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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特点

时间:2024-09-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括来说,公务员制度所包含的内在精神有以下五个方面。因此,在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这一精神中,依法管人与依法治事应当是统一的。公务员履行各自职责是以与职责相应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为基础。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特点

任何一种管理制度都是特定的管理理念的产物。公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人事行政制度,也是在一定的人事行政理念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在整个公务员制度中,或在某些特有的机制中必然包含着一种内在的精神。这种精神体现着现代人事行政科学的发展趋势,反映着现代政府内部自我管理所达到的先进水平。概括来说,公务员制度所包含的内在精神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公开是相对于封闭和神秘化而言的。公务员管理中的公开原则是指对公务员的管理不能用封闭、神秘化的方法,而是应当公开进行,增强管理的透明度,使之接受广大公务员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坚持人事行政的公开化,就是要做到考试公开、录用公开、考核公开、奖惩公开等。这样,有利于防止和克服人事行政中的徇私舞弊行为和其他不正当行为,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使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鼓励公务员积极参与管理,有助于发扬民主,增强公务员管理体系的生机和活力。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高效率,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须遵循平等原则,建立平等竞争机制。公务员系统应当成为一个相对开放的体系,并符合条件在这个系统中,公务员的选拔不是基于出身、门第或其他社会背景,而是要视其是否具备履行某种职责的基本能力和基本素质。因此,要保证所有愿意到政府中任职而又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有同等的机会参与竞争。在公务员系统内部,平等原则意味着公务员平等地履行职责,公正地享受各种权利和待遇,在晋升、增薪、奖励等各方面的机会一律平等,杜绝厚此薄彼、凌驾于法律之上而享有特权的现象发生。坚持平等原则,是现代人事行政的文明形态,是人事行政现代化的标志。它有利于发扬民主、增进团结,有利于政局的稳定和形成廉洁的政府,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

竞争可以产生动力。在公务员管理中引进竞争机制,能够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破除任人唯亲、嫉贤妒能的不正之风和论资排辈的陈腐观念,实现人事行政选优汰劣、选贤任能、奖勤罚懒的功能。

国家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行政管理搞得好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因此,行政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成千上万的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来履行这一职能。公务员制度就要发挥其过滤的功能,通过选举、考试、招聘等方式,遵循公开、平等和竞争的原则,经过比较筛选,遴选合格者,在合格者中录用最优秀者。因此,就能形成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公务员队伍,为政府行政任务的顺利完成和行政目标的顺利实现奠定坚实的基础。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作为人事行政的基本理念和精神,并力图将其贯穿于各项管理制度中去。我国《公务员法》在第五条中对其予以明确的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二)法制

法制化是公务员制度的一大特征。世界各国在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过程中,无不从立法入手,建立起以公务员法为主干和以配套法规为补充的完善的公务员法体系,实现对公务员的法制管理。在我国以往的人事行政中,人事法规不健全,在许多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缺少正常的干部录用、奖惩、退休、淘汰等办法,干部管理的人治现象比较严重。相比较以往的干部人事制度而言,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符合法制化这一国际化趋势。从《公务员法》颁布以来,又陆续出台一系列配套法规,在公务员的录用、奖励、培训、处分和调任等领域都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人事行政的法制化奠定了扎实的基础。此外,公务员制度不仅要求依法对公务员进行管理,也要求公务员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因此,在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这一精神中,依法管人与依法治事应当是统一的。

(三)职业化

职业化指公民经法定程序被国家录用之后,“公务员”就成为其终身职业。而一旦获取这一职业,任职人员就必须履行其职业所规定的义务,并享有相应的权利。从义务方面而言,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从权利方面而言,公务员享有:①身份保障权,即取得公务员身份之后,无过失不被解职,不随内阁而进退,即所谓的常任制。我国也规定,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②工作生活条件保障权。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理应得到相应的工作条件和手段的保障,为此,我国规定,公务员有权“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此外,公务员为国家和社会服务,应有权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③接受继续教育保障权。公务员履行各自职责是以与职责相应的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为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知识的发展,国家有义务为公务员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以使其更新知识,更好地适应其职业需要。我国规定,公务员权利之一是参加培训。④申诉控告权。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控告。⑤择业权。择业权主要体现在公务员的辞职权利。

(四)专业化

专业化,首先是指人事行政的专门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的发展,人事行政业已成为极具专业性的行政管理体系,它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和特殊的管理方法和技术,只有具有专门业务知识和专门技能的人才才能担任此项工作。其次是指政府的公务具有专门化。凡到政府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政府的人事行政作为行政机关这一开放系统的组成部分,必须通过公开考试,择优录用来发挥其甄选功能,以择得符合用人单位需要的各类专门人才。

(五)职位中心主义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以往许多人事管理制度的一个通病,即在于其“以人为中心”,因人设事,因人设职。这是给人事行政和行政机构建设带来众多弊害的原因之一。而在公务员制度中,遵循的是从职位出发来设计人事行政的原则,即强调因事设职,因职择人。首先,设职是为了理事,无事则决不设虚职、闲职,这样会有效地克服因人设职造成的冗员充斥、人浮于事的现象。其次,因职择人是为了从职位所需资格条件出发,选拔出适当人选,以实现因事选才、因才施用以及事得其人、人当其用的目的。因此,公务员制度以职位为中心的内在精神,反映的是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原则。

应当承认,我国公务员制度以实现对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为出发点,以保障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效能为目的,在这一点上与西方文官制度有一定的共同之处,但又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西方文官制度奉行“政治中立”原则,要求文官在政治上超然中立,不偏不倚,不得以文官身份参加党派活动,不得成为某一政党的御用工具,更不得参加政党的竞选活动。这是由西方国家的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治体制决定的。我国公务员制度要求公务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一致,并认真贯彻执行。公务员可以参加中国共产党或其他民主党派,可以参加包括选举在内的政治生活。

第二,西方国家强调文官系统管理的独立性,强调文官的管理不受政党干预。从西方国家人事行政机构的设置来看,大都保持一种超然独立地位,使之免受政党争斗的影响。而我国则强调党管干部的原则,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党制定干部管理的路线、方针、政策并将其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具体管理环节,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和其他重要干部,对党员干部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政府的人事行政工作进行监督等。

第三,西方国家将政府工作人员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两类。两类官员实行封闭化分途发展。政务官随选举而变化,事务官则实行永业化,职位常任,不受政党竞争和内阁更迭的影响。在我国,为了建立优化、廉洁和高效能的政府系统,政府组成人员与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相互交流,两类人员并非自我封闭,截然对立。这样,有利于搞活人事管理。

第四,西方国家标榜政府的超阶级性,因而在用人标准方面,无论强调“专才”标准,还是强调“通才”标准,都把业务知识和能力作为人员录用的主要条件。我国公务员制度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标准,在用人上强调德才兼备,任人唯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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