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职能转变的解析
毫无疑问,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政府职能具有相对稳定性。政府职能的频繁调整,不仅会引发政府组织内部的失序状态,更会招致整个社会的动荡不安。但是,正如任何事物的静止都是相对的,而运动是绝对的那样,任何国家的政府职能绝对不会永远固守于它的初始状态,而是随着政府行政环境的变化或者对部分职能作出局部性调整,或者对总体职能进行全局性的重新配置。
政府职能转变意味着职能的转换、变更和发展。由于政府职能表现为政府所承担的责任和所起的作用,那么,政府职能的转变就必然包括这两方面的变动。从政府所承担责任的变动来说,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政府责任范围的调整。这是政府于特定历史时期在责任对象方面发生的变化。为了符合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政府在继续保留某些职能的前提下,对其他职能进行重新配置:①增加新的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增加了一些新的职能,例如加强宏观调控,培育和完善市场体系,实施失业保险政策,维护知识产权等。②恢复旧的职能。例如,我国“文革”期间物价冻结,中央、地方各级物价机构以及国务院各经济主管部门的物价机构纷纷被撤销、合并,物价管理职能受到很大削弱,有的地方的物价工作实际上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1977年后,中央和地方陆续恢复建立了相应的物价管理机构行使物价管理的职能。③转移部分职能。职能转移可采用以下方式,一是将政府原有的部分职能从政府职能体系中划出去,并把原履行这些职能的政府机构改建成总公司或行业总会,使之既承担一部分行政职能,同时又从事一部分经济活动,对经济活动具有决策和监督的行政职能。二是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机关的委托,将某行政职能或行政事项交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去履行和办理。职能转移不等于职能取消。政府之所以转移部分职能,是为了分散管理职能,缩小政府行政范围,精简政府机构和人员,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行政管理,利用被授权和被委托的组织熟悉情况、专业知识丰富的优势,更好地处理行政事务。④取消部分职能。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政府原有的与新经济体制需要不能完全适应和相抵触的职能或者被部分撤销,或者被完全撤销。前者如政府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产品的价格和销售的管理等;后者如政府对粮油价格完全放开地区的粮食的统购统销管理等。
第二,政府责任重点的转移。这种转移既包括增加部分新职能后,继续加强这种职能履行的力度,也包括在原有职能范围内,政府工作的重点从某一领域转移到另一领域。这些领域仍然属于政府的责任范围,但政府对不同职能领域的资源投入有了明显的区别。在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这种情况下,政府的工作重点应该及时转移到大力发展生产力、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上来。但是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这种转移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之后才得以实现。目前,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共识,政府在新的经济体制下组织经济建设中,有必要着力于规划、财政、税收、审计、金融、技术监督、外贸、海关等事务的管理,以强化政府的规划、调控、监督、协调等职能。
从政府所起作用的变动来看,主要表现为政府作用层次的移动。这是指政府的作用力在纵向上的转移。就我国来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不仅通过计划手段对全国的经济活动进行宏观控制,以试图使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又运用行政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微观管理,以保证国家下达的生产任务的完成。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行使权力和发挥作用应限于宏观层面,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是抓好宏观控制和综合调节。政府原有的微观管理权限要下放给企业,给企业以生产和经营的自主权。下放给企业的权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不得截留,凡是国家法令规定属于企业行使的职权,各级政府都不要干预,保证企业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党的十七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快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部门建设,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运行的干预”。当然,政府对搞活了的微观领域并非完全放任不理,而是通过培育、完善、管制市场,以市场机制引导企业的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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