。因此,在设立职工持股会时,重点做好了对广大职工的宣传工作,把设立职工持股会的宗旨、政策、规定、募资方案等宣传到位,人人皆知,决不在宣传上误导职工,在募集资金上搞强迫、摊派、命令、非程序性认购股份。二是鉴于职工持股会的宗旨,职工所认购的股份,原则上不得向公司外投资。三是一定要坚持同股同利、利益共享的原则。职工持股会所得的红利,一定要按照持股会所占投资总额的比例提取红利,按照持股会员所持有的股份额分配到每个会员,确保持股会员的切身利益不受侵犯。四是要树立风险意识。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持股会和持股会员要切实履行风险共担的义务,持股会员以出资额为限对职工持股会负责;职工持股会以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职工持股会经过近十年(2000—2009年)的运作,效果非常好,每年都要为持股职工分配可观的红利,职工因此获得了丰厚的收益。在吸纳职工入股的同时,公司工会积极运作工会经费,按照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投入每个股份当中,使工会资产成倍地翻番,极大地增加了工会资本,壮大了工会经济实力,为工会更好地为职工办好事、实事,奠定了资金基础。
五、解决工会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方法探讨
(一)工会必须加强和改进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
工会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群众工作,因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深,几乎形成了“一成不变”的运作模式,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多年来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状况相比严重滞后,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进一步做好工会工作提出了挑战。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经济结构调整特别是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经济成分、用工形式、利益分配等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工会工作的领域、重点、对象、方式也将发生深刻变化,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另外,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西化”“分化”,并加紧对我渗透,企图建立“第二工会”,改变中国工会性质的图谋从未停止。我们如何积极应对各种复杂的国际国内因素对员工的影响,如何使工会尽快从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走出来,真正走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新路子,无疑是摆在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面前的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现实课题。
1.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
市场经济条件下,面对改革开放和领导关系日趋复杂的新形势,工会承担的历史责任比任何时候都重,工作任务比任何时候都多,难度比任何时候都大。而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如何,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党的工运方针的贯彻落实和工会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适应形势的要求,最迫切的任务是要加强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这是工会组织在工作大局中发挥作用的重要组织保证。
工会要发挥好作用,要不断寻求自身突破,推进主体创新,不断改革创新,强化自身建设。工会工作的创新对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主体创新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要与时俱进,发挥作用,没有捷径可走,只能在实践中开拓创新,从自身上寻求突破,才能完成。一是要更新观念,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比如“双赢”观念,就是现代社会利益整合、平衡协调重要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中的具体化。二是要转变作风,作风就是形象,作风是工作成效的保证。多年的计划经济环境,造成了工会运行模式的行政化倾向,随着职工民主意识的增强,工会作风转变更加迫切。基层工会要更加密切关注职工情绪和意愿,努力把职工要求和意愿作为开展工作的第一信号,使工会工作更好地符合和回应职工的要求。三是提高工会干部自身素质,总体说来应该做到:讲党性、懂经济、会管理、通法律、善维护。具体而论,就基层工会而言,应尽快健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把职工信任、公道正派、善于代表和表达、善于组织协调的优秀人才选为工会领导,在上级工会指导和职工群众支持下,有效开展工会工作。
工会要发挥好作用,还应该全面围绕“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开展工作。维护,就是要“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定额、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调解劳动争议,协助和督促企业做好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企业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工作,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同时,还要“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建设,就是要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赛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参与,就是要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的执行。教育,就是要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和业务知识,提高职工素质。办好职工文化、教育、体育事业,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2.建立完善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工会现在的工作模式、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包括组织体制都很难适应逐渐变化了的基层工会工作实际,那种“自上而下”的运行机制、“下面围着上面转”的工作状况以及与职工利益共性脱离的工会组织体制都将阻碍工会作用的发挥和工会的发展。多年来工会工作已形成了相对固定的运行模式,其行政化、机关化、官僚化、程式化、运动式、活动型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随着国际规则在企业中的通行及企业机制的进一步转换,工会在企业劳动关系协调中的主体地位逐渐上升,职工的利益诉求成为工作主导。而工会仍然沿用以往计划经济时期所惯用的开展政治教育、劳动竞赛、文娱活动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工作模式,来维护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显然是严重的错位。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将由原来主要靠政策(人治)改为靠规则(法治)来进行。这就要求工会在工作运行机制上重新建立和完善。
要转变思想认识,须克服五个方面的误区。工会工作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很深,几乎形成了“一成不变”的运作模式,与经济体制改革不同步,多年来工会工作运行机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状况严重滞后,这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思想观念上:一是工会工作“无须创新”;二是工会工作“无新可创”,认为该干的都干了;三是工会工作“无力创新”,认为应付门面已经忙得不可开交,很难再有新作为;四是工会工作“有新难创”,认为处处受制于人,常感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组织体制上:工会在相当层面上,被视同为党委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角色形象模糊,缺乏独立自主。工会成员带有浓郁的上级“任命”、领导“委派”的色彩,尚未推行民主“直选”。
在运行机制上: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和劳动法典不完善,所以工会工作有法难依,有制难行。虽说已有职代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一系列运作机制,但不少单位停留在做表面文章,搞形式主义上,实际运行仍建立在“党委协调、上级干预、行政恩赐”的基础上,职责难以履行,作用难以发挥,维权难以落实。
在工作模式上:仍未摆脱传统的四项职能“平铺直叙”“齐头并进”的“架势”和“有令则行”(唯上)、“有职则司”(唯本)、“有米则炊”(唯条件)的惯例,以及以上级检查评比为主的“大而全、小而全”的考核衡量标准,常常使工会的各项工作陷入忙忙碌碌的事务堆里不能自拔,很少去真正顾及职工群众的喜怒哀乐和对工会的评说毁誉。
在具体内容上:长期养成了“自上而下”的行政化运行方式、发号施令行文开会的衙门作风,以及“围着上级转、围着行政转”的工作方法,以至于“搞点劳动竞赛,搞点文体活动,搞点生活福利”成了工会工作必不可少的“老三篇”。这一现象的存在,已成为工会工作在新世纪继续推进的严重桎梏。
要强化维权机制,凸现创新主旨。一是维权的思路创新。在维权思想上,要以“一个中心,五个坚持”为指南,以为职工说话办事为己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坚决做到“三个最大限度”。其中尤以敢为、善为职工说话办事最为重要,从事工会工作的均应时时牢记,且身体力行。在维权的决策上,要注意前置性维护、源头参与,源头参与是工会的一大特色。参政议政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最为有效的手段和途径,是从源头上、根本上的维护。要注重建设性维护,求真务实;要注重协调性维护,力求“双赢”。二是维权的制度建设创新。建章立制不仅是维权的载体,也是实施有效维权的重要保证。事实证明,凡是工会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富有成效的,都离不开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它不会因人事变更而“走样”,也不会因主事人好恶而“变味”。在决策机制上让职工的眼睛紧盯着,从决策机制入手,增加透明度,让职工知情。在运行机制上给职工提供自由驰骋的空间,要有职工代表进董事会、监事会并向职代会述职。在监督机制上让职工与企业共同行使“否决权”,“参与有场所,说话有人听,对了有人办,好坏有结果”,“给职工明白,还领导清白”。三是维权的运作模式创新。维权的具体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维权的“优劣”,关系到维权的“成败”。由于长期以来,工会四项职能齐头并进的工作机制和以“行政”角色开展工作的模式早已形成定式,因此,首先必须从旧有思维定式和传统工作模式中摆脱出来,然后结合新的实践,大胆探索,勇于突破。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模式要更加灵活,更有创意,如“一事一商,一事一定,一事一兑”等。签订集体合同应坚持“履行比签订重要、定量比定性重要、规范比运行重要、理解比协商重要”的“四重要”原则。
(二)把维护职工权益作为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
所谓“基本职责”,是指一个组织所肩负的根本的、贯穿始终的职能和一以贯之应尽之责任。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由其产生的客观依据、存在的社会价值和区别于其他组织的特殊性决定的。我国《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工会作为社会经济矛盾尤其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之所以是一种普遍的国际现象,就是因为有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的客观依据、存在价值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所肩负的基本职责。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是我党历代领导人的共同思想。毛泽东强调,工会是保障工人利益的堡垒。邓小平同志认为,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工人信得过的能替工人说话和办事的组织。江泽民同志强调,工会就是替工人说话的,肩负着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胡锦涛同志在全国总工会十四届二次执委会上指出:“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构很必要,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使维权工作声音更响一些,力度更大一些,措施更得力一些。”
《劳动法》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修改后的《工会法》,核心是强化规划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明确“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这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主要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劳动关系是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职工的权益是在这种劳动关系的建立过程中实现的,并随着这种劳动关系的调整而发展变化。因此,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参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要是劳动关系的内在矛盾,去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去作用于对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保护、调动和发挥,去推动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去更好地服务于党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我国物质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使得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涉及职工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福利、劳动保护、职业教育等关系问题,不仅已基本上企业化、社会化、法制化,而且关系矛盾变得日益复杂、多变和凸现。在一些新建企业中,有的限制和阻挠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有的私招滥雇工人,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甚至有的签订“生死合同”;有的强迫职工长期加班加点;有的任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有的不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保险;有的不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重大伤亡事故频繁发生,职业危害十分严重等。所有这些都严重侵犯了职工和工会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上升,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面临的这些现实问题,需要工会代表职工站出来依法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工会的基本活动领域主要集中在社会关系领域,而经济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范畴,因此工会最基本的社会责任必须明确,即在经济领域中调节劳动关系矛盾。至于工会在职工群众的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文化生活中承担的社会责任,都是以实现工人阶级群众的经济利益为前提的。具体来说,工会在政治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在上层建筑领域中,为实现职工群众经济利益创造条件和提供社会制度保障;工会在社会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职工群众经济利益的完善和补充;工会在文化领域当中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对这个七年经济利益的延伸。可见,工会的基本职责是在劳动关系领域当中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利益,在履行其他社会责任的同时,决不能忽视这一基本职责。
(三)避免过度维权抑制企业发展,最终损害职工利益
维权方式的调整转换,是工会转变运作模式过程中的一种自我调节,并非突如其来,“国”字号企业不断与非公经济、多元经济嫁接、联姻与加盟,以及国有企业或先或后、前赴后继地转制、改制,客观上为工会改革运行模式搭建了实践的平台。就工会维权方式的调整转换而言,它的内涵更具有其鲜明的特征。
一是把维权置于“双维护”的天平上。从原先相对片面地强调维护员工之权,转到既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又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的“双维护”上来。修改后的《工会法》对此做了明确注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是国家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不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其经营业绩的好坏,从某种角度来讲,都牵涉国家、全国人民的利益所在。因此,企业与员工这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都是工会维权的工作对象。企业、企业,有人则“企”,无人则止,反过来,有了人则仅仅成为“企”,而要把企业蛋糕做大,筑牢维权的物质根基,就必须寻找两者最佳结合点,坚持“双维护”,从而达到企业利益与员工利益的共赢。
二是强调维权的“合法”成分。工会必须“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那么,对“合法”的概念如何理解揣摩,并在实践中把握维护的“度”,这是企业利益各方十分敏感的热门问题。实际工作中,企业利益主体双方对此往往各执一词,一方认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职工既得利益不能变,在这前提下怎么改革都举双手赞成;而对立的一方则认为,改革本身就是利益的调整、利益的再分配,企业改革与企业运作中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于分配形式的重新洗牌,大锅饭、平均主义的弊端不革除,无益于企业生产力的进步,倘若职工原来的利益实现方式永远不可变异,那么企业必然会倒回到计划经济的窠臼。寻求两者的共识,关键一点在于对“合法权益”的“合法”要有正确分析。企业职工的广泛意义上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获得劳动选择权、就业培训权、劳动安全保护权、通过劳动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和对企业经营规划与经营目标的知情权以及通过一定形式参与本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等方面。就职工个体而言,理所当然拥有上述各项权利,但由于每个职工自身条件的差异,又有其特殊性,比如,在劳动权方面,企业与职工同样可以双向选择,技能水平高的职工比技能水平低的职工所获得的经济回报不可能等同,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维护合法权益”应当是总体意义上的维护,是大概念的维护,是建立在法典基准上的维护,企业根据市场运作规则在符合国家法规和注重人本管理的前提下对原有的某些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并非背离“维护”的原则与初衷。
由上可见,维权方式的调整转换,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原有维权方式的扬弃,继续保留和运用其中行之有效的成分,摒弃过时或与现阶段形势要求不相适应的成分;另一方面是以新的运行方式取而代之,更有效地推进维权职能的实现。
三是维权理念的转换。做好市场态势下的工会维权工作,必须首先对传统的维权理念与当前形势新要求的思维方式运作方式客观存在的不对称性进行反思。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存在不对称性。由于时空的变化,反思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反思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否定,只有反思,才能及时走出误区,更好地开拓进取。首先要走出重维权轻服务的误区,树立维护职工利益与服务企业经济建设并存的理念。传统维权观念往往把职工与企业看成是矛盾的两个对立面,认为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言人理所当然应维护职工这个弱者群体,因此把维护企业利益摆到了第二位,这是一种片面性认识,缺乏对立统一的辩证思维。企业与职工既是矛盾统一体,又是共荣共存的利益共同体,只有当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实现共赢时,工会工作才算是“赢家”。其次要走出工会工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眉毛胡子一把抓的误区,树立有所为有所不为、有进有退、重点突破的理念。任何工作没有重点就没有特点,没有特点就没有切入点,没有切入点就没有建树。工会工作要讲求主动性、适应性、创新性,就必须打破原有的工作套路,区分重点工作与一般工作,集中主要精力分阶段抓好主要攻关项目,以重点带一般,以重点工作的突破带动一般工作的整体推进。最后要走出把维权简单理解为维护原有的利益格局的误区,树立以变应变、在改革中维权的动态维权理念。改革与维权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维权离不开改革,改革的目的之一在于更高角度上、更广意义上的维权。离开了改革,职工的利益不仅得不到调整和提升,而且原有的利益相当一部分还会失不复得。工会的价值取向必须服务于、适应于改革这一总要求,同时在适应和服务改革的进程中检验各阶段工会工作的成效。
(四)确立工会法律主体地位依法发挥作用
工会组织获得法律上的民事主体资格是在1992年4月3日通过的《工会法》中确认的。长期以来,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改革以来,困扰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得以法律的方式解决了。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工会的作用越来越突出,社会影响力越来越大。国际上越来越受到重视的三方协商原则,更使得工会在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成为不能缺少的生力军。然而综观我国工会发展的历史,仔细品味现行《工会法》的具体条文,在工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诉讼地位上,仍有不少理论上和实践上值得研究探讨的问题。
工会组织作为社会组织的存在,其独立性为法律所确认,也为其他法律主体所尊重和认同。但传统的社会理论将工会组织更多地归类于政治组织,不仅异化了工会组织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而且弱化了工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利。尤其是当我们回到经济条件中去看待工会组织时,又会发现更多不确定性问题。
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主体,除必须有自己独立的实体权利和义务主体资格外,还必须享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实体民事权利和诉权是须臾不可分离的孪生法律权利。很难想象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在诉权上被剥夺或限制时,其实体权利还能够正常行使。然而这种遗憾常发生在工会组织这一主体上。
《工会法》给予工会程序上的法律抗辩权(诉权)的条款只有两条半,即第二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条权利在设计理论上和技术上都没有什么特殊,原因非常简单,因为工会是集体合同当事人,当然享有合同主体上的诉权。在当前集团合同制度尚未普及的情况下,这条诉权代表不了全部,也不能算工会一项最主要的权利。实践中发生集体合同诉讼的真是凤毛麟角。第二十一条:“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并非工会组织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有的一项权利,仅仅相当于一种强制性的代理权。毕竟从法律人格上讲,工会成员和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同,两者在主体是相区别的。《工会法》要求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帮助,这只是一种援助权(也可以说是义务),是员工行使诉讼权时给予帮助的一种辅助权,充其量只能是半条诉权。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代表职工向行政部门请求依法处理,可以理解为两方面的权利:一是举报权,工会与其他人一样,对于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组织、个人及行为有权向管理部门报告,以获得职工权利的保护;二是行政诉讼权,工会作为行政关系的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发出法律主张和请求,以求得对工会权利的保护。(理论上说政府不予处理或处理不当时,工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上述两条半权利,对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工会组织来说,确实过于单薄了,与作为民事法人主体应享有的权利不对称。分析成因,就必须联系到工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一个法人主体的民事权利包括诉权是完整的多方面,而目前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因此,工会的法律主体地位还应继续加强。
第一,强调工会组织的法人主体地位,应当被赋予充分的民事权利,同时被确定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工会组织为职工维权,首先要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在工会必须有独立性,而不能成为其他机构的附庸。工会的权利应当从建议权、协助权转化为参与权和决策权。工会组织一旦成为职工的代言人,就能够代表职工的最高利益,行使有权威性的职权。如,组织工会的权利一方面体现为职工自愿组合,另一方面体现为上级工会组织的干预权。工会不仅可以建议、帮助企业职工建立工会基层组织,而且有权与企业方面交涉,责令企业排除设立工会组织的障碍。再如,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时提出的合同条件效力要高于职工与企业单独签订的劳动合同条件。当劳动合同内容违反集体合同条件时,工会可以直接以集体合同被违反而主张权利。工会组织的人财物能到得到充分的保障,既是行使权利的基础,也是承担义务的基础。
第二,强化工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赋予工会作为民事主体的诉权。当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到侵害时,不应仅仅是请求处理权,而在一定范围内应明确为诉讼权利,可以从两方面落实:一是当工会组织的直接利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可以自行行使诉讼权,如企业欠缴2%的工会经费,拒绝提供工会活动场所等,工会可作为原告直接起诉;二是当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定时间内职工不主张或无力主张时,工会可行使代位权,径行起诉。追讨的利益可交付受侵权的职工,也可用于补充工会经费。
第三,强化工会组织的法律主体地位,必须确定工会财产制度。工会的经济来源,不再限于经费,工会应当拥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财产来源包括《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五项,还应扩大至工会将闲余资产进行无风险经营、投资,用于补充工会的财产。任何政治上的独立和扩大影响力,事实上均依赖于经济上的强大。经济上的不独立也会严重影响作为民事主体权利范围确定和有效保护。工会应有承担义务和风险的财产保证。
第四,强调工会法律主体地位,工会应摆脱行政性,强化法制性。《工会法》所称工会的级别不是行政级别,应以资产或人事隶属关系来区分上下级,不必然以行政区划、隶属行政部门来划分。过去所谓确定工会主席相当于同单位行政副职的待遇的做法是官本位的体现,《工会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工会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待遇,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对待”也应当取消,以国家机关政府官员为坐标,工会组织永远脱离不了从属性的自卑心态。要做到工会的地位和权威性来源于法律而不是行政级别。
工会参与解决争议、矛盾的渠道应调整到以三方(即政府、工会、雇主)协商为主,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为辅的法律轨道上来,减少和避免纯粹行政干预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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